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董圣足) 本文关键词:民办学校,构架,制度,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董圣足) 本文简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董圣足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的有效路径。在比较借鉴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董圣足) 本文内容: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
——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
董圣足
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
【摘
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的有效路径。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的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
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的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的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及所应采取的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国际经验
(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
纵观各国私立教育的立法及行政规制情况,当今世界私立学校的主流仍然是公益性的,商业化、营利性学校目前还不为多数国家法律所许可。虽然在欧美国家的私立教育系统中,私立学校的主体部分都是非营利性的,但自19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教育消费观念的变化,出于需求拉动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营利性私立学校也得以逐步兴起。其中,尤以美国的营利性私立学校发展得最为充分。
在美国的私立高校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就有像阿波罗教育集团(菲尼克斯大学为其所属)、德夫里教育公司这样的教育类上市公司几十家。这些营利性大学,在1996年之前一直被排除在正规的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直到1996年美国教育部重新定义了高等教育机构之后,它们才被官方所认可。根据新定义
美国营利性大学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机构行列,要符合以下条件:教育机构必须开设学士学位或者准学士学位以上的课程,课程授课时间至少300个学时,要得到教育部承认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学校至少开办两年,并且要和教育部签署加入协议。参见:[美]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8。
,当年美国教育部所管辖的营利性大学有669所,其中500所为两年制私立社区大学,169所是涵盖各个类别的四年制文理学院,它们都是得到认证的大学
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7-58。
。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的主要目标不是为社会做贡献而是为了获得商业成功。正因如此,这些营利性大学在申报时一般都按公司法人对待,不但要依法照章纳税,还得不到各种基金会、个人捐赠者、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的各种捐赠款,其90%的收入来自学生所交的学费
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的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0。
。
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由于经济不景气导致财政状况不佳等原因,不仅大力度推进公立教育的民营化改革,更是放松了对私立教育(包括营利性私立教育)发展的管制,也由此催生了越来越多营利性私立学校的面世与成长。根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现在像英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菲律宾、新西兰、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出现了一批营利性的教育公司或私立教育机构,虽然有的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律尚未放开对营利性私立学校的禁止,但营利性教育机构在这些国家的商业存在却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国外实例
研究发现,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或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校,其法人分类情况既受到学校所在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也受到其教育发展历史传统的影响,以此决定着学校是受公法、私法约束还是由契约法规制,以及学校受公权力影响的程度和自身所拥有的自主权大小。就公立学校而言,在两类法系国家中,多数是被作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对待的,且都受到来自法律层面和政府的较强控制。而就私立学校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之归为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通常情况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也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及政府规制;相对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私立学校,则较少受公权力的约束,具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
就私立学校的法人类属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行政规制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营利性学校法人与非营利性学校法人两个体系。
