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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企业劳动合同模板 本文简介:20XX年企业劳动合同模板[1]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住址:户籍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
20XX年企业劳动合同模板 本文内容:
20XX年企业劳动合同模板[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数量,并达到
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乙双方选择实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第九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标准分别为
_______元/月、
_______元/月、
_______元/月、
_______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
(三)其他工资形式:
第十一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甲方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3、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八、其他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定按国家和本省有关
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20XX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在住址: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生产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任工种(岗位),以后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业务能力及表现,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并及时鉴定变更合同。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期满,合格的定岗使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生产(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第三条工资待遇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标准工资为元,各种津贴按有关规定享受。今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乙方表现逐步提高乙方工资收入。乙方的原工资等级和月标准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予以保留。
第四条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
1.
甲方按规定缴纳和办理乙方养老保险基金手续,向乙方支付当地政府规定的卫生费、交通费、书报费等各种津贴,并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
2.
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护安全生产和乙方健康。甲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3.
甲方实行国家现行工时制度。甲方应严格控制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确需加班加点,应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仍未治愈的,经双方协商可再给予年以内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的医药费和病假工资由甲方承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5.
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医疗费用,工资待遇,按国营企业标准,由甲方承担,直到作出医疗终结,伤愈后由甲方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6.
员工因工死亡,按国营企业规定,由甲方负责支付死亡丧葬补助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五条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
1.
甲方根据生产情况负责制订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和有关生产标准或工作规范,乙方保证严格执行。
2.
乙方对甲方生产(工作)有特殊贡献,应给予乙方精神和物质奖励。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犯其他错误,甲方应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前提下,可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甲方应在作出辞退或开除决定前
天通知工会。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六条甲、乙方解除合同条件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的;
(3)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4)
企业宣告解散、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2.
乙方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3.
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乙方: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和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4)
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解除条件的。
4.
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
甲?a href=http://www.16fw.com/jhfy/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讲话春贤娑ㄖЦ独投ǔ甑?
(3)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4)
乙方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第七条甲、乙双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
1.
除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1)、(3)和第2项人员外,甲方解除乙方合同应在30日前通知乙
方。
2.
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和按第六条第1项(2)、(4)规定辞退的以及按第六条第4项(1)、
(2)、(3)项规定辞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3.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2)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本人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医疗补助费。4.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4)规定辞退的,甲方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须发给乙方相当于3至6个月实得工资的辞退补偿金。
5.
对于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4项(4)规定,乙方有正当理由向甲方提出辞职的,甲方一般应予以同意,但应在30日前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批准后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经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八条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其中,责任属于甲方的,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负责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乙方的经济损失;责任属于乙方的,赔偿招工(招聘)和技术培训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2:劳动合同续签工作总结
劳动合同续签工作总结 本文关键词:续签,劳动合同,工作总结
劳动合同续签工作总结 本文简介:劳动合同续签工作总结时光荏苒,不觉中已在松下渡过了五个春秋,感叹之余收获颇丰,在经历的岗位中耳濡目染汲取了他人的不足与长处,使自己日臻成熟,尊敬领导关心同志在工作中不断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虚心向老员工求教,增强自己的工作技能,做到领导赏心,同志悦目,自己坦然,不与他人争一时短长,工作严与律己,一丝不
劳动合同续签工作总结 本文内容:
劳动合同续签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不觉中已在松下渡过了五个春秋,感叹之余收获颇丰,在经历的岗位中耳濡目染汲取了他人的不足与长处,使自己日臻成熟,尊敬领导关心同志在工作中不断改变自己的不良习惯,虚心向老员工求教,增强自己的工作技能,做到领导赏心,同志悦目,自己坦然,不与他人争一时短长,工作严与律己,一丝不苟,基本贯彻和执行了松下蓄电池所奉行的以人为本服务奉献之精神。
用感恩的心回报松下,是本人一贯遵循的原则,深知松下有的放矢的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理念,工作五年中所经历的岗位有:f1组立-仕上-f1组立-叉车-大库-f1组立几个阶段,本人已过不惑之年,略感身心疲惫,如松下能容纳我的话希望能切切实实安排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不愿做‘漂摇一族’,风静,树静波澜不惊,平稳渡过余生。把自己的短处缩紧,把自己的长处挥洒,用优点感染周边的人,用‘慎始敬终’的工作态度征服人,用实际工作表现回报松下蓄电池。
2时光荏苒,我于2010年3月24日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已经快六个月了,6个月前,能成为中智的一员我很荣幸,180天后的我,感觉自己已然成为修建“梦想城堡”的一员,责任和使命感油然而生,那些“筑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获得成功的喜悦,满满地充斥着我的心灵,每一个场景、每一份感动都历历在目……
这段时间,我在公司、部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勤勉不懈。从开始的退工办理以及后来接手公积金操作,领导和同事都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与鼓励,总是在我不懂的时候悉心教导我,在我困惑的时候耐心开导我,在这个优秀的团队中,我更是尽心尽力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做好每一份工作。
来公司的第一天开始,我就把自己融入到我们的这个团队中,和公司同事之间通力合作,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公司提供了
很多的机会让我们在工作之余锻炼身体、磨练意志,更让我们与这个大团队的伙伴们更加团结与友爱。
在这期间,我更多的看到了自己的成长,这些成长是中智带给我的,更多的时候,我觉得这不仅仅只是一份工作,它是一个老师,不断挖掘我的潜力,期待我的全方面发展;它是一个舞台,让我尽情展现自己想要展示的想法与活力;它是一个港湾,让我褪去漂泊的意志,只想专心一致,留住这份强大的温暖!
