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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日期:2020-04-2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本文关键词:会计核算,公积金贷款,办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

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为规范我行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满足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一、会计科目、清算账号(一)个人住房公积

公积金贷款资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会计核算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我行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处理,满足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制订《浦发南京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一、会计科目、清算账号

(一)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在核心系统中表外“950代理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科目下开设专户,用于反映我行代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情况。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主办行在1390、2620科目下开设以下专用账户,作为资金清算过渡账户,当日结零。

2620

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

2620

公积金手续费违约金清算户

1390

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经办行在2620科目下开设专用账户,作为核算公积金贷款发放资金的过渡账户,当日结零。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会计核算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入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岗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据》(一式六联)交营业机构总会计,总会计审核合同是否有双方的签章,贷款借据是否要素齐全并加盖贷款审批审批章及相关业务人员名章,审核无误后交柜员使用“nj24贷款入账交易”根据贷款合同内容进行录入,提交后核心系统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1390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主办行)

贷:2980行内往来

借:2980

行内往来

贷: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入客户账

营业机构在完成公积金贷款入账后,根据收款人是否为本机构客户进行以下操作:

1、本行客户

借: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贷:客户账

2、非本行客户

营业机构手工制传票,通过交换提出。

借: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贷:2881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入账抹账

住房公积金贷款入账抹账只能在贷款资金没有划至收款人账户或未提出交换时进行操作,抹账前各营业机构需检查本机构的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有足够的余额,柜员根据本网点有权人签章的“抹账操作任务书”

1、使用“9008抹账”交易

借: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红字

贷:客户账或2881

红字

2、使用“nj30贷款入账抹账”交易进行操作,并在原贷款入账凭证上打印相关信息,产生会计分录如下:

借:1390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主办行)

红字

贷:2980行内往来

红字

借:2980

行内往来

红字

贷:2620公积金放贷过渡户(营业机构)

红字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柜面还款的会计核算

(一)柜面还款会计核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柜面还款不论是部分还款、逾期还款、全部提前还款都必须至原贷款发放行的柜面办理。

营业机构根据个金部门有权人签字的业务联系单办理公积金贷款柜面还款业务。

客户提交填写完整的《贷款还款凭证》(一式四联),柜员检查还款凭证是否填写正确,客户是否签名确认;检查业务联系单上是否有有权人签字,核对无误后使用“nj32单笔还款”交易进行操作,并在凭证进行打印,产生的分计分录如下:

借: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

贷:2980行内往来

借:2980

贷: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二)柜面还款抹账的会计核算

柜员根据经有权人签字的抹账特殊操作任务书,使用“nj35当日还款抹账”交易对当日柜面还款业务进行抹账,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

红字

贷:2980行内往来

红字

借:2980

红字

贷: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红字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量还款的会计核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批量还款由主办行,根据公积金中心下发的批量扣款文件,使用“nj36批量扣款”进行操作,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

贷:2980行内往来

借:2980行内往来

贷: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清算的会计核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清算由主办行在每天对账完成并核对无误后使用“nj40清算公积金资金”交易进行操作,产生的会计分录如下:

(一)贷款还款清算

借:2620公积金中心还款清算户(主办行)

贷:公积金中心(主办行)客户归还的本金户

贷:公积金中心(主办行)客户归还的利息户

贷:2620公积金手续费违约金清算户

付:950

代理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清算

借:公积金中心(主办行)贷款过渡户

贷:1390公积金贷款放贷清算户

收:950

代理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

篇2: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本文关键词: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本文简介: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以下规定。(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本文内容: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从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

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作以下规定。

(1)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产房等;

二、办理提取的程序

(一)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应当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

(二)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单位进行核实的内容,包括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单位核实正确后应当及时给职工出具提取证明。

(三)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全,允许申请补齐;

申请条件具备,情况正确,身份属实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银行支付手续;不具备条件,

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持有准予提取决定

以及存储余额证明文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六)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在一年内提出支取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具体的申请和咨询网址:

http://www.16fw.com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一)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在本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发放住房公积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房贷部(以下简称贷款人)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相关手续,并负责发放和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委托人处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住房公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30%以上的首付款;

五、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保证人;

六、有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七、借款人必须是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八、借款期内、借款人及其共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但可以用于一次性还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或委托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向其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或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合法的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委托人在收到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是否贷款的答复。

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及相关手续。

第十条

经委托人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按下列方式划款:

一、直接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二、专项划款。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内。

委托人可根据借款的具体种类、金额、用途及借款人的信用程度,采取其中一种划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市本级,新罗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永定县、漳平市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上杭县最高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最高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为从借款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市本级、新罗区、永定县、漳平市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含20年),上杭县最长年限不超过15(含15年),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含1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

委托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

抵押贷款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经委托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必须是委托人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四、贷款人与抵押人签定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责。

五、抵押权设立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人对设立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间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委托人和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立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委托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八、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六条

质押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法定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一、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单位定期存单、个人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可以作为质物。

二、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四、质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委托人或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五、质押期内,出质人对于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七条

保证

保证贷款指委托人以借款人提供的、委托人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有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有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保证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变更、撤销或破产等,借款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委托人及贷款人。保证合同项下的人全部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若委托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委托人所接受的保证人。

四、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具体规定如下:

市本级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3万元(含3万元),期限最长5年。担保方式:一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

新罗区、永定县、上杭县、漳平市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含5万元),期限最长为8年。担保方式:3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一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两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

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以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额度最高4万元(含4万元),期限最长8年。担保方式:2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一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保证贷款由两个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担保加单位承诺保证。

借款人为机关、行政单位的,单位只作工资代扣承诺。担保人必须是与借款人在同区域(县级范围)内的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凡是超过以保证方式发放的最高额度的贷款必须进行房产抵押。以保证方式发放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必须遵循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前款规定。

