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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日期:2021-02-06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六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不安全,管理制度,煤矿,六家,员工

六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本文简介:六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为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加强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此特制定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请矿属各单位及全体干部员工认真贯彻执行。一、总则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

六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本文内容:

六家煤矿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为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加强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此特制定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请矿属各单位及全体干部员工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对不安全行为的责任追究执行矿安全问责制度。

二、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

1

安监科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矿、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

2

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三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职能科室人员、机关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3

定期检查每周与综合管理体系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检查组组长召集,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专检组组长安排。

4

动态检查除矿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监科负责牵头组织,检查成员根据检查范围和专业由组织人随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机动性的组合。

5

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

6

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

7

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辅助运输和外委施工队伍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安装回撤、打眼放炮工程、大型器材长距离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8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提出经济处罚、待岗培训直至行政处理意见,并要及时通报全矿。

9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

10

各单位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

11

跟班队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岗位、关键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对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科进行处理。

12

区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区队要建立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台帐,对不安全行为要有分析改进计划

13

班组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察觉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

14

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

15

每周班组要在区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

16

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

17

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员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

18

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监科,由安监科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3、

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

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

1

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

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

3

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

4

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

5

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6

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

7

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

四、对员工不安全行为识别与研究

1

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

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

2

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

3

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职能科室、机关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

4

职能科室、机关跟班人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跟班队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区队。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的,要通知矿生产办、设备办等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

5

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

6

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

7

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监科,要建立“三违”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

五、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

1

安安监科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2

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

3

每年底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研讨,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4

安监科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

5

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

6、

员工不安全行为奖罚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员工自觉做出安全行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实行奖罚考核。

1.

根据《员工主要不安全行为表现及其分类》,对各类不安全行为进行量化奖罚

1)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特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罚款500元;不安全行为累计罚款达到1000元人员定为“三类不安全人员”,停止工作,离岗培训30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2)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重大风险的不安全行为罚款400元;不安全行为累计罚款达到800元人员定为“二类不安全人员”,停止工作,离岗培训15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3)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中等风险的不安全行为罚款300元;不安全行为累计罚款达到500元人员定为“一类不安全人员”,停止工作,离岗培训7天,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300元;

4)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一般风险的不安全行为罚款2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5)每发生一人次可能导致低风险的不安全行为罚款100元,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50元。

2.

不安全行为考核方法

1)

全矿不安全行为考核管理由安监科统一负责。安监科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专人负责罚款登记,每月公布一次罚款情况。

2)

连续一年未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井下作业人员给予400元奖励,地面作业人员给予200元奖励;对于连续未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井下作业人员每增加一年奖励金额递增200元,地面作业人员递增100元。

3)

对于年度每发生一次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全年绩效安全奖按30%扣除兑现,不得进行评优选先。

篇2:秋冬季安全行车培训学习材料(12.26)

秋冬季安全行车培训学习材料(12.26) 本文关键词:秋冬季,行车,材料,培训,学习

秋冬季安全行车培训学习材料(12.26) 本文简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秋冬季安全行车培训学习材料一、学习目的秋冬季是雨雾冰雪恶劣天气多发时节,对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生产易产生不利因素,特别是对道路交通行车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对不利因素的认识,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强化安全意识和雨雾冰雪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能力,增强遵章守法自觉性,推动安

秋冬季安全行车培训学习材料(12.26) 本文内容: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秋冬季安全行车培训学习材料

一、学习目的

秋冬季是雨雾冰雪恶劣天气多发时节,对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生产易产生不利因素,特别是对道路交通行车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通过学习培训,提高对不利因素的认识,增强规避风险的能力,强化安全意识和雨雾冰雪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能力,增强遵章守法自觉性,推动安全行车工作不断深入发展。

二、学习要求

提高思想认识,遵守培训学习纪律,追求彼此之间思想上的交流、沟通,真正认识雨雾冰雪天气道路驾驶风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切实提高正确规避风险的能力。