在拓展以及“梦想城堡”的展示过程中,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公司的发展,同时也被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所吸引。我希望能够继续为公司服务,恳请领导同意,若有幸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必将更加努力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虚心学习,将专业知识与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
篇3: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劳动,案例
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简介:上海劳动合同纠纷律师拖欠绩效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3更新时间:2010-11-2714:47:42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乐音果律师(律
上海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本文内容:
上海
劳动合同纠纷
律师
拖欠绩效工资
补缴社会保险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43
更新时间:2010-11-27
14:47:42
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
——乐音果律师(律师热线:021-51871590
代理各类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2900号
原告陈XX,女,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X。
委托代理人李XXX,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XX。
委托代理人张XXX,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XX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XXX。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青公司)、海口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先由代理审判员孙少君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蔡瑜、代理审判员吴琦、奚少君组成合议庭,由蔡瑜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被告上青公司及被告南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告于1992年6月与被告上青公司签订期限至2005年3月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一直续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续签至2009年3月31日止,职务为重点客户服务部主任。被告为了加快其新三年规划的实施,自2008年1月正式启动人力资源项目,投入人民币102万元巨资聘请毕博管理咨询公司为被告提供人力资源规划。毕博管理咨询公司综合考虑股东管理层和普通员工各方利益,采用美世报告提供的中外运、中远、中海三家公司薪酬平均值作为市场行业平均值对被告进行了岗位评估,于5月底交付了咨询项目成果。被告领导班子于2008年6月为了兑现对全体员工的调薪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方案做了微调出台了“应急方案”,被告行政人事部在2008年7月1日出版的被告内部刊物《南青报》(2008年第25期,总第447期)上就调薪“应急方案”对全体员工做出了进一步说明,具体涵盖了:1、为什么要采取应急方案,2、应急方案中的薪酬是按什么原则确定的呢,3、应急方案执行的时间。“应急方案”开始正式实施。被告法定代表人潘佩聪(董事长、总经理)、朱炯明(股东、董事、总经理)和苗舰(董事、副总经理)都按“应急方案”领取了工资,其中法定代表人潘佩聪从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调薪后补差额271217元。在从2007年11月起被告实行的新的薪酬制度中,原告被定为10A级,与其相对应的年薪为211076元,其中的105538元,即总额的50%是以工资的名义每月来发放的(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三部分),余下的105538元,即总额的50%以绩效工资来发放。2009年1月下旬,公司未按原定的薪酬方案执行,仅发放了部分年度绩效工资24095元给原告,且未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为此申请仲裁,经仲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上青公司1、支付2008年年度绩效工资81443元及25%补偿金20360.75元;2、按照上海历年最高社保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1月至2009年3月的社保费差额;3、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被告南青公司对上述请求第1、3项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被告上青公司与毕搏公司签订的合同,证明薪酬制度(即应急方案)经过长期酝酿,并委托毕博公司制定,并证明被告上青公司同意被告南青公司实施新的薪酬制度;
2、毕博公司出具的南青公司薪酬体系设计报告,证明同上;
3、毕博公司出具的被告南青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证明被告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4、被告内部刊物《南青报》关于薪酬方案调整的公告,证明薪酬方案从制定到实施再到废除的整个过程;
5、2008年7月8日被告行政人事部主任李海涛发给调度中心主任黄震海、被告总经理助理营运中心主任李由明、被告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苗舰、被告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朱炯明、被告法务经理工会主席骆大年电子邮件及附件应急方案会议纪要汇总及应急方案薪等表,证明会签应急方案得到高管的一致同意;
6、职级与薪级薪等匹配表、各职级薪酬结构表、能力评估结果与薪级匹配表,证明各原告的工资构成,各职级薪酬结构表中月度岗位工资、月度津贴总额、月度奖金按照职级与薪级薪等匹配表中薪等扣减各职级薪酬结构表中12个月的月度基本工资后的余额按照40%、40%、20%标准分配,余额的发放需要考核,但相差幅度在109.1%至90.9%之间;
7、李海涛发给当时被告上青公司的董事长兼被告南青公司董事潘佩聪关于应急方案薪等表报董事会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苗舰、潘佩聪收到应急方案薪等表未提出异议;
8、2008年9月10日李海涛发给被告上青公司董事长潘佩聪的电子邮件及附件07年11月至08年7月调薪后的差额表,证明潘佩聪按照新的薪酬标准领取了工资;
9、被告上青公司的2008年9月的工资表、被告南青公司的2008年9月津贴表、被告南青公司的2008年9月的岗位津贴表,证明包括被告上青公司董事长在内均按照薪酬应急方案领取工资;
