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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i网络培训管理试行制度

日期:2020-06-07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WTi网络培训管理试行制度 本文关键词:试行,培训管理,制度,网络,WTi

WTi网络培训管理试行制度 本文简介:WTi网络培训管理制度(VER1.0-201102)为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在线平台使用效率和效果,特拟定本管理制度,试行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公司将根据试行效果,决定本试行办法是否存续或重新修订相关标准和条款。一、培训目的:加强公司内学习气氛,树立“人人学习、处

WTi网络培训管理试行制度 本文内容:

WTi网络培训管理制度

(VER

1.0-201102)

为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在线平台使用效率和效果,特拟定本管理制度,试行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试行期满后,公司将根据试行效果,决定本试行办法是否存续或重新修订相关标准和条款。

一、

培训目的:

加强公司内学习气氛,树立“人人学习、处处学习、时时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意识,丰富培训资源、拓展培训渠道,借助互联网络实现全员培训;改进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利用在线平台完善培训体系,全面促进员工岗位技能及自身素养的提升。

二、

培训对象:

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三、

培训课程:

根据公司实际,结合员工岗位需要,人事行政部将在每季度末,公布下一季度各岗位员工相应的学习课程,包含管理、营销、财务、行政及生活等15个方面。

学员培训课程分为必修与选修两部分:

1、

必修课程。每位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修课程。人事行政部可根据培训情况对必修课程适时进行补充;

2、

选修课程。由人事行政部按学员岗位职能定期推荐精品课程,学员可根据个人兴趣及需要,决定是否申请学习该课程;

3、

任选课程。为扩大学员知识面,公司共安排了1000多门选修类课程(含公共课程和公司内训课件、讲义、视频等),所有任选类课件向全体学员开放,学员可在平台中结合个人情况申请相应课程进行学习,在平台中递交学习申请,由人事行政部审批后便可学习。

4、

每学年度,普通学员须学习满50学时,部门主管须学习满60学时,部门经理须学习满70学时。

学员在完成公司安排的必修课程基础上,还需要完成相应课时的任选课程,公司鼓励学员多修任选课程。

四、

培训时间:

1、

第一期培训时间为:2012年2月13日——2012年5月12日,学员自选时间上线学习。

2、

于2012年3月20日前,须至少完成一门必修课程,并通过该门课程的考试。

3、

在线考试时间一般设置为45分钟,考试未及格者,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获得一半学分,补考未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分。

五、

培训组织与管理:

1、

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组织实施网络在线学习及基本信息数据维护,按月汇集、整理公司各部门培训情况报告,每月将报告予以公布。

2、

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组织学员完成网络在线学习,各部门负责人应协助人事行政部完成部门内学员课程的制定,并履行相关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并指定专人担任在线培训管理员,培训管理员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组织、督促本部门学员按时完成公司学习计划并积极参加网上学习交流活动。

3、

每位学员应及时在个人邮箱(统一以个人在公司注册的邮箱为准)查看课程学习反馈情况,学员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安排网上学习。大家应妥善处理好工学问题,原则上在午休或下班后进行学习。

4、

网络在线学习结果将直接与学员年度考核挂钩,学习的考核以学员取得的年度总学分作为考核指标,即完成该年度必修课程学分与任选课程学分之和。公司对未完成规定课程的学员进行一定扣分,对积极参加学习并取得优良成绩的学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六、

奖惩措施:

为了更好的促进学员使用好学习账户,制定相关奖惩制度:

1、

每季度评选五名季度“学习之星”,在OA及E-learning系统中公布,并给予奖品以作鼓励,评选标准:该季度学分排名前五名的学员。

2、

每季度评选一个“学习型团队”,在OA及E-learning系统中公布,“学习型团队”并给予流动红旗一面;评选标准:部门学员人均学分排名第一,且无以下情况:

1)

学员学分月度排名后10名;

2)

学员未完成季度学习任务。

3、

每年度评选十名年度“学习达人”,由网庭学院院长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品以作鼓励,评选标准:该年度通过考试科目最多,同时其主管评价本人在该年度内通过ELN学习工作技能及个人素养得到提升,学习记录记入公司学员培训档案,作为公司未来升职、加薪的重要指标。

4、

所有在E-learning系统中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的,可获取积分,1学分=100点积分,即:修完3门课程,所修课程共为18学时,获得1800积分,考试一次性通过的,每门课程可额外奖励200积分,补考通过的,奖励100积分,补考仍未通过的,无积分奖励,如学习的课程不需要考试,则以修完全部学时为通过,奖励50积分。

