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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1-01-13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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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解读 本文简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解读一、《试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内容:一是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是本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二是登记机关是形式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解读 本文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解读

一、《试行办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内容:

一是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是本市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二是登记机关是形式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四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五是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六是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七是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八是股权出质登记程序。九是登记公示查询等其他事项。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目标公司的范围

首先,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中的“目标公司”指公司,排除了非公司企业。其次,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目标公司”中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和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排除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但是,鉴于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国务院目前没有规定,在试点期间,暂不将其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对其出质登记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根据外经贸部1997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质押备案。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纳入本办法“目标公司”范围。

(二)关于股权质押期限

股权质押合同能否约定担保期限,《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物权有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之分。意定物权区别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担保物权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设定的意定物权。《担保法》对担保期限没有强制性规定,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所以,我们允许出质人和质权人约定质押的期限,到期后质权自动解除。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三)关于登记审查及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

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属性是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为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关系而为的登记,与《行政许可法》所称之行政许可是有本质区别的。登记的作用在于设立质权,对抗第三人,并通过加强公示效果,提高社会公信力。在股权出质登记中,登记机关只能依当事人申请,对其登记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在形式上是否合法。至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实质上是否合法有效,则不在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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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奖惩,从业人员,试行,管理办法,RW

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福建鹏坤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PK-RW-005行政管理部共5页之1页1.目的: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以此促进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凡属本公司人员均依本办法执行.3.权责: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负责执行或提报核准处理.4.定义:无5.内容:

试行版管PK-RW-005从业人员奖惩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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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之1页

1.目的: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生产秩序.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勤罚懒,以此促进规范员工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凡属本公司人员均依本办法执行.

3.权责: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各部门负责执行或提报核准处理.

4.定义:无

5.内容:

5.1奖惩

5.1.1

奖励:分嘉奖、记小功、大功、奖金四种.

嘉奖一次奖100元奖金,记小功一次奖200元奖金,记大功一次奖500元奖金.

5.1.2

惩处:分警告、记小过、大过、降级、解雇五种.

记警告一次扣100元,记小过一次扣200元,记大过一次扣500元.

5.1.3奖惩事件之提报及判定流程.

A

提报方式

(1)由当事人部门上一级主管不定期提报.

(2)由事件主办部门主管提报.

(3)由行政管理部门提报.

B

判定流程:各部门提报奖惩事件时,应填“奖惩事件处理单”送部门经理核准后,转送管理部备案及予以公告.

5.1.4奖惩之核定应依据事实审慎办理,不得浮滥.惟为培养从业人员优良品德及其对本身工作职责有正确之认识,奖励得多于惩罚.另有关奖惩案件并得衡量情节轻重,依下列规定酌情提高(加重)或降低(减轻).

A

奖励案件:

(1)对团体影响重大者提高.属一般职业道德规范内者降低.

(2)非属本职责而主动积极完成者提高.属本职责内或在上级督导下完成者降低.

(3)超出一般能力者提高.

B

惩处案件.

(1)出于故意者加重,无意之过失者减轻.

(2)连续或累犯者加重,初犯者减轻.

(3)视悔意之有无及其他因素可资参酌者,如其态度、手段、动机、目的等,加重或减轻.

5.1.5

奖励事件当事人如是因所属主管人员领导得力所致者,其直属主管得连同给予奖励,由最终核准者裁定,但该主管如于同一奖励事件中亦有其他奖励时,则以其受奖励之最高奖励别为其该事件最终奖励.

5.1.6

各种惩处事件如是由于主管人员平时疏于预防、管教或查察所致者,或系属其他人员或管理部举发究办者,其直属主管应受连带处分,由最终核准者裁定.

5.1.7各级主管对所属人员各种惩处事件,如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除应受连带处分外,并就其包庇行为部份另案论处.但如发生原因不能归责或是监督责任未满二个月或事前已尽防范之责有事证,事后并能主动究办者得减轻或免除其连带处分.

5.1.8依本办法应于奖惩之事件如已逾半年者,得不再奖惩,但属于奖惩性之事件是由于隐匿

序号

制订日期*年*月*日

核准

审核

制订

修订日期

1*年*月*日

2*年*月*日

3*年*月*日

4*年*月*日

5*年*月*日

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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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之2页

致超过时效者,不在此限.

5.1.9奖惩除依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晋升、降职等职级外,其奖惩金或奖品部份,另定办法奖励之.

