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省委、厅、厅、局,各省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相应提高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切关怀。广大干部职工。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制定的三个《实施方案》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配合国家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高退休人员退休金,是我省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抓紧落实,以实际行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迎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
关于调整我省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财政厅,1999年9月5日)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精神,现就调整工资标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我省政府工作人员: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行政人员在原基本工资、职级工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1999]78号规定相应提高标准。
2.已达到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被考核为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且按我省原规定加大等级差的,自7月1日起1999年,按照国家规定,等级将发生变化。 按照步差执行。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新招用劳动合同工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福利待遇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四、本次调整机关工资标准仍按原审批程序实施,即: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以上工资部门批准。
五、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省人事财政厅,1999年9月5日)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工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标准: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大专院校医疗卫生系统教师、职工、工人、护士工资标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将提高10%。 见附件。 附表六表2。上述单位新进人员的试用工资标准和起始工资标准也同时提高10%。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我省事业单位新招用劳动合同工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和分级工资标准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固定工资标准调整后,津贴(生活部分)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增加。 事业单位相应调整补贴实施方案,经各级人事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四、民办教师工资福利的调整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本次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即: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以上工资部门批准。
六、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关于提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财政厅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1999年9月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实施方案》,现就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方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观点:
一、增加退休金的范围和时间
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存的除外),自7月1日起相应提高退休金,1999。
2. 增加退休金的方法
我省退休人员在同等职位、条件的在职职工增资额基础上增加退休福利。 具体办法仍按照苏人四[1994]18号第八条和苏人四[1995]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劳动改革期间人均增资后,其退休工资可按退休前职务对应的最高增资水平提高。
3. 增加退休金的方法
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根据退休前担任的职务(技术水平)不同标准提高。 省级每人每月210元,厅级、教授及相当职位每人每月170元,厅级、副教授及相当职位每人每月140元,厅级每人每月140元、讲师及同等职务、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10元,科员、文员、助教及以下、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普通工每人每月90元。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0元。
4、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财政制度和单位隶属关系,本次增加退休金和离职后生活费所需资金分别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承担; 由单位承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五、组织领导及审批程序
适当提高退休待遇的实施,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机关部委、办、厅、局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厅)级省级干部(经组织批准保留的除外)由各部委、委员会、各市、省级机构的司、委任命。 市(厅)级机关、局、局、事业单位应当统一建立名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新退休福利兑现手续。
(二)1999年6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市(部)级政治福利、生活待遇的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部)级以下人员,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同期退休年龄且未组织批准保留的县(部)级及以下人员,由市、省部委、办、厅、局、事业单位统一登记,报组织人事部门按其退休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新的退休福利审批程序。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