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本文关键词: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城区,工作情况汇报
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本文简介: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全县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强力推动下,有关责任部门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努力营造整治工作氛围,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一、前阶段工作情况1、创新作业模式,实现清扫保洁全城覆盖一是加大经费投入。
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本文内容:
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城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全县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强力推动下,有关责任部门迅速行动、积极作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努力营造整治工作氛围,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一、前阶段工作情况
1、创新作业模式,实现清扫保洁全城覆盖
一是加大经费投入。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今年县财政加大环卫经费投入,在原来267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了200万元用于城区环境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需要。
二是创新作业模式。针对以往主街道和里弄小巷两个部门管理、两支队伍清扫、极易出现推诿扯皮的问题,今年我们把理顺城区清扫保洁机制作为重点,创新作业模式,利用第三轮清扫保洁权招标契机,把主次街道、里弄小巷等公共区域整合,全力推进“一家公司作业,一个标准考核,一把扫帚扫全城”。目前,新一轮拍卖竞标单位已于7月1日正式进场作业,促进了环境卫生有了明显转变。
三是提高清扫效率。在清扫保洁招标过程中,设置前提条件,要求中标企业购买道路清扫车和垃圾运输车。目前,中标的清扫保洁公司已经购买了1台道路清扫车和1台压缩式垃圾运输车,实现了我县机扫零的突破,机扫率达到了50%,也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是消除卫生死角。集中时间和力量,对城区、社区多年的垃圾死角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为防止垃圾死角反弹,及时配置垃圾桶和垃圾窖。截止目前,共计清理垃圾死角20余处,清理垃圾1000余立方米,并设置张贴文明标语,为市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是坚持长效管理。逐步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门前五包”管理制度,采取商户承诺、督查考核、百分制打分等方式,倡导全民参与、自觉维护;扩大垃圾袋装化区域,开展定时收集试点工作,实行定时上门收集、及时清运,确保店面垃圾不出门;大力开展环卫示范路段竞赛活动,明确示范路段管理内容、工作责任和考核办法,树立出管理典型、培植好市容亮点,努力促进主干道环卫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2、坚持疏堵结合,突出抓好市容整治
一是坚持以“堵”为重点,取缔主街道占道经营。将群众反映强烈的新建路作为整治重点,在城管大队专门成立新建路整治分队,并组织了热心公益事业的3位老同志成立志愿服务小分队,采取错时上下班方法,对该路段进行专项整治。截至目前,共向经营户及广大市民发放温馨告知书500余份,清除占道经营90余户(次),清理沿街卖菜120余人次,批评教育经营户67人;拆除违章搭建货棚、雨棚27处,一举扭转了该路段十年不能通车的状况。并以点带面,对城区占道经营进行了全面取缔,使城市环境有了明显改观。
二是坚持以“疏”为重点,规范流动夜市摊点。为规范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夜宵摊点,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人性化操作,即按照“主街道严控、小街巷规范”的思路,对流动摊点和季节性水果摊点采取划定区域、限时限区域经营的办法,将其往里弄小巷引导,进行定点归位,实行“统一划线定位、统一售卖设施、统一服饰牌照、统一经营标识、统一卫生保洁”的“五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目前,已初步完成了解放中路、新建路20余个夜宵和水果摊点的规范设置。在日常管理中,我们还与经营户签订《规范管理诚信经营协议书》,实行考评扣分管理,记录到经营户诚信经营档案中,对违反管理规定、考评结果为不诚信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
3、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升“三化”水平
一是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水平。对城区主次干道行道树、绿化带、公园进行了补植、施肥、除草以及防病虫害打药及抗旱浇水,切实做到绿化管养精细化、常态化,并针对园林设备缺乏的实际,向市园林局借用了一辆5吨园林洒水车,以满足园林养护需求。
二是提升城市亮化水平。建立路灯巡查责任制,及时发现及时维修,保障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同时,协助社区对里弄小巷无偿安装维修路灯300余盏。联系供电部门技术人员,对2006年以来一直未检修的路灯专用变压器进行了检修,确保了路灯正常运行。
三是提升城市美化水平。加强建筑施工渣土车辆管理,重点对建设工地建筑余土储运不覆盖和遗撒进行治理,共查处违规渣土运输行为55辆(次)。对城区破损路面、窨井盖进行了全面排查和修复,维修破损道路面积863平方米,更换维修窨井盖130余处。对城区排水管网进行了清淤检修,清理疏通城区堵塞严重的排水管道5000余米,明沟清淤1830米,确保城市道路路平、水畅。
二、存在的困难
1、市民文明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市民素质参差不齐,城区垃圾乱扔乱倒现象仍然严重,占道经营、卫生死角极易死灰复燃,容易发生反弹现象。
2、城市管理体制急需理顺。城市管理涉及面广、内涵丰富、管理部门较多,容易产生职责交叉、职能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形成管理空档。
3、市政基础设施还需完善。我县大型停车场、专业市场、建筑余土消纳场等设施不足,城市整体服务功能带有许多“硬伤”,加大城市管理难度较大。
三、下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1、强化宣传引导。我们将继续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大整治工作宣传舆论力度,力争使广大市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参与整治工作。
2、强化工作措施。严格按照县整治方案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效果。
3、着眼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使城市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的轨道。
篇2:底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总结范本
底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关键词:环境卫生,工作总结,社区,范本
底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简介:2017年底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总结范本环境卫生是社会精神文明面貌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精神面貌的具体表现。因此,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首现要从环境卫生入手。环境卫生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整体利益。20xx**社区为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工作,通过一系列“天山杯”竞赛活动及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公民道德”
