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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附小请假制度流程
为认真落实上级部门要求,进一步强化责任、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师、学生三位一体可持续发展,特制订“请假制度流程”。
一、请假流程
1、教职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到岗履职的,必须按照规定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先到学校办公室领取《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填好请假事由,附上有关依据(证明、通知等)。
2、根据一岗双责要求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要求,自行安排好请假期间本职教学、安全和德育管理等岗位的工作以及临时性工作,分别请校部教导处、后勤处、德育处等负责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不在校时可交行政值周代签)。
3、一天以内,校区校级领导(或值周行政)负责审定,同意后签字;一天以上,交由校长审定,同意后签字。校级领导要将请假情况告知值周行政登记。
4、将请假审批表和附件交回办公室备查。
5、回校后告知校部办公室负责人并销假。
备注:请假2天及以内的,须自行调好工作;请假超过2天的,超出部分可以请相关部门协助安排。若遇不可抗阻因素不能亲自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先履行口头(或电话、短信)请假程序,回校后2日内完善书面手续。请假期满需延期的,需另行落实请假手续。由部门派出的多人次的学习培训等,可由行政值周统一交学校审批签字。不按程序请假者,按有关制度、规定实施考核并纳入绩效评价。
二、销假流程
1、教职工请假期满返回学校、返回岗位时,应告知行政值周并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2、教职工提前返回学校、返回岗位时,应分别告知校部校级、行政值周及校部各部门负责人,并到学校办公室完善、修改《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3、教职工延期返回学校、返回岗位的,延期部分应按流程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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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江松一中请假制度规定
江松一中请假制度规定
一、国家婚、产、丧假假期的相关规定
依据劳总薪[1980]29号、沪府办发[1987]17号、沪劳资发[1987]130号、市政府[1990]第36号、市政府[1996]第34号令、教人[1992]8号及《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规定如下。
1、关于婚假的规定
(1)教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可以申请婚假3天。
(2)教职工晚婚(男25周岁初婚、女23周岁初婚),可以请婚假10天。晚婚假期,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定路程假。
(4)婚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5)享受婚假,一般是从领取结婚证后算起;特别需要调整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调整;以一年为期,过期作自动放弃。
2、关于产假的规定
(1)单胎顺产,享假期90天(其中预产期假15天,产后7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3)晚育(女24足岁以上),增加30天。
(4)自然流产或宫外孕,妊娠3个月以内享30天;妊娠3—7个月享45天。
(5)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方,享假3天。
(6)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3、关于丧假的规定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有法定丧假3天。
(2)岳父母、公婆死亡,同样有法定丧假3天。
(3)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一定路程假。
(4)丧假及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二、学校请假制度的相关规定
1、请假程序
到教研组长(行政组长)或师资处领取请假条→填写请假条→教研组长(或行政组长)签名→教学处(分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师资处备案存档。
2、审批权限
(1)请假1-5天由教学处(职能部门)审批。
(2)请假5天以上由校长(分管校长)审批。
3、具体要求
(1)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病假附上医院证明(病假7天以上需二级医院),事假必须写清事由。
(2)请假到期不能上班者,必须再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不能到校续假者,可以用其它方式,提出申请,返校后补填请假单。
(3)有特殊情况或突发疾病,不能到校请假者,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请假,事后应及时补填请假条。
(4)请假未到期而提前上班者,必须到师资处销假更改请假时间。
(5)手续不完备、不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三、若国家关于婚、产、丧假的规定发生变动,相关要求以国家新颁布规定为准。
江松一中
篇3:贸易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贸易学校学生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持正常教学秩序,现对在校学生请假作如下规定。
1.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学习或提前离校,应由家长事先与班主任联系,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班主任初审后,报学生处批准(一般不超过3天),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2.学生生病,住校生先到校卫生室就诊,校医开出就诊证明,交学生处审批。非住校生生病,由学生家长向班主任联系请假,假后当天或第二天凭相应证明到学生处补办病假手续。
3.病假2天以内由学生处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
4.学生因公外出由学校职能部门出具证明。
5.请假手续不完备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6.学习委员把考勤单于当日下午5:30之前送到教务处,未及时送达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