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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日期:2020-06-0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简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制定和实施的,是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12月2日,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县被列为全国首批新农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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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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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制定和实施的,是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009年12月2日,经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我县被列为全国首批新农保试点县。调整后的新农保制度将按照《新农保实施办法》(政[2009]111号)和《新农保实施细则》(政[2009]116号)文件执行。

一、参保范围和办理程序

1、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保?

答: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县户籍农村居民。本县渔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按本规定参加保险。

2、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答:参保农民只需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委会申报即可办理参保手续。重度残疾人和农村低保人员参保,还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保险费缴纳

3、参保人员如何缴费?

答:参保农民选定缴费档次登记参保后,到所在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领取缴费存折和《当涂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簿》,将选定的标准缴入到缴费存折上,就完成了参保缴费手续。次年缴费时,参保农民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补贴、利息及积累总额会明确地显示在《当涂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簿》上。每年的参保缴费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当年度新参保人员随时申报,随时参保。

4、新农保缴费标准分为几个档次?能不能变更?

答:新农保实行参保农民选档缴费,政府给予补贴。参保农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八个档次。具体缴费档次由参保农民自选,一经选定,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动。如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标准,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到所在村委会申报办理。

5、政府对农民参保缴费如何补贴?

答: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实行的补贴,由省政府补贴和县、乡(镇)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一是省政府给予参保农民每人每年20元缴费补贴;二是县、乡(镇)政府对参保农民年缴费标准100元的,每年给予30元补贴;对参保农民年缴费标准在200元及以上的,按参保农民缴费额的2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个人账户金额详见下表

单位:元

缴费标准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省政府补贴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县乡镇补贴

3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个人账户金额

150

260

380

500

620

740

860

980

6、农村困难群体参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重度残疾人参保,县、乡(镇)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农民,个人缴费部分按每年400元档次的40%缴纳,县政府、乡(镇)政府各承担30%,并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

7、缴费年限越长越划算吗?

答:是的,缴费年限满15年后,如果继续缴费,不但能继续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而且缴费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8、补缴费有政府补贴吗?

答:有。正常缴费不足15年的,补缴费同样享受县乡(镇)政府补贴。

三、养老金待遇

9、参保农民什么时候能领取养老金?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女统一为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

10、参保农民怎样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答:参保农民年满60周岁的当月,携带《当涂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簿》、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填写《当涂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即可。

11、参保农民领取的养老金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凡缴满15年的参保农民,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并支付终身。缴费不满15年的,只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

12、什么是个人账户养老金?

答: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注: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个人历年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补贴+每年的利息)。

13、什么是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答:基础养老金是指各级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给予的专项补贴。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中央支付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支付每人每月25元。

14、2010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如何参保?

答:2010年1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只要其符合参保年龄的子女全部参保,经本人申报,即可参加新农保,本人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四、待遇领取

15、参保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处理?

答:参保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积累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16、参保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有什么待遇?

答:参保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除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领取余额,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外,另外发放1000元丧葬费并按死亡人员生前4个月养老金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费。

17、丧葬补助费怎么申领?

答:丧葬补助费包括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参保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其死亡后60日内,到所在村委会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费领取手续。超过申报期限的,取消其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申领资格,并追回其多领的养老金。

18、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金方便吗?

答:十分方便。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金,一律由银行办理。新农保承办银行为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当涂县分支机构各乡镇均有,共24个网点,遍布全县城乡,十分方便。

篇2: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本文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本文简介:关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扩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现就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均应参加城镇企业

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本文内容:

关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扩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行为,加强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现就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均应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及参保人员档案、信息,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

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未全员参保的,应将未参保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未参保人员的确认,由用人单位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整改书、劳动监察部门整改指令书、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仲裁裁决书等相关规定,及未参保人员本人相关材料,报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199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有城镇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原始档案的下岗失业人员,未参加过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从1992年7月1日开始。

上述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如本人自愿,可凭职工原始档案,从1992年7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按当年计发办法计算待遇,从审核批准退休后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追加此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

未参保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原始档案材料,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核准后,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3、

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在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2月9日期间内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可采取补缴和逐年缴费相结合方式进行缴纳,即一次性补缴本人参保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不足15年年限差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再逐年缴纳参保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4、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盘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同时作废。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篇3: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吉林省,接续,暂行办法,企业职工,城镇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在省内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单位在省内成建制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由原参保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

(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信息。参保人员再次异地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

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信息,转移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并按规定缴费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在办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按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执行,即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八条

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50周岁和女40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九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

《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

〔2004〕28号)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

个人缴费的清退按照下列标准办理:

(一)对于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出国定居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

全额退还保留地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其间的单位缴费不再转回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二)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由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和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返还给法定继承人;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对在不同时段分别以上

述两种身份参保的人员,个人缴费的清退按上述两种办法分段计算。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本人自愿的原则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本金退还本人,利息转入保留的个人账户,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理顺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按本人自愿的原则,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

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经办机构设立个人窗口,专门负责从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转出、并按规定返回省经办机构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四条

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操作平台和参保缴费查询服务系统。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在新参保地持续缴费至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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