底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总结范本 本文内容:
2017年底社区环境卫生工作总结范本
环境卫生是社会精神文明面貌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精神面貌的具体表现。因此,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首现要从环境卫生入手。环境卫生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整体利益。20xx**社区为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工作,通过一系列“天山杯”竞赛活动及争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公民道德”、“健康知识”、“我爱我们的家园”等活动,提高了社区居民爱护家园,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的良好习惯。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成立了环境卫生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强调了保洁员上岗职责和制度,使**社区的卫生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
二、大力加强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为使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做的更细更好,**社区在社区共建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狠抓了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严格对社区卫生死角进行清理,做到能及时清除社区和楼道的张贴物及广告、对树木悬挂物及时清理。另外,我们还加强了对袋装垃圾的管理,在社区内设置了垃圾箱,方便了广大社区居民。对袋装垃圾房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三、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
灭蟑灭鼠是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重要内容,为了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在银河路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3月27日至29日,[找文章还是到文秘114网,更多原创!]我们组织社区全体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居民家中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为居民家庭的“双灭”活动共走访居民家庭1200余户,为1100多户家庭投药,为居民投放蟑螂药共800袋,灭鼠共350袋(每袋100克);10月29日至30日,为居民投放蟑螂药共300包,灭鼠药4kg,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认真做好社区环境卫生工作
为了迎接“天山杯”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给社区居民创造一个优美、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社区首先成立的“天山杯”竞赛活动领导小组,主管环境卫生负责人每天对社区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环境卫生负责人要求保洁员每天必须按时完成自己管区的卫生,同时还对社区内的健身器材、宣传栏也要进行清理,对楼道的卫生和广告也要做到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每天日产日清,垃圾容器无满溢,垃圾房墙面及周围卫生做到脏了及时清除。
五、大力开展绿地整理工作
20xx年7月初,根据克区公共绿地管理办法的要求,**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辖区内居民占领公共绿地种菜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动员居民主动自觉地清理占领的绿地,对拒不清理的居民发放整改通知书14份。
7月29日,银河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办公室主任吴竞选和行政执法办王队长一行8人与**社区工作人员,就居民占领绿地种菜一事,进行了清理整顿,对社区12栋、17栋、16栋、25栋、28栋房后的绿地种菜进行了现场清理。
通过此次清理工作使**社区内占领公共绿地的现象得到整顿,同时也提高了居民对公共绿地管理办法的知晓程度。
一年来,我们保持了以往工作作风和先进经验,更加积极投入到社区工作中,**小区内设有凉亭、健身广场、门前小草青青、绿树成荫,是一个健身、休闲、乘凉的绿色小区。**社区居委会为把小区建设成为社区社会稳定、功能完善、民族团结、邻里和睦、环境优美的文明小区,做了大量的工作。
我们从一根烟头、一片纸屑、一口痰抓起,从垃圾房、乱搭乱建入手,彻底的狠抓并落实到实处,进一步加大社区环境管理力度,为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关键词:成都市,环境卫生,市容,条例实施细则,管理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2105【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1991-03-26【生效日期】1991-04-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2105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8号
【发布日期】1991-03-26
【生效日期】199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1年3月2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及苏坡乡、营门口乡、洞子口乡、桂溪乡、永丰乡、圣灯乡、保和乡、青龙乡等区域范围。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工作;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人才培训、经验交流。
(二)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和市城管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本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监督检查《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完成全市统一部署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任务。
(三)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在区政府领导、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落实“门前三包”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完成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任务。
(四)成都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在市城管委的领导下,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综合管理监察,按照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各级城管监察队伍实行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员、“门前三包”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员是群众性的义务管理队伍,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监督管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种保、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用、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