五、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得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还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保证人有责任监督借款人的借款资金用途,确保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专款专用。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二)

__第十八条

抵押加保证

抵押加保证贷款指委托人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现房或期房作抵押,加售房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必须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二、本方式涉及的抵押、保证提供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三、采用本贷款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同时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章

公证与保险

第十九条

用财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借款人可到委托人认定保险公司或银行办理,在保险单中注明委托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帐户。该保险赔偿金有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提前清偿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继续用于质押;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半后提出申请,经委托人或贷款人同意后提前还贷。凡期限未过半的,借款人不得提前还贷。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应当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应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贷款人同意,原保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随即终止。

第九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挪用贷款;

(三)将设定抵押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拒绝或阻挠委托人或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提供虚假文件、资料、造成贷款损失;

(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证、不合理抵价变卖财产、危害贷款安全;

(九)在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十)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应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于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七)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委托人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委托人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一条

拍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土地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贷款调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调查工作,如实反映调查和资料收集情况;贷款审核和审批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审核和审批工作。凡是调查失真,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和审批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组合,南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本市住房商品化,推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支持本市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

公积金贷款资料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地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本市住房商品化,推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支持本市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南京市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借款申请人在购买“指定商品房”和二手房时,拟同时向我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

“指定商品房”是指特定的房地产发展商与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中所限定的商品房。

第四条

我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房改资金,委托我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五条

组合贷款的抵押物为借款人所购房产。我行以贷款人身份获取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抵押权利,并在该房产上享有唯一和不可分割的抵押权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居民,经审查或查证,符合有关贷款条件者,均可向我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七条

购房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借款人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本市居民或由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在本市拥有合法工作,并按管理中心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同时符合管理中心有关公积金贷款办法中规定的借款条件。

(二)

借款人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借款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自建住房的各项证明文件。

(四)

借款人已支付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款项,并可提供相关付款证明。

(五)

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权益作为贷款抵押,并具有第三方提供的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接纳抵押人居住和安置的承诺书。

(六)

借款人同意办理公证手续,同意办理保险、抵押手续。

(七)

借款人同意接受我行提出的其它贷款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八条

愿意提供现房(期房)叙作房产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发展商(以下简称“发展商”)分别向管理中心与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与我行对其企业以及所开发的房产进行审查合格者,管理中心与之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我行与之签订《商业性贷款按揭协议书》。

第九条

有购买商品房意向并经我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借款人,向我行提供“与发展商签订的、并业已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过交易登记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身份证、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待我行查询核实其可借公积金贷款金额后,与其正式签定《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合同》。

第十条

有购买二手房意向并经我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借款人,向我行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未过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和首付款收据”,待我行查询核实其可借公积金贷款金额后,与其正式签定《职工个人公积金/商业性住房贷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

第十一条

我行保留对抵押房产进行独立评估并以此确定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我行根据借款人资信、经济状况、抵押物价值、抵押物状况,自主决定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由我行初审后,交管理中心终审确定。但两项贷款相加后的总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购买二手房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70%。

第十三条

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商业性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发放日必须一致,两种贷款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由我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利率及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执行。

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利率,我行亦将对贷款利率做出相应调整。在中国人民银行无特别要求时,我行利率调整的一般原则是:

(一)

对已发放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按上年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与次年1月1日对利率进行调整,一年一定;对尚未发放的贷款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利率调整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

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按每次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拨付和还款

(一)

借款人授权我行将贷款合同项下的金额,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于同一日划入发展商帐户中。

(二)

借款人应按月足额偿付贷款本息,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法或等额本金法。其每月应还本息额未我行商业性贷款月应还本息额及公积金贷款的月应还本息额之和。每月还款日为每一公历月的15日。

(三)

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偿还我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金或全部公积金贷款的剩余本金,也可一次性同时还清全部上述两种贷款。对借款人提前还清的贷款,我行除收取当期应付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

(四)

借款人可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对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偿还。

(五)

借款人以自己或以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委托支取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管理中心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章

贷款逾期及处理

第十六条

如借款人未能足额偿付当月应付的商业性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中任何一种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

第十七条

我行对逾期贷款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

对当期逾期金额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罚息率计收罚息。

(二)

若借款人连续三个月发生贷款逾期行为,而未能及时清偿时,我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补救措施:

1、

按抵押合同规定处置房产;

2、

按与发展商签订的《回购协议书》中的约定处理;

3、

我行认为可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其它方式。

4、

若上述措施采用后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我行保留继续追索权,直至贷款本息及其它有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为止。

第六章

费用

第十八条

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公证、抵押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法律明确规定由贷款银行支付的除外。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未能依约履行还本付息及其它义务,而致使我行不得不通过其它途径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负责偿付。

第七章

贷款支付条件

第二十条

凡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应持房屋预售合同至房产交易登记机构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凡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应由指定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后,方能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房屋预售合同中的标的在完成全部建筑交付使用后,应由我行负责保管他项权利证明。

第八章

执行抵押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之一者,我行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即可自行处理抵押物:

(一)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足额偿付组合贷款中任何一种贷款本息的;

(二)

我行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失实,足以影响我行贷款利益的;

(三)

借款人不遵守或不履行我行与之签订的《职工个人公积金/组合住房贷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并拒不改正,足以影响我行利益的;

(四)

借款人设计诉讼或被法院或其它权力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

(五)

借款人死亡,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继承人、受赠人拒绝接受遗产、赠与的;

(六)

借款人舍弃抵押房产或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其义务的;

(七)

借款人未经我行同意,私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使抵押房屋价值受损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行为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情况给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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