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失信限制人员可以办理护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办理护照不属于上述规定之列,所以是可以办理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