三、学习内容

雨、雾冰雪天气对行车安全的不利影响及预防措施。

(一)雨天的不利因素及防范措施

1、能见度低。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只顾埋头赶路,不能及时发现车辆。雨伞、雨衣易造成视线障碍,相对于晴天,雨天的交通秩序较为混乱,特别在城郊结合部、市区道路上车、人混合路段和车道较窄路段。驾车视线盲区内易突然出现行人、车辆横穿现象。

2、路面湿滑,附着力低。特别是久旱初雨,雨水和尘土混合成泥浆,导致轮胎和路面之间有一层“润滑膜”。还有久雨未晴,路肩松软,路基易塌陷,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的选择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3、路面积水,易产生“水膜效应”,俗称打水漂现象,即轮胎花纹的排水功能得不到发挥,轮胎通过积水路段的时间不足以排掉轮胎与路面之间的积水,轮胎附着力突然下降,车辆会随时发生侧滑,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另某些高速公路的排水功能不完善,车辆快速通过时易出现方向失控。

预防措施:

1、细心观察,减速礼让,提前预防,礼让的同时也不能丧失路权,要积极地化解路面障碍,保持足够间距防止其他车辆、行人的突发行为(调头、急刹、横穿等)。车辆减速尽量利用发动机牵阻,制动踏板要轻踩,不可紧急制动。一旦发生侧滑,松油门保持谨慎,车尾往哪边甩,方向往哪边修正。

2、合理使用好雨刮器,确保视线良好,还要分清白天、夜晚条件下的路面视觉区别,通常夜晚条件下干燥路面呈灰色,积水路面呈黑色。大雨时,灯光还容易散射,干扰观察,一定要加速慢行。

3、从“水膜效应”形成的原理来看,对大型载重汽车的转向、制动效果影响不大,而对小型车、空车则相反,它们一旦出现变速、变道转弯的情况时,驾驶员如果还像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一样操作,比如遇前方车减速,前方出现弯道、陡坡面又视距不足等情况时,措施不当就很容易发生事故。因此我们驾驶人在遇下雨天气时,不仅要做到谨慎驾驶,更要防止被其他交通参与者所影响而导致事故发生。由于雨天路面附着系数下降,而使得晴天行车时同样存在的一些车辆受力作用突显,车辆易改变正常路线引发不良后果,这样的道理使得我们不难分析出雨天产生事故的原因、真相,从而积极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二)雾天的不利因素和防范措施

在影响安全行车的诸多因素当中,雾天是最恶劣的气候条件,驾驶员收集路况信息大多靠视觉,一部分靠听觉,下雾直接导致视觉信号中断,雾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比正常天气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浓雾造成几十辆车追尾的事故屡见不鲜,事故损失十分惨重。

雾天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刽子手,其主要不利因素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能见度下降。刚进入团雾时还存在视觉方面的错觉,雾天长时间行车还容易出现幻觉。

2、空气湿度浓导致路面湿滑,因雾影响视觉这一点还不易发觉,容易忽视,如突然出现了障碍物或行人、车辆横穿而急打方向避让时会出现车辆横滑。

3、下雾天封路、堵车是常见的,一旦开通初期,行车秩序混乱,因长时间压抑后,不少驾驶员心理上有个发泄过程,特别是一些年轻的,缺少经验的,自控力差的驾驶员。

预防措施:

1、行车前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特别是制动、灯光、雨刮器等都必须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备随时发挥最大效力。

2、控制车速。雾天视野受限,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雾天驾驶最重要的注意事项就是控制车速,尽量不要以超过100公里的时速行车。专家建议当能见度

500米

200米时,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能见度200米100米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能见度

100米50米时,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下;一般视距10米左右时,时速控制在5公里以下,並视情停驶在安全地带,耐心等待,能不行驶的尽量不行驶。

