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实施细则,监理,电气专业
电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大韩庄联合小学电气监理细则编制:审核: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目录一、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二、编制依据三、施工阶段工程进度控制四、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五、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六、质量预控重点七、电气专业旁站重点八、安全控制津南区大韩庄联合小学电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及专业
电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大韩庄联合小学
电
气
监
理
细
则
编制:
审核:
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7月
目
录
一、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
二、编制依据
三、施工阶段工程进度控制
四、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五、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六、质量预控重点
七、电气专业旁站重点
八、安全控制
津南区大韩庄联合小学
电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及专业工程特点
1.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津南区大韩庄联合小学
建设地点:
津南区大韩庄
建设单位:
天津星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河北鸿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天津天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勘单位:
天津市地质工程勘察院
施工单位: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工程位于津南区大韩庄,±0.00调整前为大沽高程4.100m,调整后±0.00为大沽高程3.900m总建筑面积15200平方米,其中地下(设备用房)200㎡、地上15000㎡(教学楼9343.21㎡、行政楼3586.01㎡、风雨操场及餐厅2037.33㎡、门卫16.78㎡、设备用房出口16.67㎡)。总建筑基底面积4761.45㎡(教学楼基底地面积2638.6㎡、行政楼基底面积1171.9㎡、风雨操场及餐厅基底面积917.5㎡、门卫基底面积16.78㎡、设备用房出口基底面积16.67㎡。建筑密度17.84%,绿地率38%,机动车位44L,自行车位330L.。本工程所有地上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二级,地下建筑耐火等地为一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屋面防水等级均为III级,外墙及屋面均为节能设计。
1、
教学楼为4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343.21㎡,檐口高度16.05M
2、
行政楼为3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586.01㎡,檐口高度12.30M
3、
风雨操场及餐厅为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037.33㎡,檐口高度16.75M
4、
门卫为1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6.78,檐口高度为3.70M
5、
设备用房为地下1层剪力墙结构,地上1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216.67㎡(其中地下200㎡,地上16.67㎡),檐口高度3.50M。
1.2专业工程特点
津南区大韩庄联合小学工程电气专业包括图纸中的通风空调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电视、电话、消防监控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工程。
二、编制依据
2.1主管部门和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
2.2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任务书,设计要求及市政条件资料
2.3现行的国家电气专业.行业设计规范和标准:
2.4国家颁发的现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5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及市政条件资料
2.6现行的国家电气专业·行业设计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2.7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
2.8监理规划、委托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
2.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1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2.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
2.12《民用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2.15《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2.16《智能化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50/T5006-1999)
2.17《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2.1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2.19《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规范》(GB50198-94)
2.20《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2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J01-611-2002)版
2.22《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
2.23《智能技术标准》(GB/T50314-2000)
2.2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2.26《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范》(DBJ50-060-2006)
2.27《建筑施工安全检测标准》(JGJ59-99)
2.28《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法规、规范等》。
2.29其它有关国家及地方的现行规程、规范监理大纲.委托
监理合同文件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文件。
三、施工阶段工程进度控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6.3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进度计划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3.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审核是否满足总工期控制目标的要求,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
3.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主要审核为保证工期,充分利用时间、空间以及能保证“全天候”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
3.4审定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计划及进场时间,是否满足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3.5建立反映工程进度状况的监理日记,如实记载每日形象部位及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同时如实记载影响工程进度的各种因素,并注明天气情况,起止时间。
3.6督促供货单位将其材料、设备、构配件及时供货到施工现场。
3.7工程进度的检查:审核施工单位每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重点审核如下事项:
3.7.1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
3.7.2形象进度、实物工程量与工作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一致性。
3.7.3如出现工期拖延应分析拖延原因,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纠正措施,修订进度计划,并审查其可行性。
3.8协调本专业与其他专业间的相互配合,督促及时办理中间交接手续。
3.9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呈报的月完成工程量,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署处理意见。
3.10按时参加由总监组织的监理例会,督促上次协调会执行结果的检查,分析未解决问题的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11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总监报告本专业工程进度情况,针对存在的电气工程实际问题,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
