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工作考核办法 本文关键词:存款,考核办法,工作
存款工作考核办法 本文简介: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颁布机构]:中国银行[颁布时间]:1998年05月12日[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法规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
存款工作考核办法 本文内容: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中国银行
[颁布时间]:1998年05月12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
业部:
《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综合考核办法》、《中国银行存款帮困方案》(试行)、《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监测点制度》业经全国存款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正式下发各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1998年度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综合考核办法
(略
附:>
中国银行存款帮困方案(试行
为促进中国银行系统存款业务发展与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促进存款业务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存款帮困的目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中国银行存款增长方式也开始由过去的靠增网点、增人员、增投入逐步转变为提高科技含量、改善业务质量,向集约化经营发展。在此过程中,具体如何转变思想观念,使中国银行的存款工作的组织能够始终贴近市场,在竞争中不断地提高市场份额,系统内各分行都有一些好的方法。在深化改革的形势下,有组织地进行各分行之间存款工作的学习交流,尤其是通过存款帮困这种赋有新意的特定方式,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人力、物力上更为直接地加大沿海地区、中心城市与内地分行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帮困,是加快中国银行存款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也是中国银行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借此达到全系统整体素质得以提高的目的。
二、存款帮困的组织方式
(一)存款帮困的形式存款帮困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形式。走出去即要求得到帮困的分行以派出管理干部到提供帮困的分行存款管理部门进行短期学习;请进来即要求得到帮困的分行请提供帮困的分行的存款管理干部来行短期协助工作,在管理岗位上通过互帮互学来达到学习交流的目的。
(二)存款帮困的组织在同级行存款管理处室友好协商、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确定帮困意向及主题,及时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为不影响正常的业务管理工作,每个分行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同一家分行实行存款帮困。总行将以各分行的意向为基础,统一协调安排后,向有关分行下发确认通知。
(三)参加存款帮困的对象存款帮困原则上暂在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与经济特区分行之间进行。参加对象也暂限于这些分行存款管理部门的处长、副处长或者科级干部及优秀所柜主任、优秀存款辅导员。
(四)存款帮困的时间无论是派出还是请入的存款管理干部,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三、存款帮困的内容
存款帮困工作有利于中国银行整体素质的提高,为避免帮困工作流于形式,或重蹈各行之间大批人员互相观摩学习,甚至演绎成公费旅游。各分行在组织存款帮困前,必须明确主题,重点是存款管理的模式和吸存营销工作的机制,每次集中解决一两个主要问题。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的组织工作
管理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存款的组织机制、奖励机制、制度建设、内部管理、存款调研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等。
(二)业务的推进工作
业务的推进工作主要包括:以市场为中心的营销管理、对下属分支机构相关业务的指导、存款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日常考核的实施和风险的防范等。
(三)科技手段的应用
科技手段的应用主要包括:如何运用科技手段开拓市场,提高业务的效率和质量,如何减轻柜面一线人员的劳动强度,如何根据存款业务需求配合信息科技部门做好应用软件的开发等方面,存款管理部门所做的工作和发挥的作用。
(四)人员培训的实施
人员培训的实施主要包括:对业务培训的组织和实施的方式,与教育部门的配合以及存款部门对自身工作人员和从事多功能网点机构管理人员培养的方式,以及到要求帮困的分行培训人员等。
四、对存款帮困的要求
存款帮困既是分行之间取长补短的一种必要方式,也是中国银行发挥整体优势,在管理方面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有效手段。
(一)对提供帮困的分行的要求
本方案是中国银行存款管理的一种新的尝试,要求存款业务发展较好的各分行领导积极支持这项工作,根据兄弟分行提出的需求,精心选择业务骨干,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扶工作,支持总行这一工作的开展。
(二)对提出帮困的分行的要求
目前存款业务发展遇到问题较多的分行,特别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案发率较高的分行,要抓住机遇,主动与兄弟分行联系并争取他们的支持,通过学习交流,虚心向他行请教,合理移植嫁接先进分行存款管理经验,尽快改变存款业务发展的被动局面。
(三)对参加存款帮困人员的要求
被挑选参加存款帮困的人员业务要熟练,具有存款业务管理或存款机构管理的经验。无论在交流形式上是派出学习还是请入指导,参加人员均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要求,正确认真对待这项工作,尽心尽职地履行职责。参加存款帮困后,须写出内容详实的存款帮困报告,该报告在报派出分行存款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总行综合计划部存款处。
附:三
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监测点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存款市场和工作动态,增强对市场反应的敏感性,为加强存款业务的四个研究提供决策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推荐存款工作监测点的数量和要求
(一)数量分配: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市分行,河北、黑龙江、辽二、江苏、浙江、广东、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省分行各推荐3个监测点,分别确定为分行营业部、一个地市;湖南、安徽、江西省分行,重庆、哈尔滨、沈阳、南京、>波、广州、厦门、青岛、武汉、成都监测点。各行按推荐要求选定后,将每个监测点的名称、监测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地理位置、各项存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包括该网点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及外币存款按1∶1折算的余额合计)报总行备案(内容详见附表)。
(一)推荐要求:
1。对分行营业部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分行,可推荐其他的监测点,但要求是地(市)分行营业部,各项存款余额超5亿元、存款业务实现电子化、业务发展均衡(不含存款大起大落网点)、能反映普遍情况的网点。
2。监测点的地理位置要求在市区的繁华地段,包括商业区、机关事业区、住宅区、金融机构密集区、厂矿区等;通讯条件较好,目前有E-mail设备的机构。
3。固定监测人员。选拔一两名监测人员,要求由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善于分析问题、观察问题、提出问题的人员担任。
二、上报内容
(一)国家重大经济、金融政策出台后,当地的动态、群众的反映,及对中国银行存款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二)当地或异地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变化及对存款或银行其他业务的影响;
(三)反馈总行、分行制定的存款政策、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推出的新业务品种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监测点的存款当日增减变化超过存款余额的1%时,要上报原因或说明(如是贷款派生造成当日存款变化可不上报);
