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常规,教学
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宋家庄镇中心校落实《蔚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实施细则为了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在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打造“教育教学质量年”为重心,以开展“双一”活动为主线,实施精细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结合我中心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落实《蔚县九年义务教育
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宋家庄镇中心校落实
《蔚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为了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在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打造“教育教学质量年”为重心,以开展“双一”活动为主线,实施精细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内涵式发展,结合我中心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落实《蔚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稳妥推进课程改革,坚持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坚持提高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力求促进教学管理特色的形成。
二、实施目标
1、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实施精细化教学管理,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强化教师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倡导教师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严谨笃学、自尊自励、努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3、按照“教学教研一齐抓、教研科研一体化”的工作思路。围绕一个中心、实施两项改革,推动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再上新台阶。
三、实施内容
1、根据课程计划,制定学校学期教学计划。各教研组每位教师制定教研计划和学科教学计划。
2、认真钻研学科《课程标准》,教材和教学参考书,认真、深入、充分地备好每一堂课,尤其精心设计每一堂课时作业。
3、优化课堂教学,努力落实《蔚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中课堂教学十一项基本要求。
4、优化课时作业设计及作业批改,做到一至三年级不留书面作业,四至六年级作业不超过一个小时。
5、加强课外辅导。
6、做好复习与考试工作。
7、建立教研制度,规范教学研究,加强校本教研。
四、实施步骤
1、组织学习阶段。(3月上中旬)单周个人学习,双周以教研组为单位组织学习。
学习内容:《蔚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
具体要求:(1)、每位教师写学习笔记1000字左右,
(2)、每位教师写整改计划一份。
2、制定《教学常规检查细则》。(3月下旬)(1)、教导处草拟宋家庄镇中心校《教学常规检查细则》。(2)、征求教师意见,修改宋家庄镇中心校《教学常规检查细则》。
3、落实实施阶段。(4月——7月上旬)全中心校分南北校区、东西两片四个中心教研组,各个中心教研组在中心校教导处指导下具体落实实施《教学常规细则》工作。
(一)、学期初各学科教学计划、进度的制定
(1)、总体目标
(2)、教材分析
(3)、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4)、进度与周课时安排
(5)、其中与期末考试安排
(二)、备课
1、教师上课前必须按课时认真备课。备课过程包括分析学情,研读课程标准和教材,明确教学目标和重难点,确定教学策略,做好教学资源收集与选择、教具学具准备、知识的温习等相关准备。实验学科的演示实验,备课时必须预先做一次。备课应着重体现对学生学习活动过程、方法的预设,体现教师的教学风格和创造性。
2、备课应形成教案。教案以课时为单位编写。完整的教案应有课题、学情分析、教学目标、重难点、教学资源的选用、教具学具的应用、教法学法的选择、教学过程安排、板书设计、作业设计及课堂小结等,力求规范,选用网上教案或教学参考资料中的教案,必须结合学生实际进行整合修订,不得直接抄袭照搬。
3、教案的详略因人制宜,不搞一刀切。教龄在五年以下的青年教师及第一轮上新教材的教师应写详案。中老年教师可以写简案,但必须做到教案环节齐全,书写工整。上课前应熟悉教案,做到没有教案不进教室,教案不熟悉不上讲台。对身兼多年级、多学科课程的教师,可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和教师主攻方向一两门学科备详案,其他科目备简案。所有任课教师本学期撰写一份优质教案。
4、加强集体备课制度建设,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积极推进集体备课制度的完善,实现资源合理有效共享。要规范集体备课先议后备、教后再议的程序并扎实落实。坚决反对网上下载教案或简单分工备课、偷工减料的所谓集体备课的错误做法。督促教师先研后教、以研促教。
5、学校应大力提倡教师多方面挖掘教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学校应将校本课程列入课表,教学时间在综合实践活动课时之内调配。
(三)、课堂教学
1、教师严格按课表上课,不得随意缺课、调课和停课。严格执行课前候课制度,预备铃响后,教师应到教室门口面向学生站立,目视学生候课情况,督促未进教室的学生迅速进教室做好上课准备。上课时,教师应精神饱满,教态亲切自然,衣着整洁、得体、款式大方,不浓装艳抹,不穿拖鞋和过于暴露的服装,不随便出教室,不接打电话,不提前下课,不拖堂,不吸烟,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上下课师生应互致问候。
2、教师上课应使用普通话,课堂教学语言准确、清晰、通俗、生动,具有条理性、启发性.语速不能过急或过缓。板书设计合理,书写规范。
3、课堂教学应体现精讲多练,短时高效的原则,提倡探究式、讨论式教学方式的运用,体现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原则。课堂学生活动时间不少于15分钟,学生参与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4、合理选择使用实验器材、挂图、模型、计算机、远程教育资源、网络等教学媒体,有机整合现代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注重实效;演示、验证和探究实验教学,要组织有序,操作规范,指导及时,确保安全。演示实验和分组实验,应认真按教材要求完成;提倡师生自制教具,鼓励教师就地取材解决直观教具、标本不足等问题,努力增强教学的直观性。
5、教师应充分运用远程教育资源和多媒体、语音设备服务课堂教学。
6、教师要教学民主,随时关注学生的注意力和听课感受,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引导学生集中注意力,随时对学生的表现给予评价和指导。要始终关注每一位学生,热情地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达到基本要求,想办法满足学有余力学生的求知欲望。
7、教师在课堂上要使用礼貌用语,严禁语言粗俗,动作粗鲁,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在课堂上发泄个人怨气。对课堂上出现的偶发事件应善于控制个人情绪,冷静妥善处理,不得因教育个别学生占用过多的授课时间,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门外。
8、遇到火灾、地震、传染病、实验操作失误、意外受伤等突发事件应按照预案,果断处置,首先保证学生安全和第一时间得到救治。
9、做好课后小结。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后,应根据课堂学生反馈情况,写出课后反思,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调整教学方案。
10、所有任课教师本学期至少上一节优质课。
(四)、辅
导
1、课外辅导要面向全体学生。学生自习课、夜自修时间应尽量由学生自由支配,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需要下班进行辅导。在选择辅导内容、确定辅导对象、采取辅导方法上都要照顾大多数学生。对学有余力和学有困难的学生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尽可能满足他们的要求。切忌辅导时间讲授新课,或妨碍其他学科教学,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和经济负担。