四、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1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过程款支付工作:
4.1.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1.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
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5.7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证据。
4.3熟悉图纸设计要求,查明执行何种规范、标底书。分析合同价构成因素,明确工程费用最容易突破的部分和薄弱环节,从而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4.4按合同规定及时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及配合要求,避免造成违约和对方索赔的条件。
4.5认真协助总监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4.6督促业主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按期、保质保量供货到现场。
4.7关于变更洽商
4.7.1审核《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内容符合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
4.7.2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执行;
4.7.3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否则导致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4.7.4设计变更洽商应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签认方可生效;
4.7.5在办理变更洽商时土建、水、电各专业应相互沟通,以免对其它专业造成不利影响或困难,必要时应进行会签;
4.7.6《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及时反映在施工图纸上;
4.7.7《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费用较大时,要事先和建设单位协商。
4.8根据施工单位的申报对质量和工程量进行计量,及时签认(扣除管道试压、保温、设备调试等未完项目)。
4.9完善价格、信息制度,及时掌握国家及地方政府调价的范围和幅度。
4.10定期向总监、业主报告工程投资动态情况。
4.11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费用超支分析,并提出控制费用突破的方案和措施。
五、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6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专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8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3督促施工承建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责任要落实到人。督促施工总包单位管理人员及技术工种应持证上岗,在正式开工前承建单位须将上述资料报监理备案。
5.4督促承包单位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三检”中应有书面记录并签字齐全,并经常对“三检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5重要的分项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填写施工方案报审表,并经我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后方可施工。主要审核专业方案以下内容:
5.5.1审核设计方案中电源、电压等级、电源数量、切换方式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
5.5.2审核设备造型、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满足工程要求,核查有无建设部明文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5.5.3审核设备布置、房间尺寸高度满足设备安装要求,设备操作、维修距离、安装方式是否符合规范和有关标准规定。
5.5.4审核线路敷设以及敷设方式和部位符合规范规定,线路与其它专业管线交叉点标注是否明确,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5.5.5审核电缆桥架安装部位和标高是否满足使用功能,安装方便与否
。
5.5.6审核新技术、新材料的选用,有关鉴定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是否齐全。
5.5.7审核标准图、通用图选用是否适宜以及承包单位是否便于采购和满足施工使用的要求。
5.6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逐级落实质量责任制,并要求施工单位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5.7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提出改进意见。
5.8材料控制及材料报验
5.8.1审查《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5.8.2审查材料准用证、出厂质量证明或合格证、材料厂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5.8.3审查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以及当地建委科技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熟悉相应的规程和标准;
5.8.4对进场材料进行品种、规格
、标志、外形尺寸检验;
5.8.5对重要的设备以及电气材料应会同建设单位考察生产厂家;
5.8.6签认《工程物资进场报验表》;
5.8.7检查总包单位材料采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材料采购。凡实行使用认证和供应资质认证的产品,其采购渠道应符合重庆市建材产品使用认证和供应资质认证,不得采购使用未通过认证和供应资质认证的流通单位供应的产品;
5.8.8凡报验的材料,验收不合格不得擅自安装使用;
5.8.9如果在成品中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将暂停施工,听候处理;
5.8.10电工产品的合格证,认可证明,检定证明应符合重庆市或军队资料管理规程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5.8.10.1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厂名、出厂日期,尤其是还必须有厂检验部门和检验人员的签字和盖章;
5.8.10.2抄件或复印件必须有(复印件)单位的红章外,还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和抄件人签字,并注明时间。
5.8.11必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有关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原件;
5.8.12所有质量证明资料必须字迹清楚,签字齐全,不得有任何涂改迹象;
5.8.13材料报验程序:
5.8.13.1订货前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提供产品样本或使用说明书,有关质量证明资料以及产品样品,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订货;
5.8.13.2承包单位填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附有关质量证明文件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验;
5.8.13.3材料进场24小时内应通知监理验收。
5.8.14应报验的电工产品和材料:配电柜、配电箱、电度表箱、各种导线保护管、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各种接线盒、灯具、电话组线箱、电视前端箱、电视用户终端、消防产品、电话线、电视电缆、冷热镀锌扁刚、冷热镀锌圆钢等;
5.8.15各种电工材料报验时所需的质量证明资料:
5.8.15.1开关插座
5.8.15.1.1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产品认证合格证书
5.8.15.1.2产品合格证。
5.8.15.1.3设备上应带有认证标志(CCC
标志
)
5.8.15.2配电柜、动力和照明配电箱、电度表箱
5.8.15.2.1产品合格证
5.8.15.2.2安全生产许可证
5.8.15.3灯具
5.8.15.3.1合格证
5.8.15.3.2生产许可证
5.8.15.3.3安全出口灯,应急灯等应有消防证明
5.8.15.3.4强制认证(CCC
标志)
5.8.15.4电线和电缆
5.8.15.4.1合格证
5.8.15.4.2电缆应有生产许可证
5.8.16.4.3防火电缆电线还应有消防证明
5.8.15.5电视电缆和电视用户终端
5.8.15.5.1生产许可证
5.8.15.5.2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器材入网认证证书
5.8.15.5.3根据规定的检测机关的测试报告
5.8.15.5.4合格证
5.8.15.6冷热镀锌扁刚、冷热镀锌圆钢、线管等需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5.9工序交接检查,坚持上道工序不经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5.10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隐蔽前,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专职检查员检查,检查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检验,待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隐检工程包括:直埋于地下或工程中,暗敷设于沟槽、管井、吊顶及不进入的设备层内的管道和设备。
