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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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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 本文简介: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发布时间:2009-12-2800:00:00.0被阅览数:14086次豫卫农卫〔2009〕4号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 本文内容: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

发布时间:

2009-12-28

00:00:00.0

被阅览数:

14086

豫卫农卫〔2009〕4号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各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2010年版)

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新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将合作医疗基金最大程度地用到农民身上,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区域内相对统一。省辖市所辖县(含市、区,下同)补偿模式和住院补偿起付线、封顶线要基本一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医疗消费水平,各县具体补偿比例可适当浮动。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六)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上统筹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开始执行,并确保在一个运行年度内参合农民公平享受新农合政策。

二、具体内容

(一)完善统筹补偿模式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我省新农合已形成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加门诊统筹、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三种模式。随着新农合筹资水平的提高,为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逐步推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补偿模式。2010年,各省辖市要在继续完善住院统筹、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的基础上,选择乡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比较健全、新农合管理比较规范的2-3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鼓励各省辖市积极创造条件,整体推进门诊统筹模式。原则上省政府确定的医改试点县(市、区)要全面实行门诊统筹,以往实行门诊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的县(市、区),2010年要全面过渡为门诊统筹模式。2011年进一步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力争到2012年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全部实行门诊统筹。

(二)规范基金使用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

%

,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

%

(含风险基金)。

(三)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保障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不应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原则上不允许利用新农合基金开展农民健康体检,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为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新农合基金用于支付《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费用、新农合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内的诊疗费用。对使用目录外的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基本药物政策规定、药品不按规定比例加成、超过统一限价标准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

(四)规范住院补偿

1、合理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乡级为100元、县级300元、市级600元、省级800元。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为1000元。

儿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

2、科学设定补偿比例。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的,同级医疗机构只设一个补偿比例,原则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0%左右,县级60%左右,省、市级及省外50%。

3、合理确定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应综合考虑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等因素合理设置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统筹补偿金额(包括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补偿)累计计算,原则上应不低于6万元。

4、进一步完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补办法,逐步开展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直补。2010年起统一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住院报销起付线、补偿比例、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目录。

5、鼓励和引导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参合农民在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及综合医院、西医专科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报销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参合农民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10%。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明确的中医诊疗项目。

6、积极支持按病种付费改革。各新农合县要将参合农民在有关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改革的住院费用统一纳入新农合大病补偿范围,在审核补偿时不再要求出具“一日清单”等收费明细单据,只需根据病种付费标准,凭出院结算发票直接按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继续探索新农合单病种限价管理。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选取部分诊断较明确,个体差异较小,治疗方法及医疗费用相对确定的常见病、多发病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在单病种定价基础上,要合理确定限价标准及定额补偿标准,加强对病种确认及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

7、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计划内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对农村孕产妇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计划内住院分娩平产实行限价免费(限价550元)。

8、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9、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享受参合母亲同等报销待遇,与参合母亲合计计算一个封顶线。

(五)扩大门诊补偿范围

1、加强门诊家庭账户管理。实行家庭账户的地区,要改进和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与管理,使大多数参合农民直接受益。家庭账户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家庭成员门诊医药费用支出,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支出。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允许用于冲抵下一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缴费资金。

2、积极推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的补偿水平与当年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规模相适应,做到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日或年度封顶”。年度安排的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占当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的25-30%,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用于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的补偿,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40%,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补偿比例。参合农民门诊统筹补偿年度个人封顶60元,家庭成员共享,达到封顶额后,门诊就诊费用病人自付。门诊费用补偿实行当即减免,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定期向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各县(市、区)要在认真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合理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处方费用控制标准。建立健全门诊统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快建立新农合门诊统筹信息化管理系统,定期对门诊统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价,确保门诊统筹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上。

在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渡期间,参合农民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在门诊统筹报销之后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参合农民应在2年内支付完以往年度家庭账户结余资金。

3、扩大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范围。为解决部分参合农民因患慢性病等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各地要将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补偿不设起付线,按一定比例(适当高于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40%的比例报销。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慢性病等特殊病种补偿对象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

(六)完善转诊和结算办法

1、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农民转诊和报销补偿办法。原则上农民在本地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偿的方式。积极推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实行住院即时结报。

