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特别提示 本文关键词:工程款,协议书,提示,特别
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特别提示 本文简介:抵顶工程款协议书乙方:2013年月日签定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特别提示1、签订本协议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协议签订后,应按一个普通人正常的理解标准对条款作出解释,并双方不援引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有关规定等理由作出条款无效或对一方不利的解释。2、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在
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特别提示 本文内容:
抵
顶
工
程
款
协
议
书
乙方:
2013年
月
日签定
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特别提示
1、签订本协议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协议签订后,应按一个普通人正常的理解标准对条款作出解释,并双方不援引合同法中格式条款有关规定等理由作出条款无效或对一方不利的解释。
2、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在本协议中有空白特别约定条款,供双方充分协商。协议签订后生效,未被修改的打印或印刷文字均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双方协商一致所同意的内容,且双方清晰知晓本协议所有内容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
3、本特别提示,为本协议条款的当然组成部分,置于协议内容的首要部分以突出其明示地位。
出卖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乙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用坐落于
区
甲方开发的
,建筑面积共
平米
在交房或办理产权证明时有可能变更,实际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该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
二、计价方式与价款
双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单位为
元/平方米,
总价款为大写:
万元,小写:
元。
三、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本协议中约定房屋面积属预测(暂定)面积,如因计划、设计变更及其他因素,造成房管局测绘的房屋面积与约定的面积绝对值出现误差,双方同意按测绘面积和约定房屋面积平米单价据实结算房屋价款,房款多退少补,不计算利息。
2、双方约定以套内面积与分摊面积合计的建筑面积确认和计价依据。
3、甲方应当承担的面积差价款,应当在房屋实际交付前退还乙方:乙方承担的面积差价款,应当在接到交房通知后五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未能退还或支付完毕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另一方承担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4、房管局测绘的房屋实际面积与约定的面积绝对值差异在10平方米之内的,双方不得解除协议(退房):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定面积的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价格补足;超过10平方米的,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协议(退房)。乙方解除协议(退房)应在面积差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乙方同意接收房屋。
四、付款期限及方式
见本协议特别约定条款
五、房屋交付期限
1、甲方所抵顶房屋于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交付乙方,如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则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交付日期延期想当于该等事件影响持续的期间,该等事件影响持续的期间届满六个月后的次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房屋总价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
2、交付期限届满5日内,乙方有义务到甲方售楼处或者甲方通知的地点办理入住手续。
3、乙方没有按照合同及本协议之约定付清,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办理产权的契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和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并签署相关物业协议或其他应付款之前,甲方有权不予交房。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日期内办理交付手续的,视为甲方已按时交付。
5、乙方本人无法在交付期限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理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但书面委托书手续须经公正。
6、乙方在接收房屋时,除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并由甲方复核确认,房屋确实存在主题结构工程和房屋地基基础质量问题,并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装修装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交付义务。
7、乙方认为交付的商品房屋要整修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修义务,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根据《房屋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8、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该房屋的一切风险与责任,包括该房屋有关的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自交付期限满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六、规划及设计变更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甲方所抵顶房屋结构形式、位置、户型、尺度空间、朝向发生变化,并已经影响甲方抵顶房屋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在变更确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答复。乙方未在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因此而可能引起的甲方房屋价款等的调整,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未通知乙方的,乙方应当在入住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解除协议(退房)要求,否则视为接受。
3、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及第三方提供服务标准的变更,不视为甲方违约行为,乙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接收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
4、其他经过审批或同意的规划及设计变更导致实际交付标准与协议约定标准不一致的,不再另行通知,双方执行实际标准。
七、装饰装修标准
甲方交付的房屋装饰装修标准详见附件一。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在房屋中预埋预设有线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及接口点,如乙方需要开通,应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支付相关费用。
八、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运行
1、乙方确认在签订协议时已到实地考察,对地块的四至,周边的市政府规划和配套,环境状况都已熟知或了解,对公共设施的分布状况表示认可。
2、正常用水、用电、用暖于交房时达到使用条件:小区道路,绿化逐步配套。
3、非甲方原因导致在规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达到使用条件日期相应顺延。
九、保修
1、保修期内甲方所抵顶房屋出现保修范围的问题,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通知甲方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不可抗力或乙方装修及使用不当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2、甲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仅是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等。