3、停车靠边。如果雾太大,能见度太低时绝不可勉强行驶,合理选择安全地点停放车辆,同时打开雾灯、近光灯和闪光灯、视廓灯。停车后,及时疏散旅客至安全地带,离开公路尽量远一些,千万不要坐在车上,以免被莽撞的车撞到。等雾散去或者视线稍好再行驶。另在车内一定要携带三角警示牌,遇到突发故障停车检修时,可在车辆后150米处摆放警示牌,提醒其它车辆注意。同时还要切记,不要将车停放在刚下坡路段,后方来车因坡道会造成视线盲区,来不及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事故。前方有事故发生路堵时,一定要选择好停车躲避意图明显状态位置,同时,不要马上就下车走动,尽量把车往前方移,适当控制间距,最好不要停在最后,防止后方车辆突然追尾。同样道理,进入团雾前,应尽可能压住后方尾随车辆,低速跟随其他车辆进入,并注意观察前车动态。

4、使用灯光。要遵守灯光使用规定,打开前后雾灯、尾灯、示廓灯和近光灯,利用灯光来提高能见度和提醒对方车辆注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雾天行车不要使用远光灯,因为远光灯射出的光线容易被雾气漫反射,会在车前形成白茫茫一片,驾驶人反而什么都看不见。

5、勤用喇叭。在雾天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勤按喇叭可以起到警告行人和其他车辆的作用。当听到其他车的喇叭声时,应当立刻鸣笛回应,提示出自己的行车位置。两车交会时应按喇叭提醒对方车辆注意,同时关闭远光灯,以免给对方造成炫目感。

6、保持车距。在雾中行车尽量低速行驶,尤其是要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不要跟得太紧,更不要随便超车。要尽量靠路中间行驶,不要沿着路边行驶,以防不小心落入路侧的排水沟,或者与路边临时停车等待雾散的人、车相撞。如果发现前方车辆停靠在右边,不要盲目绕行,要考虑到此车是否在等让对方来车。超越路边停放的车辆时,要在确认其没有起步意图而对方又无来车后,适时鸣喇叭,从左侧低速超越。另外,也请注意小心盯住路中的分道线,不能轧线行驶,否则会有与对向的车相撞的危险。如果发现后车与你离得太近,你可轻点几下制动,以刹车灯提醒后车注意保持适当车距。

7、一旦因雾封路或者路堵开通之初,一定要集中注意力,保持全方位安全车距,不乱打方向抢道,控制好情绪,杜绝超速行驶,及时汇报路况信息。(同一单位的车辆要保持信息互通,以便正确选择行车路线)雾天行车耗时、费神,注意途中合理安排好休息。雾天行车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限速行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三)冰雪天气的安全行车的不利因素及防范措施

冰雪天气是“道路自然灾害”,冬季道路常被冰雪覆盖,汽车的运行条件也发生了变化,轮胎对地面的附着力显著降低,车轮容易产生打滑、侧滑、空转、方向失控、制动距离增大现象。路面积雪、结冰导致车辆方向失去控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冰雪道路制动效能降低导致制动距离延长、制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缓慢、车辆地面的纵向附着系数减小,附着系数与车轮相对地面的滑移力增大,纵向附着系数在滑移力为20%时最大,此时制动力最大,当车辆抱死滑移力为100%时,纵向附着系数直线下降,因而制动力有所下降,即制动效能将下降。

侧滑和制动距离延长对行车安全的危害:

1、引起侧滑的原因:主要因为制动器使用不当,尤其是紧急制动造成的侧滑现象最严重,而汽车发生侧滑后的危害最大,导致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路线,常引起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

2、汽车在坡道行驶,由于平行重力的影响,同时又处于冰雪道路,也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

3、冰雪道路行车,由于轮胎与路面的附着力下降,使汽车的制动距离大大延长,往往是正常路面制动距离的三到四倍,这样就增大了汽车的制动非安全区,容易造成事故。

冰雪道路行车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1、出车前,应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特别是转向系、制动系应有效、可靠,不得有行驶跑偏和偏刹现象。轮胎气压应取规定值的下限,且左右轮胎气压应相等,轮胎花纹磨损的应相对一致,磨耗过剩应成对更换,以免引起侧滑和甩尾。结冰路面很光滑,通过时应装防滑链,且防滑链松紧应一致,左右对称。另外,还应携带必要的防滑器具及取暖用品。

