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与制度创新(上) 本文关键词:立法,制度创新,重要性,公务员
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与制度创新(上) 本文简介:同志们好,今天我们要就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和制度创新做一个专题介绍,我要讲的内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我想说明一下,第一,公务员法今年4月份颁布,2006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部法以1993年制定的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同时保持了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我们这部公务员法积极吸收了1
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与制度创新(上) 本文内容:
同志们好,今天我们要就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和制度创新做一个专题介绍,我要讲的内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我想说明一下,第一,公务员法今年4月份颁布,2006年1月1号正式实施,这部法以1993年制定的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同时保持了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我们这部公务员法积极吸收了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经验和成果,有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有了一系列制度完善,所以,今天我们就公务员立法的重要性和立法创新做一个专题,值得我们认真的了解。
在这里,首先我们会就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重点就我们国家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史和成就,当然里面也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探讨我们国家公务员法制定的重大的意义。在介绍了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程和成就,以及制定公务员法意义的基础上,我们就现行公务员制度有哪些创新,以及在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里面,哪些被吸收进来、上升为法律作为重点介绍。好,下面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以来,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可能选择人治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法制的方式,当然我们甚至也知道,有的统治者提倡无为而治的方式,但是,从资产阶级时代以来,终于抛弃了长期的封建历史的人治,抛弃了传统的人治现象,走上了法制的道路。为什么呢?实际上,我们说走上一个法制国家的道路,选择依法治国,是由国家权力的特性决定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和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人权相互作用,国家权力的侵略性、进攻性可能会危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我们说,由于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豪华说从摇篮到坟墓,他必须和国家权力打交道,而和国家全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国家权力不受到约束,那是非常可怕的,人类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人们感觉到,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甚至可以动用他的国家权力、鼓动他的老百姓对外侵略、对外扩张,去消灭一个民族、消灭一个犹太种族的时候,人们感觉到国家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事实上,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他都在和国家权力打交道,西方国家有一个天使理论认为,在一个社会里面,老百姓不是天使,想想看,假如老百姓是天使的话,天使那么善良、天使那么好、天使从来不会干坏事,老百姓都是天使了,那还需要政府吗?还需要国家权力吗?不要了。但是我们都知道,老百姓不是天使,但是,掌握权力的官员是不是天使呢?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也不是天使,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如果没有行为规范,国家行使权力的官员也会腐败,也会违法乱纪,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其实是法制发展的规律。在人类历史上诞生的三门学科中,法学也好、医学也好、神学也好,其实它们只解决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医学是要消除一个人身体上的疾病、身体上的痛苦,神学呢?神学是要消除一个人精神上的痛苦、心灵的痛苦,法学呢?法学研究的法律就是要消除一个人在社会里面,人和人发生矛盾带来的痛苦,人和国家机关、人和国家权力打交道带来的痛苦。一个人在社会里面遇到这两种痛苦那该怎么办呢?我们说在长期的封建时代里面,我们看到民和官的矛盾,发生到最最激烈的地步时候,没有别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农民起义推翻政府,但是,今天我们说,即使一个人遇到痛苦,也不能拿出刀来找致害者。比如我们轰动全国的2003年4月,浙江大学的一位毕业生叫周一超,因为在体检过程中发现了乙肝小三阳,最后认定他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公务员录用,他一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当然,周一超被判处死刑。我们说,周一超被判处死刑那是罪有应得,因为当一个人遇到痛苦的时候,怎么拿出刀来寻找解决途径呢?甚至在西方国家,在历史上曾经承认过决斗的合法性,但是我们都知道,决斗也是一种野蛮的消除自己痛苦的方式。所以,在人和国家权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有痛苦,也应该想用法律的武器来消除自己的痛苦。
在我们国家,中国提出依法治国不容易,我们从刀口制度的法制,到三点水的法治,改了一个字花了20年的时候,大家都知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这十六个字,我们把它概括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所以我们以前街上有一条标语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到了1997年,我们党的十五大终于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三点水的法治国家,在这里面,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法制国家的方略。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依法治国的国是什么意思呢?我们说,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的国家机器,正因为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那就意味这国家机器的运转必须依据法律,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因为依法治国不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用的依据的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党也提出了以德治国,但是以德治国用的是所以的以,依法治国的依什么意思呢?我们说,依是依据的意思,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当我们对依法治国有了这样准确的理解之后,我们说,依法治国对它做一个准确的理解,就是它重在依法执权、重在依法执官。
其实,西方国家有一句法律格言论证了这个观点,叫做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治理国家的人自己必须首先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约束治国者的问题上,我们看到很多国家有一系列管理公务员的制度,其中,非常普遍的是我们大家看到的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宣誓,是公务员就职的时候,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承诺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要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当他就职的时候,必须向老百姓发出公开的承诺,我要遵守宪法、我要遵守法律。为什么要让公务员宣誓呢?我们说,宣誓就职这四个字始终联在一起,要么叫宣誓就职,要么叫就职宣誓,宣誓才能就职,就职必须先进行宣誓,因为宣誓意味着不仅要求老百姓遵守宪法和法律,更为关键的,是掌握权力的公务员自己首先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
