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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大学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参照《高等中学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校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该遵守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升学术质量;公正、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班主任、科研人员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推动大学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由15名专家组成,设局长委员1人,副部长委员2人,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兼)。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大学教务处。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人数与大学专业设置相匹配,并有一定比列的青年班主任。其中,兼任大学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兼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班主任,不多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大学可依照须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兼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背宪法法律,校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邪派;

(二)学术功底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名声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大学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才能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平的选聘等形式形成,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正性。

特邀委员由教授、学术委员会书记委员或则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续聘。

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行聘期制,聘期3年,可连选当选,但就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当选的委员人数不低于委员总量的2/3。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书记委员由部长提名,全体委员改选形成。原则上,提名学术委员会书记委员由分管领导兼任,副书记委员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兼任,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各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组织承当相应职责,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聘期内有下述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感受议讨论决定,可减免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诱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则违背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规、违反班主任职业道德或则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诱因不能或不宜兼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大学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大会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大学章程或则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特邀委员按照大学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力。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循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违背学术委员会章程山西同文职业技术学院,固守学术专业判定,公平履行职责;

(三)勤奋尽职,积极出席学术委员会大会及有关活动;

(四)大学章程或则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大学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大学班主任职务任命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制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须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及大学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客观公平地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对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大学及相关部门提出撤消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推行会议制度,每学期起码举行1次全感受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书记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举行学术委员会全感受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书记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大会,也可委托副校长委员召集和主持大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全感受议应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办。

学术委员会全感受议应该提早确定议程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降低议程。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大会事决策推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大会审议决定或则评定的事项,通常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决定;也可依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形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则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旁系亲属有关,或则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举办全感受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推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委员会书记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主任办帮会批准。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