譬如,在法国,办学者在申请设立私立教育机构时,必须在协会、基金会和企业三者中进行选择:(1)在法律上,协会是由2人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构成的、进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常性共同活动的协约组织,多数非营利私立学校都选择这一法律地位;(2)登记为基金会的私立学校,在定向募集大量资金的前提下设立,并服务于出资人的出资目的及普遍利益,但只有极少数私校接受这一法律身份;(3)登记为企业的营利性学校,按照民商法运行,依法纳税,不能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其在整个教育系统中的占比约为5%。在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举办者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学校即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美国税法第501(C)(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则被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照章纳税。美国营利性私立学校主要集中在职业培训及高等教育领域,几乎没有基础教育阶段的营利性学校。在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学校法人来设立。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类型,也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的营利性活动。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在韩国,非营利性学校是学校法人,营利性学校在法人属性上是举办公益性事业的公司法人。在设立程序上,非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韩国政府明确禁止私立大学成为营利性学校)。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不能为捐助人抵税,非营利性学校的社会捐赠则可抵税。在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必须先行设立公司,再由公司来申请举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虽然名义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且法律也未就学校机构的组织属性作出清晰界定,但实际上举办学校的法人组织——公司,是可以通过学校的运行管理获得营利的。
综上所述,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分类管理方面,西方国家的做法具有较大类同性,即主要根据办学动机及行为来进行分类。凡是要求获得商业利润的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要求遵循民商法,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照章纳税,不享有免税政策,而且也不能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资助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捐赠;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被视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的学校法人(如日本、韩国),被视作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其投入学校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及剩余控制权,但学校法人一般都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
(三)国外私立学校的治理机制
在国外,非营利性学校在法人治理尤其是学术治理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和自治权,即使是接受了财政资助的非营利性学校,政府机构一般也很少直接干预其内部的治理活动。在内部治理上,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大体上都遵循“三权分离”的原则,具有健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实施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上,强调多方治理,重视民主管理。
至于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治理问题,西方国家则多秉承“自由、自愿、自主”精神,主要让其依据商业规则和市场原则进行,政府几乎不干预学校的任何“内政”、“外交”事务。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外,还存在为数不少的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治理结构的特征与非营利性大学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的区别。在美国,营利性大学既是商业性机构也是学术机构,既要接受来自教育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又要接受来自企业管理机构(如工商登记、税务管理等部门)的管理监督。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只须向大学董事会负责,原则上遵循有关国会、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的教育条款,但不一定必须执行,也不一定为所在地区服务。在外部治理上,由于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为私人、宗教团体所属,因此美国联邦、州及下属的高等教育行政机构都无权插手营利性大学治理,在很大层面上是通过学生资助及资格认证来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相对来说,民间组织机构的评估对营利性大学有着较大的制约作用
民间组织通过联合协调同类或不同地区的高校来影响高等教育政策、资源共享、提升高校地位;通过制订专业标准、评估认证高校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通过不同类型的捐款给予高校经费支持,并促进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在维护高校自主和学术自由方面充任高校与政府之间的缓冲器等。民间组织包括四类,即高校协会、认证机构、跨地区组织、基金会。参见:Altbach,P.
C,et
al.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Baltimore:
The
Johns
Hopltins
University
Press,1999.241.
。
在内部治理上,营利性大学的治理更接近于企业模式,主要采用专业管理,多数营利性大学都由母公司所有,如著名的凤凰城大学即为阿波罗集团所有。营利性大学内部设有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任命。营利性大学一般采用股东型治理结构模式进行运营,员工拥有对公司的所有权,教师、院长、校长,甚至是注册主任、招生代表,往往都持有大学股票。当大学的所有者营利时,每个股东都会分到利润。将学术领域与管理领域分开是营利性大学治理区别于传统大学的又一个关键特点。在营利性大学中,教授不是大学的“主人”而是雇员,教师虽是大学学术生活的中心,但不具有高校的大部分权力,虽然参与教学大纲的开发,但对大纲开发没有决定权。教师不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只专注于“产品”的生产,投身于课程和教室中的学生,管理工作则由校长和院长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与传统大学一般实行教授治学、多方共同治理不同,营利性大学大多采取科层治理模式,其管理等级森严,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所有事情具有最终审判权,学校内部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校长)负责制”。
参考:甘永涛.美国营利性大学发展及其治理结构特征[J].教育发展研究,2007(12B);温松岩.美国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的崛起[J].比较教育研究,2005(11);菲利普·G·阿特巴赫著,蒋凯、林小英译.私立高等教育:比较视角下的主题与变化[J].比较教育研究,2000,(5)。
一般而言,这种治理模式的民主化程度较低,但治理的效率相对较高,这是与营利性大学的商业化运作方式相适应的治理模式。
二、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
借鉴国外私立学校法人分类的经验,同时参考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做法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Z】,2001-7-18.