比如我们看到美国的总统,无论是第一次当总统还是第二次当总统,他都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举行宣誓就职仪式,而他宣誓的誓词只有两句话,本人将忠诚地履行合众国总统的职权,并尽最大努力维护遵守并捍卫合众国宪法,这是我们看到,就职必须宣誓的典型例子。
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9项义务,而其中第一项义务就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事实上,我们的国务院人事部早在2002年就提出要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我想,公务员在就职的时候,举行隆重的宣誓仪式,向人民公开地承诺,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内化为他自己切实的行动,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扎实的基础。
此外,我们看到对于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对公务员的弹劾制度,我们国家也建立了对公务员的惩戒制度,甚至我们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罢免有关的公务员。在这里,我们说,弹劾是对政府官员和法官犯罪,或者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弹劾在西方国家甚至被称为生锈的手枪,这是一把手枪,只要扣动扳机它是要伤人的,但是正因为弹劾是一把手枪,非常厉害,所以我们看到西方国家这个制度也不是天天在行使。所以,弹劾又被称为生了锈的手枪,但是人们认为,这把手枪只要它存在就是价值,因为弹劾的存在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认为对待公务员纪律的弹劾制度,尤其是对待像总统这样的国家元首弹劾的存在,宁可置而不用,不可以弃而置。
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明确了对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如果公务员违反乱纪,他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可以追究他的行政责任,比如对公务员可以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对于违法式的公务员,或者应该承担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他要承担责任,为此,他必须引咎辞职,甚至对于一些由我们的人大选举、任免决定的公务员,我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罢免有关的公务员。所以在现代法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必须法治化,从而整个社会才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而摈弃人治的现象。
接下来我要谈第二个问题,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程和成就。首先我要谈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背景。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实际上,我们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就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尽快推行公务员制度,到了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提出要完善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到了党的十六大,我们提出要健全公务员制度,可见,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在我们国家是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且实施的。
在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员制度建立,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的新任务,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对经济基础发挥能动的反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干部人事制度,它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就没有与此对应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且开始逐步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了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务员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就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里,邓小平理论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指明了道路。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的文献里面,提出了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适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强调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提出关键改革在哪里呢?是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这些光辉的思想,为我们党的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三大提出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的分解,从而改变集中统一管理干部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也就是实行公务员制度。
这么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和更新,也为我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社会、舆论氛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大锅饭、官本位、铁饭碗以及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论资排辈等等旧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取而代之的是民主法制观念的成长,以及人们对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呼吁和追求,这种观念上的更新,反映在政府人事管理领域,就是迫切需要改变传统的、不合适宜的人事制度,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我们坚决地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实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贯彻四化方针,逐步做到干部法律上的约束,同时强调干部既是公仆,又是服务员。
在这里面,我们说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大背景使得我们国家建立公务员制度成了必然的要求。这一要求,反映在我们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调研、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大致从1984年开始到1989年为第一阶段,这第一阶段主要是以研究、草拟法规为工作重点,逐步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在这里面,1984年下半年,中央就决定加强干部人事制度的立法,将干部的升迁、选拔、考核、奖惩等等环节用法律固定下来,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决策,1988年3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经过了第一阶段的调研准备,从1989年开始,我们公务员制度进行了试点运行阶段,时间从89年到1993年,在这期间,我们边试点、边探索、边制定公务员条例,从1989年初开始,我们首先在国务院六个部门,也就是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1990年,又在黑龙江的哈尔滨市和广东的深圳市进行了试点,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内容。到了1993年,以公务员法的颁布为标志,我们进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第三阶段,也就是推行阶段。公务员制度,在这期间基本上建立了起来。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在1993年8月14号,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法从1993年10月1号开始实施,之后国务院召开了会议,对国务院制度的推行工作做了部署,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然后逐步加以完善。同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作为制度推进的依据,到1998年底,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入轨工作基本上到位,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中央以及省、地、市、县、乡五级政府机关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
