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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新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

日期:2019-09-2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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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新学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我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以下简称“两项法规”)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校级领导干部;

  (二)处级领导干部;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及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人或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对于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或调整为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在拟提拔、拟调整前,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即时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即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负责受理:

  (一)省管领导干部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党委组织部报送。

  (二)处级领导干部,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

  第十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党组织、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 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可以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经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随机抽查或重点查核。

  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巡察机构或上级组织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其他未经审批的组织或个人,不得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漏报、少报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领导干部,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于查核发现有违纪问题的领导干部,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对于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追究纪律责任。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纪委、组织部、监察处要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本细则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乡新学院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院党字〔2016〕73号)同时废止。

  中共乡新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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