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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日期:2020-06-09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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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本文简介: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本文内容: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

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此后,王世猛分别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偿还贷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贾汪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处系贾汪农行的分支机构。2003年3月24日,原告贾汪农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

[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汪农行与王世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贾汪农行与王世猛和贾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故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保险协议书》,《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示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贾汪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贾汪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汪保险公司对王世猛所欠贷款本息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辨称理由,应予支持。贾汪保险公司辨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贾汪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该辨称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03)贾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汪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贾汪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宣判后,两被告均未上诉。

[评析]

保证保险合同首先出现于约18世纪末或19世纪初,它是随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目前,我国开办的保证保险业务范围小,涉及的险种也较少,主要有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由于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起步较晚,在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加之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研究没有跟上,立法相对滞后,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证保险的性质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1、保证保险的性质是保险之一种,还是担保之一种;2、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还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该案中贾汪农行与王世猛、贾汪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王世猛为投保人,贾汪保险公司为保险人,贾汪农行为被保险人。贾汪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被保险人的赔付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仅限于保险金额。保证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既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也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认为,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是保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1999)经监字第266号复函认为,保证保险虽是保险人开办的一个险种,其实质是保险人对债权的一种担保行为。笔者认为,该案中的《保险合同》为带有保证性质的保险合同,即典型的保证保险合同。

确立保证保险合同是否具有从属性质,不仅能够解决民商法研究领域的理论之争,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为,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的从属性或独立性,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方面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填补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属于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证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其虽然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动因,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虽然《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标的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改变两者之间的独立关系和关联性,故该案中涉及的《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二者不具有主从性质。而处理该案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及相关的保险法律规范,而不是担保法,这一观点,也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所确认,如2003年3月14日(2000)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认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其它民事合同的权利义务虽是保险人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但其不能改变两个合同在实体与程序上的法律独立性,其它民事合同与保险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

二、关于案由确定。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案由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立案庭根据原告起诉所提供的买卖或借款合同,将案由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有的定为担保合同纠纷;也有的按照保证保险合同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笔者认为,上述案由的确定均不准确,此类案件应根据原告请求权的性质结合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确定案由,该案中贾汪农行起诉借款人王世猛及贾汪保险公司涉及借款法律关系和保险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又具有关联性,且合同中也分别约定了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两个法律关系可以合并审理,故案由应定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在目前《保险法》尚未增加保证保险的规定情况下,笔者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既是合同的一种,也是财产保险合同之一,因此,涉及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以及保险责任等方面应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和财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和保险法均无明确规定的,如保险人的追偿权问题,在法律尚无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案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适用《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四、责任承担方式

该案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将债务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付款作为认定保险事故已经发生的条件。事实上,王世猛已连续一年以上未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认定保险事故已发生,贾汪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履行赔付义务。关于贾汪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应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其应对王世猛所欠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的90%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在《保险协议书》和《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该赔付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由贾汪保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篇2: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借款,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1.差旅费借款;2.零星购物借款;3.其他临时性借款。第三章借款程序和标准第三条对因公出差: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2.经各级主

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公司员工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请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请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购物借款: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元(如2000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给;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请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3: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本文关键词:抵押,机动车辆,借款合同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本文简介: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甲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号:住址:乙方:身份证号:住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抵押车辆品牌:型号:数量:台机动车牌照号码: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元整。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元。第三条、借款期限:*年*月*日至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本文内容: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抵押借款的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抵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

机动车牌照号码:

车架号码:

发动机号: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

。抵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

元。

第三条、借款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第四条、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抵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六条、双方责任:

1、

甲方保证对抵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抵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2、

抵押车辆在乙方封存。

3、

抵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4、

在抵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5、

机动车抵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价,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6、

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7、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洛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其它方式处分.

8、

乙方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甲方承诺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权,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须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本金、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方:

方:*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受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一、委托人自愿将车牌号为

的车辆(发动机编号为:

,车架编号为:

)委托受托人对外出售,并与买受人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

二、上述车辆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中所签置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四、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手续为止。

五、在委托期间,委托人对该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六、本委托书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

受托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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