,从维护和实现民办学校“长治久安”的战略考虑,我们认为,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应该遵循这样的基本思路: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对民办学校资产及其收益主张权益的,即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学校办学结余不用于分配,终止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公益事业的,即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于两类不同法人性质的民办学校,国家应采取不同的管制办法,并分类制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一)两类学校的法人属性与审批登记办法
1.营利性学校的法人类属及审批登记办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国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审批制度,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重在加强对其教育教学及其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2.非营利学校的法人类属(四种路径设想)
(1)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现状已如此,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基本上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非”单位。由于“民非”法人既非事业单位,也非企业单位,故导致了现实当中很多政策问题无法协调解决。在重新界定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时,应该尽可能避免这一法人定位。
(2)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的“新36条”意见,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扩大事业单位的定义范围,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一并纳入“事业单位”范畴。
(3)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理由同第(2)点。可在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同时,单独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定义为专门的“民办事业单位”。
(4)登记为非营利学校法人。从长远看,为了更好地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的发展,可以借鉴日本、韩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制定《国家私立(民办)学校法》将学校法人从非营利组织(法人)中剥离出来,单独成为一类特别法人。
(二)两类学校的财务会计与资产管理制度
1.营利性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此类学校按照同类非营利学校设置标准设立,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学校年度结余,在缴交相应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由举办者(出资人)自行决定分配方式。
2.非营利学校分别适用下列会计制度
(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学校,适用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自学校设立完成后,举办者(出资人)自身的财产要与学校法人财产相分离,出资人不因出资而享有学校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学校办学结余只能继续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民办事业单位的非营利学校,适用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其资产及财务收支管理等执行与事业单位相同的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
(3)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按照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的相关规定,参考公办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分别执行具有行业特征的会计制度的做法,可以考虑专门制定全国性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和浙江温州等地区,已制定并试行地方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其中不少经验可资借鉴。
(三)两类学校的税费政策
1.营利性学校参照企业依法纳税,但可分类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优惠程度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学历教育:按照国税(2004)2号文,对其所收取的学费可免征营业税;其办学结余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借鉴营利性医院做法,可减半征收,过渡期为五年;之后可考虑享受高薪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政府可考虑先征后返)。
(2)非学历教育:按企业照章纳税。对于政府委托培训项目(购买服务)或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可免征营业税。
2.非营利性学校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及规费减免政策
非营利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学生收取的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契税;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
(四)两类学校的退出机制
1.营利性学校的退出机制
营利性学校的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相应程序办理,学校完成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归属出资人所有;但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应先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并须做好学生安置工作。
2.非营利性学校的退出机制
(1)捐资举办的学校和无出资主体、滚动发展起来的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可考虑提取一部分奖励举办者,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
(2)出资举办不求回报但未承诺放弃所有权的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可考虑原价或折价返还出资人,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
(五)两类学校的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
1.营利性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
(1)收费:从事非学历教育的学校或机构,实行市场自主定价;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在政府最高指导价下实行自主作价,并实施收费备案制。
(2)财政资助:政府一般不直接资助营利性学校,但可通过合同形式向学校购买服务;对在营利性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可申请国家贷学金;在营利性学校从教的教师,可申请各级政府机构资助的科研项目。
(3)金融信贷: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原则上,校产可设定抵押、担保事项。
2.非营利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
(1)收费: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按成本定价制度,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并公示;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制度,但需报监管机构备案。
(2)财政资助:各级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分别给与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奖励以及各种财政津贴等。但财政资金的奖补助额度以不超过学校学费收入的30%为宜(政府购买服务除外)。
(3)金融信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类学校校产原则上不得设置抵押或担保事项,对于学校正常的、必须的资金需求,可考虑由政府组织发起,通过设立担保公司、发展信托资金等途径,予以解决信贷担保问题。
(六)两类学校的人事与社会保障政策
1.营利性学校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及社保政策,参照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办理。
2.非营利学校的教职工人事及社保政策(三种途径)
(1)全部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覆盖范围,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按相同比例缴交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退休待遇政策。此政策可优先考虑适用于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
(2)部分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解决骨干教师的事业编制),部分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通过推行社保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等办法,消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的差距,当地政府及学校举办者合理分担费用。
