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的相关参考范文,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
科技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z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依程序进行奖学金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与评选
第四条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选: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四、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
五、积极参加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志愿服务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
六、未出现无故不缴纳学费或注册的情况。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500元;
(二)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每人每学期1000元;
(三)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0%评定,每人每学期500元;
(四)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每人每学期250元。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条件:
(一)凡符合参评条件,且学期内无学分绩点为零的课程;
(二)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21分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达3.75分及以上,除二级计分制考核课程外单科学分质量绩点3分及以上,可获得特等奖学金;
(三)一、二、三等奖学金由各学院、校区根据参评条件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按比例评定产生。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
一、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1000元。
二、单项奖学金的种类、获评条件:
(一)工作成绩突出奖
担任校、院学生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踏实肯干,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有开拓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可授予“工作成绩突出奖”,奖金200元。
(二)科技创新奖
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在学术论文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本人取得专利证书。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科技创新奖”,奖金1000元。
(三)竞赛优胜奖
在省级及以上学科类、文体类竞赛中获以下奖励者,可授予“竞赛优胜奖”,奖金200-1000元。个人在同次比赛中获多项奖时,只奖其最高的一项。
学科类竞赛
级别
获奖等级及奖金
国家一等奖及以上
国家二等奖
国家三等奖
省一等奖及以上
省二等奖
省三等奖
文体类竞赛
级别
获奖等级及奖金
国家级第1、2名
(一等奖)
国家级第3、4、5名
(二等奖)
国家级第6、7、8名
(三等奖)
省级第1、2名
(一等奖)
省级第3、4、5名
(二等奖)
省级第6、7、8名
(三等奖)
1. 若取得名次的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
2. 参加2人及以上的项目为集体项目,集体项目20人及以下按照参加人数×奖额×0.7发放奖金,20人以上按照参加人数×奖额×0.6发放奖金。
3. 体育竞赛破国家记录奖励3000元,破省记录奖励1000元。
(四)特殊荣誉奖
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能够舍己为人,勇于抢救国家财产,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为学校、社会做出重大贡献,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授予“特殊荣誉奖”,奖金视情况而定。
(五)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
在创建精神文明活动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授予“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分子”,奖金200元。
(六)学习进步奖
学习成绩总分名次在班级前进十名及以上者,可授予“学习进步奖”,奖金200元。
(七)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和遇到重大灾害或事故伤害的学生,顽强拼搏,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表现突出者,可授予 “自强不息立志成才奖”,奖金500元。
(八)志愿者服务奖
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者,可授予“志愿者服务奖”,奖金1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评选,由各校区、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z科技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依据综合测评结果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条件、比例进行评选,同时将评选结果在全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单项奖学金由各校区、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评选过程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现象,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本人的学习、生活等实际需要,不得挥霍浪费,如发现此情况,通报批评,并取消下次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提取的各项奖学金,由计划财经处进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获奖同学奖学金进行克扣或将奖学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项奖学金统一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审核,报学校审批,计划财经处核准,统一发放。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发放一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所在校区、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校区、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学金制度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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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人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对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5、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成绩)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评审原则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经学生本人在线提出申请,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各项书面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实行在线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小组讨论,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以在线和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篇3:人文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人文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对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评审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经学生本人在线提出申请,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各项书面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实行在线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小组讨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以在线和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