5.11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在其验收记录表上签署意见。
5.12工程变更,报监理部审核后,再发给施工单位执行。
5.13行使质量监督权,有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监理工程师提出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发停工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施工并组织整改。
5.13.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5.13.2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采取一定措施但效果不好继续作业的;
5.13.3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者;
5.13.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5.13.5擅自将电气工程转包;
5.13.6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者;
5.13.7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贸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5.14行使质量否决权,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5.15认真记录监理日记,记录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等详细情况;
5.16组织现场协调会;
5.17签署有关质量,技术方案原始凭证,最后报总监核签;
5.18审核竣工图及其它技术文件资料;
5.19重要部位易产生的质量问题及预控措施(见附表);
5.20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建档。
六、质量预控重点
6.1基础和主体结构电气施工质量控制重点
6.1.1防雷接地及等电位连接
6.1.1.1电源进线处与接地极连接,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与建筑物的等电位连接,执行《接地装置安装》及《等电位联结安装》规范的有关部分条文;
6.1.1.2用扁钢连接必须三面施焊,搭接长度应大于其宽度的二倍;
6.1.1.4所有现场施工焊缝须饱满,无未焊透现象,无明显夹渣咬肉现象;
6.1.1.5管道焊缝药渣须清理干净,并刷两遍防腐漆。
6.1.2进户线保护管路的敷设
6.1.2.1进户管路的焊接应双面施焊,严密饱满,药皮清理干净;
6.1.2.2进户管路都应做好接地;
6.1.2.3进户管路的内外壁应有良好的防腐处理;
6.1.2.4进户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6.1.3配管工程
6.1.3.1镀锌JDG管的壁厚不应小于1.6毫米;
6.1.3.2埋入砼内的管路其弯曲半径应等于或大于其外径的10倍;
6.1.3.3采用专用套管连接,连接时应抹导电膏,与线盒连接处应用爪型垫坚固;
6.1.3.4钢管的保护地线应完整不间断,即每条配电线路的保护管应连接成一根不断的导体。跨接地线的规格应符合要求,其搭接焊长度应不小于圆钢直径的6倍;
6.1.3.5事故照明、安全出口灯、人防以及公共照明线路的保护管一律采用焊接钢管,不得采用PVC管,且保护层厚度应大于30毫米;
6.1.3.6埋入砼内的钢管应切实作好内防腐,刷两道防锈漆。
6.2关于分项/分部工程报验注意事项
6.2.1分项工程验收:
6.2.1.1承包单位一个检验批或分项工程完成并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对报验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6.2.1.2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即签认认可;
6.2.1.3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由承包单位整改后重新进行验收。
6.2.2分部工程验收
6.2.2.1承包单位分部工程完成后,填写《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报验表》;
6.2.2.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已签认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签署验收意见;
6.2.2.3监理工程师坚持承包单位不自检,资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不予验收的原则;
6.2.2.4一次验收不合格,监理将签发《不合格项处置记录》,承包单位整改并自检合格后再进行第二次验收;
6.2.2.5分项工程报验及验收可分层分段进行;
6.2.2.6监理工程师对下列分项工程不予验收:
6.2.2.6.1不符合设计图纸的;
6.2.2.6.2有变更洽商而不按变更洽商施工的;
6.2.2.6.3不符合施工合同或有违约的。
6.3强电系统安装工程质量控制
6.3.1质量控制要点:
6.3.1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标准参数选用不当;
6.3.2设备材料是否选用淘汰产品;
6.3.3设备布置维护问题是否合理;
6.3.4线路敷设方式和部位设计是否合理;
6.3.5电缆桥架安装位置不当,过墙预留洞遗漏;
6.3.6选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
6.3.7设备图纸尺寸是否准确。
6.3.2质量预控措施:
6.3.2.1核查电源数量符合负荷级别要求;
6.3.2.2核查变配电所位置于负荷中心,变压器台数、容量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6.3.2.3核查设计标准、设计参数符合有关规定与建筑物等级协调;
6.3.2.4核查设备、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3.2.5核定房间尺寸、标高、设备操作距离和维护距离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6.3.2.6核定线路敷设方式,座标位置和标高符合现场状况和技术要求与相关专业会签齐全,管线交叉合理、间距符合要求;
6.3.2.7核查电缆桥架走向,标高合理,预留洞、预埋件齐全;
6.3.2.8核查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相应的标准规范。
七、电气专业旁站重点
7.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进场的检查;
7.2电气系统接地检测;
7.3电气系统通电试验;
7.4消防监控系统联动试验;
7.5电视、电话调试、检测。
八、安全控制
8.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条列。
8.2监督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并以此进行安全施工,杜绝违规作业。
8.3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并在施工设备开始使用前将合格证明文件报监理备案。复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临时用电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材料、设备、报验手续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8.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工作,发现违规作业和安全隐患应指令施工单位整改。
8.5督促施工单位随时清理现场,做到随做随清,保持工完料尽场地场清的文明施工现场。
8.6施工垃圾不得随意乱堆、乱放,应堆放到施工现场指定的地点。
8.7注意施工环境保护,减少施工噪音。
8.8施工人员必须牢记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8.9检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帽带。
8.10检查高空作业时是否系好安全带,挂好安全绳。
津南区大韩庄联合小学项目监理部
2011年
7月
19
篇2: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乐山市,实施细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府办发【2010】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和在本
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乐府办发【2010】7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和在本市就读的外地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可自愿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由高校统一组织,在9月1日至12月20日开学时收缴。新入学大学生需缴纳当年9月-12月以及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高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属学校或托幼机构集中组织参保缴费。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在册学生和在园幼儿医疗保险费收缴和参保信息登记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学校或托幼机构所属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二)其他城乡居民和学生儿童在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社会保障所负责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和参保信息录入等工作,并按时将收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存入所属区(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第五条
