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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含学校简介及高考录取分数线)

湖北医学院(含学校简介及高考录取分数线)

湖北医科大学是湖北省普通本科院校。 始建于1923年,其前身是武昌协和医院护理学校。 是近代中国最早的高等护理教育机构之一。 学校现已发展成为全国医学高等教育重要基地之一,是湖北省与我省共建高校之一。

高级科目:

湖北医学院共有19个本科专业,涵盖医学、药学、护理、公共管理、管理等学科门类。 其中医学是学校的优势学科之一,涵盖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等领域。 学校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个,本科专业13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省级特色专业8个。 医学专业荣获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课程等多项荣誉称号。

学院:

湖北医学院拥有一支学科结构合理优化、学科层次完整、梯队完整、年龄和学制结构合理、学科背景丰富的师资队伍。 截至2021年,学校现有教职工2770人,其中专任教师1721人,具有博士学位517人,硕士学位1142人,教授139人,副教授406人。 学校拥有一批国家级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及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省市优秀教学团队和科研团队。 师资队伍中不乏双师型人才、行业技术骨干、研究生导师、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

验收基准:

以2021年湖北省本科早期批次为例,湖北医学院(文理科)录取分数线如下:

主要/批次 | 文化课程一年级截止日期| 文化课程二年级截止日期| 科学综合分数线

-|-|-|-

临床医学/高级 A 批 | 587 | 587 532 | 532 619

临床医学/高级 B 批 | 563 | 563 510 | 510 第596章

中西医临床医学/高级B批| 575 | 575 524 | 524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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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高级 A 批 | 576 | 576 521 ??| 609

口腔医学/预批 B | 561 | 561 508 | 508 第592章

药房/预批| 518 | 518 457 | 457 第533章

基础医学/高级B批| 544 | 544 488 | 488 第587章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录取分数以湖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分数为准。 同时,考试难度、省份、批次的差异也会影响录取分数线的制定。

湖北医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招收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宪章。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 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及办学办法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学院; 国标代号:10929; 湖北代码:C115; 学校地点:湖北省十堰市; 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和培养层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医学院校,开设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口腔医学、儿科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公用事业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与信息系统、康复治疗学、生物科学、制药工程、中医学、中药制药、信息资源管理、应用心理学、精神病学、卫生服务与管理、预防医学、智能医学工程、生物学等23个本科专业医学和生物信息学。 设有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扩大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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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知名校友和学生代表组成。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改革学校招生体制机制; 制定招生规则并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监督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确定普通高中各专业(类别)招生规模。 学术能力考试的科目要求。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共媒体记者、关心本科招生的学生家长作为社会监督员。 会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监督。

招生办咨询热线:0719-8891093

电话: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 邮编:442000

学校网站:

第四章 入学条件

第八条 入学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执行。根据《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补充如下: ①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六类疾病的考生,不予录取。 ②《指导意见》第二条所列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予录取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类专业;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携带不同颜色的电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学生,不予录取工科、理科、医科、管理类专业。我们的学校。 ③具有《指导意见》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的考生,视力矫正至4.8,镜片度数800度以上(或单眼失明,矫正至4.8,镜片度数800度以上)另一只眼400度以上)不建议报考我校工科、理科、医学类专业; 双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完全失聪)的不建议报考我校医学专业; 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建议报考我校校医各专业。

第九条 鉴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专业。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和复试。 若复试结果与入学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学生的实际身体情况调整专业,直至学生返校或返校。她的原籍地、当事人和法医将被追究责任。

第十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 但入学后,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大学英语。 建议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谨慎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五章 入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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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机构划定的招生批次、申请资格线等相关规定,自主进行远程网络招生。 湖北省招生批次为本科高级批次和本科普通批次。

第十三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要求存入学校后湖北医药学院分数线,学校将综合考虑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体格检查等方面,按照学院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入学考试。

第十四条 进入专业的考生按照“选择优先”的原则进行安排:按照考生第一选择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第二选择至第六选择。顺序。 那些原本没有选择而经过调整进入的考生,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安排,直至专业规划完成。 如果出现平局湖北医药学院分数线,理科考生参考理科综合成绩,文科考生参考文科综合成绩。

对高考招生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其录取规则解释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1:1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录取”的录取规则; 实施新高考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市、自治区考生招生遵循生源本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政策位于。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专业调整的考生,如不能满足其专业愿望,学校将取消其申请。

第十六条 未填写报名表且不服从学校调整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量不得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 学校坚持“集体讨论、共同决策”的原则,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确定预留计划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新生招生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办理。 逾期未报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订单免费医学生须携带《农村订单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原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入学后每学年必须向学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

项目

滋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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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主要的

收费

学习

费用

分配

临床医学、麻醉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儿科、精神病学

5200元/年·学生

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公用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康复治疗、生物科学、制药工程、中医学、信息资源管理、应用心理学、卫生服务与管理、预防医学、智能医学工程、生物医学科学、生物信息学、中医学和制药

4000元/年·学生

住宿费

有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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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学生每年880-1,440元人民币

注:以上收费标准仍处于公示期,实际收费标准以公示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新生录取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 审核不合格的,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奖学金办法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普通学生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 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由学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教育部门的有关精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实施。 学校奖学金发放比例约为24%,国家奖助学金比例约为30%。

第二十二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有完整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学生信用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绿色通道”资助、校园综合扶贫措施包括勤工助学、“阳光人才发展工程”、新生专项贫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冬季防寒补助、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健康安全保险等。

第八章 就业与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习期限并考试合格,发给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我校毕业生可通过学校推荐、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供需对接”、“双向”等方式到全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就业。选择”。 。 农村订单免费医学生须按照入学前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相应单位报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郑重提醒考生及家长:我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校各地录取分数线。 招生宣传及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 任何录取预测均不构成我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 考生及家长应谨防上当受骗。 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第二十七条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文件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