2、冰雪道路停车有时轮胎会与地面冻结,起步前应先用十字镐挖开轮胎周围的冰雪、冻土,不得强行起步,以防损坏轮胎和传动件。起步时,可半联动、轻踏油门,以适应冰雪路面较小的附着力,避免驱动轮滑转。若驱动轮打滑,应铲除车轮下的冰雪,或在驱动轮下撒些干沙、煤渣、木板、被子等物,或用铁镐将路面刨成x形或Y形槽,以提高附着性能,利于起步。

3、冰雪天,大地覆盖积雪,白茫茫一片,往往辨不清道路、沟坝及路面状况,这时应根据行道树、路标、水渠等仔细观察,判明行车路线,沿路中心和积雪较浅处通过。若路面倾斜或呈拱形,应选择平坦、安全一侧或道路中心通过;若有车辙,应循车辙行驶;若车辙已结冰且较浅时,应跨骑车辙行驶;若积雪过厚应予铲除后再通过;若需通过弯道、坡道、河谷和山路等危险、可疑之处,应停车勘察清楚,判明情况后再通过,不可冒险。

4、冰雪路行车一定要控制车速,特别是转弯或下坡时必须将车速控制在能随时停住车的限度内;需要加速或减速时,应缓缓踏下或松开油门踏板,以防驱动轮因突然增速或减速而打滑,甚至侧滑、甩尾。

5、冰雪路面的附着系数只有干燥沥青路面的1/4,制动非安全区大大增加。若跟车过近,当前车减速制动时易造成追尾撞车事故。因此,驾驶员应根据地形、车速和装载等情况,与前车拉开正常行驶时2倍以上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得小于50米)。

6、在冰雪道路上应尽可能避免超车,若赶路紧急非超车不可,一定要选择宽敞、平坦和冰雪较少的路段,不得强行超车。会车时,应选择平坦宽阔的路段,保持两车有足够的侧向安全距离,且不要太靠近路边;若路面狭窄,有条件的一方应主动停车礼让;若路面积雪较深,对路边无把握,应下车试探积雪下面的路况,再进行会车。

7、需转向时,一定要提前最大限度地降低车速,把稳转向盘,慢转慢回,在不影响对方来车的情况下,尽量加大转弯半径,以减小转弯时的离心力,切不可快速急转猛回,以防侧滑横甩。

8、行车中应尽量采用预见性制动,尽量利用发动机的牵制作用减速,多用手制动、排气制动,少用脚制动,避免使用紧急制动。若情况紧急,可强行减挡,以发动机的反作用阻力牵制车辆前进,同时间歇使用手、脚制动,谨防“一脚成祸”。

9、行车中雪花纷飞时,应降低车速,使用刮水器改善视线,多鸣号;雪后行车,易使驾驶员双目晕眩、畏光、流泪甚至视力下降(即雪盲症),因此,行车中应配戴有色防护眼镜,并注意休息。

10、市区内行车,通过十字路口,常因灯光信号迫使驾驶员为了停车而使用制动,这时也会出现侧滑现象。因此通过十字路口时应事先降低车速,随时准备停车,尽量避免因制动而引起的侧滑。

冬季在结冰的高架、立交道路上行驶应注意的事项:

冬季时高架、立交道路因离地较高,空气自然对流,温度相对较低等因素容易结冰。行驶中要集中精力稳定车速,不可猛踩油门;下坡时松开油门尽量利用发动机牵阻作用而降低车速,避免急刹车和急打方向;处理情况应提前减速和制动,不要超车,加大横向和纵向行车间距,预留紧急处置的时间和空间;保证轮胎气压正常,防止侧滑或方向失控。

(四)秋冬季节黄昏时段的不利因素和防范措施

秋冬交替季节,天黑得早,天昏地暗对驾驶人的视线有很大影响。驾驶员对距离和速度的判断能力会有所下降,特别是城郊结合部,行人、非机动车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常常会往家赶等因素而出现横穿公路,突然转弯等现象,险象环生,这就要求我们各位倍加小心,控制好车速,提前预防,确保行车安全。