城乡居民参保时,属于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的参保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社会保障所(站)根据当年民政、残联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在参保人员申报登记时先进行身份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城镇6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应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相关证明。
第六条
在学校参保的特殊困难对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低保家庭学生应提供《乐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和领取低保费的凭证。
(二)重度残疾人(学生)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按照参保人员城镇户籍、农村户籍的实际参保人数,从原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渠道申请。
第八条
高校大学生的政府补助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十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不予支付范围、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乙类药品及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先付比例,特殊和一次性医用材料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个人先付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起付线标准按10%逐次降低,但最低不应低于住院起付线规定标准的50%。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发生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精神病专科治疗等重大疾病,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起付线就高计算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含大学生)和儿童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的手术、放疗、化疗住院费用,不分医院等级,第一档缴费的本市按70%支付,异地按50%支付;第二档缴费的本市按85%支付,异地按75%支付。
第十四条
特殊疾病门诊按照分类管理、申报审批,定点治疗和病种绑定治疗药品的原则管理,具体如下:
(一)病种分类。特殊疾病门诊按病种分为A类(门诊慢病)和B类(门诊大病)两类:
A类病种包括: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精神病;癫痫;震颤麻痹症;结节病;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席汉氏综合症。
B类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限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二)特殊疾病门诊待遇
A类特殊疾病报销不分本地异地,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年报销限额分别为:一档150元、60%、1000元;二档150元、70%、1200元。起付线标准、支付比例、年报销限额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B类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其中恶性肿瘤手术、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费用,统筹支付比例不分医院等级,第一档缴费的本市按70%支付,异地按50%支付;第二档缴费的本市按85%支付,异地按75%支付。起付线按住院起付线规定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不同等级医院,就高补差)。其余病种,本地按享受待遇档次在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基础上增加5%,但最高不超过85%;异地报销比例、起付线标准按异地住院标准执行。
(三)特殊疾病门诊的申报审批、定点治疗、病种绑定治疗药品管理、就诊治疗及费用结算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异地就医及转诊按以下规定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或转往异地治疗,原则上选择当地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统一执行异地报销标准。
(二)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或异地转诊就医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电话告知有关病情、诊断、就诊医院科室、床号、医保(医务)科电话等情况,以便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三)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1、经本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的专科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
2、本地无条件检查或无条件、无能力诊治的危重病人。
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成都市内定点医院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儿科)、四川省红十字会肿瘤医院。
(四)参保人员不论在市境内转诊治疗,还是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治疗的,住院起付线按规定就高计算一次。
(五)大学生在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乐山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本地住院标准结算。
(六)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或转往异地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全额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户口薄、医疗保险卡)以及出院证、费用清单、出院结算发票等资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分娩、剖宫产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外伤住院审批和就医结算
(一)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本地住院在就诊医院领取《申报表》并如实填写,异地住院治疗后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申报表》并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或社区、乡镇(村组)盖章确认后,按时交就诊医院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就诊医院诊治科室会同医院医保科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报销。
(三)以下情形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1、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2、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交通事故(有第三责任方)、医疗事故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3、其他有第三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
第十七条
普通疾病门诊统筹管理
实行定点就诊、属地管理。市境内二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确定为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管理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参保登记时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确定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报销部分费用。
(二)参保人员到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或医疗保险卡)直接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普通门诊统筹支付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三)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异地(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参保居民,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持身份证、门诊发票、处方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四)普通疾病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与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签订门诊医疗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及履行协议奖惩条件。