(一)不准在城市道路(含待铺装路面的规划道路用地)、河堤通道、街道绿地上搭设亭棚。确需在人行道搭设亭棚的,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公安机关批准,由市城管委办理手续并在指定地点设置。
(二)未经批准,临街建筑不得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作门市。确需破墙开店或将橱窗改作门市的,必须向市城管委申报,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规划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城市建设规划的,按《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不准在城市道路上修建花台(园林部门统一修建的除外)、洗衣台和堆放、晾晒物品及摆设炉灶。
(四)临街店铺撑设临时遮阳蓬,其高度不得低于二点四米,宽度不超过二米,人行道宽度不足二米的,蓬宽不超过人行道。
第六条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必须向市城管委申报,由市城管委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有关部门察勘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占道费,领取占道许可证。集贸市场范围内的道路、下水管道等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维修。
不准占用河堤通道和园林绿地设置集贸市场。
(二)堆物作业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公安机关批准,缴纳占道费,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缴纳保证金,领取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时间作业,并设置隔离墙、栏等安全设施。不准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花草,占用完毕必须做到料尽场地清。
(三)市政施工作业,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现场材料堆码整齐,产生和渣土及时清运,不准阻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卫生。
(四)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除人民生活急需的粮、油、煤、肉、菜外,应在夜间(十九时至翌日七时)进行。确需在白天占用中、小街道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第七条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
(一)各类占道经营的摊点,必须持市城管委颁发的占道许可证,经营带包装的食品、饮料、烟草、书刊等摊点的,还必须持卫生、烟草、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专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始能颁发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
(二)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点亮证经营,不准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不准出租、转让证照。
(三)不准利用行道树搭设摊点,不准在绿化带内摆摊设点。主要交通道口弧线范围外延二十米内,不准摆摊设点。
(四)用三轮车、自行车及挑担出售农副产品的,必须进入集贸市场,不准占道销售。
(五)出售工业品、日用杂品的,必须进入店铺或指定市场,不准占道销售。
(六)各种饮食店铺,不准越门占道摆桌经营。
(七)临时占用人行道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必须经市城管委批准,办理占道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地点,亮证开展活动并负责搞好场地的环境卫生。
(八)临时占道开办“夜市”,必须经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缴纳占道费,领取占道许可证,在指定的地段范围及规定时间内开办。主办单位要负责做好管理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一)临街设置各种广告牌(栏)、画廊、宣传橱窗,必须持设计方案报市城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定点,办理有关手续。
(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临街设置的广告牌(栏)、画廊、宣传橱窗,设置单位应负责保持整洁、完好。
(三)未经批准,不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需要悬挂、张贴、设置的,应向市城管委申报,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标准及指定地点悬挂、张贴、设置。
不准在行道树、街道绿地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
(四)各种宣传品、商业广告,应张贴在公用宣传广告栏内,不准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张贴与涂写。
临街店铺,不准越门挂、贴、摆设各种招徕顾客的宣传标牌。
举办物资交流会、商品交易会,会议期间的商品广告,应挂、贴在会议指定的地点。主办单位应在会期结束后三日内清除。
(五)临街开展各类活动临时张挂的标语,主办单位应在活动结束后三日内清除。
元旦、劳动、国庆等节日临街张挂的标语,在节前三日张挂,节后三日内清除;春节张挂的,可延至节后十五日内清除。
(六)店铺的招牌应符合《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到美观、整洁、文字书写规范。
第九条
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建筑工地的渣土,由施工单位自行清运。清运前应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倾倒许可证,按照核定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倾倒地点进行作业,并填写运单,由废渣管理人员签收。自己无力清运的,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
(二)建筑工程竣工后,市城管委参与验收,对不符合《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市规划局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条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一)临时占道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应向市公安局申报,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城管委选点定位。场点管理单位向市城管委缴纳占道费后,向市公安局办理占道许可证。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或指定的地段。
自行车停放场点应划线定位,亮证服务,依次停放车辆。有条件的场点,应设立隔离围栏。
(二)临街单位、店铺的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内部,内部确无停车场地,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接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一)入城路口建有大型机械化机动车冲洗场的,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军车,救护车,工程,防洪抢险车等特殊用车外)必须进场冲洗除尘。并服从管理。