秋冬季黄昏时段对驾驶员来讲,是一天中最危险地时间段,其主要特点:

1、天刚变暗,驾驶员眼睛的暗适能力还没有完全形成,视距缩短,视力变差,即使打开车灯也不能明显改善视野,因此降低了观察路面状况的能力,驾驶员很容易因判断错误而发生交通事故。

2、路灯没有开启,加上对面车灯的影响,会使驾驶员的视觉产生暂时性模糊和视力下降而发生事故。

3、秋冬季的黄昏时段,正是下班的高峰期,路上车多人多,归心似箭,人们不自觉的就会加快步伐或行驶速度。另外,人们经过一天的辛劳,生理心理都很疲惫,反应能力下降,遇到突发情况,极易发生事故。

针对这些特点,为保证黄昏时段的行车安全,我们驾驶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减速慢行,仔细观察,随时做到制动停车准备。严格控制车速,加大车辆间距,给临危状况的出现采取措施留下足够的时间。

(2)要及早打开示廓灯和近光灯,以引起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注意。

(3)要认真观察道路两侧车辆和行人动态,发现人行横道线时应提前减速,如有行人通过时要停车礼让。

(4)尽量避免超车,如确要超车时,应选宽阔的路段,并用灯光提前告知前车,确认前车让行后再加速超越。

(5)会车时,应加大横向间距,减速慢行进行会车,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道的行人和非机动车。

(五)秋冬季刮风天气安全行车的不利因素和防范措施

秋冬季易出现秋风四起的现象,虽然正常的阵风并不会对行车造成影响,但当你开车行至过江大桥或空旷的高速公路上时情况可能不一样,因为突然飘过的侧风很可能让原来正常行驶的车辆偏移路线,从而引发危险。在高速公路上,主管部门一般都会在侧风多发路段竖立警示标志,提示司机注意。

一般来说,在空旷的高速公路、隧道的出入口,过江大桥或在立交桥上等都有可能出现侧风,在建筑物相对密集的位置侧风的力度也会相对较小,越是开阔的道路车辆受侧风的影响也就会越大。

车体越宽大,受风面积就会越大这是人人皆知的道理,但实际上汽车的自重、车辆重心的高低、悬挂的软硬等等诸多方面都影响汽车在风中的稳定性。车辆正常高速行驶时,车外的气流会在车表形成一个下压的力以增强行驶稳定性,但突然袭来的侧风会打破这种稳定的力压,令原来的下压力改变方向,阻力和升力也会在一定程度增加,这样就会令车辆发生行驶路线的偏移。而这种情况下,自重比较重、车辆重心低、装备了一套刚性比较好的悬挂系统的车辆,将很有利于车辆在侧风中保持稳定。

许多的交通意外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在险情出现后没有很好地做出相应的反应,或是反应过激造成的,所以经常观察前车、保持合理的车速和注意路边的警告标示都十分重要。当车辆不可避免地受到侧风影响后,急刹车或急打方向都是不明智的举动,应该先搞清车辆的偏移路线,然后再慢慢地修正方向。

总之,搞好安全行车工作,是驾驶人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的反应,应注意多方信息和知识吸收,勤加思考,不断积累。祝大家做一个有知识、有学问、综合素质全面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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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本文关键词:检查,食品安全,行政,保护,信息

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本文简介: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摘要: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行政机关公开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信息是保障被检查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而公开被检查人信息的行为如违法或不当,就有可能侵害被检查人的权利,给被检查人带来不利

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本文内容:

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

要: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的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行政机关公开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信息是保障被检查人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而公开被检查人信息的行为如违法或不当,就有可能侵害被检查人的权利,给被检查人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应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在相关立法中确立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中赋予被检查人程序性权利的同时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

词: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被检查人;信息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04-0078-04

收稿日期:2012-11-13

作者简介:康贞花(1974—),女,朝鲜族,延边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实践中,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收集资料、获取信息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为了完成行政任务,保证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效率性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如仅仅追求效率又势必会侵犯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获取的信息必须公开,因为“在现代社会,知情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必要基础和前提。”[1]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公开,往往涉及到被检查人的个人信息,如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行政机关对于这些信息如不履行保密义务,势必会侵犯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做到两者的平衡,对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检查人的信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现个人信息自决权的需要