(五)乡镇卫生院(中心)委托有条件的村卫生室作为参保人员的就诊治疗点,代参保人集中到乡镇卫生院结算费用,具体办法由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
(六)高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按原高校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账户余额,须先使用完后才能按规定报销普通疾病门诊费用。
(八)普通门诊统筹的支付比例、支付限额等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限价结算管理,其病种及限价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分娩和符合医学指征的剖宫产住院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符合医学指征的剖宫产住院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新生儿在出生当年住院的,以参保母亲身份登记办理入出院手续,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包括生活及预防保健类的其他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享受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止。母亲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婴儿,可在出生90天内凭户籍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并享受全年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发生特殊疾病门诊、普通疾病门诊等治疗时,凭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学生儿童凭户口薄、医疗保险卡)办理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含不属报销范围的自费、起付线、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个人首付费用以及按统筹支付比例结算后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等)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形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结算:
(一)参保人员出院后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超过12个月)未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的;
(二)参保人员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期为参保缴费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
连续不间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结算,年末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办理中途暂结账,中途暂结账以后发生的费用按次年标准计算并纳入次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起付标准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础信息按参保人员的户籍类别分别标识,各类财务和业务数据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进行分类统计,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厅要求分别报送月、季、年报表。基金核算仍执行原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核算,基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确定,以预缴费当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如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可按医保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第二十八条
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保留至2011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与《试行办法》同时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篇3: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宜昌市,实施细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宜昌市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及宜昌开发区)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在市城区区域内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市城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及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的具体事务。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检查、督办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及学校按各自职责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稽查处(以下简称市征稽处)的主要职责
:
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资格审查、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和到账处理;
2、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的相关工作;
3、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统计工作;
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及参保业务培训,受理参保人员的政策咨询和缴费查询;
5、每年根据居民参保缴费情况,拟定下年度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计划;
6、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7、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医保处)的主要职责
:
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结算及相关统计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的情况,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3、负责定期报送或公布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4、提出改进和完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5、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
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2、负责参保人员信息数据库维护;
3、负责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管理;
4、协助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其它相关工作。
(四)社区、学校的职责
:
1、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2、做好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及参保缴费的公示工作;
3、处理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日常事务工作,具体办理辖区内
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4、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社区信息平台的管理工作;
5、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医疗保险工作情况;
6、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缴费
第四条
居民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以社区和学校为单位进行。非在校学生以社区为单位、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
社区、学校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相关证件或资料到市征稽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学校)登记备案表》;
(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社区名称证明;
(三)学校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应一次性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校学生从当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每个保险年度开始之前两个月为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
