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报告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 本文关键词:标识,含义,检测报告,区别,CAL
检测报告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 本文简介:检测报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检测报告上带有的三个标识含义分别是:CNAS标识: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CNAS:ChinaNationalAccreditationServiceforConformity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
检测报告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 本文内容:
检测报告CNAS、CMA、CAL三个标识的含义与区别
检测报告上带有的三个标识含义分别是:
CNAS标识: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CNAS: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识表明质检中心的检测能力和设备能力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是什么实验室都可以申请认可,只要你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通过认可就可以发证,包括第一方、第二方、第三方实验室,企业甚至个人实验室等等,范围很广。
CMA:表明该机构已经通过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CMA是“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的缩写;中文含义为“中国计量认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这种认证对象是所有对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如各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环境检测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贸易交易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是仲裁和司法机构采信的依据。CMA是一般只对第三方实验室,也包括小部分特定的第二方实验室,范围比较小,他一般跟审查认可一起,只有经过政府的授权才有资格。
CAL标识:表明该机构获得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CAL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认证符号,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授予的权威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使用的授权标志,可以承担国家行政机构下达的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也可以出具带有CAL、CMA标志的检验报告。授予前该机构必须经过了CMA计量认证,否则不能授予。
CNAS认可是由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员会实施的认可活动,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实验室均可申请认可。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因此,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令第86号令:《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CMA)和审查认可(CAL)。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也是就说,在我国计量认证是检验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也就是说只有从事生产领域产品质量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才需要获得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因此,在我国,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这是国家强制性的。而并不是所有的实验室都需要通过审查认可,只有承担政府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才需要也是必须要通过审查认可(CAL)。CNAS、CMA和CAL三者的区别见下表。
三个标识异同
性质不同:CNAS是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当然,如果是国家级实验室,也必须通过CNAS的认可;CAM是计量认证,是强制性的。
作用不同:CNAS是可以实现国际互认;CMA是有具有中国特色的。做CNAS实验室认可是国际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在国际上得到承认;而计量认证是国内的标准,做了后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做计量认证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表:实验室认可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主要区别
类别
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
实验室认可
目的
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评定
法律依据
《计量法》22条
《标准化法》19条、《产品质量法》19条
GB/T27025-2008(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
评审依据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改采用ISO/IEC
17025:2005)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修改采用ISO/IEC
17025:2005)
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
性质
强制
强制
自愿
评审对象
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第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质检机构
社会各界第一、二、三方检测/校准实验室
类型
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国家和省两级认定
国家实验室认可
实施机构
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及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考核内容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个要素),比实验室认可增加了19条的特殊要求(修改采用用ISO/IEC
17025:2005)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9个要素),比实验室认可增加了19条的特殊要求(修改采用用ISO/IEC
17025:2005)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2005)(25个要素)
考核结果
发证书,同时使用CMA标志
发证书,可使用CAL标志
发证书,同时使用CNAS标志
使用范围及特点
在通过认定的范围内,可提供公正数据,国内通用。
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国内通用。
国际通常做法,CNAS已与亚太地区实验室认可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APLAC-MRA)。但不能取代审查认可和资质认定。
篇2:铸造企业之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铸造企业之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标识,铸造,管理办法,编码,文件
铸造企业之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编号:QI/02-06版本:V1.0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一、目的对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标识,更改等进行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都执行有效版本;对质量记录进行管理和控制,提供产品质量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二、适用范围适用对本公司与技术文件/资料(表
铸造企业之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编号:QI/02-06
版本:V1.0
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与标识管理办法
一、
目的
对技术类文件/资料的编码标识,更改等进行控制。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都执行有效版本;对质量记录进行管理和控制,提供产品质量管理,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二、
适用范围
适用对本公司与技术文件/资料(表单、文件、图纸等所有与技术生产有关的文件和记录的控制。
三、
术语及定义
技术类文件/资料:所有我司内部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及客户的技术资料、图纸,以及所有支持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工艺卡片、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等文件);
四、
内容及要求
1.