2、课堂辅导为主。课堂教学既要面向全体,又要关注差异,采取小组指导或个别指导的方式进行辅导,力争课堂上不留缺憾,不把未完成的教学任务转嫁给家长,不得依赖过量的重复性作业、练习和考试提高学生成绩,严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3、任课教师要有学困生的辅导计划,内容包括学困生名单、学生情况分析、辅导措施及时间安排。
4、对于因病因事请假而误课的学生,应适当予以补课辅导。
5、把辅导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开阔学生的知识面,发展特长兴趣。要创造条件,开展学科课外活动,用以增长知识,开拓视野,陶冶情操,促进个性特长的发展。每次辅导要做好辅导记录
6、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科优等生。各科任课教师对学生应拓展知识面,加强学科竞赛辅导,激发学习热情,培养学科拔尖人才。
7、关心后进生的思想和学习生活。教师要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与班主任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个别的或小型的辅导,使后进生尽可能跟上班级的学习步伐。
8、加强学校与家庭的联系。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经常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与合作,随时沟通学生在校内外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及时解决学生思想上和学习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个别辅导。
9、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障碍,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教会他们正确面对挫折,用良好的心态对待生活、学习和人际交往,逐步走向人格完善。
10、加强学科课外辅导。各学科组要结合学科实际积极开展课外阅读指导、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培养以及跨学科知识辅导讲座等,不断开发学生智力,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五)、作业批改
1、作业布置要目的明确,认真精选,优质适量,切忌在知识、概念和原理的识记上进行单调、机械重复训练。提倡分层次布置作业,以适应不同发展程度的学生;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探究性的作业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实践能力。课堂作业一般应在课内完成。课外作业重在训练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能力的形成,要控制课外指令性书面作业量,作业总量:小学低年级不留课外作业,中年级一般不超过30分钟,高年级一般不超过45分钟。严禁以超量布置作业的方式惩戒学生。
2、教师要按学校要求及时批改作业,做到有留必收、有收必改、改后即评(讲)。
(1)教师批改作业一律用红笔。
(2)教师批改要认真、及时,评价要恰当,提倡使用激励性、启发性、指导性批语或等级符号(如小红花、五角星、红旗等),关注学生良好习惯的培养。
(3)做好作业批改记录,有针对性,讲究实效,及时反馈,对作业特别好或有进步的学生要及时当众表扬鼓励;对作业有错的同学要严格要求、细心指导。
(4)提倡面批作业。对学生作业中的个别问题,要提醒其自主订正,对作业中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分析做好讲评,并作适当记载。
3、教师对学生作业的批改可以采取全批全改、集体更正、讲解、学生互相更正等多种形式。
4、每学期应进行三次全班(或年级)范围内的作业展评,对优秀学生予以表扬。对科学、品德、音乐、体育、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课后作业练习,鼓励教师创新,探索出形式多样的、富有实效的批改方式。语文学科还应布置学生写日记、周记等并及时检查评阅。
5、要教育学生独立、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对作业的书写行款、格式要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坚决杜绝抄作业现象.对不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教师要及时过问并了解原因。对小学高年级,教师要培养学生自主设计、选择、确定作业的能力,养成主动学习的良好习惯。
(六)、业务学习
1、学校建立教师业务学习检查奖惩制度。开学初,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校本教研提出的有关问题制定业务学习计划,提出学习专题和相关学习参考书目、文件资料,组织教师集中学习或自学。除寒暑假集中培训外,学期中途每月安排两次教学业务集中学习。教师根据学校安排结合自身实际明确专业发展目标,制定学习计划,积极参加集中学习,主动自学,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学校每学期都要对科任教师的听课笔记进行检查,检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做好检查记载,写出评语,在合适的范围内交换意见。
2、学校应创造各种条件支持教师外出学习,外出学习的教师,返校后必须书面向教务处汇报学习内容及学习收获,并利用业务学习时间,向教师汇报学习收获,必要时应上汇报课或举办讲座。
3、开展反思性学习活动,一个教学单元或一个教学阶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教学心得体会,根据教学要求,审视自己的教学思想、教学行为和教学效果,每学期至少写出2
篇反思文章。反思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叙述对自己触动较深的教学情景
、阐述教学活动的得失、分析得失原因等。
(七)、校本教研
1、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按研修一体的原则,每周安排一次校本教研的时间,以教研组为基本单位,通过集体备课、教学研讨、教学观摩、说课、评课、课例研究、教学反思与交流、案例分析、问题会诊、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围绕某一教育教学专题开展研讨,并作好相关记录。教师个人每学期在本组或本校上教研课一节以上,参加校本教研活动不少于8次。
2、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教研组组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并及时点评,提出改进意见。对教学有困难或不受学生欢迎的教师要制定计划,每周听,跟踪听,帮助其提高。
3、所有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听优质课一节,评优质课一节。听课除了认真作好笔记和写出评析意见外,还必须积极参与评课活动。评课要讲究方法,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意见,评课时切忌走过场或一边倒,并认真作好记录。凡任课老师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一份详尽的书面评课发言材料,交教研组长审阅签名后于学期结束时汇总送教导处汇编存档。
(八)、质量监控
1、学校建立教学检查制度。
(1)教案签字抽查制:教师的教案由教研组长签字;并组织有关人员每周抽查四分之一教师的教案。检查中,做好检查记载,写出评语,并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优秀教案展评活动,提高备课质量。
(2)查课制: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和其他经学校授权的管理人员可以对各班上课情况进行巡查,可以进教室看课。
(3)作业抽查制: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每周抽查四分之一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
(4)教学情况公示制:学校每周一对上周的备课、上课、作业批改、学生辅导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定性明确,数据具体。学期结束时对每个教师的常规教学全面检查,并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和学校公示栏公布检查结果。
2、每学完一个单元或一个章节后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后,教师必须及时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期末考试(除上级组织外)由中心校教研组统一命题制卷,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写出书面考试分析。