(五)对开有结算户的本外币企业存款按行业、企业性质等分析存款变化和企业经营情况,对本外币储蓄存款的期限结构变化、提前支取情况定期进行分析;
(六)搜集、分析同业动向,如同业推出的新品种、新的组织存款的方式、市场占有情况、同业发展动向等;
(七)搜集客户对中国银行存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总行布置的问卷调查;
(八)搜集有关各行基层网点电脑运行情况,如是否经常脱机、脱机的原因、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电脑软件和硬件系统运作的建议等;
(九)总行交办的有关事宜。
三、工作要求
(一)上报材料文字叙述要流畅、言简意赅、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具有代表性、建议性,不超过1000字。
(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上报方式。
1。定期上报:每月上述指定省级分行(包括辖属单列分行情况)、深圳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要认真分析本辖存款工作,对人民币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余额增减分别在2亿元(储蓄存款余额减少1亿元)以上时,外币对公存款、储蓄存款余额增减在2000万元以上时,分析增减变化原因;对当地同业存款动向进行分析,对存款市场、存款发展趋势及特点等作出预测。于次月6日前上报总行综合计划部,若遇季末可与季度存款工作情况通报一并上报。
2。不定期上报:遇国家新的经济、金融政策,如利率变动、发行国库券等重大举措及中国银行大规模推出新业务等情况时,要求各监测点于3日内通过E-mail上报分行的同时上报总行。必要时可随时上报。
(三)监测点相对固定,每年确定一次,中途可换监测人,但不更换监测点。
(四)管辖行对监测人员负有管理、培训、指导等责任。
(五)总行工作任务:
1。对各行和各监测点上报的材料将逐次登记,定期汇总、分析,对有价值、敏感性的问题及时向行领导或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对有价值的分析文章由总行及时向《中行职工报》、《国际金融》等报刊杂志推荐发表;对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材料,总行将向全行推荐学习;
3。建议被总行采纳的,由总行通报表扬或通过其他方式奖励;
4。总行对定期和不定期上报的监测报表、报文的质和量分别进行打分,对上报监测材料不及时或材料质量不高的监测点,总行将在次年取消其监测点资格,另选其他网点。同时总行每年末评出10个优秀监测点(先由各行推荐,再由总行选拔审定),在全行通报表扬。
四、上报时间
1998年5月20日前上报监测点情况;自6月1日起上报有关材料(5月份月报于6月6日前上报)。
总行联系电话:66159578,E-mail地址:存款处/综合计划部/总行/BOC。
附表:
中国银行监测点情况备报表
所属省行名称:
所属地(市)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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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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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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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中国银行
[颁布时间]:1998年05月12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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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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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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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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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监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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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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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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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营业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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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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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商业区机关事业区住宅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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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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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机构密集区厂矿区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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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测人员|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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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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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素质情况|从事银行业务工作时间(年)|
|能手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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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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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型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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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上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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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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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情况|联网(指省/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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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单位