10、《南青报》472期刊登的潘佩聪董事长主动放弃年终奖的公告,证明被告发放了年终奖,仅潘佩聪放弃年终奖;
11、被告南青公司的章程,证明被告南青公司是被告上青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2、被告南青公司行政人事主管杨玲玲发给全体员工关于发放效益奖的通知的电子邮件,证明被告部分员工发放效益奖;
13、被告南青公司管委会的报告,证明应急方案已经实施,2008年12月底终止该应急方案,而不是该方案无效;
14、李海涛发给公司监事张慎跃关于08年年终奖的电子邮件及附件,证明被告按照原告应得年终奖的22.83%发放原告年终奖;
15、关于员工的上青工资、南青津贴和绩效工资的银行代发情况的电子邮件,证明两被告实际为一家公司;
16、公证书,证明被告南青公司原董事长朱炯明同意应急方案,但遗忘签字;
17、2009年2月18日公布的关于新组建的架构人员任命通知的电子邮件及附件、2009年8月31日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通知的邮件及附件,证明骆大年在诉讼后仍担任法务部经理,权利增大,且管理被告律师。
18、2008年4月1日-200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19、浦发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证明工资情况。
20、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内容同上。
21、2006-2009年个人完税证明,证明原告缴税情况。
22、二零零零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证明社保缴纳情况。
23、二零零三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证明内容同上。
24、2003年、2006年、2007年、2008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结算单,证明公积金缴纳情况。
25、1999年-2009年3月工资单,证明原告工资情况,分为上青、南青、部分票据报销,补发工资等。
26、2009年8月15日申请人为章志强、被申请人为被告上青公司的仲裁庭审笔录,证明被告认可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
被告上青公司辩称,同意按照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为原告补缴自2007年4月起的社保费差额,之前的部分已经超过1年的申诉期间。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应急方案与上青公司无关,且该应急方案已经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
被告上青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
1、应急方案纪要讨论汇总及表决情况,证明参加应急方案讨论的人有6人,但只有4人签字,当时公司总经理也没有签字,应急方案并没有经过领导班子一致同意。
2、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证明被告经过董事会决议任命潘总,撤销了朱炯明的董事会职务。
3、报告及公告,证明经过管委会条论认为应急方案没有经过董事会一致通过,不符合章程规定,公告之日停止执行。
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浦东法院对骆大年按照应急方案的相关规定作的判决,判决认为应急方案无效,该判决已经生效。
被告南青公司辩称,2008年6月出具的应急方案已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该方案只是应急的预案,并非实际实行,且被告已经公告停止执行该方案。被告对在职员工发放效益奖时,原告并非被告的员工,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南青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内容与被告上青公司相同。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传唤证人朱炯明出庭作证。朱炯明2008年12月前为被告南青公司总经理,称:应急方案会议机要汇总证人当时没有签字,是证人忘记了,证人认可应急方案;证人2009年3月份离开公司前,应急方案一直在执行,董事会成员均按照该方案拿到薪酬,故董事会成员均知道应急方案;应急方案实施前后,证人年薪分别为16至17万和102万;应急方案之所以不叫做最终方案,是因为考虑到有些地方可能调整。
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0-13、15、17-26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余证据,因均为打印件或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4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认可未盖不同意章的应急方案真实性。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认为证人与被告有纠纷且是应急方案的最大收益者,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0-13、15、17-26,两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5-9、14,因原告未能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在本案中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对证据16,因证人已出庭作证,故以证人当庭陈述为准。对证人证言,因证人称忘记在会议纪要上签字,该陈述明显有悖常理,故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陈XX原系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原告担任业务管理工作,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交通补贴100元,午餐补贴6元/工作日。同时,原告与被告南青公司签订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岗位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南青公司安排原告从事重点客户服务部主任岗位工作,岗位工资为3998元/月。2008年7月,被告南青公司形成应急方案会议纪要汇总一份,上载明:参加人朱总、苗舰、黄震海、李由明、骆大年、李海涛;基本按照毕博咨询公司交付的岗位职级表的结果确定本次应急方案的入级,按照薪级的最低等A等入薪等,领导班子具体讨论的岗位、人员按照一致意见确定;除了在试用期离开和没有与公司签署正式合同的离职人员两种情况外,其余在2007年11月到执行应急方案之间的全体离职人员,都在本次回溯范围,在本次应急方案实施时一次性解决。在会议纪要汇总上签字人员为苗舰(副总经理)、黄震海(总经理助理兼调度配载中心主任)、李由明(总经理助理兼营运中心主任)、骆大年(法务专员)。2008年7月起,薪酬应急方案开始实施。2008年11月7日,被告海口南青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推选潘佩聪担任公司董事长,设置公司管理委员会,行使总经理职权,并发布了相关公告。