第三阶段推行的基础,从1999年开始,我们进入了对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重点进行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系列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998年,我们国家的那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打基础,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16大的这一要求,为新世纪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03年5月24号,我们看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人才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这里,要着力建设党政干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以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党的十六大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方向。今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已经即将实施,将使得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全面实施起来。
在这里,第三个方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公务员法颁布以来,我们实施公务员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十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新举措不断、新气象层出,实现了由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干部人事制度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总体跨越,具体来讲,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成就就是打破了人治、健全了法治,1993年以来,我们国家制定与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的、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其中有13个暂行规定,有13个实施办法,以及一批规定和细则,由此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人治化的弊端,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方面,我们打破了统包统配的制度,实行凡进必考,凡进必考机制的建立,主要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处,或者叫公务员进口,在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上坚持公开考入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的五公开政策,要公开考入的政策、要公开录用的计划、要公开资格条件、要公开考试成绩,以及也要公开录用结果。我们都知道,公开、透明这是一种阳光政策,公开才能实现公正、才能实现公平。所以,录用公务员实行公开的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打破公务员人事管理神秘化的典型体现。由于实行玻璃房子里的这种公开的竞争,使得一大批优秀的人才得以走进公务员机关队伍里面来,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在都已经实行了公开招考,截止目前,我们国家共考公务员70多万人,在这70多万人中,值得我们高兴的是,我们看到农民,甚至有5000多人被招入到公务员队伍来,这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观念,身份观念,此外,我们还从非国有单位录用了4万多人,所以,凡进必考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一大标志。
第三方面,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打破了论资排辈,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这是在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楼梯口只有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才能保证人才脱颖而出,成为我们时代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实际上,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我们逐步推行了竞争上岗的制度,一大批人才脱颖而出,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一大创举。比如,从1999年到2002年,全国共有35.3万人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国务院部门从1998年开始就有30多个部委级的近2000个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其中司局级职位达到236个。
第四个方面,我们在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上,打破论资排辈,实行竞争,并且由于打破终身制,这样铁饭碗就没有了,由于打破终身制,所以我们的干部制度实行辞退、辞职制度。在人事制度的出口上面,表现的这一成就,实际上使得我们的公务员队伍能够新陈代谢。长期以来,机关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的疾病,开始被革除了,那些不干事、不尽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公务员被清理出公务员队伍,比如在我们国家,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共辞退国家公务员17875人,另外有28626人辞职。
第五个成就,就是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行考核制度。对于公务员,我们强调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际,所以,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纪、廉进行公开的评价和考核,并且将考核的结果同奖惩制度、工资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辞退制度等等具体的环节挂起钩来,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曾经激起了巨大的反响。目前,全国行政机关有98%的公务员参加了年度考核,近几年来,有208万公务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也有4000多人,因为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
第六个成就,就是我们在公务员实施方面,打破了正面激励不足,实施奖励制度,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他要奉献、他要服务,但是我们说,公务员的确需要有纪律的要求、有责任的要求、有义务的要求,但公务员本人也是一个劳动者,作为一个劳动者,他也有他的生活、有他的工资、福利等等,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打破了以前存在的正面激励不足的现象,对于公务员中的先进分子实施奖励制度。1996年以来,我们国家先后评选、表彰了人民满意的公务员80余人,先进集体40余个,全国有470名公务员获得了公务员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1.5万名公务员获得了部级荣誉称号,他们已经成为广大公务员学习的标杆。
第七个方面的成就,是打破内部封闭、推行轮岗回避制度。在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不应该是封闭式的,在我们国家,无论是领导之类的公务员,还是非领导职的公务员,无论是党政机关里面的干部,还是国有企业单位里面的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互相交流、互相调配。尤其是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进行轮管,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监督,也有利于他们的全面成长。推行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的时候回避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务员的工作环境,使得公务员能够在比较好的工作环境下成长起来。截止2002年底,在我们国家,共有80万公务员进行了轮岗,同时有3万多名公务员进行了任职回避。
第八个成就,打破就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开发机制。公务员作为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本,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基本建立了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以及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部培训体系,以出国、出境培训、学历培训等为补充,十多年来,我们国家开展的各类公务员培训,其中有1700多万人次,参加培训的比例已经由1996年的26%提高到2002年底62%,从而推动了政府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高。
