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学校购进的一切物品,必须交校财产保管员验收按易耗性物品及耐久性物品登记入帐后才能领用。
2、学校的教职工对使用的仪器、设备、用具或物品都负有保管的责任,教职工调离本校时,须将所有领借的物品交还保管员,并由保管员出具无欠证明单。
3、各组室保管物品如损坏、遗失须由当事人填写报损、报废或报失单,并写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审批。
4、兄弟单位或学校员工需要借用物品时,应填写物品借用单,物品出借前须征询有关组室的意见,报请总务处主任批准,贵重物品须经校长批准,然后到总务处办理外借手续。
5、全校财产每学年清查一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做好结算报表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