5、

在E-learning系统中的知识库及论坛中发帖,皆有积分奖励:

1)

知识库积分规则如下:

2)

论坛积分规则如下:

6、

学员可使用积分至人事行政部兑换礼品,礼品由人事行政部定期公布,学员可自行选择是否兑换,如不进行兑换,积分将自动累积,直至下一学年度开始前归零。

7、

以下情况下将扣除获取账号的学员200元幸福币,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1)

一个月内未登录系统学习的;

2)

学年结束,未按规定学习满学时的;

3)

年度总学分低于30分。

七、

注意事项:

1、

学员账户建立:

1)

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设立并分配学员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2)

所有学员账户密码自行可以修改,如果遗失,无法登录,可以请人事行政部更改;

2、

E-LEARNING课程资源管理:

1)

必修课程由人事行政部在E-LEARNING系统中进行分配设置;

2)

选修课程由人事行政部按照学员岗位职能定期推荐;

3)

任选课程可由员工自行选择,待人事行政部审批后便可学习;

4)

企业内部课程由公司内部讲师上传至E-LEARNING系统后,供学员学习;

3、

学员在利用网络平台学习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网络平台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对产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拷贝、翻译、转化与衍生、反汇编及反编译;将产品转借他人使用;出售、出租、再授权等用于商业用途的赢利性使用;将其中的文字、音像、软件、各类文件做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的赢利性使用;进行非授权的网络使用;在大众传播媒体上播放。如学员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4、

学员离职时,须将学习账号归还给公司人事行政部,所获得的积分可兑换礼品,其余未使用的积分归零。

篇2:成都市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应急预案(试行稿)

成都市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应急预案(试行稿)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试行,预警,中小学生,应急预案

成都市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应急预案(试行稿) 本文简介:成都市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应急预案(试行稿)一、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及时掌握学生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是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危机干预的前提和基础。(一)学校每年应对新生进行普适性的心理健康测量,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归类、分析,初步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作好保密工作。班主任应与心理辅导老师积极沟

成都市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应急预案(试行稿) 本文内容:

成都市中小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应急预案(试行稿)

一、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建立健全学生心理档案是学生心理问题预警与危机干预的前提和基础。

(一)学校每年应对新生进行普适性的心理健康测量,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并归类、分析,初步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作好保密工作。班主任应与心理辅导老师积极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二)对于有心理异常和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建立特别档案,重点管理,定期与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沟通和交换意见。

(三)各班班主任应对学生心理异常和心理危机的处理情况做好工作记录,在这类学生毕业之前进行密切关注。

二、积极开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

(一)通过专业课程、咨询辅导、班主任工作、学科渗透、学生社团、学生活动等各种渠道开展常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具备心理健康常识。

(二)通过讲座、报刊资料、网站等各种形式加大对心理健康重要性的宣传工作,在校内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对学校教师、班主任、家长以及学生宿舍管理员、保安人员等后勤人员的培训,普及心理健康常识,了解心理危机干预的相关知识和程序。

(四)加强学校心理咨询室建设,定时开放心理咨询室,公布心理求助热线电话(或值班电话),畅通心理危机干预信息渠道。平时应特别注意做好新生、毕业生、贫困生、学困生、学优生等在学习或生活中遇到突然打击或遭受意外刺激的学生的相关工作。

三、实施学生心理异常情况报告制度

当学生出现心理异常情况或心理危机时,要迅速及时报告才能有效地干预和处理。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应建立学生心理异常和危机的报告制度。在校内当发现有学生出现任何心理危机、心理异常或突发事件时,任何人都应立即报告班主任;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德育处(或校心理辅导中心)以及医务室;德育处(或校心理辅导中心)应立即报告校级主管领导。如情况危急,任何人都应立即上报校级主管领导。如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建立学生心理问题应急处理机制

(一)对自伤、自杀(或自杀倾向)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1、立即送往医院救治或进行监护;

2、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注意保护当事人利益);

3、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

4、在一定时间里由当事人亲近和信任的同学、朋友、亲属和老师陪伴,保证其身心安全,稳定和疏导其情绪;

5、学校心理辅导员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干预;

6、对当事人所在宿舍或班级的同学进行情绪处理和心理疏导,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7、加强对当事人危机后的安全保护和心理平复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帮助其健康成长。