2、简化县外就医转诊手续和医疗费用报补程序。参合农民确需外转的,按照全省统一的转诊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外转至指定的医疗机构。病情紧急无法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住院治疗,但要及时与所在县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联系补办有关手续。参合农民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属省辖市内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执行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3、积极探索保证农民工公平享受合作医疗政策的有效措施。在一些农民工集中的城镇地区,农民工输出地新农合管理机构应与输入地有关部门协商,指定参加新农合农民工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协议,方便农民工就地参合、就地就医、就地报销,为外出务工的农民提供良好服务。对于务工农民比较分散,不具备外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通过远程补助等形式解决外出参合农民工就医报销问题。

(七)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督导制度、暗访抽查制度和医药费用警告与通报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加强医药费用控制,提高服务质量。凡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不得超过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加成比例执行,并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严格执行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范围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加诊疗费用所占比例乡级不得超过5%,县级不得超过10%,省、市级不得超过15%。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未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随意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对新农合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参合农民享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鼓励各地通过合理规定大型设备检查结果阳性率、次均门(急)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增长幅度、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等方式,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八)本方案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及以前下发的补偿方案同时作废。

各县(市、区)应在本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执行。

篇2: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水运,实施细则,公路,监督

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本文简介: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

河南省公路水运监督实施细则3 本文内容: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

监督机构及质量监督分工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检测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的业务指导。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设置质监机构。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受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在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行政执法,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设置独立质监机构,因确实困难不能设置独立质监机构的,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设兼职质量监督部门或质量监督人员,并受上级质监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县级质监机构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六)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须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各县质监机构须经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八条

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九条

高速公路质量监督由厅质监站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和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联合监督:

(一)一级公路、大型水运工程及其他省重点公路、水运工程,支持保障项目;

(二)总长1000米(含)以上的独立特大桥和2000米(含)以上隧道工程,内河500吨级(含)以上港口工程;

(三)四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工程和跨省五级航道工程,以及相应等级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行政区域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质监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省辖市质监机构可根据情况,对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的监督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省级质监机构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管理,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县两级质监机构监督的模式。

第十一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监督计划,确定省、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两级质监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监督内容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履约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六)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定期抽检和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七)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八)对公路工程的路基和桥梁下部工程、路面基层和桥梁上部工程、路面面层和交通安全设施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30日,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的有关规定到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对于未按时申请办理监督手续的,由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附件2),限期申请办理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二)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监督工作交底,明确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及质量控制要点。工期较长、结构复杂的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交底工作。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办公、通讯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暗访检查四种方式。

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进行质量专项检查由厅质监站负责。

为加强一级公路质量监督管理,一级公路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豫政〔2003〕50号文件和《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三个关键阶段工程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豫交工[2004]30号文件要求,应采用三个关键阶段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5)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报告》(附件6)。

第二十一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7),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8)。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附件9)。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0),质监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附件11)。单位工程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提交《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件12)。

建设单位必须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报告。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质监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质监机构应建议交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为质监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依法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被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出具不真实的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扣分;对工程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质监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第三十三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豫交工〔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单

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6.

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7.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检测申请书

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10.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11.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12.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3.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规定,特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表),请审核并给予办理。

附表1: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附表1:

质量监督申请资料表

工程名称:

序号

项目

份数

1

工程概况一览表

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1

2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组织机构情况表

1

3

施工合同段一览表*

1

4

监理合同段一览表*

1

5

主要结构物工程一览表*

1

6

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情况表*

7

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

1

8

施工单位人员情况表*

1

9

监理单位人员上岗情况登记表*

10

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工可批复文件

1

11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1

12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1

13

工程实体进度计划

1

14

监理单位有关文件

监理合同

1

15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1

16

监理工作计划

1

17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1

18

施工单位有关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

1

19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1

20

主要人员资格证书

1

注:*为必须同时报电子版,有关证书应出示原件,留复印件。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

申请手续催办单

)交质监字(

)第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规定,你单位建设的

工程应接受质量监督。请接到本通知10日之内携带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表;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同时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特此通知。

人:

联系电话:

址: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注:此单一式三份,省、市质监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格式及示例)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受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我站受理

X

X

X工程

的质量监督申请。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X

X

X、X

X

X等同志组成质量监督组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X

X

X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附件:X

X

X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

你单位*年*月*日报送的

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书

项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详见质量监督申请资料检查记录表),暂不予受理,请及时按规定补充完善相应资料。

质监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件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

质监抽字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质量问题及整改要求

检查人:*年*月*日(盖章)

受检单位签收*年*月*日(盖章)

