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东大学基础科研扶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前沿性、探索性和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促进教师开展学科交叉和国际合作交流,特设“基础科研扶持基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础科研扶持基金”由科研院、社科处具体实施,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内 容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资助理工科、医学和人文社科的基础科学研究,理工科主要针对数学、物理、化学以及力学等基础学科。
第三章 申 请
第四条 本基金理工科、医学每项经费额度为5-10万元,人文社科每项资助额度2-3万元,资助周期为1-2年。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符合《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主要从事理工科、医学及人文社科的前沿性、探索性和创新性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前期条件及较好的科研预期。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按照规定提交基金项目申请书,经所在院系审核推荐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第七条 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须按时提交任务书,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报送《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院、系(所)审核签章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检查。
第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四)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统一收回、调配。
第十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按时提交《南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结项。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项目负责人须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颁布《南东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研院和社科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