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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日期:2020-05-1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70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杜青林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

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产品包装:是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二)保鲜剂:是指保持农产品新鲜品质,减少流通损失,延长贮存时间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三)防腐剂:是指防止农产品腐烂变质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四)添加剂:是指为改善农产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加工性能加入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或者天然物质。

(五)生产日期:植物产品是指收获日期;畜禽产品是指屠宰或者产出日期;水产品是指起捕日期;其他产品是指包装或者销售时的日期。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本文关键词:农产品,城区,质量,信息

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本文简介: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2010年第1期(总第22期)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2010年1月8日宛城区蔬菜水果农药残毒监测公告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于2010年1月7日对辖区内主要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大型量贩的蔬菜、水果进行了例行抽检,现将结果公布如下:本次抽检利用PR-202SH型

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本文内容:

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2010年第1期

(总第22期)

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

2010年1月8日

宛城区蔬菜水果农药残毒监测公告

宛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于2010年1月7日对辖区内主要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大型量贩的蔬菜、水果进行了例行抽检,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本次抽检利用

PR-202SH型农药残毒速测仪进行检测,共抽检20蔬菜品种,78个样品,

8个水果品种,

41个,水果农药残留全部合格(详见附表)。

附表一:蔬菜抽样检测表:

样品

种类

样品名称

抽检样品数(个)

合格样品数(个)

超标样品数(个)

品种超标率(%)

类别超标率(%)

绿

芹菜

3

3

0

0

0

生菜

5

5

0

0

油麦菜

4

4

0

0

小计

12

12

0

小白菜

5

5

0

0

0

上海青

3

3

0

0

黄心菜

5

5

0

0

包菜

4

4

0

0

小计

17

17

0

萝卜

5

5

0

0

0

花菜

3

3

0

0

西兰花

2

2

0

0

红萝卜

4

4

0

0

小计

14

14

0

黄瓜

4

4

0

0

0

西葫芦

3

3

0

0

小计

7

7

0

长豆角

2

2

0

0

0

四季豆

5

5

0

0

小计

7

7

0

辣椒

5

5

0

0

0

茄子

3

3

0

0

番茄

3

3

0

0

小计

11

11

0

韭菜

5

5

0

0

0

5

5

0

0

小计

10

10

0

总计

78

78

0

0

0

附表二:水果抽样检测表:

样品名称

抽检样品数(个)

合格样品数(个)

超标样品数(个)

超标率(%)

苹果

13

13

0

0

6

6

0

0

圣女果

2

2

0

0

3

3

0

0

葡萄

3

3

0

0

橙子

3

3

0

0

草莓

2

2

0

0

桔子

9

9

0

0

合计

41

41

0

0

篇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关键词:安全事故,农产品,应急预案,质量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预防、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减少、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预防、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确保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反应迅速、决策正确、措施果断、运转高效、处置得当、处理到位,把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切实减少、减轻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建设。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农业生产中由农业投入品、动植物病虫害、转基因生物引起食用农产品污染、食物中毒等,造成对公众健康重大危害,并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二、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的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三、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农产品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应立即作出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发展,并迅速将有关情况上报县政府及县农业局。

五、依靠科学,加强协作。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妥善作出处理,按照各自的职责,恪尽职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二章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故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五条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市、全省及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发生跨地区(港、澳、台)或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条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8个以上乡镇级行政区域的;

二、超出事发地乡镇政府处置能力的;

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四、一次食用农产品中毒事故造成10人以上人员死亡(含10人);

五、农业部认定的重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较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或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下但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农业部认定的一般性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行政村、企业、学校等,对人民群众食用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第九条

县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局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局农业局成立县应急指挥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局办公室、农作站、经作站、畜牧兽医局、科教信息科、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水产站、产业科、农经站等组成;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局应急指挥小组成员。

第十条

局应急指挥小组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县政府、市农业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有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第十一条

局应急指挥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局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主任由局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科教信息科和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有1名负责人为联系人。办公室负责本预案启动、响应、结束期间的应急实战训练;受理各地上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收集整理首报及响应过程存档资料等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局应急指挥小组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局有关科站、乡镇农办做好应急处置;协助解决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具体问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信息沟通、动态掌握、工作协调;向局应急指挥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局应急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应急处置工作组

在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从各成员单位及事件发生地所属乡镇农办中抽调人员组建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组包括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本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的组成及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确定事故调查的牵头负责单位和协助单位。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单位牵头,相关单位协助。

职责:严格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方案,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督促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组成:由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牵头,根据事故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分析事故进展,及时汇总、报告、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对外宣传。

四、专家组

组成:由局首席专家并邀请省、市、县相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类别等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对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并对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四条

监测

全县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局应急指挥小组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局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各乡镇农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及时掌握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并上报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预警

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报告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各乡镇农办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或个人;

二、各乡镇农办;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职能单位;

四、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农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八条

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人员)对事故现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报后,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局应急指挥小组。

二、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应在获知事故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获知事件后1日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性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二、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

包括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二十条

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农业局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县农业局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通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处置进展及结果等情况。

二、通报范围:乡镇农办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测信息,对可能引发的事故险情,由局应急指挥小组通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

三、通报方式: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名义传送文件、召开会议或以农民信箱进行快速通报。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局应急指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农业部、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局应急指挥小组及其办公室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调响应

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与《**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相一致,相补充。当发生涉及到初级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安委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局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级别相应启动预案;若县食安委未启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时,则局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

执行响应

对上级指挥部负责启动的响应,下级必须执行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响应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启动响应程序

一、确定事故级别

局应急指挥小组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内开展事故调查,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确定事故级别。报告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安委。

二、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确定的级别,局应急指挥小组启动相应预案。

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报县政府、局应急指挥小组决定启动县农产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局应急指挥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指挥,提出应急处理措施、方案,赶赴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水平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级别自动升级,按升级后的程序处理。

三、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进一步发展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应当报县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或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局应急指挥小组审定,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第二十六条

处置程序

一、先行处置

先期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先行处置方案,按照《**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局应急指挥小组在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二、设立现场指挥部

局应急指挥小组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对于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I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必须立即报告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局应急指挥小组。

三、响应措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小组的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专家组等工作小组须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并全力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

四、事故查处与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由局应急指挥小组派出事故调查组和事故处理组赴事故现场组织查处。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迅速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农产品来源、去向,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召回、销毁、暂停采收、暂缓屠宰等),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同时报告**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和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条

指挥与协调

局应急指挥小组按照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第二十八条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一、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本省生产的农产品,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县内有可疑农产品流到外市外省的,也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农业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I-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逐日上报相关情况,重要信息必须立即报告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三、

I-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除国家有规定外,由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通报和传递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响应终止

I-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报局应急指挥小组同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三十条

善后处置

在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牵头,农办参与,负责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并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责任与奖惩

县农业局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第三十二条

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会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农办,共同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浙江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指挥小组,并抄送县政府、县食安委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场供给保障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应农产品的组织、调运,保障市场正常供给,加强市场监管,严防哄抬物价,严厉打击偷运、盗运等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物资、资金保障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资金,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第三十五条

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局应急指挥小组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宣传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农办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加强对广大民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应急处置认识。

第三十七条

实战演练

制度化、规范化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县农业局及乡镇相关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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