3、甲方对于乙方所抵顶房屋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先行提供便利。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及时协助,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保护甲方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线。乙方对移交的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线。装修方案须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乙方进行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线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恢复及赔偿责任。
十、产权登记
1、甲方应当在房屋实际交付乙方使用后18个月内,将办理权属权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相关备案。
2、因甲方的责任导致乙方不能在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一次性支付。
“甲方的责任”是指甲方无法按照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须由甲方提供的权属证件。
3、乙方应承担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按期限办理完毕产权证,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协议解除
1、双方按照约定行驶解除权时,自守约方解约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房屋抵顶关系解除。
2、乙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协议并办理退房的,如需在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等手续的,均应在向甲方书面提出解约协议要求之日起7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必要的手续,否则视为撤销退房要求并无权再次向甲方提出退房。
3、如甲方依据本协议行使解除权,则乙方除承担约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3.1、自解除协议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迁出房屋。如乙方未在收到甲方解除协议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出房屋,自该期间届满之第2日起,乙方向甲方支付双倍于本协议所约定的房屋使用费及其相关费用,并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对房屋已进行装修的,自己承担一切损失:
3.2、甲方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的,乙方应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如乙方未应甲方要求履行该义务,则由甲方履行,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3.3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入住房屋之日起至迁出房屋并和甲方办妥交接手续之日止房屋使用费(按20元/建筑平方米·日计算)及其他相关费用:
3.4乙方应结清所欠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3.5如甲方收回房屋时产生差价损失,则乙方应承担差价损失:
3.6如甲方通过诉讼行使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权,则甲方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应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自身原因导致解除协议延期办理的,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等的时间,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双方应当配合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共同办理完结登记注销手续,相关手续费用由责任方承但。
十二、其他费用
乙方应向甲方或其他相关部门交纳下列费用:
1、水、电、暖、等设备设施运行及证照等费用;
2、办理产权证所需的契税,印花税等其他各项税费;
3、液化气管道设施费;
4、大修基金;
5、其他需要交纳的费用。
十三、广告效力及示范单位
双方确认:甲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等)所表达或提供的信息都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甲方有关房屋的一切承诺的依据。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不能理解为交房标准或协议的样品。
十四、通知方式
1、合同及本协议所有约定甲方通知乙方的条款,甲方均可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张贴统一公告或报纸统一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收到通知信息,均视为乙方已收到通知。
2、双方均需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箱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与变更之日起7如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
3、甲方发出通知时,采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方式的以发出时间视为到达时间;采用信函通知方式的,寄出3天后视为未到达时间;采用张贴统一公告的,以公告张贴当日为到达时间;采用报纸统一通知公告的,以发布公告当日为到达时间。
十五、其他约定
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指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签署《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在乙方接收房屋时应当交纳初期物业管理费用。乙方拒绝掐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只要按照双方约定接受了物业,双方认可乙方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
乙方认可甲方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遵守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2、甲方在社区内件事的地下,地上车库及车位在出卖前所有权属甲方。
3、未经双方约定许可,乙方不可在房屋外前面、屋面设置广告牌、灯箱等招牌标记。
十六、特别约定
1、乙方为甲方实施工程,工程完毕甲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决定以厂房抵顶(2892平米),装修工程款。
2、双方同意以乙方应付甲方房款总额抵付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或材料款。
3、如甲方超付工程款或材料款;乙方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或材料供货合同存在质量,工期等违约
,本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的全部文件均属无效,房屋所有权仍属甲方。
4、未经甲方再次书面确认,本协议所涉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5、本特别约定条款效力高于本协议相关其他条款效力
6、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权据、由甲方签字生效。
十七、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临河仲裁委会巴彦淖尔办事处仲裁解决。
十八、本协议的效力
1、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除非双方另外书面特别声明,本协议对双方所涉房屋转让事宜最高法律效力之文件,对双方有最高法律约束力。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另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协议自动转为正式《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与本协议约定的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甲方:
乙方:*年*月*日
附件一:
装修装饰标准
1、结构形式:多层住宅楼为砖混合结构:高层、小高层住宅楼为钢混结构
2、外墙:多层住宅的一层外墙贴瓷砖,其余部分为涂料:高层、小高层住宅楼的一、二层外墙贴瓷砖,其余部分为涂料。
3、门窗:多层住宅楼为塑钢窗,单框双层中空玻璃平开窗,阳台,客厅封闭式塑钢窗、开启扇有窗纱:高层、小高层住宅楼为断桥隔热铝平开窗中空玻璃,开启窗有窗纱:室内门无门扇、框、户门为防盗门。
4、楼梯:多层住宅步梯踏步为花岗岩石材,小高层住宅楼五层以上步行梯标准为水泥抹面:墙面用环保涂料:楼道设声控照明灯:铁艺楼梯扶手。电梯:按厂家设计要求标准配置。
5、室内装修:1)多层住宅楼墙面水泥砂浆抹面,墙面水泥砂浆找平层,顶棚清水混凝土现浇板,无窗台板,预留装修面。2)高层,小高层住址楼水泥砂浆讨口,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顶棚清水混凝土现浇板,无窗台板,预留装修面。
6、厨房: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预留管线接口及装修面。
7、卫生间;地面基层防水处理,预留管线接口及装修面
8、供电系统:供电10A-20A电表,面板全部上齐,照明灯泡安装,照明空调及插座,各回路分控
9、供暖系统;:小区集中供暖,取暖费执行热力公司统一价格。
10、供水系统:市政供水,水表计量。
11、空调系统:客厅及主卧室预留专用空调插座。
12、通讯系统:每户安装直拨电话线,客厅及主卧预留电话插孔。
13、电视系统:客厅及主卧室均预留电视插孔。
14、保安系统:小区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式管理,楼宇门小区分户可视对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