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送信。 邮寄地址为: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迎丰路59号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政办公室。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我们将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在现有基础上深入论证和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稿件。
附:《昭通市昭阳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 11 月 7 日
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篇文章的基础
为规范我区地下综合管廊管道进场管理,明确管道进场、有偿使用等程序,落实管廊管理单位和管道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安全运营为加强管廊、管道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办法》(国办发[2014]27号)、《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实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发改价[2015]2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办法》 ”(国办发[2015]6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城市地下综合公用走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号),根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第二条基本原则
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营、合法准入、有偿使用、集约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修建的,容纳两种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城市地下管廊,主要包括干线管廊、支管廊等。管廊、电缆管廊等,适用于昭通市昭阳区范围内的地下综合管廊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道,是指城市范围内的供水、雨水、污水、天然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除外)。城市公共空间满足生活和生产的需要。 。
第四条 协调指挥体系
建立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工作协调指挥制度(以下简称“协调会”)。 城管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召集,包括住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公安(交警)等部门参与成立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公用走廊协调指挥部,制定了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公用走廊管线进场方案,并根据方案协调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区管廊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 拟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 推动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按照管廊进场规划,协调监管各类管道进入管廊; 负责管廊建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指导管廊管理单位和管道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 协助有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 法律、法规、规章和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廊项目立项和投资计划管理,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管道建设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和监督,编制年度预算。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的管理。
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城市管理条例和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供电、通信等专业管道进入走廊。
水务部门负责推动专业供水管道进廊道。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调交通和治安监控管道进场工作。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技术审查、审批和监督。
人防部门结合人防需要,负责管廊的技术审查和审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道建设档案管理,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管廊信息。
管廊管理单位是指管廊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单位。 负责组织管道单位按照管廊进场方案开展工作,与管道单位签订管廊进场管理协议,履行管廊进场相关手续,对管廊本身及所属管廊负责。附属设施。 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管道单位根据廊道进场方案与管廊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并缴纳费用,按要求与管廊管理单位办理廊道进场手续,组织管线进场施工,配合管廊管理单位进行管廊进场施工。负责进入走廊管道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规划编制
各管道单位应结合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各自的管道建设方案,明确管廊建设面积的类别、规模、投资、建设时序等指标; 根据全区管廊建设任务,组织编制管线接入工程规划(方案)。 管道建??设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已建成的综合管廊,并进行充分论证; 根据协调会议确定的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和管廊通达方案城市地下管廊,编制自动管廊工程方案(方案)。 管道进出廊道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与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实施。
第七条 同步设计
管道单位应当配合地下综合管廊设计单位同步进行管廊施工和设计,并对进入廊道的管道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综合管廊设计单位和管道单位应当相互协调,满足管廊工程的总体要求和进入廊道的管道的要求。 正常操作和维护要求。
管道设计技术标准应当与管廊智能化设计标准统一,并纳入管廊智能化管理系统。
第八条 规划建设管理
市区内各类管道原则上均应敷设在地下空间(除非有特殊要求)。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地区,区内所有管线均须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各类管道不得刻意避开已建成的管廊,不得在管廊外擅自新建管道、导管、架空线路。 在正在建设或者已建成管廊且已在管廊内预留管道位置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管道单位应当在管廊内敷设。 管道单位申请在管廊外新建建筑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城市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手续。 临时占用、开挖城市道路的,不予发放许可证。 根据实际情况,将现有管道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
已规划管廊但未列入近期实施计划的地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单独直埋新建管道的,应向规划部门组织协调会提出申请,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相应的管道主管部门将进行专题论证,每个项目都经过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管道入口走廊
第九条 入境程序
昭通市昭阳区管辖范围内的综合管廊项目,管廊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管廊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规程。
第十条 申请提交及使用确认
管道单位向管道管理单位提交《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道进廊)使用申请表》。 管道管理单元根据管廊内管道位置的冗余度,为管道单元安排管道的布放。 双方现场核实情况。 并明确管廊管道的类别、规模、数量、长度等。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及付款
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管道单位签署确认的《昭通市地下综合管廊(管道接入)使用申请表》,签订正式的《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道接入管理协议》。 《昭通市地下综合管廊(进管廊道)使用申请表》及合同为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统一版本。
管道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及时付款。 对不合理违约、无效提醒的,管廊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协调会议协调。
第十二条:同时建设现有管道通道
因管廊建设需要搬迁、重新进入管廊的现有管线,管廊将按原管线数量和规模进行重建,规模扩大和增加的,在进入管廊的管道数量上,仍需按流程签订管廊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 走廊建设
管道单位与管道管理单位办妥手续后,管道管理单位应当协助管道单位按照合同、管廊及管道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入廊道施工并监督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