第九个成就,我们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打破有权利无监督的现象,实行廉政约束机制。众所周知,不受监督的权利,就会导致腐败,甚至我们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还要赔偿,用权要受到监督,这是人类社会对国家权利的正确认识,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国家高级公务员,强调对他们进行各种法制化的监督,通过一系列的廉政约束机制,使得公务员能够廉洁从政、能够勤政、廉政。近年来,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纪律和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十多年来,共有15万公务员受到了各种行政处分,我们国家还颁布实施了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
第十个方面的成就,我们打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态,实行申诉控告制度。过去,我们忽视公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的权利保障,强调公务员奉献、强调公务员牺牲,今天我们逐渐意识到忽视个人权利保障的倾向必须得到扭转,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公务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权的行为,应该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对于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这六种处分,也为公务员提供了申诉究竟的途径。根据统计,我们国家对公务员实施申诉控告制度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287件,其中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占到20%。应该说,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在公务员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当然,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我们公务员制度的推行,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这里,我想就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做一简要的归纳。第一,立法层次比较低,权威性不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1993年10月1号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多了,但是10多年来,这部暂行条例还叫暂行条例,还在暂行。尤其是随着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出台,公务员暂行条例立法层次低的现实更加突出出来了,这种情况,导致了公务员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上的权威性,制约了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对于党政干部的管理如何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部由于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界定公务员的范围,并且实施严格的管理、严格的考核,这是我们必须制定公务员法的原因之一。
此外,我们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公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尚未实现统一,1993年制定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它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里面除了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把有关的党的干部、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来参照公务员暂行条例来进行管理,而且从十多年来的实践来看,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主要制度以及主要规定,对于这些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都是实用的,将其中一部分人参照管理,实际上不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不利益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三个问题,是在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中,一些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解决。比如说,我国现在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制公务员和非领导制公务员两个职务,这两个职务系列,使得公务员的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同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职务直接晋升的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很多年就已经没有晋升机会了。又比如说,针对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类别人员的分类考核、分类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权益保障机制也不够健全,这些问题都急需从法律上加以解决。
最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型成果,也需要法律加以确认。近些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以及一系列好的作风,比如说,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等等,改革过程中的这些新成果,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制度化,正因为有上述几方面问题的存在,我们说,制定公务员法就是非常必要的。
我在这里举几个例子,我们来看。刚才我们提到的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这个案子,我们在前面说,周一超被判处死刑那是罪有应得,但是这个案子也同时暴露一个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我们对于公务员的录用按照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是身体健康,但是什么叫身体健康呢?我们发现很多省市有它不同的做法,比如像浙江,浙江省的文件就明确规定,乙肝小三阳不宜录用,不宜录用,就意味这在浙江省看来,乙肝小三阳就是身体不健康了,有没有人认为小三阳是身体不健康呢?统计表明,中国人有多少有小三阳呢?1.2亿,也就是将近1/10的人身体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小三阳存在,但是在医学上,从来没有认为小三阳不能和共处、相处,所以,浙江省的这个文件非常明显,是值得怀疑的。当然,我们看到周一超在被判处死刑以后,浙江的1161名公民,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浙江省的文件,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以前在公务员录用上存在的问题。当然我们后来看到,浙江省已经废除这一文件。
再举个例子,湖南省益阳市民政局招的公务员,湖南省益阳市民政局招录公务员三名,其中考试第一名的公民,结果落不了,为什么呢?因为按照湖南省人事厅和卫生厅的文件规定,录取公务员男性必须身高1.6米才能当公务员,而这位经过体检的公民,他的身高正好是1.595,相差0.005。由于我们的民政部门拒绝录取,这位公民起诉到法院。想想看,身体健康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1.6米的要求是一个省的文件,1.6米才录取,就意味者在湖南省看来1.59就是身体不健康,有没有人在现实生活认为1.59是身体不健康呢?肯定没有。但是这一文件就是明确规定1.6米才能录取,当然,我们现在也看到,湖南省有关部门也已经废除了这一文件。
在以前存在的很多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这些问题也充分暴露了公务员制度需要更加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再比如说,2001年3月份,山东烟台牟平区对5名群众评议最差的公务员,分别给予降职或者辞退处理,该区还对一般干部实施末位淘汰制,实施末位淘汰管理的人员中,有14个人被免去行政职务,有83人参加了下岗培训。
实际上在公务员法的框架里面,即使要实行末位淘汰制,也必须和公务员法保持一致。因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辞退、公务员的辞职有明确的规定,末位淘汰制,如果这个末位仍然是合格的,这种淘汰恐怕就是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接下来我要讲第三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