4、总结阶段(7月中旬)
(1)、每位教师写落实《教学常规》经验材料或论文一篇。
(2)、教导处学期工作总结。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落实《蔚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常规》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梁成武
副组长:刘云江
成
员:魏建英
伊占山
吴文祥
张青山
袁
恒
2011年3月
篇2: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潍坊,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市区,分配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潍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是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制定销售方案(包括销售房源、对象、价格、时间、程序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市里筹集的房源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组织分配,各区、市属各开发区筹集的房源由各区自行组织分配。
第四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申请对象认定
(一)家庭认定
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
(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
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1)夫妻;
(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
(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
(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第六条
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家庭,已立户的由户主申请,未立户的由男方申请,其他家庭成员需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证明。
第七条
市区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填写《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
(二)住房情况证明。有私有住房的家庭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无私有住房的家庭,由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三)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按照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程序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查询区级房产档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持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新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直接到户口所在地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一并公示并上报。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家庭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向申请家庭发放《潍坊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有效期两年,以下简称《资格证》),由《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换发《资格证》,有效期为货币补贴许可证剩余有效时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街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组成联合审查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和公示,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的监督下,通过电脑摇号方式进行。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号;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房源数量时,按照与本批次房源数量1:1.5的比例确定入围家庭和选房顺序号。
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若选择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予以摇号分配。
第十条
申请家庭根据选房顺序号依次选房,选房结果现场公布,并办理公证手续。现场放弃选房的家庭,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未到场的入围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选房。家庭名单及选房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发放《潍坊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注明所选住房位置等。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凭《准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预售合同,约定条款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各一份。属政府采购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在购房合同签订30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报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并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在办理房屋销售备案手续时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发放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时,须首先对购房夫妻双方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是否购买其他住房进行查询,购买其他住房的,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退出住房保障证明和购房交款证明,退还购房款;未购买其他住房的,可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在房产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对购房家庭夫妻双方进行房屋登记权利限制。
第十四条
对按顺序选房后剩余和未按规定期限签订购房合同的房源,由住房保障部门再次进行摇号分配。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完毕后,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分别报市建设、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前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已取得资格证、未选购到住房的家庭(不含自动放弃选房资格的家庭)作为轮候家庭,在资格证有效期内申请购买下一批次经济适用住房优先摇号。
第十七条
已取得资格证、没选购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依申请转换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有效期为原证剩余时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自经济适用住房交房第4个月起停发租赁补贴;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须在经济适用住房交房3个月之内退出直管公房。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开发企业应按工程验收程序先行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按入住条件进行验收,符合入住条件,方可向购房家庭移交房屋。
