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司章程,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寻求利害关系人权利冲突的平衡点。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一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地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地址:
第二章 公司业务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元,由股东一次性缴足。
公司增加、减少、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决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一次。 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
第五条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如下:
股东姓名:
识别号码:
投资方式:货币
投资金额:1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颁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和分配股利;
(四)公司终止后,公司剩余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五)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第八条 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时缴纳认缴出资;
(三)按照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提取出资;
第六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损失补偿方案;
(八)作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九)作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须经股东签字后方可留存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推荐。 执行董事的任期为3年。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损失补偿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形式变更、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公司股东推荐。 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公司章程样本,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在履行公司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依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及清算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二)股东解散决议;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吊销的;
(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公司章程样本,应当成立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宣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必要时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股东签署,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并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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