(3)全部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全面推行社保年金制,相应费用由政府、学校举办者、教职工本人共同合理负担(三个“一点”),同时鼓励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七)两类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1.营利性学校的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参照企业组织,由学校举办者及办学者自主确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允许多样化、个性化。
2.非营利性学校的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依据《教育法》、《高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原则上要求做到统一、规范、效能,核心在于建立健全权力的协调及制衡机制,维护和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学校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八)两类学校的监督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
1.营利性学校的监管及质保体系
(1)审批及登记。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原则上采用与同类公办学校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的设立标准,依法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从事非学历教育的社会培训机构,除了某些特殊领域需要前置审批外,原则上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无需行政许可。
(2)年度检查。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营利性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或人保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联合进行。
(3)质保体系。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质量保障体系,由学校(机构)自主确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进行,政府部门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认证;从事学历教育的营利性学校的质保体系,按照其他同级同类学校的制度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评估、考核。
2.非营利学校的监管及质保体系
(1)审批及登记。原则上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立标准掌握,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近期可考虑先统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长远来看,应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来登记。
(2)年度检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现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办理,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法人登记机关联合进行。
(3)质保体系。目前,仍然按照其他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制度规范及相关要求运行,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考核。从长远看,应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组织,逐步推进第三方评估、认证及鉴证制度。
三、结语
当前民办教育众多问题和矛盾错综复杂、纠结不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时,没能从具体国情出发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治理,致使很多基于捐资假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背离了现阶段以投资办学为主要特征的民办教育的现实基础,从而导致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的激烈冲突。从长远看,借鉴国外经验,按学校资产属性和办学目的,在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用不同办法分别进行管理,是推进民办(私立)学校良善治理的一条有效路径。但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若要实施与国际接轨的分类管理制度,则需采取一个积极稳妥的过渡方案,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打消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思想顾虑。而制定这一过渡方案时,至少应该认真考虑以下三大方面因素。
1、在试点地区尚未取得成功经验之前,不宜在全国范围贸然、全面、快速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照“老校老办法,新校新办法”的原则,试点地区对于新设民办学校(增量部分),可按“两分法”(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法人分类登记;但对于面广量大的存量学校,还应该有一个稳妥的过渡措施。在相关法律法规短期难以修改的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仍需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框架下,尽最大可能落实各项法定的优惠政策,扶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在全国性统一、规范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建立健全之前,对于地方层面正在进行及推进的民办教育制度改革试验及实践探索,如陕西、重庆、云南、广东、浙江等地正在实施的一些政策举措,只要符合国情、富有活力,且有利于区域民办教育的发展,则应继续加以鼓励和支持,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简单地加以否定或改变。
3、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民办教育发展的特定阶段,在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时,或需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主要是捐资办学的路子,即可能要探索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譬如,可否考虑让部分出资办学并有产权诉求的民办学校,实行“股权”转“债权”(将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资产,转换成学校向出资人的债务),按新制度经济学原理,给予出资人以固定的合同收入——利息(如长期国债的利率),以稳定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另外,还可考虑通过“股权置换”方式(如政府收购、基金会持股或变更举办者等),让部分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愿选择退出办学,从而推进分类管理,实现平稳过渡。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
“地方政府民办教育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DFA110218)和教育部重大委托课题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配套政策研究”(教发司〔2013〕16号)的阶段性成果)
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Aspect: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System
Framework
Dong
Shengzu
(Institute
of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Shanghai
Academy
of
Educational
Sciences,Shanghai
200032)
Abstract:
Carrying
Classified
management
on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is
the
effective
path
to
solve
conflicts
between
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
macro
management
and
micro
operation,and
to
promote
the
healthy
governance
of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On
the
base
of
absorbing
more
matur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summarizing
effective
practice
of
domestic
pilot
areas,the
classified
management
of
the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should
follow
the
classification
of
for-profit
schools
and
non-profit
schools,should
design
top
system
scientifically,and
should
implement
different
tax
and
preferential
policies
reasonably;
Meanwhile,it
should
not
be
push
across
the
country
rashly
and
unfavorable
took
“one
size
fits
all“,however
it
should
explore
to
establish
non-profit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property
rights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radually.
Key
words:
Non-governmental
schools;
Classified
management;
System
Framework;
Policy
Design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