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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裁判要点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村民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政府。 这两条渠道是村民依法获得救助的法定渠道。 村民可以选择通过诉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侵权纠纷,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并责令农民依法行使。 集体经济组织纠正侵权行为的决定。 本案中,黄明发等15人对其林场组制定的新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满意,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不予监督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

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20)最高法院申请第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明发等15人(具体名单附后)。

再审申请人、诉讼代理人:黄明发,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

再审申请人、诉讼代理人:陈锦汉,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

再审申请人、诉讼代理人:范洪涛,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南岳山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石必成,市人民政府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明发等15人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首市政府)不履行村庄监督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 他们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兴中9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马宏达、法官聂振华、法官袁小雷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明发等15人申请再审村民自治组织法,称村民自治不是法外之事,不应违反法律法规。 否则,政府有责任监督并责令改正。 本案中,石首市陆家堡社区林场集团(以下简称林场集团)采用的征地补偿分配方案违法。 黄明发等15人已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但林场集团利用老居民的多重优势,还强行采用与原方案几乎相同的分配方案,侵犯了老居民的合法权益黄明发等新居民的兴趣。 石首市政府要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林场队纠正违法行为,制定合法合理的分配方案。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提审,或者责令二审法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含有侵犯村民人身权、民主权、合法财产权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侵权的村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责令改正,这两种途径是村民依法获得救济的法定途径,村民可以选择向乡、镇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解决侵权纠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并责令农村居民依法纠正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本案中,黄明发等15人对其林场组制定的新的征地分配方案不满意,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不予监督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 但上述规定明确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职责,而从监督层次上看,县级人民政府无权直接监督村级事务。 因此,黄明发等15人就本案以石首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自治组织法,他们的诉讼应该被驳回。

综上,黄明发等15人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黄明发等15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首席法官马洪达

袁小雷法官

聂振华法官

2020 年 3 月 30 日

法官助理李辉

唐晓燕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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