(二)对其他心理异常问题的应急或干预。

1、如发现学生出现比较突出的心理问题,班主任应及时向德育处和心理辅导中心(室)报告;

2、由校心理辅导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诊断咨询,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处理办法;各班班主任和班干部,应积极配合心理辅导人员的意见,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

3、对于超出辅导人员能力和专业的学生,应及时转介到相关医疗机构;

4、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并需要治疗时,班主任应立即通知当事人的家长或监护人,按照各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条例处理;如果在治疗期间需要陪读的学生,学生家长应陪读,并与学校签订责任书;

5、因精神问题需要休学的学生,学校要与其家长或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

6、因精神问题治愈而复学的学生,要出示当地专业医疗机构的治疗证明,并到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复诊,经学校签字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7、对康复期间的学生学校应主动积极地提供心理咨询,防止意外事故的再次发生;

8、班主任应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定期保持沟通;

9、对该学生所在班级或宿舍的同学进行朋辈咨询,以帮助当事人健康发展获得支持性的环境。

篇3:《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文关键词:中山市,实施细则,试行,乡镇,改造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三府办通〔2011〕5号2012年6月12日【收藏本文】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国土分局反映。中山市三乡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三府办通〔2011〕5号

2012年6月12日

【收藏本文】

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镇国土分局反映。

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中山市三乡镇“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和市政府《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的精神,为确保我镇“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落实责任,成立专门机构

镇政府成立“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镇“三旧”改造工作,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并按本细则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二、“三旧”改造的范围

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符合“三旧”改造用地条件,已上报批准并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规划范围的用地。

三、“三旧”改造各项政策的适用期限

“三旧”改造涉及无用地批准文件、无土地使用证的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有关规定,在2012年12月30日前适用。2013年1月1日后的改造项目必须为已办理供地手续,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

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应在2015年底完成,涉及供地方式、补缴地价、出让金优惠、成本认定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在2015年12月30日前适用。

四、“三旧”改造项目时限要求

已获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的,由市“三旧”改造办发出催促动工通知书,责令限期动工建设;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的,经市“三旧”改造办审定,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取消该项目,由市“三旧”改造办发书面意见通知各相关部门注销原“三旧”用地认定批复文件。

五、用地手续的办理

第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历史用地是指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历史用地可按本细则规定取得已实际建成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历史用地,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

(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按5元/平方米落实处罚后按土地现状

(建设用地)报省政府办理征收手续,无需提交社会保障、留用地的证明材料,其中用地行为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的,不需办理听证手续。

(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

日之后、2007年6月30

日之前,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土地用途以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途为准)。

(四)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的处理

“三旧”改造中涉及单块面积小于3亩、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10%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纳入改造范围的“三地”可按下列方式分类处理:

1、“三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

2、“三地”为集体农用地,需向省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3、“三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纳入需完善征收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一并上报。

4、涉及土地征收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无需办理有关听证、社保、留用地手续。

第二,历史用地供地方式。

(一)用地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可申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商品住宅用地除外)。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部门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

,可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用地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现申请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先完善征收集体土地手续,再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四)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可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六、“三旧”改造的程序和方式

第一,因地制宜,多方式进行“三旧”改造。

根据改造范围区域的大小,“三旧”改造可分为成片拆迁改造和单宗项目改造。

1、成片拆迁改造分为政府主导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等四种类型。

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进行的改造,分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方式。

2、单宗项目改造分为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单宗项目拆建改造两种类型。

已批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是指因城镇规划调整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将原批准使用的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

单宗项目拆建改造是指在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情况下,因自身发展需要申请提高容积率的改造。

第二,“三旧”改造主体的确定。

(一)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项目主体的确定。

1、政府收回用于公益用地,统筹安排确定改造主体。

原址已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或非盈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用于公益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给予补偿,并由政府指定改造和建设主体。改造后剩余的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2、政府按统一规划收回储备土地,统一公开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凡属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的范围内的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储备,统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确定改造主体。收回储备的用地,原则按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鼓励原土地权属人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并享受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

(二)自主改造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1、企业自行改造,协议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1)在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外的单宗改造项目,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批准同意、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方式出让,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2)在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内的项目,应由政府统一改造。但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原土地使用权人,经向市“三旧”办提出申请批准后,也可实施自行改造:

①申请自行改造的原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

②申请自行改造的原土地至少构成一个完整的单元规划;

③申请自行改造的项目必须符合成片规划和单元规划功能要求;

