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关键词: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简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敬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1年第二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名
称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经营者姓名
资金数额
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副本数
份
从业人员
人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主持经营者签字)*年*月*日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贴粘处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健康状况
人员类型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粘贴)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工商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
经营场所证明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使用期限
年,经营用途为
。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月*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上述经营场所产权人为
,房屋用途为
,该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9、“需要证明情况”栏属于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年*月*日
注:申请人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名
称
经
营
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
□
副本
□
(
)份
领
取
人
签
字
发
照
人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备
注
登记费交纳
情
况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归档情况
备
注
注: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
11
·
篇2: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须知
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须知 本文关键词:签注,深圳市,个体工商户,须知,赴港澳
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须知 本文简介: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S)签注须知2009年5月25日一、申请对象在深圳工作年满18周岁(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圳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一)已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1、信用等级为1级:可自行选择申请办理1年多次、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但如
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须知 本文内容:
深圳市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S)签注须知
2009年5月25日
一、申请对象
在深圳工作年满18周岁(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深圳户籍人员或暂住人员。
(一)已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
1、信用等级为1级:可自行选择申请办理1年多次、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但如选择办理3个月多次的,在备案有效期内只能办理3个月多次,不再受理1年多次申请。
2、信用等级为2级:可自行选择申请办理1年多次、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但如选择办理3个月多次的,在备案有效期内只能办理3个月多次,不再受理1年多次申请。
3、信用等级为3级: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二)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
1、信用等级为1、2、3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确有商务事项需往来港澳地区的,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2、信用等级为4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负责人可申请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表上贴一张2寸蓝底彩色照片),属首次或换发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已与省厅照片检测中心联网的照片回执。
(二)提交《单位派遣函》,派遣函必须有备案签署人的亲笔签名。(注:没有备案的信用等级为4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由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负责人签署。)
(三)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1、深圳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2、暂住人员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深圳市居住证(长期)复印件,交验身份证、居住证原件。
(四)经社保局确认的社保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均可)。
1、深圳户籍人员提交近3个月投保单位与登记备案单位相一致的社保单。
2、暂住人员提交近6个月投保单位与登记备案单位相一致的社保单。
(五)相关的出境证明材料:
1、已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商务签注,须提交备案审批表、资格认定书及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2、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
(1)信用等级为1、2、3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可申请三个月一次的商务签注,申请时深圳户籍人员提交近3个月(暂住人员提交近6个月)投保单位与登记备案单位相一致的社保单,商务签注资格认定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2)信用等级为4级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或负责人办理三个月一次商务签注,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驾驶往返内地与港澳地区专用交通工具人员申请商务签注须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受理机关
(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
1、信用等级为1级的企业高层人员(法人代表、董事、总裁、副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
2、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的司机及后备司机。
3、外资金融机构员工。
4、符合急事急办条件须加急办理商务签注的。
(二)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大厅
1、本分局受理的商务备案企业的员工(含备案人员和未备案人员)。
2、市局受理备案的信用等级为1级的企业员工。
四、其他事项
1、信用等级为1级的Ⅰ、Ⅱ类企业员工可免交社保单。企业、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信息资料上注明的法人、负责人、总经理等可免交社保单。
2、商务签注仍有效因港澳通行证页满需换发新证的,只能办理空白证,不再受理商务签注申请。空白证换发须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深圳户籍人员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单位派遣函、原通行证和原有效签注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暂住人员比照首次办理商务签注条件提交资料,并提交原通行证和原有效签注的复印件。
3、遗失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的,补办时须提交《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单位派遣函(注明遗失情况)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人一年只能补办一次。以遗失的商务签注有效期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发三个月多次签注;超过半年的,补发一年多次签注。
4、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深圳户籍人员,可以由办证员代为申请,但非深圳户籍人员办理商务签注每次申请都必须面见申请人并现场摄像。
五、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办结。公安机关需要发函核查或调查的,发函核查或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一次有效商务签注:
每项次20元
三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每项次100元
一年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每项次100元
七、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84465490、96897、95000100。
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
(二)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16fw.com。
八、本规定自2007年2月12日起执行。
本须知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解释。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