个人信息自决权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一个依据,是指由个人自己决定个人信息的公开或利用与否的权利。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是由德国宪法法院在1983年的判决中确立的。在这一判决中宪法裁判所宣言,基本法第2条第1项的人格的自由发展里包括信息独自决定权,使个人对其信息的公开与否及能否以其他目的使用的决定权得到肯定。德国联邦、州的多个个别法中均有关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相应法律依据,使得个人信息自决权可以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后来成为不少国家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基础,一些国家也在宪法法院的判决中承认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如韩国宪法法院也在2005年5月26日的判决中认定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认定为宪法未明确宣示的国民的基本权利。根据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法理,行政机关收集被检查人信息,原则上应得到被检查人的同意。而对于不需要得到被检查人的同意即可以收集的行政信息,为了保障其正当性,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被检查人信息往往在无需得到被检查人的同意即可进行收集的情况下更容易被侵犯。实践中,行政机关进行的日常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和专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一般都无需征得被检查人的同意即可主动实施。而从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法理考虑,未征得被检查人的同意而公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行为,就是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侵害。因而,对于被检查人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从其收集、储存、利用、公开等所有环节给予保护。

(二)规范和控制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行为的需要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一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职权性的特点。因此,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虽不直接改变被检查人的权利义务,但会对被检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随着行政信息网的构建,被检查人的信息可以为行政机关共同利用,其中就蕴含着被检查人的信息被泄露的潜在危险。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收集到大量的信息,在这些信息的收集、处理、储存等环节,都有可能侵犯被检查人的权利。如果信息处理或公开行为违法或不当,被检查人的财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均有可能受到侵害,从而给被检查人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对接受检查的企业来说,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

[3]对于接受检查的公民来说,如果相关立法没有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的信息处理和公开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未赋予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权利,那么其个人信息有可能被完全泄露,有此可能导致个人尊严和隐私权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相关立法中如有完善的被检查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会促使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视对被检查人信息的保护,从而避免其违法或不当地泄露被检查人的信息。

(三)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信息的重要性不能与过去同日而语。因而,电子政务被视为建设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措施。随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网的建设,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可以被所有的行政机关共同利用。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如果与行政信息共同利用体系连接,就意味着个人信息可能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而被流通或被恶意利用。目前,在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实践中频繁出现不当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的现象。如处理电子政务的工作人员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利用网络以买卖的方式提供给其他主体或者利用个人信息做广告。这些个人信息侵害行为成为阻碍电子政务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因而,为了促进食品安全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急需采取措施对被检查人的信息加以保护。

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在我国,关于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问题,主要是由民法学领域的学者进行研究。近年来虽然行政法学者也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往往是在探讨行政检查实施中,将保护被检查人信息问题当作保护被检查人权利的一个方面,对于专门对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少之又少。这是因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整个行政检查的理论研究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因而还谈不上将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作为一个独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层面来看,我国既没有统一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办法》,也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更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还未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立法体系,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只是零散地规定在一些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之中。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向外透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立法上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其规定一般也只限于对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泄露被检查人信息时的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而对如何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手段、程序环节及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结束后的保护等方面全方位保护被调查人信息的规定仍是空白。

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践层面来看,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头脑中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而且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规定对于被检查人的信息应如何加以保护,因而不注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保护,从而导致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过程中,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检查,忽视对被检查人信息的保护,侵犯被检查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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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路径

信息社会,由于信息体系的多样化和信息处理技术日益发达,行政信息的流通会更加顺畅。因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所收集信息的公开与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会越来越激烈。这种冲突实际上就是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权实现与被检查人信息自决权之间的冲突。如何协调这一冲突,应是今后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立法

⒈应积极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从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外的立法来看,主要有美国1974年的“个人隐私法”和1988年的“电脑连接及个人隐私保护法”、英国1984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日本2003年的“关于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韩国2011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早在2003年就开始研究制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以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也列入了立法规划之中。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除了纳入我国立法规划以外,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也正在积极推进地方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

