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置业者来说签下楼房买卖合同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假如在房子选购前后不注意细节处理的话很容易在日后自身房产纠纷事端。房产纠纷案件在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为了防止这类风波的再度发生我们有必要通过其案例汲取教训、积累经验。这么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例都有什么呢?下边就由小编为你们列出几种,以供你们了解。1、楼盘销售广告内容是否具有协议效力
某公司宣传广告的“项目介绍”中称“物资城内主路宽18米,匝道宽16米,完全可以容纳各类机型的大卡车自由进出,经营户大可毋须害怕因为走廊过窄未能装卸货物”;在商业广告的首页最下方注有一行红色的篆字“项目最终解释权归某公司所有”。住户王某在临收楼时,发觉其购置的店面因该公司修了地下室的进出口通道,造成店面面对的桥面只有3.7米,严重违背了其宣传材料所写的内路匝道宽16米的承诺。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为要约约请,并且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子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署以及房子价位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房产纠纷案例,该说明和允诺虽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应视为协议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该承当毁约责任。”出售人的商业广告一旦具有具体明晰的内容,符合司法解释中要约的规定,应视为商品房预售协议的内容,虽然转让人以广告中“本广告归某公司最终解释”,仍然不能对抗该广告属于要约的事实。本案,王某可以要求该公司承当毁约责任或则要求解除协议并赔付损失。
2、代人签名买房毁约构成毁约双倍退还订金
张先生家里有多套房屋,见到楼市成交量较好,便想要出让名下其中一套房屋。李先生正打算买车,两便捷签署了买卖协议,张先生的房屋是夫妇共有房产,在签署协议时,张先生取代父亲王男士签了名。张先生收了李先生订金五亿元。后张先生以自己儿子王男士不知情、不认可该买卖协议为由,要求解除该买卖协议。协商不成,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到了区人民法庭,要求双倍退还订金。
律师说法:
张先生与李先生签署的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其实张先生既未取得涉案房子共有权人即母亲王男士的授权委托,代妻签了名,事后母亲亦未追认。但按照《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则处分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庭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则处分权使得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当毁约责任的,人民法庭应予支持。
据此,张先生早已构成了毁约,应该双倍返回订金。区法庭经过审理,判令张先生双倍返回李先生订金10亿元。
3、隐名买房,应归谁有?
张某想通过贷款的形式订购一套山东的住房。可由于她是外省人,在本地又没有固定工作,不具备个人住房按揭欠款人的条件,于是找到她的好同事本地人刘某商量,想以刘某的名义按揭买房,刘某表示乐意。张某认为刘某与自己关系挺好,所以并没有和刘某签署任何合同。并且4年之后刘某不顾同学之义,控告至法庭,宣称自己以50亿元的价款订购的房子,曾以口头约定卖给被告张某使用,后讨要多次,张某拒不退还,恳求法庭判令腾房。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生活中常见的顶名买房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房子所有权应以产权证为准,张某主张房子所有权的基础是其才能证明刘某的购房行为是受张某的委托而为的,也就是房子的名头其实是刘某的,而且张某是实际出资人。从法律角度来说,张某可以以房地产公司的收款支票收据上和建行收贷支票收据上留有“张某交款”的字样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自己和刘某之间存在隐名代理行为,这样张某才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法庭能够确认张某为房子所有权人。
4、房产证是自己的,却卖不了房屋
孔男士和妻子李某在婚前通过房改的方法,订购了本单位的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孔男士自己的名子。2015年父亲李某过世后,孔男士打算将这套房子转让,没想到遇见了困局。原先,李某夫妻有一个儿子,李某的父母已经过世多年,李某的儿子于2016年过世,李某还有哥哥姐姐六个。孔男士十分困惑,为何从自己单位房改订购的房子,房产证也是自己的,却卖不了呢?
律师说法:
这套房子是孔男士和李某的夫妇共同财产,李某过世后房产纠纷案例,李某享有的房产份额发生承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由李某的儿子、孔男士、李某的父母两人平均承继。在房子分割前,李某的儿子于2016年过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某父母有权承继的份额,由李某妻子的承继人,即李某的六个儿子弟弟转承继。如今,孔男士想要转让这套房子,需先经过上述承继析产程序,将房子弄成自己单独所有,能够顺利转让该房子。孔男士可以和其他六个儿子弟弟协商处理房子过户问题,对她们进行合理的溢价补偿,由六个儿子弟弟配合孔男士代办房子过户,假如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庭诉讼的形式,对房子析产后再转卖该房子。
5、水电暖缴费捆绑,物管费是否合理
某新村因物管服务较差造成许多住户不交物管费,所以物管将生活用的水电暖捆绑物管费,不交物管费就拒收水电供暖费,这些行为是否违规?
律师说法:
依据《济南市物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新村内供热、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向最终用户缴纳有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管服务企业代其缴纳住户应该收取的费用,不得因物管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住户提供服务。物管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收费用的,不得向住户缴纳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按照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缴纳酬金。
物管缴纳水电费、取暖费等属于代收缴纳,采取物管费、水电费和采暖费捆绑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假如物管服务企业未依照物管服务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市民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物管公司采取限制水电暖而逼迫住户收取物管费用而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住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物管公司主张权力,也可以向专业经营单位主张权力,要求取消其对该物管公司的暖气费用缴纳的委托。
房产纠纷其实防不胜防,但若果能从常见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例中汲取教训的话,就可将其纠纷发生率降到最低。也就是说各位置业者在建仓房产时最好能亲力亲为,对于有不明白的地方要事无巨细的问清楚不可马马虎虎的订立房产建仓合同。在房产纠纷发生后最好能找到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必要时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