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本文关键词:债权债务,承担,协议,公司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本文简介: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后,依据法律规定,现就股权转让前后公司所享受的债权及所承担的债务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关于债权1、在工商局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本文内容: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后,依据法律规定,现就股权转让前后
公司所享受的债权及所承担的债务的分配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关于债权
1、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前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由甲方享有,甲方可将自己享有的债权委托给乙方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追偿,在实现债权后,乙方应将所得收益如数返还给甲方,甲方支付乙方所得收益的%。
2、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后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由乙方享有。
第二条
关于债务
1、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前公司所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承担,属于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公司或乙方代替甲方偿还的,乙方有权以个人的名义向甲方追偿。
2、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后公司所负的一切债权由乙方享有。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擅自以公司的名义行使债权,除应将所得收益如数返还给甲方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2、双方承诺,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违约方因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其他事宜
1、若股权转让事宜未完成,则本协议不发生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
日
篇2: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及内容
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及内容 本文关键词:承诺书,债权债务,总公司,意义,内容
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及内容 本文简介: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及内容当要成立分公司或者总公司变更名称时,就需要出具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那么债权债务承诺书是什么意思呢?承诺书包括的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赢了网为您编辑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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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及内容
当要成立分公司或者总公司变更名称时,就需要出具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那么债权债务承诺书是什么意思呢?承诺书包括的内容是什么呢?以下是赢了网为您编辑的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以及范本。
一、承诺书的意义
承诺书意思明确,具担保合同效力
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人的承诺,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但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不懂法律的该项规定或者当事人是熟人碍于情面等方面原因,在为他人作担保时未专门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有的仅仅是出具了比较粗糙的书面担保文字载体,甚至直接在借据上写上担保人和自己名字的也不鲜见,但是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则往往因此而引发争议。”
二、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内容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企业人员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著录
1、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的要求逐项著录与企业有关的信息;
2、将著录完毕的各类信息向省建设厅及建设部进行提交;
审核事项: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及时组织审查。
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资料在2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及报送。
从上文来看,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大致上就是总公司为分公司做担保,实质上就是符合担保法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内容我们知道了在写债权债务承诺书时要写清楚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人员变更、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以及注册地变更的相关内容。这样的身份信息不可有错,否则会出现权利义务的差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债权债务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来源:(总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的意义及内容http://s.yingle.com/zw/183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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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司法考察与法理研究
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司法考察与法理研究 本文关键词:债权人,法理,股权,股东,司法
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司法考察与法理研究 本文简介: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司法考察与法理研究摘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问题存在极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此类典型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初步形成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首先,与显名股东不存在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应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第三人”;其次,显名股
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司法考察与法理研究 本文内容:
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司法考察与法理研究
摘
要: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问题存在极大争议。本文通过对此类典型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初步形成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首先,与显名股东不存在股权交易的债权人应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第三人”;其次,显名股东的一般债权人有权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再者,在判断股权代持案件中股东资格的归属时,应将第三人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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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代持;“第三人”范畴;商事外观主义;股东资格确认
DOI:10.3969/j.i中图分类号:D92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2-0048-08
一、案件概述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18日西安成城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成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郊支行(下称“中行南郊支行”)借款3000万元,成城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中行南郊支行遂向西安中院提起诉讼,西安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成城公司仍未还款。2009年2月25日西安中院依据中行南郊支行的申请冻结成城公司名下渭南信用社1000万股权。2009年2月9日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冠公司”)与成城公司股权确认纠纷立案,经陕西高院判决确认成城公司名下渭南信用社1000万股份属华冠公司所有。后华冠公司以诉争股权所有权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西安中院裁定异议理由成立。中行南郊支行不服,遂向西安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西安中院驳回中行南郊支行的诉讼请求。随后,中行南郊支行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二审),被陕西高院驳回。最后,中行南郊支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亦被最高院驳回。
(二)案件争议
上述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即“隐名股东”)能否对抗公司股权名义持有人(即“显名股东”)的债权人①对该股权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审判程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并据此判定中行南郊支行不能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主张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②。然而,同样是对于“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问题,在最高院的判决中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在(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不应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隐名股东不得以股权代持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③。当前,对于上述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而最高院前后不一的裁判结果也未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审判思路,反而增加了实务审判的不确定性。
二、债权人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司法考察
为进一步厘清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裁判思路,笔者依托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等检索工具,共选取了24个各地法院有关“显名股东债权人能否对抗隐名股东异议申请”的典型案件进行考察。从案件的地域来源看,覆盖了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等十二个省市。其中,由中级法院裁判的有13个,由省高院裁判的8个,另外3个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判。从裁判的结果来看,正如最高法院对“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执行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问题出现了诸如(2016)最高法民申3132号案和(2015)民申字第2381号案两个前后不同的裁判结果一般,各省市的裁判逻辑也呈现了“两分天下”的总体格局。
(一)隐名股东可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1.债权人不属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
各地法院在认定债权人不属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第三人”的审判思路,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考量。首先,从股权善意取得的角度来看,与显名股东不存在股权交易的债权人不属于“第三人”的范畴,不具备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在上述“中行南郊支行与华冠公司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最高院就明确指出,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其次,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角度来看,非商事交易的第三人并未基于公司登记而产生信赖利益,因而不属于《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保护对象。例如,在“张长全与珠海市领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祥馨织唛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指出,由于公司登记公示的权利不是非商事交易第三人的交易对象,其没有基于公司登记所产生的交易信赖①。再者,从公司法立法目的的角度来看,对第三人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非基于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并不存在交易安全的问题。在“房银与李喜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河南省高院即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基于股权工商登记的外观而产生交易信赖,从而维护交易安全。对于非基于股权交易的第三人,其没有基于工商登记所产生的交易信赖,不存在交易安全的问题,因此不属于“第三人”的范畴②。
2.债权人不能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申请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
对于债权人能否适用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申请对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问题,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曾琳与蒋文兵、彭浩宇执行异议”一案中指出,《公司法》第三十二?l第三款关于“不得对抗第三人”是为了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其适用范围应当围绕商事交易展开,限于交易的进程中。若并非是就股权进行交易,而仅是执行股权来满足显名股东一般债权的实现,那么此时的股权仅是”强制执行”的标的,而不是“商事交易”的标的,工商登记的外观主义原则不适用于非交易的第三人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