第十九条
领取资格证后放弃选房或领取准购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购房合同以及缴交购房款的家庭,视同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明确标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公平公正,加强社会监督,应聘请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审计、物价、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本文关键词:金融机构,修订,外资,条例实施细则,管理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本文简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发布时间:2004-08-0508:48:14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本文内容: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新修订
发布时间:2004-08-05
08:48:14
日前,银监会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将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订的《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共120条,除将“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更换为“中国银监会”字样外,在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共对62条进行修改,增加11条,删除4条。
此次修订《细则》,遵循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加强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的原则。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
在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方面,新《细则》删除了外资银行增设分行的时间间隔要求;删除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被拒绝后再次提出申请必须间隔一年的条款;适当调减外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所需资本金(营运资金),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经营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所需的营运资金数额进行了大幅度下调,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在华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降低最低营运资金限额。
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风险性、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参照国际惯例,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
在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方面,新《细则》相关条款采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体现中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标准的统一性。
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监管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国第一个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两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对《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于1996年颁布《细则》。2001年底,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我国承诺,国务院修订《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修订《细则》,这两部法规规章均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对于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外资银行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监管体制和法律框架的变更,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细则》。
新《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及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新步伐。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新《细则》将于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银监会在成立一年后发布新《细则》,标志着银监会在银行业对外开放和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方面又迈出新步伐。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新《细则》的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新《细则》中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指哪些机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条例》及新《细则》中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原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以下五类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简称外国银行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简称合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简称独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原《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原《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2002年2月1日开始施行。原《细则》是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审慎监管原则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在以往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原《细则》对于我国切实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完善外资金融机构合规与审慎监管,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和监管法律框架的不断完善,为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安全、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银监会于2003年9月份正式启动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修订小组进行了国内外调研,并征求了银监会会内、会外有关部门及外资金融机构的意见。新《细则》顺应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客观需要,对加强外资金融机构监管,促进外资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遵循哪些原则?