附件6:

项目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

(质监机构)

你站

(文件名、编号)收悉。经我单位现场检查核实,现已整改完毕。

特此报告。

附表2:《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建设单位

(公章)*年*月*日

附表2

工程质量整改反馈表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合同段

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整改要求及整改结果

责任单位签字:*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负责人:*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年*月*日

附件7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第

合同段(单位工程)~第

合同段(单位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质量检测。

附件: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附表3: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公章)*年*月*日

附表3

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其中大、中桥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万元

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投资额(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须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8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

工程监督机构及依据

(一)

监督单位名称

(二)

监督负责人(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三)

监督人员(职务、职称、监督资格)

(四)

监督依据

二、

工程基本情况

(一)

工程规模、主要技术指标

(二)

开工、完工日期

(三)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设计单位名称、负责人

各施工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分包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项目经理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各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名单和资格证书及编号

三、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和批准设计(可用表格方式)

(一)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

初步设计

(三)

施工图设计

(四)

土地征用

(五)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重点是程序性监督的内容、评标专家名单)

(六)

施工招标投标(视质监机构工作权限编写)

(七)

开工报告

四、

施工过程监督工作完成情况

(一)

监督工作程序(监督登记、落实监督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监督通知书等)

(二)

监督工作方法(监督检查人员、检查仪器设备、检查频率、历时、检查工作重点)

(三)

监督工作效果(检查次数、各次检查中的质量情况及结果简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四)

历次监督抽查质量情况及抽检结果汇总(表格方式)

五、

对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工作)评价要点

(一)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二)

设计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主要针对现场)

(三)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四)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要点性评价

(以上内容重点放在质量保证体系、从业人员资格和素质、设备配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

六、

交工验收质量检验评定及质量缺陷处理

(一)

交工验收质量检验工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及完成成果)

(二)

交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缺陷及要求

(三)

缺陷维修期内对质量缺陷的处理完成情况

七、

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一)

建设项目总体质量意见(质量评分及等级、对交工验收质量评定意见的修正调整)

(二)

各合同段质量鉴定意见(注明调整质量意见的合同段)

八、问题与建议

附件9

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单位名称:

承担工程的内容:

竣工验收结论:

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年*月*日

注:

1.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竣工验收结论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参建单位承担任务的工程质量评定得分、等级和工作综合评价得分、等级。

附件10

水运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监机构)

工程项目业已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交工质量鉴定手续,请予办理。

附件: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11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工程项目名称:

证书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规模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负责人

施工单位

负责人

监理单位

负责人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交工质量鉴定时间

质量鉴定依据

鉴定意见:

监督负责人:

(公章)*年*月*日

附件12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监督依据、标准

依据:质量管理法规和工程批准文件

标准:有关验收评定标准、规范、规程

三、主要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及主要施工单位)资质情况

四、质量监督情况

(一)监督程序

(二)监督方式

(三)监督内容: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检验资料的检查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评定

(一)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二)质量档案资料的评价

(三)工程总体质量评定

六、存在问题与建议(视工程质量情况)

附: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一览表

附件13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公章)*年*月*日

篇3:2020年度河南省两会思想汇报范例参考

20XX年度河南省两会思想汇报范例参考 本文关键词:河南省,思想汇报,范例,两会,参考

20XX年度河南省两会思想汇报范例参考 本文简介:20XX年度河南省两会思想汇报范例参考1月25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省长谢伏瞻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XX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美丽河南”,措施包括以解决大气和水污染为重点实施有效治理、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系统建设为重点狠抓源头预防、以完善制度机制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20XX年度河南省两会思想汇报范例参考 本文内容:

20XX年度河南省两会思想汇报范例参考

1月25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省长谢伏瞻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20XX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打造美丽河南”,措施包括以解决大气和水污染为重点实施有效治理、以促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系统建设为重点狠抓源头预防、以完善制度机制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管理。

在讲到“以解决大气和水污染为重点实施有效治理”时,谢伏瞻说,20XX年要突出抓好燃煤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控制、扬尘综合治理、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重点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替代,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淘汰和改造不符合要求的发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安排10亿元雾霾治理资金,支持燃煤电厂超洁净排放技术改造等重点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遏制雾霾天气频发态势,力争郑州等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在“以完善制度机制为重点加强生态环境管理”的措施中,谢伏瞻说,要健全当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怠政失职。还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入第三方治理;推进省级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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