④改造主体必须承担政府在成片改造中对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拆迁安置补偿的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协议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在旧村庄改造中,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以自筹集资金自行改造或成立项目公司引入社会资金合作改造。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市场主体收购型项目改造主体的确定。

市场主体可以收购政府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范围外多宗土地,进行分散归宗,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后,以协议出让的方式确定由该市场主体改造。

第三,“三旧”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一)实行自行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按经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确定的预算,由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改造主体。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预算大于应补地价或自行拆迁安置实际费用超出批准的预算的,超出部分由改造主体负担。

(二)镇政府主导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和安置后形成净地再出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镇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由镇政府支付。镇政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支付的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

(三)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三旧”改造项目,由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在地块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作为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给镇政府,镇政府再支付给拆迁单位。

(四)“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拆迁前,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项目所需拆迁补偿和安置费用进行评估核算,经改造主体和市“三旧”改造办确认后作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成本。

七、相关配套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一,规划建设措施。

(一)“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该地块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控制单元规划为依据办理。

1、规划为工业、仓储用地的,项目用地可按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确定用地规划条件。

2、规划为商业、居住等用地的,项目用地参照规划确定的指标确定规划条件,其中用地容积率可按规划确定值增加20%,其他指标保持不变。为改善旧区内商业配套,对居住用地的配建商业建筑面积占地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5%,超出15%的部分免收商业超容补地价。“三旧”改造项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原则上用地面积不低于20亩。

3、“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位于城市风貌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城市主要河流两侧100米范围内、临近自然山体100米半径范围的,必须按该地块所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指标确定规划条件。

4、规划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道路、城市绿地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其用地由市(镇、区)财政进行收购或置换。

(二)“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报建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使用功能不变,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增加建筑消防设施、改善建筑物服务设施的,可直接办理规划报建,对增加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但在原房产内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可以直接经营,规划部门只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只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若申请转商业功能,则须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

3、原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经改造后(面积不变)作为经营性房地产、旅业使用的,则须先办理用地转功能手续,完善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建筑物转功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4、属拆旧建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报建时须提供原建筑物房产证,并由市“三旧”改造办确认拆迁前原有房产面积,在缴费通知单中明确原房产面积及新建建筑物建筑面积,新建面积在原房产面积3倍以下的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城中村、旧村庄进行成片改建(面积不小于20亩),建设多(高)层住宅、商业建筑,用于解决村民居住、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的,可免收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容积率在2.5内的免收超容补地价。面积20亩以下项目的属镇分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公建配套费可享受优惠,具体须报镇政府审批。

第二,激励扶持政策。

(一)用地手续方面。

1、经批准实施的成片改造“三旧”项目,涉及多个转让地块且使用年限不统一的,以原批准最长的土地使用期限作为成片改造项目用地的期限,不需补缴出让金。若按地块的用途对应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申请从批准改造之日起重新计算使用期限,应按规定缴交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出让金。

2、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地块涉及多种类型土地权属(如宅基地、划拨用地、出让用地及持有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权属证书等)及用途的,先由所在镇政府理清相关的产权问题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权属及用途统一的土地使用证,涉及土地征收、补出让或转功能等,需按规定补交相关费用。

3、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的用地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4、“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政府优先安排。

(二)财政扶持方面。

1、“三旧”改造过程中,原属国有企业旧工业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市或镇政府依法收回或征收后出让的,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全额返还给镇(区)(只限“三旧”成片拆迁改造),镇政府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不低于30%返还给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2、对于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的,按两种用途或两种使用条件的基准地价差征收出让金,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的部分可用于统筹使用。

3、对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协议出让的,由市“三旧”改造办认定土地取得成本后,镇政府从中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不高于60%、不低于20%返还土地使用单位。

4、实行先收回后出让的用地,可以在该用地公开出让后,由镇政府在其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50%(划拨用地为30%)用于补偿原土地使用单位。

八、注意问题

1、在土地出让时,申请改造主体应与镇签订改造协议,明确旧建筑物拆除时间、动工建设时间、完成时间、义务和责任,并将该协议作为市国土局与改造主体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由市国土局和镇共同监督执行。

2、改造过程中,改造主体需利用土地进行抵押融资的,抵押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该项目的改造建设,并设立专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改造项目顺利推进。

3、因不可抗力、改造主体自身等原因导致改造项目确实无法按时动工或完成的,镇政府可按改造前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细则中未尽事宜,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镇“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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