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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房产纠纷案例

金双全(13426037149),北京专业房产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购房、房产继承、确权、腾出房屋、公房纠纷、中央公房、军房等房产纠纷。 拥有超过12年的行业经验,带领专业的房地产团队办理了大量的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 现在我把这些案例改编成房产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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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芬声称,被继承人陈才于1985年4月29日死亡,被继承人张翔于1990年5月4日死亡(陈才与张翔为夫妻)。 死者陈才、张翔留下的遗产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胡同5号,产权人为张翔。 我是死者长子陈晨的配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房产纠纷案例,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将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 ”,我将继承陈才。 遗产的权利人还包括其长子陈晨的儿子陈阳、陈亮。 陈阳、陈亮目前已明确表示,其到期股份将转让给母亲杨芬。 现诉讼请求:1、确认陈志收到的房屋拆迁款为本人与其他被告共同享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被告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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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辩称:首先,杨芬诉状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其指控的事实与案由不符。 杨芬主张权利确认存在争议,但事实证据是继承,而她提供的证据与她主张的继承事由无关。 其次,房屋已经过了法定时效。 本案的实质是一起合法继承纠纷。 杨芬起诉确认共有权,并以共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规避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规定,杨芬主张的房屋自张翔去世后,一直由陈志占有和使用22年。 杨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未提起诉讼。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陈志已收到拆迁款,且已过诉讼时效。 第三,杨芬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1987年的批准已经过期,并且与物权法相冲突。 杨芬以此为由声称没有事实法律依据。 第四,杨芬失去了继承权。 陈陈夫妇经常打骂父母,1969年父母被赶出家门,陈才也被砖头打。 第五,死者名下的房子已经分割,房子生前已经分割给了八个孩子。 故请求驳回杨芬的诉讼及诉讼请求。

陈辉辩称,杨芬主张的房屋要么属于共同财产,要么属于陈志一人。 首先,我母亲生前把房子送给了陈志。 妈妈说北房,西两间给大哥,北一间给我,陈志住的北小房给她。 我当时就说妈妈要告诉大家,妈妈说这不关我的事。 当时房间里有人吃饭,但我没注意到是谁。 这件事我记得很清楚。 其次,陈志从出生起就住在小北坞。 有一年,一场大雨,房子倒塌了。 陈志亲自修复。 房子是陈志的,他不同意杨芬的诉讼。

2. 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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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陈才与张翔为夫妻。 杨芬是死者陈才和张祥志长子陈晨的配偶。 陈志、陈辉、陈哲、陈军、陈毅、陈默、陈伟,皆为陈氏死人。 蔡和张翔的孩子。 陈阳、陈亮是杨芬、陈晨的儿子。 陈才于1985年4月29日去世,张翔于1990年5月4日去世。

北京市西城区5栋胡同房屋的原主人是张翔、张凤成。 按百分比计算,张翔占3/4,建筑面积62.5平方米,共有4间房屋。 另外,北京市西城区胡同×胡同西侧房屋的原主人为张翔。 向某某建筑面积27.1平方米,共有2套房屋,张向某那里共有4套有产权的房屋。 四栋房屋的占用和使用格局如下:北屋西侧的房屋为陈志所用房产纠纷案例,北屋东侧的房屋为陈毅所用,北屋东侧的房屋为陈毅所用。西屋北侧为陈辉所用。 西屋南侧的一间房子是陈晨住的。 陈志所住房屋的产权人在拆迁前已登记在张翔名下。 从张翔去世到杨芬提起诉讼之前,陈志一直居住并使用该房屋。 2008年3月6日,陈志以张翔的名义与拆迁人北京城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 随后,陈志收到了拆迁款,但陈晨等兄弟姐妹并没有提出异议。 陈晨于2012年1月30日去世,其妻子杨芬于2012年6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共有权。陈阳、陈亮表示将继承权转让给母亲,杨芬女士将不再参与本案诉讼。

三、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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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芬的诉讼被驳回。

四、律师意见

房地产律师金双全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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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芬的诉讼是否已经到期。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至少从张翔死亡到杨芬起诉前,陈志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2008年3月6日,陈志以张翔的名义与拆迁人签订了该房屋的拆迁合同。 达成补偿协议后,陈志收到了拆迁款,房屋也进入了拆迁程序。 此时,由于陈志的上述行为并未得到包括陈晨在内的其他兄弟姐妹的明确授权,而这种行为无疑会改变房屋原有的形状甚至导致房屋被毁,陈志也亲自获得了拆迁的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认为自己拥有上述房屋继承权的人就会面临权利受到侵犯的危险。 根据法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陈晨之子陈阳长期居住在该房屋旁边的住宅,以及拆迁活动的公开性,可以认定陈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志的情况。当时的上述行为。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陈志主张权利。 因此,相应的请求已过期。 另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超过20年的,不能提起诉讼。 因此,法院据此驳回杨芬的诉讼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