|总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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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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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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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综合柜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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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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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末|1996年末|
1997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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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开办的业务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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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中国银行
[颁布时间]:1998年05月12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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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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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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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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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人民币企业存款余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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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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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个人存款余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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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企业存款余额(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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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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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存款余额合计(外币按1∶1折算)(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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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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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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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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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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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中国银行
[颁布时间]:1998年05月12日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正文]:
复核人:
制表人:
注:以上内容如表格内填不下,可在表外注明。
E-mail地址:存款处/综合计划部/总行/BOC
篇2:个人通知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个人通知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本文关键词:存款,现场检查,技巧,通知,方法
个人通知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本文简介:存款及其他负债──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业务说明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存入人民币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方能支取的储蓄存款方式。起存金额为5万元,一次存入,多存不限。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存单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
个人通知存款现场检查方法和技巧 本文内容:
存款及其他负债
──
储蓄存款
个人通知存款
业务说明
个人通知存款是指客户在存入人民币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须提前通知银行机构,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后方能支取的储蓄存款方式。起存金额为5
万元,一次存入,多存不限。个人通知存款采用记名存单形式,存单须注明“通知存款”字样。
通知存款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开户时确定的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分别按一天通知存款利率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一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一天通知银行机构并约定取款金额,七天通知存款必须提前七天通知银行机构并约定取款金额。取款时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取款金额为5
万元,每次取款利随本清。
通知存款办理部分支取的,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需新开通知存款存单,新存单从原开户日计算存期;留存部分低于最低起存金额的,则予以销户,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通知存款如遇下述情况,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
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
未提前通知而支取存款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
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或逾期支取存款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
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
取款金额低于5
万元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一个通知存款账户在通知期限内仅可取消一次,超过通知期限不办理通知取消,按逾期支取规则办理。个人通知存款已办理通知手续的而在通知期限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日到取消通知日的存款利息将被扣减。
业务操作流程
开户
1.受理开户申请。