5.1.10奖惩事件

5.1.10.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奖100元: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4)工作勤奋,品性优良,有具体表现者.

(5)节俭消耗物料或对呆废料能适当利用,减低损耗降低生产成本.

(6)整理编辑重要资料、报告、内容完善优异者.

(7)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他有益事项表现优异者.

(8)承办、执行、策划或督导得力,有绩效者.

(9)对上级交办事项圆满达成任务者.

(10)爱护团体,建议改革事项确实具有价值经采行者或举报惩处案件成立者.

(11)在公司举办之各类竞(比)赛成绩优异者,该活动须有总经理核准之规定或办法上明订者.

(12)对增进公司团队荣誉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绩效者.

(13)对外参加县级或同等级之类似机关团体举办活动中获得二、三名或佳作之表现优异者.

(14)参加集团公司各项活动中得奖或前三名之表现优异者.

(15)休息时,对厂区环境之维护或美化有具体表现者.

(16)拾金不昧者.

(17)有其他功绩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

5.1.10.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小功,奖200元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采纳确具成效者.

(2)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

(4)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之案件者.

(5)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者.

(6)意外事变能及时排除或抢救,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之安全者.

(7)缓和化解员工间之纠纷,改善公司员工之不良风气者.

(8)承办执行策划或督导重要事务绩效卓著者.

(9)代表公司对外参加省级以上单位团体或集团公司等重大活动之竞(比)赛,成绩优异获省级以上(1)前二、三名或集团公司最优或第一名者.

(10)对增进团队精神,提高员工士气及工作效率有重大贡献者.

(11)具有其他较大功绩,足供表扬者.

5.1.10.3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奖500元.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损害者.

(2)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3)维护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非本职范围内遇非常事故能处置适当减少或避免损失者.

(5)工作上或技术上有所创新,显具重大绩效者.

(6)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或对公司荣誉有特殊贡献者.

(7)代表参加全国性各项活动比赛或省活动比赛活动第一名者.

(8)具有其它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从业人员表率者.

5.1.10.4凡从业人员有下列事绩之一者得颁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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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之3页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2)服务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三次(含)以上者.

(4)具有其他特殊功绩者.

5.1.10.5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警告,罚100元.

(1)在工作时间内谈天嬉戏或从事规定以外之工作者.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3)因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但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6)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7)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8)工作期间在厂区未穿着制服/帽或无正当理由穿拖鞋者.

(9)遗失工作证,未报失而被冒用者.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入厂而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查询者.

(11)破坏环境卫生者.

(12)不遵守规定执行勤务或执行怠忽,情节尚轻者.

(13)言行失检有辱团体荣誉,情节尚轻者.

(14)遇非常变故,故意规避者.

(15)对交办事项执行不力,且执行工作时间偷懒者.

(16)同事之间互相辱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17)月累计迟到、早退、忘(漏)打卡达5次者.

(18)对于团队精神员工士气有不良影响之行为,情节尚轻者.

(19)于休息时间中,在成品、半成品、原物料或其他公物坐卧或其他不当之使用者.

(20)达两次未到下班时间却提前用餐或做私事者.

(21)违犯各项行政规定情节尚轻者.

(22)其他适于警告行为者.

5.1.10.6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小过,罚200元.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2)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其他人者.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而妨害他人工作者.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5)未有正当理由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6)投机取巧,隐藏蒙蔽谋取非份利益者.

(7)对同仁恶意攻击,誣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8)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外出或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9)出入厂区携带物品不接受警卫人员检查且其公然辱骂威胁情节尚轻者.

(10)同事之间互相辱骂吵架情节较劣者.

(11)对主管人员公然侮辱威胁情节较劣者,且有悔意者.

(12)在厂区内酗酒滋事、或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上岗者.

(13)职务下所保管之公物有短少,毁损私用或借给他人使用尚未构成犯罪者.

(14)遗失重要公物或泄漏资料尚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15)对所属管教无方或查察督导不周,致生事端或对其违规事件失职者.

(16)禁烟区内吸烟者.

(17)执行重要工作不力者.

(18)遇加(值)班捏造事实请假或其他不当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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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之4页

(19)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有事证者.

(20)季度内累计受警告处分达三次者.

(21)其他合于记小过之行为者.

5.1.10.7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一次,罚500元.

