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高中票据管理制度
一.单位使用票据,应指定专人向教委购领。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有“江苏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字样的各类票据。
二.各类票据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发放、缴验、结报工作,要建立健全票据登记簿、严格保管、领用和核销手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三.单位对各类票据应严格分清使用范围、不得混用、不得自行购买、不得自制、不准转让、代开,不得代替发票使用。
四.票据必须顺号使用。收据联应盖使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私章。
五.单位如发生机构变更或管理票据的经办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将票据登记簿及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填写移交清册,并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