客户申请个人通知存款业务,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见“活期储蓄”);若代理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出示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申请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由监护人陪同并征得其同意,监护人应按法律、法规关于代理的规定提供相关具有监护权的证明文件。
客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存款凭条》,主要内容包括存款人姓名、存入金额、通知存款业务品种、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向储蓄经办员告知申请办理个人通知存款业务品种和存款金额。
2.审核及开立账户。
①储蓄经办员收到客户的证件和填写的存款凭条后,应认真审核填写要素是否完整准确,内容是否与证件相符,同时辨认证件真伪、核查客户身份,根据存款凭条上客户填写的金额清点现金;在免填单方式下,确认客户身份无误后,根据客户告知金额清点现金。
②储蓄经办员登记现金日记账和开销户登记簿,通过业务系统开立账户;在免填单方式下,打印凭证须经客户签字确认。系统打印储蓄存单后,加盖业务用章及经办员个人名章交付储户。
取款通知
1.个人通知存款取款时应提前通知银行机构,可通过任一营业网点书面通知或通过网上银行等进行通知。在营业网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须填写“个人通知存款业务通知书”;以网上银行形式通知的,须在支取存款时补填“个人通知存款业务通知书”。
2.储蓄经办员收到《个人通知存款业务通知书》后,应审核《通知书》上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通知支取的金额是否大于通知存款的最低支取金额,留存金额是否不低于最低起存金额。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里进行通知存款通知操作。
3.将通知业务受理凭证加盖业务章后交给客户。
部分支取
1.部分支取个人通知存款,客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支取金额超过5万元的,还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员取款金额,将存单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若他人代领,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储蓄经办员对客户提供的存单和身份证件进行查验、核对,需摘录客户身份证件的,将号码摘录在取款凭条上。
3.查验无误后进行部分支取业务处理:
①打印取款凭条、利息清单、新存单,并核对打印结果是否正确;
②在免填单方式下,请客户签字确认后收回凭条;
③根据利息清单进行现金配款,利息清单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新存单加盖储蓄专用章和经办员名章;
④将相应的证件、回单、开立的新存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销户
1.客户办理个人通知存款销户,应填写《个人业务取款凭条》并提供存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免填单方式下,客户应告知储蓄经办员取款金额,将存单和身份证一并交给储蓄经办员。若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件。
2.按照部分支取业务程序进行凭证打印、客户签字确认、现金配款。
3.在取款凭条、存单、利息清单上分别加盖现金清讫章,收回的存单加盖附件章,登记“开销户登记簿”。
4.将证件、回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还客户。
挂失、查询、冻结、扣划
参见“活期储蓄”
现场检查流程
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与活期储蓄相同,包括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合规性、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4个方面,具体参见“活期储蓄”。
业务特点及检查重点
1.检查方法
①调阅开销户登记簿、业务流水账,运用适当的抽样方法筛选检查样本;
②针对检查样本,调阅、查看对应的分户明细账、业务凭证;
③召开储户座谈会、翻阅储蓄网点“意见征求簿”,了解业务办理和纠纷投诉情况;
④调阅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检查存单管理情况。
2.风险提示
①不符合“起存点”要求;
②未按计息规定计付利息;
③部分支取金额低于5万元;
④违反规定当日通知或修改通知内容后于当日取款或销户;
⑤大额存单签发未实行分级授权和双签制度;
⑥违反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销毁储蓄存单;
⑦套用、虚开储蓄存单,挪用客户存款或截留客户存款资金进行账外经营。
检查依据
1.《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2.《通知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9〕3号)
3.《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5.《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业务操作流程图
现场检查流程图
139
篇3: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存款,滚动,检查
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信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操作规程(暂行)》,特制定本实施
存款滚动检查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加强存款风险管理,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中信银行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操作规程(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以下简称“滚动检查”)是指:对存款业务操作合规性进行的周期性检查,检查对象是对公结算账户中核算的本、外币存款。
第二章
滚动式检查的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采取会计运营部负责常规检查和合规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全面覆盖”、“保证真实”、“确实有效”和“为客户保密”要求,切实保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操作,有效防范案件发生。
第四条
会计运营部负责制定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实施细则,组织推动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分行辖内机构存款风险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汇总情况上报至分行合规审计部。
第五条
合规审计部配合会计运营部实施存款风险管理,参与分行辖内机构存款风险检查或抽查,对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抽查和评价,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和总行合规审计部报送书面报告。
第六条
信息技术部为会计运营部和合规审计部对单位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工作中所需数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各网点应按照现行现金、重空、开销户、验印、款项收付、对账、事后监督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存款业务日常监控的职责,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
滚动式检查的检查内容
第八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应遵循“三优先”原则。
(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原则。
存款账户中单笔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大额存款标准:大额存款以单笔收付金额为标准,起点为人民币1000万元,外币折美元100万元,以下涉及的大额款项收付、划转与此相同。
(二)“存款异常变动优先检查”原则。单位结算存款账户中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优先检查。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1.大收大付的存款。
2.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存款。
1日内收付超过10笔的存款,不包括代理财政类收付业务、批量电汇业务或商场、百货类客户。
10日内累计收入或付出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外币折美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存款,不包括代发工资,信托产品、理财等业务。
