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合作协议(T1) 本文关键词:商户,合作协议,T1
商户合作协议(T1) 本文简介:商户合作协议(T+1)协议编号:商户合作协议甲方(商户):乙方(汇通):汇通宝有限责任公司本协议由双方于2011*年*月*日签订于(市)商户合作协议甲方(商户):经营地址:身份证号码(仅个人商户填写):身份证地址(仅个人商户填写):乙方(汇通):汇通宝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03
商户合作协议(T1) 本文内容:
商户合作协议(T+1)
协议编号:
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商户):
乙方(汇通):
汇通宝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由双方于
2011*年*月*日签订于
(市)
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商户):
经营地址:
身份证号码(仅个人商户填写):
身份证地址(仅个人商户填写):
乙方(汇通):
汇通宝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03号华天国际广场3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双方遵照执行。
一.
甲方基本信息
l
公司类型:
l
行业类别:
l
主营业务:
二.
乙方基本信息
l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l
行业类别:
支付服务行业
l
主营业务:
汇通卡的发行与受理、供应链管理服务
三.
定义
3.1
本协议中的“汇通卡”是指乙方发行(或乙方与其他合作机构联合发行)的含有乙方企业Logo并用于持卡人消费结算的磁条卡、芯片卡,以及使用乙方储值账号作为支付工具的其他支付介质(如手机通宝卡、手机支付卡)。
3.2
本协议中的“签约网点”是指甲方与乙方商定开展销售(或服务)合作的营业门店或其他营业场所(具体以附件“签约网点清单”为准)。
3.3
本协议中的“汇通卡客户”是指持有(或使用)汇通卡并在各签约网点刷卡消费的用户。
3.4
本协议中的“汇通POS机”是指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合作机构)提供(或安装)在各签约网点、用于汇通卡客户消费刷卡的POS终端设备。
3.5
本协议中的“刷卡交易款项”是指汇通卡客户购买甲方产品(或服务)时通过汇通POS机刷卡结算的消费总金额。
3.6
本协议中的“汇通卡佣金”是指因乙方向甲方推荐汇通卡客户购买甲方的产品(或服务),乙方按汇通卡客户刷卡金额及一定比例向甲方收取的销售(或服务)佣金。
3.7
本协议中的“书面方式”是指乙方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传真、短信、纸质文件、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甲方传达业务信息的方式。
四.
合作内容
4.1
甲方委托乙方选择购买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消费用户,帮助甲方拓宽产品(或服务)销售/推广渠道,扩大产品(或服务)销售规模。
4.2
甲方存在与产品(或服务)销售/推广相关的服务需求(如:市场分析、客户管理、账户管理、资金服务、结算服务、报表服务等),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服务需求,向甲方提供与此相关的各种管理及增值服务。
4.3
乙方向消费者发行汇通卡,并在甲方各签约网点安装汇通POS机,甲方向汇通卡客户销售产品(或服务),汇通卡客户通过汇通POS机刷卡结算购买甲方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款项。
4.4
双方按汇通卡客户在各签约网点刷卡消费的金额定期结算刷卡交易款项,具体结算方法以本协议之“结算条款”为准。
五.
产品(或服务)价格
5.1
甲方销售给汇通卡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由甲方自主确定,乙方不承担与该价格相关的责任和风险。
5.2
甲方销售给汇通卡客户的各种产品(或服务)
应明码标价,汇通卡客户至少可以和甲方其他客户一样正常享有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优惠。
六.
产品(或服务)交付
6.1
汇通卡客户在各签约网点购买任何产品(或服务),由甲方负责直接向汇通卡客户交付该等产品(或服务)。
6.2
甲方承担与销售给汇通卡客户产品(或服务)交付相关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七.