一般居民从2008年6月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6、7两个月缴纳2008年6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2008年11、12两个月缴纳2009年1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从2008年8月开始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8、9两个月缴纳2008年10月至2009年9月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2008年参保的缴纳6月至12月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以核定时的参保身份为准。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校学生除外),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所在社区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以下简称困难老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婴幼儿提供出生证和法定监护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
(六)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暂住证》。
社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当月10日前)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后,报市征稽处进行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社区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通知参保居民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向已缴费的居民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社区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市征稽处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险证》,并发放给参保居民。
社区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核,经复核后报市征稽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持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者除外)、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到所在学校填写《宜昌市城镇居民__年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特殊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重度残疾人员提供由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应及时将自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资料和表格进行收集汇总后,报市征稽处进行审核。
学校根据市征稽处审核后反馈的信息,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开具《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
学校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当月25日前)到市征稽处办理单位申报核定,凭市征稽处开具的《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审核单》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税局缴费,取得《税收通用缴款书》,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市征稽处进行到账处理,向市征稽处领取《社会保险证》,并发放给参保学生。
学校要及时将参保缴费人员的基础信息录入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证件、表、册报市征稽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社区、学校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对象提供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残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困难老人和三无人员提供的
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分类。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参保范围,属于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的经公示无异议,并经市征稽处审核后,按规定确定其缴费标准。对不符合参保条件以及不符合低保对象、重残人员、困难老人、三无人员标准的予以纠正。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参保时应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自愿补缴的,可以补缴,但必须根据变更后的身份按一个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不得重复参加政府举办的多种医疗保险。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具体按《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宜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
法》执行。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已参保并缴费的,不办理退保、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遗失的,应及时到社区、学校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或补发手续。
(一)参保居民从本统筹地区迁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从次年起按迁入地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终止原统筹地区医疗保险
关系。
(二)参保居民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由其家属或委托人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相关证明到社区、学校提出申请,社区、学校到市征稽处办理注销。
(三)参保居民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止,刑满释放后可以继续参保。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居民从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新生儿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参保后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并缴费满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居民因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由于缴费期不同断保续保的,不实行3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进行大病门诊医疗时,须持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出具社会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确诊所患疾病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需住院治疗的应收治住院。患者住院期间应当预付部分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
低保对象实行惠民医院首诊制度,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诊治时还应提交经当年核定有效的《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因惠民医院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确需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疗的,由主治医生及时提出转院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同意,报市医保处备案,可转到惠民医院的对口转诊医疗机构或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享受惠民医院减免优惠后,医疗保险基金再按《宜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比例支付。减免优惠和报销之和与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相比不足80%的,其差额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差。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服务项目、设施及安装植入性材料、人工器官时,应书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亲属签字同意。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主动提供每日费用明细清单,以便患者或其亲属了解费用开支情况。