(1)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2)泄漏生产和事务上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携带违禁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4)遗失经营之重要文件或机件物件情节重大者.

(5)撕毁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6)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违犯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9)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10)刷卡后无顾不到者或代刷卡者.

(11)行为粗暴或行为不检,有辱团体荣誉,情节重大者.

(12)对所属人员之违规事件,循情失职,情节重大者.

(13)执行特定交办事项重大疏忽,致发生不良影响者.

(14)职务异动交代不清或抗延不移交者.

(15)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确予以包庇隐瞒或不为举报者.

(16)在厂区或宿舍涂写墙壁门户以恶意毁诋公司及个人,经查属实者.

(17)未经许可私自动用设备者.

(18)半年内累计小过处分达两次者.

(19)其他适于记大过之行为.

5.1.10.8凡本公司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不经预告直接解雇之:

(1)于订立劳动合同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2)对主管、主管家属、主管代理人或共同工作之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3)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4)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5)受有期徒刑以上徒刑之宣告而未论知缓刑或未准罚金者.

(6)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旷工达三日以上者.

(7)粘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坏环保劳资情感者.

(8)达3次在厂内(含宿舍)赌博者.

(9)偷窃同仁或公有财产者.

(10)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失者.

(11)侵占公有财务或营私舞弊者.

(12)在厂内有伤风俗行为者.

(13)厂内非吸烟区吸烟引火者.

(14)未经许可,擅自在外兼职或参加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业务者

(15)因岗位履职能力不足,且经培训或换岗后仍不能胜任者.

(16)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延长医疗期满后复工(不能从事原岗位)且不接受另安排岗位工作者

(17)利用病、伤、事假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查实后,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

(18)不仅不服从管理,且无理纠缠领导,经教育不改又重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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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之5页

(19)因工作不作为,或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后果者.

(20)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21)仿效上级主管签字,盗用公司印信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22)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23)年度内积满三次大过者.

(24)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25)利用职权要求馈赠或其他不当利益者.

(26)故意打架滋事情节恶劣者.

(27)不听调遣者.

(2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调遣、监督

(29)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者.

(30)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者.

(31)其他重大过失,并应追究法律责任,损坏文件、物品者,应全额赔偿.

5.1.10.9降级降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降薪.

(1)累计达三次大过者.

(2)绩效考核得分为E等者.

(3)人岗不匹配(经试用不符合本岗位任职资格)经证实直接降级降薪者.

(4)其他适于降级降薪之行为或过失.

5.1.10.10同年度之功过,得予以抵销之嘉奖与警告,记小功与记小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功过.(后功抵前过)

5.1.10.11所有的奖惩都记录在个人履历表表中,作为年终奖金及晋降职级的依据.

5.1.10.12为因应管理需要,得依行政命令发布于厂规罚款细则权:由各部门主管依工作特性及须要发布之.

5.1.10.13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6.相关文件:

6.1《职级管理办法》

6.2《薪资发放管理办法》

6.3《员工手册》

7.使用表单:

7.1奖惩事件处理单

7.2行政公告模板

8.附件:无

篇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四篇合集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四篇合集 本文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心得体会,合集,试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四篇合集 本文简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四篇合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打铁自身硬,《条例》好比“及时雨”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出台,恰如一场及时雨,为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四篇合集 本文内容: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四篇合集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打铁自身硬,《条例》好比“及时雨”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出台,恰如一场及时雨,为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提高党的工作机关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提供了根本遵循。

《条例》是党的工作机关的行动指南。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变化,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的“深水区”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在党的工作机关中,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的工作机关工作。

《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以党章为根,着力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精细、严密、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条例》是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之后,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对于夯实党执政治国的组织制度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是党的工作机关的行为准则。《条例》共六章三十条,从总则、设立、职责、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追责、附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为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查找工作漏洞,补齐制度短板,管住权力任性,加强自身建设,严防“灯下黑”,将党的工作机关及其干部队伍全面打造成坚强的政治堡垒、理论堡垒、道路堡垒、文化堡垒,进而充分发挥党的工作机关作为强化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命令、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排头兵”作用提出了根本要求,指明了努力方向。

当然,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各级党委要从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要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全面科学系统准确的学习领会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核心要义,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对照《条例》规定,对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工作规则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要抓好督促落实,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如此,这场及时雨才能落地有声。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贯彻好《条例》要“走在前做表率”