(二)冲洗场服务人员必须做到文明服务,保证冲洗质量。
(三)在城市道路行驶的各种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管理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一)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按行政区划和分工要求,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实施。
(二)城市所有道路每日都要清扫。主要道路在凌晨大扫,白天巡回保洁,每日冲洗并根据需要洒水除尘。
(三)不准沿街焚烧枝叶及其它废弃物。
(四)各单位应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要求和街道办事处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组织开展周末和节日前的卫生大扫除,并承担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环境卫生突击任务。
(五)各单位和居民宅院、楼房要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自行清扫保洁。
(六)因新建造路施工影响正常清扫除运而积存的垃圾、粪便,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与除运。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后,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按分工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一)占道经营带包装的食品、饮料、瓜果的摊点,要符合卫生要求并备有容器,负责收集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保持摊点清洁卫生。
(二)集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内的清扫保洁,做到场内无垃圾、污物和积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临街两侧的单位和居民住户,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门前卫生、秩序和绿化管理。“门前三包”范围,由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划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禁止城区(不含乡、镇)居民在道路、绿地及院内砌圈、置笼饲养和敞放、拴养家禽。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经营中产生的炭灰等废弃物应自行清运,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居民零星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必须到当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倾倒登记手续,到指定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福利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企业自办的除外)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可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除运手续,免收服务费。中、小学校产生的生活垃圾、粪便,自己无力除运时,向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搬运手续,减半收取服务费(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除外)。
(二)集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做到日产日清,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除运。
(三)单位内部厕所、化粪池的粪便,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消毒、疏淘、除运,也可委托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疏淘、除运。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
(一)城区单位(自行清运垃圾的除外)和居民应按月向街道办事处交纳清洁费。
(二)凡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集、清运和处理废弃物、垃圾、粪便的,应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缴纳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城管委与市物价局共同制定。
第五章
公共环境卫生设拖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新建造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国家规定,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公共厕所。新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还必须设置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环境卫生设施。市规划局应协同配合,严格把关。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己建成的道路、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未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应按以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因建设施工需要拆除公共厕所、垃圾台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前向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按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确定的地点建设后,始能拆除原有设施。因条件限制不能先建的,亦必须采取相应措施,经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并签订赔偿协议书后始能先拆后建。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一)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维护,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是国家财产,损坏者应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区生活垃圾桶(台)的管理,按《成都市生活垃圾桶(台)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行为并积极协助管理部门处理的;
(三)制止市容和环境卫生违章违法行为,使国家财产免受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扣缴或吊销占道许可证,对无证占道的摊点及未经批准的市场,予以取缔,对占道违章搭建的亭棚,在限期内未拆除的,予以拆除。
围攻、谩骂、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经指出拒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外,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停业整顿或扣缴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处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果核、纸屑、纸花、冥纸、烟蒂、玻璃瓶(渣)的;
(二)乱抛动物尸体,乱倒污水、粪便、垃圾、废弃物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摊晒物品的;
(四)临街阳台堆放物品高度超过护栏的;