结算条款
7.1
刷卡交易款项
7.1.1
双方约定按
T
+
1
方式结算,即交易后
1
个工作日内(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
,乙方将刷卡交易款项支付给甲方。
7.1.2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汇通卡佣金及其他各种费用,由乙方从应支付给甲方的刷卡交易款项中等额扣除。
7.2
汇通卡佣金
7.2.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汇通卡佣金:
7.2.1.1
按汇通卡客户月度刷卡消费总额×固定比例
%计算
7.2.1.2
按汇通卡客户月度刷卡消费总额分段确定汇通卡佣金比例,即:
消费总额≤
万元时,汇通卡佣金=消费总额
×
%;
万元<消费总额≤
万元时,汇通卡佣金=消费总额
×
%;
万元
万元时,汇通卡佣金=消费总额
×
%。
7.3
POS机押金
7.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汇通POS机押金
0
元/台。
7.3.2
双方终止协议后,乙方收到从甲方完整拆除的汇通POS机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将POS机押金余额无息退还给甲方。
7.4
结算时间
7.4.1
双方约定汇通卡结算的日切时点为24:00:00,双方每天均以此时点的交易截止数据作为一个完整的交易工作日进行交易数据清算。
7.4.2
双方约定每
月
对账结算,即:双方按每一个完整的自然月作为一个独立的结算期间进行报表对账及款项清算。
7.4.3
数据差错处理:如果双方对结算周期内的交易清算数据存在差错异议,应将乙方汇通卡管理系统的交易流水导出,与甲方销售管理系统中记录的以汇通卡结算的销售流水进行比对,查找差错原因并据实消除差错异议;若据此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应以该期间打印存档的汇通卡交易凭证汇总统计金额为准,但该期间打印的汇通卡交易凭证张数及流水号应以乙方汇通卡管理系统数据为准,若甲方对汇通卡交易凭证保管不善或丢失毁损,导致的金额差异损失由甲方承担。
7.4.4
每月
8
号(如适逢节假日,则顺延至最近的一个工作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月刷卡交易款项、汇通卡佣金等结算、对账报表,并向甲方提供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与汇通卡佣金相关的发票。
7.5
结算账户
7.5.1
甲方指定的结算账户:
甲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与乙方进行刷卡交易款项及汇通卡佣金等款项结算:
l
账户名称:
l
开
户
行:
l
账
号:
7.5.2
乙指定的结算账户:
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户与甲方进行刷卡交易款项及汇通卡佣金等款项结算:
l
账户名称:
汇通宝有限责任公司
l
开
户
行: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富力中心支行
l
账
号:
120907211310902
八.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承诺汇通卡客户既可享有
(优惠待遇),还可享有不低于甲方其他客户的同等待遇,并且甲方不得向汇通卡客户另外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投诉和损失,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
8.2
甲方应确保销售给汇通卡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符合计量、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知识产权等相关法规要求,若因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投诉、索赔、诉讼、行政处罚等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8.3
甲方应为乙方安装汇通POS机提供场地、收银台、电源等必要的支持,协助提供汇通POS机专用收银通道,并同意乙方在收银台及收银通道等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受理汇通卡(包含汇通卡名称和种类)的通告及其他宣传材料。
8.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汇通POS机进行书面签收,并确保汇通POS机每天在营业时间内正常开机工作,且应确保所有汇通卡客户均通过汇通POS机刷卡结算;若出现汇通POS机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指定人员上门检修处理。
8.5
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流程及要求规范操作汇通POS机,并妥善管理及使用操作密码,若因甲方对汇通POS机及/或操作密码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6
甲方应妥善保管汇通POS机,注意防潮、防火、防盗、防损,若因甲方保管或操作不当导致汇通POS机毁损、遗失,甲方应按
5000
元/台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可由乙方直接从POS机押金或刷卡交易款项中扣除。
8.7
汇通卡客户刷卡消费时甲方应通过汇通POS机打印纸质交易凭证,并由汇通卡客户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确认;甲方应妥善保存通过汇通POS机交易终端打印的所有交易凭证(包括手刷凭证),甲方对该交易凭证自交易之日起应至少保存12个月,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投诉、纠纷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8.8
汇通卡客户若购买甲方产品(服务)后发生退货,甲方应将等值资金退回原汇通卡卡内,不得向汇通卡客户支付现金。
8.9
汇通卡客户在各签约网点购买产品(或服务)时,由甲方直接向汇通卡客户开具符合现行法规要求的发票。
8.10
甲方应对汇通卡客户交易数据进行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该等交易数据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九.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应确保发行的汇通卡符合现行法规要求,并确保汇通卡安全、有效;若因乙方发行的汇通卡存在合法性和安全性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9.2
乙方应确保汇通POS机功能及与此相关的交易系统数据准确、安全,若因汇通POS机本身的功能问题及与此相关的系统数据准确性及安全性问题导致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或开放)汇通卡在甲方各签约网点的系统消费查询权限,并可由甲方自助查询、下载、打印对账结算报表。
9.4
乙方负责汇通POS机维护、检修及POS机操作指导,甲方应充分配合乙方不定期开展与汇通POS机操作相关的收银培训工作。
9.5
乙方负责确保汇通POS机设备正常运行,如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甲方营业网点检修。
9.6
双方终止合作后,乙方有权及时拆除、收回甲方各营业网点的所有汇通POS机。
9.7
乙方有权对甲方受理汇通卡的情况及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汇通卡交易安全、流畅。
9.8
乙方应对汇通卡客户在甲方的交易数据进行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等交易数据擅自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十.
保密条款
10.1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双方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0.2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在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将对方的商标或名称作为宣传资料),但不能以法律禁止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十一.
违约责任
11.1
双方应按本协议“结算条款”之规定及时向对方清算、支付各种结算款项,在对方完全遵守协议的前提下,若因违约方延迟付款,守约方有权每日按未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向对方收取违约金。
11.2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存在违约给对方或与对方相关的第三方(如汇通卡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
协议附件
12.1
双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或其他个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共同附件。
12.2
《签约网点清单》等附件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
合作期限及协议终止条件
13.1
本协议合作期限自
2011*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2
合作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经另一方书面提出整改要求,30天内仍未达到协议及整改要求之规定,守约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3.3
每一合作期限届满时若任意一方拟不再继续合作而终止协议,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前
30
天内书面通知对方;若在合作期限届满前
30
天内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相当于本协议的合作期限。
13.4
双方终止协议时,应对所有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对账,并在协议到期终止或守约方依法提前终止协议后
5
个工作内,将经过双方确认的往来余款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本协议指定的账户。
十四.