第十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优先使用甲类药品、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使用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必须经主治医师签字,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使用。
在国家、省无统一诊疗项目目录前,一般诊疗项目、一般服务项目、一般设施费用暂按《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的甲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执行;特殊诊疗项目、特殊服务项目、特殊设施费用按《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中的乙类诊疗、服务项目及设施费用执行。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少年儿童住院按《宜昌市疾病质量控制标准》和增补病种进行管理(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附后)。少年儿童增补病种目录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少年儿童必须使用的治疗性药品,按照《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7号)执行,其规定的增补药品,视同乙类药品报销。执行中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采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必须符合检查指征。不符合检查指征,定点医疗机构要求检查,或符合检查指征,但已明确诊断而重复检查的,检查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不符合检查指征,参保居民要求检查,或符合检查指征,但已有明确诊断、参保居民要求重复检查的,检查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居民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时,应将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居民。参保居民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自定点医疗机构通知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付;应当出院而定点医疗机构未通知的,所新增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出院带药量标准为:急性病不得超过7日,慢性病不得超过15日。因疾病疗程确需增加带药量的,须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征得市医保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参保居民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本人按规定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后,其余部分由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住院的,在一个保险年度结束时必须做年终转结,跨年度的住院费用分开累计计算。如上一个保险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未超过最高限额的,起付标准按入院时间所在的保险年度支付;如已超过最高限额的,则应另支付新保险年度的第一次起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
参保居民当参保身份由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变为在校学生或由在校学生变为其他居民时,其保险年度随参保人员身份的变化而转变,起付标准、统筹支付金额按变化后的身份对应的保险年度进行支付与累计;若在校学生为低保对象或重残人员的,按照在校学生的保险年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参保居民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宜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疾病质量控制标准》且生命体征不正常、不宜搬动的病情时,所发生门诊急救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九条
参保居民患病住院治疗因病需转诊的,原则上限于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转诊,若确需转外住院,应由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填写《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经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医保处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方可转往市医保处指定的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诊原则:转上不转下,先省内后省外,转诊医疗机构必须是转诊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危、急、重患者可先行转诊,但必须在7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对主要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坚决杜绝乱收费。坚持验证诊治制度,切实做到证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钱“五相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等欺诈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参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临床处置中,实行居民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药品告知制度,减轻参保居民自付项目和自付药品负担。
第三十一条
市医保处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共同探索公平合理的费用结算机制,既要考虑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又要考虑促进定点服务单位发展,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医保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等内容的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协议和《宜昌市城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试行办法》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对违法违纪及构成犯罪的行为,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学校及社区经办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监督。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参保人员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并由有关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等违反物价收费规定,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居民个人负担的;
(二)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项目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弄虚作假,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和侵害参保人利益的。
第三十六条
参保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发生的金额,停止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转借他人就诊或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四)其它违反居民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门诊费用统筹管理具体办法待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后,再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宜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少年儿童医疗保险增补病种目录
1、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2、新生儿呼吸暂停
3、新生儿黄疸(合并脑病)
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5、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征(新生儿硬肿症)
6、新生儿脐炎(合并严重感染)
7、新生儿巨细胞病毒感染
8、新生儿衣原体感染
9、新生儿先天行弓形虫感染
10、新生儿低钙血症
11、手足口病
12、营养不良(中度或者重度)
13、维生素D缺乏性抽搐症
14、皮肤粘膜淋巴结综合症(川崎病)
15、水痘(有合并症)
16、幼儿急疹(有合并症)
17、高热惊厥
18、瑞氏综合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