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西和县,实施细则,试点,药物,制度
试点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西医改办发[2010]4号关于印发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基本药物制度办法通知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医改领导小组各成
试点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西医改办发[2010]4号
关于印发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基本药物制度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
县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西和县医改办
2010年7月21日印发
共印40
份
西和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县范围的顺利实施,根据《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陇南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和《陇南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使用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县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标。
(二)使用范围:政府举办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三)目标任务:2010年8月开始在石堡乡卫生院、何坝中心卫生院河口分院、洛峪中心卫生院喜集分院试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现零差率销售,2010年底,在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实现基本药物“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的“四统一”。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价格)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加强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基本药物制度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药品流通企业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的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县政府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中。
(二)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职责
卫生局设立医疗机构临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职责是:
1、进行基本药物二次议价,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的计划收集、定单下达,并将议价结果报县医改办审核。在议价过程中,必须达到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对现有药品配送企业进行业绩评估、考察,推荐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2、对进入全县范围内的药品配送企业,组织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引入竞争,实施动态管理,实行淘汰替补制。
三、配送企业选定
(一)选定原则
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选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基本药物配送及时的原则。
(二)选定方式
注重实际配送能力和药品价格,公平竞争,面向社会。由县医改领导小组组织在全省已中标的配送企业中,招标确定3-4家药品配送企业,集中配送。根据各单位推荐意见和企业提交的资质材料,采取专家委员评审打分的方式,按分值排序确定。
(三)配送企业参选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
2、管理规范,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等而受到处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必须出具配送承诺书,保证及时供应、配送已中标的基本药物。
4、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和仓储面积。
5、具备药品配送运输能力,能保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选定程序
1、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在选定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
2、各企业按照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提交真实有效的文件资料。各企业递交的材料需由当地药监、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加注意见,盖章确认。
3、召开评审会,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意见和企业递交的材料,按照配送企业选定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按得分高低顺序选出全县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通知书。
(五)选定标准(分值100分)
将按企业资质、各单位推荐意见、经营状况、人力资源、信誉、配送能力等要素进行评审,具体包括:
1、注册资本(10分):以参选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依据。
2、销售业绩(10分):以参选企业2009年销售额为准,按企业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评价。
3、仓储能力(10分):以企业申报批准的仓库面积(含冷库)和相关证明资料为依据。
4、配送车辆(10分):车辆数以行驶证标明单位和用途为依据。
5、执业药师(10分):以执业药师人数为依据进行评价,以2009年企业实际在册人员为准。
6、网上交易能力(5分):企业建立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的网上交易平台。
7、药品质量保证(10分):有无经营假劣药和出租出借许可证等严重违法行为。
8、企业信誉(10分):根据质量、信誉等情况进行评价。
9、承担国家和省级药品储备及经营范围(5分):企业是否具有国家管制的特殊管理药品经营资质;是否承担国家和省级药品储备。
10、单位推荐意见(20分):按各医疗单位推荐意见的排序先后评价。
四、组织实施
(一)库存清理。本细则下发公布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执行二次议价结果,库存的基本药物可以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对库存的非基本药物,以2010年7月31日为时点,进行库存清理,报县卫生局备案。2010年,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不得高于15%,2011年不能高于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应坚持防治必须、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等情况,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申报程序。
(二)配备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治疗和规范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三)补偿报销。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设立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专项补助,弥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按月考核拨付的办法实施。
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
(四)质量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五)考核评估。卫生局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实行月通报制度,卫生局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实行以奖代补。
五、实施步骤
(一)2010年7月30日前,县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在全省中标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结合全县疾病谱和工作实际,进一步筛选出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常用目录和非基本药物常用目录,组织二次议价。
(二)2010年8月15日前,召开配送企业评审会,完成配送企业选定并向社会公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统一的配送合同。
(三)2010年8月30日前,召开基本药物制度培训会议,组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培训,在试点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验收制度,并建立药品购进记录,记录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要成立工作小组,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在执行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工作,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防止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增加群众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基本药物
办法
通知
抄报:市医改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抄送:县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位。
西和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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