(五)城区(不含乡、镇)居民饲养家畜或在道路、绿地、院内置笼、砌圈、拴绳饲养及敞放家禽的;
(六)沿街出售农副产品,不听劝阻的;
(七)临街临时张挂的标语未按规定时间清除的。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行道树、街道绿地上悬挂、张贴、设置指路标志和各种标牌的;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行道树上张贴、涂写宣传品、商业广告的;
(三)在行道树上钉钉、刻画、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的;
(四)占道经营带包装食品、饮料、瓜果未设置收集废弃物容器及不负责收集废弃物的;
(五)未取得占道许可证,占道摆摊设点的;
(六)物资交流会、商品交易会商品广告在规定地点以外挂、贴的;
(七)店铺越门挂、贴、摆设招徕顾客宣传标牌的;
(八)机动车驾驶员不服从机动车冲洗场工作人员管理的;
(九)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洁的;
(十)沿街焚烧枝叶及其他废弃物的;
(十一)阻挠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开展各类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废弃物的;
(二)集贸市场废弃物积留,污染环境影响卫生的;
(三)经营中产生的炭灰和居民零星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未按指定地点倾倒的;
(四)店铺越门出摊占道或摆桌经营的(摆桌经营的以桌计罚);
(五)临街设置不符合规定的遮阳蓬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修建花台、洗衣台或堆放物品、摆设炉灶的;
(七)经批准占道经营,但超占面积或移动摊位的;
(八)在绿化带内摆设摊点的;
(九)拒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或卫生责任区制度的;
(十)临街设置的广告牌、画廊、宣传橱窗残缺不洁,在限期内未维修、更新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标牌和指路标志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堵塞垃圾、粪便除运通道及下水道进水口的;
(二)向绿化带、小游园、绿地及河边倾倒垃圾、建筑渣土的;
(三)建筑施工工地污水沿街溢流的;
(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修建、维修房屋产生的渣土倾倒在垃圾桶(台)内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经营冲洗车辆业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修车业务的;
(六)占道装卸物品未按规定时间或占道临时装卸物品污染路面或堵塞交通的;
(七)各种车辆在装卸、运输中,撒漏、散落灰浆、垃圾、渣土、粪便,污染环境及拖刮路面的;
(八)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粪便、垃圾,造成垃圾积压或粪便外溢的;
(九)环境卫生设施未按规定保洁、消毒的;
(十)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单位临街设置的设施残损或改变形态,在限期内未更新或修复的;
(十一)整修行道树、绿地遗留的枝叶、杂草、渣土未按规定时间清运的;
(十二)机场、车站、公共汽(电)车终点站、公园、各种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未达标的。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转让占道许可证的;
(二)建筑工地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三)拖欠或拒不缴纳占道费的;
(四)未经批准破墙开店、将橱窗改作门市的;
(五)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修建公共厕所。设置果屑箱、垃圾桶(台)等环卫设施的;
(六)单位、居民院内年久失修或堵塞的厕所,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未改造、疏淘的;
(七)未经批准,临街设置画廊、宣传橱窗的;
(八)建筑施工现场堵塞通道,妨碍交通安全或垃圾、粪便除运的;
(九)市政施工作业乱堆乱放材料、废土,阻碍交通,影响市容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路外)、河堤通道、街道绿地搭设亭棚的;
(十一)占用河堤通道、园林绿地设置集贸市场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下水道、粪池堵塞,环境受到严重损害或污染的;
(二)侵占损坏河道的;
(三)应新建赔偿的公厕、垃圾台等环境卫生设施,未按协议书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超越批准划定范围的,由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市场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第三十条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地产生的渣土,不按规定办理倾倒手续任意倾倒的,按工地实际产生的渣土总量收取清运服务费,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卜罚款。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按《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非法设置广告牌(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广告管理条例》处罚。
店铺招牌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成都市招牌管理办法》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同时违反《条例》和本细则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并处。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处罚与执行:
(一)处罚金额在二十元以下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作好笔录,当场执行;
(二)处罚金额在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由市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市城管监察大队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三)处罚金额在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由市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市城管监察大队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四)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由市城管委发出处罚决定书,限期缴纳;
当事人在接到处罚收据或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履行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罚款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并按有关罚没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城管监察队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处罚时,必须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城管监察队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罚款金额所称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市过去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凡与《条例》和本文细则有抵触的,以《条例》和本细则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