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公司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厂区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司其他部门都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提高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2章
办公区域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个人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话机、传真机、书橱、书柜、书架、文件筐等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卫生与洁工作;须保持清洁、干净。
第七条
个人的文件、资料须摆放整齐,桌面应保持整洁、干净;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个人用具等应单独放在抽屉或橱柜内。
第八条
下班后个人的文件要整理、摆放整齐;座椅要归位。
第九条
办公室地面每日轮值人员要认真打扫,拖把洗干净,拧干水后拖地,保持地面清洁、干净,无污染。
第九条
当日轮值人员要检查办公室所有垃圾筐,如果垃圾框满就要及时更换垃圾袋,垃圾放在垃圾桶内。
第十条
当日轮值人员有事外出,由次日轮值人员顶替值勤,依次类推。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行政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装袋、不入桶随意弃置的;
三、办公桌面脏乱、个人物品随意摆放的。
第3章
厂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
厂内的机动车道与人行道由后勤部负责打扫,应保持干净,地面无纸屑、无积水、无铁屑及杂物,不起尘埃。
2、
厂内的绿化带及草坪要定期修剪,保证其干净。
3、厂区内的各种物品要放到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摆放、堆积。
4、
厂区内的厂房、厂房的固定物及其他设施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定期进行维护,防止产生垃圾。
5、
厂区内的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杂物蓄积。
6、各种废弃物应根据垃圾桶上的标识分类放到各垃圾桶内,负责清扫的人员应及时清理,防止异味及桶满现象的产生。
7、车间内卫生管理按生产部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辽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部
2014年2月20日
篇2:八街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八街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镇镇
八街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八街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镇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维护镇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八街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八街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镇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及《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维护镇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爱护公共卫生,尊重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三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加强我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环境意识、文明意识。
第四条
在我镇内,禁止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
在镇主要道路临街外廊、窗台和阳台外晾晒衣物、吊挂杂物,在行道树上晾晒拖把。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二)
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瓜果皮核、食物残渣及各类包装物、废弃物。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三)
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品。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四)
在街面道路上、公共场地清洗车辆。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五)
在道路、广场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物品。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六)
践踏公共绿地,攀爬树木。发现一次,罚款10元;
(七)
在公园、绿化区域内或街道上放养家禽、宠物、家畜等家养动物。发现一次,罚款30元;
(八)
在临街外廊堆放物品。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九)
损坏、占用公共绿地和园林设施,在树木上钉挂、刻画,私自在公园内乱修树枝和采摘花果。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
损坏环卫、夜景照明等公共设施。责令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
我镇临街单位和商铺应严格执行门前秩序、卫生、绿化“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容貌整洁有序;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已获得批准悬挂的标牌应当保持美观完整,用语文明、文字规范;
我镇公民和临街商铺不得占道娱乐、占道经营、占道作业。违者责令限期整改,达到镇容整体规划要求;限期不予整改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强制整改;对强制整改仍不予以理会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地点投放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垃圾,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对有毒、有害、医疗等专业化垃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化处理。违者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应当自己设置至少一个垃圾容器,保持店外干净整洁,不得影响镇容。违反以上规定的,发现一次,罚款10元。
第七条
在我镇街道内进行建设或拆迁工程,施工单位及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到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渣土和建筑垃圾堆放计划,经核准后在指定地点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并缴纳处置费和押金,如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及时提交相关计划、缴纳处置费和押金的,责令限期提交、缴纳;乱堆乱放建筑材料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清理干净,经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验收合格,方能离开现场,退还押金;否则,将没收押金。建筑垃圾乱堆乱放造成污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过往八街街道的货车必须加盖防护工具,不得让车上的矿石、泥土等洒落在街道路面上,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凡在我镇道路、广场及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及其他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整洁。违反规定造成活动场地及周围环境污染的,责令其清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我镇乱贴、乱写各类小广告。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拆除、移动公共设施。如因集镇建设确需拆除和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向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提出还建方案,先建后拆或者交纳还建资金,由八街镇村镇规划中心负责建设。违者按原建设投资的金额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
禁止乱砍乱修行道树。违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损伤甚至死亡的,责令照价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我镇居民应珍惜和爱护集镇上的古树、名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损毁。如因私建、乱建,有意造成古树、名树损伤甚至死亡的,依照树木的现时评估价值,责令其赔偿,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照《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由八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13759507213
举报电话:13170620729
13888445006
八街镇人民政府
2009年10月10日
篇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本文关键词:废止,环境卫生,市容,管理条例,办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本文简介: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本文内容: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通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以及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设施建设,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环境卫生设施资金投入,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察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市容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推行市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改革环境卫生用工制度,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及其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条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予以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予以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及时整理停工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
(五)工程竣工后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
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带粪兜。市区内的大街两侧和主要巷道内禁止栓停、喂养牲畜。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和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以及树干上涂写、刻画。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卫生,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区内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不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不乱扔动物尸体;
(三)不随地焚烧树叶和垃圾;
(四)不在市区道路上冲洗各种车辆;
(五)及时清运清掏出的不水道或排水沟污泥。
第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部门负责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和公共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巷道及居民生活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专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的院落、宿舍区和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卫生责任区,由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商场、医院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贸易市场(包括露天、季节性、临时性市场),由主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六)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居民个人因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十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渣土和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等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第十六条
科研、医疗卫生、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实行无害处理和综合利用。垃圾填埋场、堆肥场、焚烧场、贮粪池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成片改造,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配套设
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确定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专和车辆停车场、垃圾转运站、进城车辆冲洗站、垃圾填埋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迁、封闭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先建后拆、拆一还一的原则,按期重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并可适当收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无厕所需使用公共厕所的,必须缴纳管理处置费。
第二十四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罚款1--5元;
(二)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罚款5--30元;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门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5--20元;
(四)在城市建筑物和电线杆、公共汽车站点等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不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10--50元;
(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的,罚款50--100元;
(六)流动摊点经营者未按规定收集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10--50元;
(七)畜力车进入市区未挂带粪兜的,或在市区内随意栓停、喂养牲畜的,罚款50--200元;
(八)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撤的,罚款50--200元;
(九)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门前环境卫生包干责任制的,罚款30--100元;
(十)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罚款100--300元;
(十一)临街建筑工地未设置护栏、围布或者围墙遮挡的,施工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500--1500元;
(十二)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10--50元罚款。
(十三)擅自拆除(迁)、挪用、封闭以及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500-50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处理的,予以强制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市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画廊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罚款50-500元;
(二)未经批准在市区道路上冲洗各种机动车辆的,罚款100--500元;
(三)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摊设点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罚款200--3000元。
第二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者废弃物,未按规定作无害处理而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99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