2008年12月16日,被告海口南青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不再执行2008年6月19日至7月4日应急方案会议纪要汇总所表达的要执行到2008年12月的应急方案内容。2008年12月17日,被告海口南青公司发布公告,内容如下:因公司2008年7月原讨论制订的涉及岗位、薪等的应急方案,未经参加与会领导一致意见确定,且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现经行使公司总经理职权的管理委员会商定并批准,自公告之日始停止执行。2009年4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上青公司1、支付被克扣的2008年年度绩效工资81443元及25%补偿金20360.75元;2、按照11511.67基数补缴1992年6月至200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差额;3、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上青公司至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4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差额37309.10元(其中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8551.20元),原告将个人应承担的城镇社会保险费8551.20元支付被告,对原告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该裁决,乃提起诉讼。
又查明,被告南青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上青公司。被告南青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案、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2007年9月24日,被告上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潘佩聪。2008年11月21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被告南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朱炯明变更为潘佩聪,同时核准董事会成员备案由之前的苗舰(董事)、潘佩聪(董事长)、朱炯明(董事、总经理)、张慎跃(监事)变更为苗舰(董事)、潘佩聪(董事长、总经理)、朱炯明(董事)、张慎跃(监事)。
再查明,被告南青公司2008年7月薪酬应急方案未经董事会批准。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做出的(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674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南青公司2008年7月的薪酬应急方案由被告南青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行磋商,未经董事会报批手续,总经理亦未予签字确认,且在被告南青公司巨额亏损的情况下,被告南青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制订以自身为最大受益人的薪酬应急方案,有违对公司的应承担的忠实基本义务,故确认该应急方案无效。
另查明,原告2007年总工资收入100440元,2008年总工资收入89142元,通过报销获得津贴部分未计算在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系争的南青公司2008年7月的薪酬应急方案已被本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故原告依据该应急方案要求被告上青公司支付2008年年度绩效工资81443元及25%补偿金20360.75元、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被告南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因原告在南青公司凭借发票报销的津贴部分,不属工资收入范畴,据此可计算出在薪酬方案无效的前提下原告2008年总工资收入少于2007年11298元,两被告降低原告工资收入的做法并无依据,应将原告2008年总收入比照2007年予以补足,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因双方系因应急方案产生争议,被告并非故意拖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上青公司应支付原告2008年度工资差额11298元、南青公司对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第一季度奖金26385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上青公司按照上海历年最高社保缴费基数补缴1993年1月至2009年3月的社保费差额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度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参加工作当月(或次月)全月工资收入确定。原告在南青公司凭借发票报销的津贴部分,不属工资收入范畴,不应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被告上青公司同意按照原告实际收入情况为原告补缴自2007年4月起的社会保险费,于法不悖,本院自可准许,至于要求被告上青公司补缴2007年4月前的社会保险费差额的诉讼请求,因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上青公司应为原告补缴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社会保险费差额70808.8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16227.6元),个人应缴部分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XX2008年工资差额人民币11298元;
二、被告海口XX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上海市黄浦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陈XX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差额人民币70808.8元(含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6227.6元);
四、原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6227.6元支付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陈XX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XX负担6元,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负担4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瑜
审
判
员
吴琦
代理审判员
奚少君
书
记
员
吴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