第十四条 走廊验收
管道入口施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管道单位必须向管廊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后,管廊管理单位出具《昭通地下综合管廊(管道接入)工程验收单》; 验收不合格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验收。 未取得合格的工程验收证书的廊道管道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及解决办法
(一)应急保护
管道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向协调会议提出重大应急项目申请。 经协调会议审议后,形成重大应急项目目录。 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目录同意,涉及重大应急工程的管廊入口廊道可先行建设,再办理补办手续。
(2)对于不在管廊原设计范围内的管道,管道单位应向管廊管理单位报告超出原设计范围的管廊使用要求,并按流程实施管道进场。通过专项示范。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有偿使用
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包括廊道入场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昭通市昭阳区地下综合公用管廊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办法》的要求制定的。城市地下综合公用设施》(发改价[2015]2754号)。
(1)入场费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计算。 可以考虑的因素有:
合理投资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本体、控制室及附属设施; 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的合理投资回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入投资回报)??; 各入口管道所占管廊空间比例; 每条管道单独敷设而不进入管廊的费用; 管廊设计生命周期内每条管道不进入管廊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设计生命周期内每根管道进入管廊的费用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由于减少了管道损坏率以及水、热、气等,节省了管道维护和生产运营成本。泄漏率; 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用可考虑以下因素:
地下综合管廊本体、控制室及附属设施、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维护、改造及改造费用;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正常管理费用;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的运营利润; 每条进线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走廊附属设施各入口管道的使用强度; 其他影响因素。
第十八条 收费方式
入场费可以一次性全额支付,也可以每年支付。 日常维护费必须每年支付。 具体办法由各管道单位与管道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收费机制
管廊管理单位统一收取入场费和日常维护费。
(1) 入场费。 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 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管廊项目,PPP项目公司与管道单位签订《朝阳区地下综合管道管道接入管理协议》并按合同收费; 财政补贴按照各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执行。
(2)日常维护费用。 由管廊管理单位统一征收,用于支付管廊当年的日常维护费用。 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运营的管廊项目,PPP项目公司与管道单位签订《朝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道进场管理协议》,按合同收取费用; 财政补贴按照各管廊PPP项目实施计划落实。
第二十条 费用减免
拟减免费用使用综合管廊的管道项目,管道单位或需求单位须向协调会议提出请求,供协调会议审议。 减免的,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 减免费用应当列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拨付给管廊管理单位。 。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廊管理单位的职责
管廊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日常检查、维护、通道管理、环境监测、应急救援等维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日常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收集、整理、分类、归档检查结果和内容,及时处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2)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保养,包括: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道分支口、支吊架、防水排水设施、检修通道、风道及其他附属结构; 消防、通风、供配电、照明、监控报警、排水及识别系统。
(三)制定通道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物资、机械进出,配合和监督管道单位通道建设。
(4)负责楼道内温度、湿度、易燃易爆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含氧量等环境监测。
(五)负责制定管廊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各类险情,并定期与管道单位进行演练。
(六)落实管廊安全管理责任制,履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的义务。
(七)牵头制定《昭通市地下综合管廊管道接入业务管理办法》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结合《昭通市地下综合管廊管道进场业务管理办法》,与管道单位签订《昭阳区地下综合管廊管道进场管理协议》。
(九)负责按照合同条款向管道单位收费,并开具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单据。
(十)与管道单位形成有效联动机制,确保收费与管廊进场工作衔接顺畅。
第二十二条 管道单位的职责
管道单位负责管廊管道的日常检查和状态监测、抢修维护、应急救援等维护管理工作。
(1)负责楼道管道的日常检查,并建立日常检查记录。 实施管道运行工况监测,包括管道内外压力、流量、温度、气体泄漏、局部排放、阀门等监测与控制。
(2)负责管道、管件、管道施工配套支吊架、检测监测装置等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包括及时处理管道泄漏、管道防腐层破坏、腐蚀等情况相关设备; 确保管道阀门、倒流防止器、消防栓、排水阀、伸缩缝、支吊架等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负责制定进入走廊的管道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管道安全隐患和危险,并配合管道走廊管理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四)落实管道安全管理责任制,履行保障管廊管道安全运行的义务。
(五)接受管廊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遵守管廊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按照第三章第十条的要求提交申请并确认使用
(七)按照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要求签订合同并支付货款。
(八)其他需要管道单位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廊安全防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
管廊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和安全控制区。 管廊安全防护范围为距管廊主体结构外缘3m的区域,管廊安全控制区域为距主体结构外缘15m的区域管廊的。 管廊管理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防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内的显着位置设置界线标志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一)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1、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污水、建筑泥浆;
2、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3.遮盖、涂改、移动、损坏管廊界线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永久性工程质量责任标志等标志、标志的;
4、擅自打开各种孔口盖或者擅自通过各种孔口进入管廊的;
5、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2)拟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对管廊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运营单位从事深基坑开挖、排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开挖、顶进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营的限制性活动的,应当事先进行安全评估对涉及的主体及管廊进行安全评估。 对可能受影响的管道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防护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管廊大中维修及年度监测检测
综合管廊大、中维护及年度监测检查费用参照城市路桥管理维护模式。 管廊管理单位根据管廊维护技术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并计算费用。 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资金予以资助。 费用在规划中列出并分配给管廊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