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审查的基本原则,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依据合法性审查原则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所谓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客体,当事人只能请求法院审查其合法性,法院只能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规定。上位规范性文件。 。
我国在建立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 这是因为:
一、我国政治制度决定司法机关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它产生,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行使各自的职权。 他们不能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意味着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自的性质、任务、目标等不同。行政权是行政权,依法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为宗旨; 司法权是审判权,其任务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1989年3月,王汉斌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草案)》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但不应当审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不干预、不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保证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这段话更加明确了人民法院必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授权和干扰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 司法机关最本质的职能是判断案情,审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仅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成为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
2.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行政、法治政治的必由之路。 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 这是实现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要求。 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效能,同时保证公平正义[i]。 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自然成为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必要标准。 合法性审查已成为行政行为具有公正效力的重要保障。
3、司法的有限性决定了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
从行政法治的角度来看,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范围越广,行政权力就越能受到控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就越能得到保护。 然而抽象行政行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数量积累。 司法权本身有其局限性。 例如,司法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控行政专业领域内的事务,这意味着司法权只能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行使。 对行政行为作出判断。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各国普遍将行政裁量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因为行政裁量行为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自由裁量行为具有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从而导致行政行为。 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合理性问题很难判断。
基于以上原因抽象行政行为,在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