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继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后,第一个就具体工作部门的规范条例,是在二级层面加强党的建设首次制度部署,意义重大。

在党的建设实践中,我们历来的经验和做法都是从领导机关抓起,从领导干部抓起,先机关后基层,然后再到全社会。党的工作机关,是强化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命令、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排头兵”,《条例》的施行,就是要让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前头,以模范落实党的各项工作要求来示范、引领和带动其他机关、其他领域党的建设工作。

因此,各级党的工作机关:贯彻《条例》,要有“走在前、做表率”意识。党的工作机关作为建设党的事业的重要部门,更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争做讲政治的标杆。在贯彻《条例》中,更要有进取之心、克难之志、开拓之力,要始终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努力在实践中进行新的探索和创造,为其他机关、各领域党的建设做好表率。

贯彻《条例》,要准确把握“走在前、做表率”要求。“走在前、做表率”,不仅要认认真真、逐字逐句学习《条例》,更要深刻领会要求,将精神贯穿机关党的工作各个方面,融入机关党建工作全过程;要不断强化“四个自信”,让机关所有党员干部党性真正“硬”起来;不断加强学习补短板,让党员干部能力真正“强”起来;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制度,让党员干部作风真正“实”起来。

贯彻《条例》,还要注重学习借鉴不固步自封。《条例》规定“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贯彻《条例》就要求党的工作机关秉承开放思维,善于“拿来主义”,主动学习借鉴其他领域、地方和基层党的建设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工作机关条例》制度治党迈出“坚实一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最新出台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是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制度治党迈出了“坚实一步”。

《条例》是发挥各级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保障。《条例》规定,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对党组织书记的日常工作职责、具体负责事项以及组织任命、人员配备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职责是落实责任的基础。这些规定使党组织书记主持全面工作的职责更加明确,职能定位更加清晰,要求党组织书记具备更高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负责地组织决定好本单位的人事任免、基层形态、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履行好政治领导、谋划全盘的职责,切实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条例》是组织开展党组织各项工作的全面指导。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具体的制度规范,部分党组织存在职责不够明确、议事决策不够规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条例》确定了党组织工作应当坚持的“四个原则”,列举了应由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七项重大问题,细化了党组织设立的条件、范围、审批主体、程序,明确了党组织成员的配备要求、应当遵循的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形式,以及追究党组织成员责任的八类情形,涵盖了党组织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规定得细致、具体而清晰。

《条例》是党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标准。《条例》规定,党组织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强调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各项规定,严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党组织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监督,并纳入巡视监督范围。这要求党组织书记更加自觉地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本岗主责”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带头践行“两学一做”,带头反对“四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履行选人用人责任、明纪纠风责任、预防监管责任、支持保障责任、管理示范责任,强化统筹推进、教育引导、督促检查,确保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心得体会:《条例》—机关工作的“行动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机关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为工作机关奠定了基础,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准确掌握《条例》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不断提高运用《条例》做好机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条例》是工作机关的基调,地位、作用、意义是不容忽视的。党的工作机关是实施党的领导、党的思想政策的直接执行机关。因此,机关干部应该深刻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和现实性。通过多种学习渠道,以“两学一做”为切入点,组织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加强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真正领会其科学性和指导性意义,充分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内涵和精神,从而指导日常的工作,成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切实发挥《条例》的指导性作用。

《条例》是工作机关的行为准则,《条例》为各地区各部门的机关干部提供了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只有真正实施,落实到实处的规章制度才能体现其存在和出台的价值和意义。《条例》对于党的工作机关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和建设性的指导意义,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应该严格遵照执行,让《条例》落地生根,切实发挥其指导作用。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效性,各地区各部门应该建立监督考评体系,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表“红线”,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提升实施的广度和深度。

《条例》是工作机关的灵魂,《条例》是一部规范党的工作机关设立、职责和运行的党内法规,旨在加强党的组织制度建设。任何有价值、有意义的规章制度都应该得到大力的实施和宣传。党的工作机关工作要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着力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四种意识”,提升政治素养。《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可以不断的夯实党的组织制度基础,不断的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因此,机关部门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意义和精神实质,不断提升自身的作风建设,以《条例》作为自己行事的行为准则和行动的风向标。

党的工作机关要紧紧以《条例》为各项工作的中心点,以《条例》为各项工作的行为准则,只有这样,党的工作机关工作程序才能更加的规范,才能更加彰显党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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