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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 本文简介: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促进代理报检单位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
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 本文内容:
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
评定及分类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促进代理报检单位诚实守信、守法经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规范(试行)》及《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深圳地区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基本要求,受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的领导,但具有相对独立的评价体系及管理内容。
第四条
深圳局检务处负责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初评及分类管理工作;深圳局下属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信息收集及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公司管理水平、代理报检业务发展规模、遵守行业自律情况等。
第七条
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采用扣分制和加分制相结合的评分办法,年度起始分值为100分,按照《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附件1)实施具体评价。
第八条
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评定得分不同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信用等级为A级的,考评分必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考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9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B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上(含50分),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考评分在5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A级为守信企业,信誉良好,诚信度高,能够遵守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代理报检职责,提供优质的代理报检服务。
B级为基本守信企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能遵守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
C级为失信企业,信誉度低,未能很好地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管理落后或存在违规行为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及损失。
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管理落后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代理报检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得评定为A级:
(一)评定期前两年内有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评定期前两年内有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记录的;
(三)评定年度内代理报检业务更改率在5%以上的;
(四)评定年度内有其它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
(五)评定年度内报检批次和报检金额低于本地代理报检单位平均水平50%的;
(六)评定年度内在海关、工商、质量监督、税务等执法部门存在不良记录的。
第十条
代理报检单位考评分超过70分,但年度内有一次行政处罚记录的,或因违规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三个月的,一律评定为C级。。
第十一条
代理报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其考评分为多少,一律评定为D级:
(一)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记录的;
(二)本年度因违规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六个月的;
(三)评定年度内报检业务更改率在20%以上的;
(四)经查实有贿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参照B级管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开发的代理报检单位诚信管理系统为依托,采取系统自动评分与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评定程序如下:
(一)检务处及分支机构负责将代理报检单位信用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按照评分规则自动评分。
(二)检务处结合自动评分、特殊规则及实地核查等综合情况,得出初评结果,初评结果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生效。
(三)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将评定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代理报检单位信用信息包括代理报检单位经营管理情况信用信息和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信用信息两大类,主要来源于企业自报和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管信息,或由其他相关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检务处负责采集代理报检单位经营管理情况信用信息,具体包括荣誉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年审信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报检员差错记分情况等内容。
分支机构负责采集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信用信息,具体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内容,检务处根据情况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企业存在相关荣誉信息的,如通过质量认证体系、获得荣誉称号、存在特殊贡献等,可提供有关证明向检务处申报。企业应对自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发现代理报检单位存在未达到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时,应填写《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失信行为记录单》(附件2),并由代理报检单位服务点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将《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失信行为记录单》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录入代理报检单位失信行为信息的依据。
第十九条
检务处或分支机构的主管领导应对录入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检务处结合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对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必要时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代理报检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一条
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原则上每年度评定一次。如代理报检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支机构应及时上报检务处,由检务处对该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已评定信用等级的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深圳局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评。深圳局企业信用评定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评结论。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深圳局以守信受益、失信惩戒为原则,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代理报检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代理报检单位,给予以下便利监督管理措施: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外,年内免除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二)放宽后补报检随附单证的限制;
(三)允许所属报检员注册时延迟提交社保证明;
(四)享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其他便捷通关措施;
(五)在深圳局网站、分支机构报检大厅及有关媒体进行重点宣传;
(六)推荐担任“深圳市报检企业协会”主要管理成员。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列入“不良记录企业”进行管理,并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对代理的报检业务在实施正常查验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的查验比例;
(二)列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单,增加日常稽查次数;
(三)备案的代理报检服务点限定在3个以内,每服务点注册报检员不得超过4人。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实行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限期实施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代理报检业务;
(二)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宣传,提高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
(三)要求单位每季度向深圳局检务处提交代理报检业务的自查报告,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出现的差错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四)对代理的报检业务在实施正常查验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的查验比例;
(五)仅允许备案一个代理报检服务点。
第二十七条
对代理报检单位的分类管理措施在深圳局辖区内有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附件1:
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评价内容
说明
评分规则
荣誉信息(最高加分20分)
认证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加10分
年审综合评分前三名的
加10分
荣誉
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
加10分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
加15分
特殊贡献
特殊贡献
加10分
一般失信行为
不能按已约定的时间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或不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导致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利进行的
每发生一次扣5分,不设下限
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员未按规定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的
出口货物被抽中查验无正当理由要求撤单的或者不配合查验也未申请撤单以及其他擅自中断检验检疫业务的
未按电子报检操作规程录入及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导致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不符的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公司及服务点登记信息更改或登记证书换证,导致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未能按时补交经批准允许后补的单据及材料的
未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未按规定将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提供给委托人的
报检时提供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收发货人联系地址错误,影响检验检疫业务的
对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未在规定时限内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检验检疫费用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退费手续的
违反凭证报检规定的
未按规定办理报检员注册及报检员证注销、更改等手续的
所属报检员或其他员工有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秩序行为的
在办理报检员注册等行政许可申请或其它申请时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经查实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或部门执法把关的
代理报检单位登记信息错误,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
对检验检疫工作或检验检疫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错误宣传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散布谣言的
未能按照检验检疫要求进行整改或企业产生不诚信行为未及时纠正,敷衍了事,具体措施不到位的
向检验检疫机构做出承诺、说明等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实的
代理报检服务点代理口岸换证业务月累计查验不合格比例占核查货证总数50%以上的
被媒体曝光负面信息或其他不良社会评价的
未按要求与所属报检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为之购买社会保险的
未建立报检员奖惩、培训制度并存有相关记录的
受到委托人的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代理报检专用章管理混乱,如存在一章多刻情况的
未建立委托人证单签收记录的
存在其它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存在违反报检行业协会公约的失信行为的
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并出现质量事故的
每发生一次扣30分,不设下限
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未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用的
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
违反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未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的
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入的
扰乱检验检疫工作秩序或因其他违规行为须暂停报检的
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变造、涂改、伪造检验检疫收费收据的
所属报检员三人以上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
出让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
擅自涂改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的
其他违反检验检疫规定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工商、海关、质监、税务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
不参加评分,仅供评级参考。
报检员差错记分情况(最高扣30分)
是否存在差错记分满12分的报检员
每有一名报检员差错记分满12分则扣6分,但该名报检员的分值不再记入企业所有报检员的差错记分总分
所有报检员差错记分总分
所有报检员差错记分总分,每12分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