3.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存款。
10日内整收或整付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外币折美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对应的零付或零收在10笔以上的存款。
4.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之间划转大额款项的。
(三)“重点账户存款变动优先检查”原则。对需要重点关注的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变动优先检查。重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1.非银行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重点关注在我行首次办理开户业务,其开立账户类别为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
2.10日内频繁发生大额款项收付的网银账户;
3.未经银行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重点关注新开户后10日内即发生大额款项收付的账户;
4.由非开户企业人员代理开立的账户;
5.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重点关注10个月以上(含10个月)未发生业务而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6.长期不与银行对账或不及时领取回单的账户,重点关注2次以上不与银行进行按季余额对账或1个月以上(含1个月)不领取回单的账户,不包括当期未发生业务的账户。
第九条
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机构进行风险提示的存款业务。
第四章
滚动式检查的检查方法
第十条
存款滚动式检查实行按周期、连续滚动的方法,在本周期内未受到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个周期连续滚动检查,以保证全面覆盖。
第十一条
检查周期。以半年为(暂定为3月和9月)一个周期实施检查,检查应涵盖周期内各个月份发生的存款业务。
第十二条
每个检查周期内,检查比例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一)机构覆盖面不得低于50%,年度覆盖面应达到100%。
(二)被检查机构发生的大额存款应逐笔检查。
(三)根据检查重点确定的异常账户应逐户检查。
(四)本办法检查重点未涉及的存款业务,可根据业务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滚动检查应与日常账户管理、反洗钱、银企对账、事后监督等工作有机结合,并充分发挥网点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对存款业务风险的监控作用。
第十四条
检查准备。每半年结束后,根据系统数据模型,对半年内对公存款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异常变动账户、重点账户信息进行提取。检查单位按机构将单位存款风险滚动检查数据下发至支行。支行结合上一周期存款滚动检查情况先行自查,填写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附件一)和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附件二),连同自查报告一起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
第十五条
检查实施。检查人员携带单位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进驻网点实施检查,对检查表中涉及账户逐一进行核查,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复印有关资料作为检查资料。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一)查阅会计资料。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阅,重点检查开销户管理、印鉴管理、账务核算、银企对账等环节。
(二)查看录音电话核实情况。调阅大额核实登记簿、录音电话备份记录,检查大额转款的核实情况,是否按照总分行制度要求进行核实,核实事项是否完整、合规。
(三)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柜面操作、业务处理、内部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
(四)检查中如发现有重大、特殊情况,应立即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合规审计部。
(五)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工作底稿,发现问题应以确认书的方式要求被检查机构书面确认。对于确认的问题,应逐笔填写《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
(六)检查周期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检查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应依据检查确认书积极展开整改工作,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检查人员必须随时关注整改进度,确认整改结果。
(七)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循“为客户保密”要求,对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非法律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或提供;不再使用的资料或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应根据业务情况随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并按月上报分行会计运营部、合规审计部。
第十七条
后督人员在事后监督过程中,对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中所提示的客户、账户、交易应予以重点关注,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网点进行整改。
第五章
滚动检查的报告
第十八条
检查单位完成本周期的常规检查,应及时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上报总行会计部的同时抄送分行合规审计部。
第十九条
合规审计部应根据本周期检查情况和上个周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效,应于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书面上报总行合规审计部,同时报告当地银监局,并抄送分行会计部。
第二十条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个周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效;
(二)本周期检查情况概述;
(三)检查的机构数量;
(四)检查的存款总额,按照涉及账户检查时点的存款余额统计;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笔数、金额及案例;
(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七)已经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合规审计部和会计运营部之间应及时沟通、反馈,对于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在全行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监管机构和上级主管机构报告,有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滚动检查的考核、问责
第二十三条
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实行问责制,对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组织常规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纵容迁就。
(三)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
(四)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
(五)擅自对外披露或提供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网点日常监控的质量和效果,纳入支行等级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分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解释、修订,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存款风险滚动检查表
附件2.存款滚动检查问题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