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将于2023年2月1日生效。
自治区主席王丽霞
2022 年 12 月 30 日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管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国家重要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和国防等重点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军工单位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安全控制区,是指为保障安全,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重点单位周围划定一定距离的建设控制区。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内蒙古国家安全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促进有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国家安全机构,并敦促有关部门遵守法律。 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盟、市级国家安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工作。
第五条 团、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团、市级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空间进行建设。 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划定安全控制区域,经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修订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涉及安全管制区域的,应当事先报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观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用地期间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开始前的规划许可阶段。 ; 依法不需要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许可阶段。
未取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建设活动。
第八条 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的说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比例尺不应小于1:2000地形图或者1:500总体规划;
(五)建设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内部智能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规划设计方案。
第九条 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申请后内蒙古国家安全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二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 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申请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盟、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一)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二)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但可以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提出国家安全防范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报国家安全局审查批准。 然后,做出授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三)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且国家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申请人拒绝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休假。 有权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事项进行建设;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查。 依法对事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需要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国家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后,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需要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业主、管理者、使用人应当保证国家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有关国家安全防范设施和设备。设备。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业主、管理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使用、管理、转让、租赁等活动,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使用、管理、转让、使用等情况。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工程租赁给国家安全机关,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处置危害国家安全行为。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行使职权。法律。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取有关文件、信息、物品;
(二)调查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监督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义务保守其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收受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提供重要信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自治区国家安全机关和盟、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法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有具体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