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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腾退、腾退帮拆究竟合法吗?

近年来,一些集体土地上的项目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村民自治组织法,进行所谓的房屋疏散。 征地往往在腾退前不进行,也没有办理相应的拆迁手续。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腾退。 乡政府、村委会牵头成立空缺办公室,开展安置补偿工作。 段福辉律师代理的北京多个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度假项目就是如此。 更有什者,在村民与疏散安置办公室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居然下达了“协助拆迁通知书”,并据此强行拆除了村民的房屋。 所以这类村民都是自主疏散或者协助疏散。 合法吗?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执行权。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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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文,没有一条条款授权村民委员会有腾出房屋的权力,更没有授权村民委员会腾出、拆除房屋的权力。 《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处理: (一)本村享受失业补助的人员和补助标准;(2)村集体经济收益的用途;(3)村公益事业、筹资和用工计划及建筑承包计划;(4)土地承包经营计划;(5)村集体经济项目建立、承包方案;(六)宅基地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八)以贷款、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讨论和确定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规定,涉及村庄事务的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经村民会议授权,才能讨论决定村里的重大事务。即便如此,该条文没有规定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可以执行,关于疏散、协助拆迁、强制拆迁等的规定,未经法律授权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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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段福辉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中,村委会常辩称其休假是依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宅基地使用方案”可以经村委会决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 。 那么既然是宅基地使用方案,那么前提就必须符合宅基地的性质,即宅基地的具体使用方案,比如这个宅基地是分配给村民张三还是李四,面积有多大。分配是. 村民自治腾退项目是农民宅基地的恢复。 恢复后,它们将不再用作宅基地,而是用于其他项目的建设。 村委会的辩护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这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是让村委会达到“腾、托、拆”的目的。 这是虚假、不公平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不能体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和民主性。 当然村民自治组织法,法律概念远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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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所说的村民自主疏散,实际上是非法拆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拆迁都需要当地区、县房屋拆迁人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国土资源局依法取得相应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由于没有相关拆迁许可证,无法实施村民会议决议中规定的“腾、撤、助拆”恢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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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的,可以请求撤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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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不动产,村民对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的合法房屋享有产权。 村民代表大会未经村民同意就擅自腾拆房屋、强制村民自主腾出的决议,既不违法,也不人道。 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村民合法财产权得到保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撤销,并对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委会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事实上,在此类村民自治度假项目中,乡镇政府经常介入,这意味着专业律师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