年4

月正式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党委进行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调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它顺应了世界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颁布,必将推动和加深行政法学界从行政法视角研究保护个人信息问题的深入,并为修改我国单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⒉应确立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应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具体指导食品安全行政检查行为。在这里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作法。如韩国于2011年3月29日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条专门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原则:“⑴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应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标,并对实现目的必要的最小范围内适法、正当地收集个人信息。⑵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处理个人信息的必要范围内,适当处理个人信息,不能以目的外的用途使用。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在处理个人信息目的的必要范围内,保证个人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最新性。⑷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根据个人信息的处理方法及种类等,考虑信息主体权利受侵害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安全管理个人信息。⑸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等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事项,并保障阅览请求权等信息主体的权利。⑹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以对信息主体私生活的侵害最小化的方法处理个人信息。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对个人信息的匿名处理可能的情况下,应做到匿名处理。⑻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通过遵守和实践本法和相关法令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致力于得到信息主体的信赖。”具体来说,主要应参考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上述规定,确立如下基本原则。一是目的拘束性原则。即对于被检查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为特定目的而收集的信息,只能在特定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不能在检查目的之外使用。行政机关不得将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的被检查人的信息以检查目的以外的理由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二是比例原则。即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所收集的信息必须是实现检查目的必要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的信息收集,应以对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和私生活的侵害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三是直接性原则。对于被检查人信息,应直接从当事人那里获取,在具体收集信息时应向当事人或第三人以适合的方式告知收集信息的根据、信息提供义务的有无及信息的利用目的等。四是安全保护原则。即“行政主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灭失和不正当使用”。

[4]五是信赖保护原则。即行政机关通过合法、适当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得到被检查人的信赖,促使被检查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检查,并加强被检查人的自律,协助行政机关完成检查任务,从而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效。

⒊应制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办法”,修改各单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对于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被检查人的信息保护问题还未引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足够重视,这缘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即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基本原则、主体、权限、程序等问题,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规定,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立法带有强烈的管制性,保护被检查人权利的立法理念欠缺。因而,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单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如可以参考《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办法》,出台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办法”。在统一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立法中,对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原则、主体、权限、程序、方式等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并针对被检查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删除等每一个环节作出保护规定。在这一基础上修改各单行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中赋予被检查人程序性权利

为了从源头上避免侵害被检查人的信息,应规范和控制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程序。因为被检查人的信息就是行政机关从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实施过程中获取的。因此在被检查人信息的收集阶段就应注重对其加以保护,可以有效地防止信息的泄露。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程序中除了注意规范和控制行政机关的检查权,还应赋予被检查人更多的程序性权利。实践中启动程序不规范是导致食品安全行政检查随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因而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启动环节上应赋予被检查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记载检查目的、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时间、被检查人的权利等事项的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事先通知书,从而使被检查人充分行使个人信息自决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事先不出示检查通知书,被检查人应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赋予被检查人拒绝提供与检查目的不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如接受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的公民可以拒绝提供可能严重影响到其基本人权的信息,以此来控制行政机关超出检查目的而收集被检查人的信息。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结束、行政机关已完成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任务的,还应赋予被检查人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三)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

凡有权利就应该有救济,否则权利就有名无实。被检查人虽然具有信息自决权,但是其信息自决权受到侵害时无救济可寻,这一权利则形同虚设。“常态下的行政监管制度往往无法解决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问题,受害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实际弥补。”

[5]因此,必须完善对被检查人信息侵害的行政救济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中收集到的信息涉及到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如果不慎泄露,侵犯被检查人权利的,被检查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机关违法或不当泄露信息的行为,给被检查人造成实际损害的,被检查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要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总之,应在公开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的同时,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被检查人信息的意识,加大对被检查人信息保护的力度,从而使食品安全行政检查信息公开与被检查人信息保护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这也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

1987.

[3]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收益分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4]刘巍。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J].行政法学研究,2007,(02)。

[5]张芳。中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政治与法律,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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