专用技术文件“文件编码”的标识
格式如下:
例如:X
X
X-X
X
X-X.X
①
②
③
“①”代表产品编码:
由普什铸造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建立公司产品明细台帐(台帐中必须包含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品名称、图号、型号、材质、客户、产品编码、产品重量等),并对各种产品进行编号,编号以阿拉伯数字“001”开始作为第一编码,顺序编号。产品编码一旦定下就永远不得改变。
“②”代表文件类别/名称编码:产品图纸类001-009(工装/模具除外);生产控制资料011-050(产品先期策划设计资料、造型作业指导书、制芯作业指导书、制型作业指导书、组芯作业指导书、刷涂作业指导书、涂料作业指导书、合箱作业指导书、熔炼作业指导书、浇注作业指导书、粗磨作业指导书、涂漆作业指导书、抛丸作业指导书、喷砂作业指导书、热处理作业指导书等属于此编号范围);检查卡片051-080(制芯检查卡片、制型检查卡片、组芯检查卡片、刷涂检查卡片、涂料检查卡片、合箱检查卡片、熔炼检查卡片、浇注检查卡片、粗磨检查卡片、涂漆检查卡片、抛丸检查卡片、喷砂检查卡片、热处理检查卡片、包装检查卡片、精磨检查卡片、产品磁粉检查工艺卡MT、产品超声波检查工艺卡UT、产品外观检查工艺卡VT是等属于此编码范围)
模具/工装/工具图081-099。
具体规定可参见附件1
“③”代表文件版本号:
初始版本号为“1.0”,修改一次,文件编码其他内容不变,版本号由“1.0”更换为“1.1”;修改两次,版本号由“1.1”更换为“1.2”,依次类推。换版时,文件编码其他内容不变,版本号由“1.3”更换为“2.0”。
2.
通用技术文件“文件编码”的标识
格式如下:
000-XXX-X.X
①
②
③
④
①表示通用文件为“000”;
②表示类别;
③表示序号;
④表示版本号。
例如:000-033-1.0合箱作业指导书。
3.
技术类文件的修改
当需要对技术文件进行修改时,必须要由修改人员先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通知单必须有唯一的文件号,填写“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时必须明确说明需要修改的文件名称,文件编码,修改原因,修改内容(由“XXX”改为“XXX”)等基本信息。经审批后,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将“工艺文件修改通知单”发放给相关部门自行修改,并完善文件标题栏中的内容。
4.
技术类文件的标题栏(具体见附件2)
5.
技术类文件的编码登记
当有(更)新的文件需要下发时,首先由文件编制人员将审批完成后的文件原件及电子版一并交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并登记。文件管理人员将文件制定“文件编码”后,受控下发并记录文件“分放号”。
6.
文件的下发
技术类文件下发前,必须由技术部文件管理人员填写“文件资料发放清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确定发放范围后方可发放(具体发放程序参见《技术文件管理细则》)。
文件下发至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处后,各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必须对文件进行登记并记录“分发号”,发放到指定人员手中。“分发号”格式如下:
技--X
X
X
技术部
各部门人员/岗位代码
各部门人员代码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统一编制,一旦人员及人员代码确定后,报技术部及品质部文件管理人员备案后将永不再做更改。
各部门分发号代号具体见附件3
五、相关记录及附件
《技术文件更改单》
QR0209
《文件资料发放清单》
QR0205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部门名称
行政部
财务部
制造部
治安防火部
储运部
成品车间
市场部
设备部
品质部
技术部
铸造车间
部门代号
行-
财-
制-
安-
储-
成-
营-
设-
质-
技-
生-
5
/
5
篇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宁夏,实施细则,标识,评价,地区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引导我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引导我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四条
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
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厅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在全区开展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组织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专业评价和专家评审工作,并将评价标识工作情况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厅科技处备案,接受建设厅科技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并管理评审项目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推荐并参与预审;做好与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的相关协调、备案、审批工作。
第七条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组建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等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
第八条
各市县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报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主要申报材料包括: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一式2份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自评估报告》一式2份
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公建或住宅)
5、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另附光盘一份
其中,《申报声明》的电子模板可登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网(http://www.cngb.org.cn)下载;《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的电子模板,在完成注册手续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发至申报单位。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相关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星级和分数,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结束后,申报一星级和二星级的项目报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备案,申报三星级的项目由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获得星级的项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一星级和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向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和单位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证书和标志(挂牌)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使用,如出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建设厅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