答:本次对原《细则》进行修订,是在《条例》的监管架构下,简化准入程序,增加审慎监管要求,加强法规的操作性,具体遵循了以下原则:
体现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化。银监会于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专门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能。由此,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构也随之改变,因此,须对现有的规定进行修改。
体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简化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迈进。银监会成立后,相继推出了许多新的开放措施。通过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将开放政策和措施法规化,制度化。
不突破《条例》的框架。由于《条例》的修订工作尚未启动,本次对原《细则》的修订工作无法与《条例》修订保持同步,因此新《细则》不突破《条例》的基本原则。
保持原《细则》主体内容基本不变。为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因法规变动造成外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大规模调整,此次修订保持原《细则》整体框架及主要监管比例和监管要求不变,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项、要求和监管比例。
突出审慎监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精神,促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行,对原《细则》中有关监督管理部分的内容予以补充完善,并修改一些不够审慎的规定,以便更加体现审慎监管原则。
简化审核和监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进一步体现依法监管,并提高监管透明度,根据监管实践,尽可能将日常监管的实际做法和监管政策在新《细则》中予以体现。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监管效率。
遵循国际惯例,使中、外资银行监管规定趋于一致。根据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政策和法规,制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尽可能与中资银行有关管理规定相衔接。
问:新《细则》增加了哪些条款?删除了哪些条款?
答:此次修订共增加11条,删除4条。
增加的11条规定如下:
自银监会成立以之后,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由人民银行转至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在新《细则》中增加有关银监会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的规定;
完善原《细则》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的规定,将机构设立的审慎性条件与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审慎性条件分为两条,单独表述;
为适应目前外资金融机构重组转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机构重组为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重组为法人机构相关原则的规定;
在高管人员资格核准方面,新《细则》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授权给银监局,同时,增加银监会可约见拟任的外资金融机构行长(总经理)进行任职前谈话,银监会派出机构可约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的规定。
为强调审慎会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增加外资金融机构不得虚列、多列、少列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规定;
增加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此《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条款;
新《细则》增加了新入股外资法人机构的股东应具备《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增加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即新《细则》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七条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有关业务报告的规定;
根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外资金融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所应采取的特别监管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外资金融机构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优先偿付。
删除了以下4条规定:
删除了有关外国银行增设分行需一年的时间间隔、以及设立机构申请被拒后再次提出同样申请的时间间隔为一年的条款。
由于非现场监测系统中已反映外资金融机构异地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情况,故删除有关外资金融机构需报告异地人民币业务情况的条款。
为简化审批程序,删除外资金融机构递交关闭申请后,转移或出售资产需审批的规定。
由于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已颁布,故删除同城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的条款。
问:新《细则》对外国银行分行及法人机构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要求做了哪些调整?
答:新《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对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对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的最低营运资金要求进行了适当下调,分别由原来的四亿元人民币和六亿元人民币调减至三亿元人民币和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简化独资、合资银行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档次,由原来的六档简化为三档,并降低营运资金要求。调减的目的是,在有效防范和控制外资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外国银行在华经营成本,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
问:新《细则》在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变?
答:为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新《细则》较大程度地简化了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审批程序,具体在以下几方面作了调整:第一,申请设立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原《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将申请资料递交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逐级转报到银监会审批;新《细则》简化了申请资料需层层转报的程序,规定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第二,已设外资金融机构有关上报银监会审批的事项,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或扩大人民币业务、调整业务范围、独合资银行设立分行、外资法人机构调整转让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追加或减少营运资金、外资法人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外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审批事项,原《细则》也同样规定申请资料需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逐级转报至银监会审批;新《细则》规定以上申请事项实行“一审直报制”,即申请资料递交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由其进行初审,然后直接转报银监会审批,不再需要层层转报。第三,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方面,银监会授权银监局核准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问:新《细则》为什么增加了的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及特别监管措施的规定?
答:为更有效防范风险,银行监管要顺应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遵循国际银行监管原则和惯例,实现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及审慎监管的转变。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新《细则》增加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监管措施,包括增加对外资金融机构授信集中度的监测要求、监测外资金融机构异常资金流出情况、对外国银行分行侵蚀营运资金等情况予以监控等要求等。同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非审慎性经营行为视情况采取特别监管措施。包括约见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负责人警诫谈话、要求定期就有关问题提交报告、对业务开展或资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这些措施是对监管手段的具体化,是符合国际监管惯例的。
问:新《细则》的有关管理规定是否与中资银行的管理规定相一致?
答:体现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订工作的原则之一,无论是市场准入审批程序,还是监督管理要求,新《细则》增加的条款都尽可能地依据中外资银行均适用的政策法规进行修改。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界定外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按照银监办发[2003]6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防范关系人贷款及关联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会2003年第5号令《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法规界定“关系人”、“授信”和“关联企业”的内涵;明确外资金融机构应建立不低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要求的风险资产分类制度;在必要情况下,参照管理中资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前,银监会或银监局可约见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