协议生效
14.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有争议,可向协议实际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
本协议壹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0-28808500
附件一
签约网点清单*年*月*日
序号
营业场所简称
营业场所具体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审核,双方对以上信息确认无误。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第9页,共9页
篇2:分期商户准入标准及申请材料(针对家装及建材类)
分期商户准入标准及申请材料(针对家装及建材类) 本文关键词:家装,准入,商户,申请材料,建材
分期商户准入标准及申请材料(针对家装及建材类) 本文简介:建行安居分期商户准入标准及申请材料一、分期商户准入标准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机构;2.商户持续经营时间满三年以上(含),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单业务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无套现、欺诈、被国际组织通报等情况发生;3.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营业场所,固定营业场所主
分期商户准入标准及申请材料(针对家装及建材类) 本文内容:
建行安居分期商户准入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
分期商户准入标准
1.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机构;
2.
商户持续经营时间满三年以上(含),经营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收单业务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含),无套现、欺诈、被国际组织通报等情况发生;
3.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营业场所,固定营业场所主要表现为实体门店,银行卡年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4
.商户销售经营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消费信贷市场需求,商户类型涵盖家电数码、超市百货、建材装饰、家具家居、教育培训、旅游留学、奢侈品、通信通讯、汽车服务等具备分期业务开展条件的行业;
5
.①
批发类商户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
还需满足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人民币,商户持续经营时间和收单业务正常运营满三年以上(含),门店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米,银行卡年交易额不低于800万元(含)人民币。
②
非批发类商户,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含)人民币,门店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含),年营业额不低于300万元(含)人民币。
6.
建材
装饰类
①.全国连锁型商户,跨5个以上一级分行,下属直营门店数量不低于15家(含);
②.地区性商户,具备独立收银条件,单门店平均年零售额不低于500万(含)人民币或银行卡年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含)人民币;
(其中装修装饰类商户须取得有效资质证书;对没有实体经营门店的、开设在商务楼内仅以装修设计为单一业务的、以工程建筑装修为主的商户不得发展)
③.全国或区域性知名厂商统一管理、控制力强的直营零售门店。
7
.(注:申请分期商户需是我行POS刷卡商户,若不是则需同时申请。)
二.
申请分期商户需提供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法人、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法人证明书、委托书
6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
商户实地照片3张(电子版,包括:广告门面、大堂、收银处)
8
商户宣传资料
9
门店联系人电话
10
(注:装修公司需提供装修资质证明)
篇3: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关键词:申请书,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简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敬告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3135 本文内容: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
营
者
姓
名:
敬
告
1、申请人在填表前,应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和本表注解事项。如有疑问,请登录www.BAIC.gov.cn网站查询相关内容。
2、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经营者签字。
5、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6、填写申请书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1年第二版)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名
称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经营者姓名
资金数额
万元
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副本数
份
从业人员
人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主持经营者签字)*年*月*日
注:1、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2、家庭经营的,“经营者姓名”栏填写主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
别
照
片
贴粘处
身份证号码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
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健康状况
人员类型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正反面粘贴)
外地来京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家庭经营的,本表用于填写主持经营者情况,请复印本表填写其他经营者的情况。
2、健康状况可填写:健康、残疾或其他;人员类型可填写:个体工商户、外地来京人员、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下岗人员、退休或退职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刑事解教人员或其他人员。
经营场所证明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明
同意将位于上述地址
m2的房屋以
方式提供给该个体工商户使用,使用期限
年,经营用途为
。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年*月*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上述经营场所产权人为
,房屋用途为
,该经营场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填表说明见下页
注:1、未申请名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栏填写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2、房屋提供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填写:自有、租赁、无偿使用或其他提供方式。
3、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记载房屋权属、房屋用途等内容,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6、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驻京各大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有效《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加盖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公章的复印件。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9、“需要证明情况”栏属于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可直接在《经营场所证明》“需要证明情况”栏出证,也可单独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房产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场所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
经营者姓名
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年*月*日
注:申请人由自然人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
名
称
经
营
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
□
副本
□
(
)份
领
取
人
签
字
发
照
人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电
话
备
注
登记费交纳
情
况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归档情况
备
注
注:如遇有登记材料被核驳的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请您认真阅读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特别提请注意: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查询投资人及拟任职人员是否被记入“警示信息系统”,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其再投资或新任职行为在登记时将会受到限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您提交的文件、证件还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补充,请您按照第
号《一次性告知单》中“应提交文件、证件”部分的
项内容准备相应文件,此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人:
受理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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