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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日期:2021-02-11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本文关键词:复兴,价值,制度,发展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本文简介: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典权是我国民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这一制度的性质、价值有过诸多争论。本文对典权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的历史变迁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论证了随着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典权制度在不动产的用益与流转方面的独特价值战胜了其他属性,使得用益物权的属性成为其性质中起支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本文内容: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典权是我国民法上一项特有的制度,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围绕这一制度的性质、价值有过诸多争论。本文对典权的历史发展及其性质的历史变迁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论证了随着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典权制度在不动产的用益与流转方面的独特价值战胜了其他属性,使得用益物权的属性成为其性质中起支配作用的方面。并围绕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如何看待典权制度的性质,自身的独特价值,及其与其他国家相关立法制度相比较的优势,从而挖掘典权制度这种古老的产权制度在新时期的意义与价值这一命题来进行,并不揣冒昧地提出将典权制度推广到土地使用权流转领域的制度发展建议。

关键术语:典权、用益物权、担保用益、不动产质

典权制度是我国民法物权法上的一项非常独特而有价值的制度,它在不动产所有权与用益权的协调上,与其他国家民事立法上类似制度相比较有着更为灵活的作用,更加有利于达到法律关系双方利益与需要上的双赢结果。在市场经济时代“典”这种古老的物权制度必将重新活跃于不动产流转领域,并被时代赋予新的内涵,从而获得其完全超越以往的第二次生命。

一、典制的历史研究及其性质的历史变迁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国均发现不动产作为价值相对稳定、巨大,且可以直接予以利用以获得收益的财产,非常适于作为抵押或担保来保证债权的实现,但是其所担保的金额必然将非常巨大,涉及到债权关系双方的重大切身利益。然而债权对债权人的保护与如此大的金额所带来的风险相比显然偏于弱小,因此各国在民法中均设定了涉及不动产担保的债权关系的物权制度来强化对双方,特别是权利方利益的保护,比如德国的担保用益制度,法国、日本的不动产质等制度,当然本文所论述的典权制度是这些制度中有着突出的特点和自身优越性的一种。

一种制度的产生是与其所处的社会背景密切相联的,而笔者认为制度的发展的规律似乎可以作这样的描述:在社会需要的刺激与推动之下,制度的外在价值不断内化为其自身性质,再产生新的外在价值——这样一个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因此设立某项制度的初衷并不一定与该制度显示的性质及表现出来的外在价值相一致,但一种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的每一次这样的循环都将对其后来的性质发展打下深刻的烙印,也将对后世对制度的理解产生重大的影响。之所以在这里阐述笔者关于制度发展规律的这种尚不成熟的观点,是因为为了理解目前学界关于典权制度的性质的各项争议,进而正确理解典权的性质与现实意义,必须在这有限的篇幅中对我国典权制度的发展予以赘述:

在研究典权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有意思的是它并不全然是产生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是与我国古代绝大多数民事制度一样和我国的传统伦理联系在一起。学界一般认为:“典权之所以兴起,乃因我国传统认为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乃是败家之举,足使祖宗蒙羞,为众人所不齿,故绝不轻易从事,然又不能不有解决之计,于是有折衷办法出现,即将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得相当于卖价之金额,在日后又可以原价赎回。如此,不仅获得资金以应急需,又不落得变卖祖产之讥。”①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并没有完全解释典权制度的完整发展过程,这里所讲典权已经是与其现代意义相近的制度,而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典权了,实际上这只是典权制度发展到比较成型,实现了其雏形蜕变的第一次飞跃过程。

笔者认为我国古代律学研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实用主义思想,因而只要实践当中行得通,立法上并不深究制度的性质与具体术语或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在典权制度中尤其表现明显,我国法律制度史上曾经先后出现过典质、典当、典卖并行的情况,直接导致了后来关于其性质认识的混乱,一直到民国民法典修订的时候,“典”才作为完全独立的物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出现。

就笔者认为典权制度的发展大致经过这样几个阶段:“典”这一术语,在其产生之初是作为尚未从债法中独立出来的担保制度出现的,从字源上来看,“典”最初与“质”最为相近,均有为担保之意,但其更偏向财保。“质”是我国最初的担保形式,先秦时代主要是人质,秦律中明确禁止人质后,虽然汉、晋时代仍有人质情况发生(如《晋书·桓冲传》“彝亡后,冲兄弟并少,家贫,母患须羊以解,无由得之,温乃以冲为质”),但随着汉语双音化的发展趋势,典、质两个同源字的合并既保留了其原有的担保债权之意,同时也以“典”的财产性质改造了以人作担保的原始状态,实现了担保制度的第一次救赎。《旧唐书·册0》中称:“节度使姚南仲先寓居郑州,典质良田数顷”

此为典质并用之始①。应当说,这一过程完成于唐,对后世影响深远经唐、五代至宋,直到金大定年间,“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六分,或以利息为本,小民苦之”。显而易见,此时“典”仍然以为债权担保为前提,以债的本金及利息的清偿为返还原物的代价,因而从形式上看权利人给付的仍然是借贷资金,无法与典质的标的价值产生联系。

与这一过程几乎同时的另一制度“当”的出现和发展,对典权制度的形成同样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与“典”不同,“当”的意义变化不大:“当”用于不动产时,指不转移占有的担保,与现行抵押权相近;用于动产时,则指转移占有的担保,与现行质权相当。②“典”与“当”在担保上的相近作用,有时人们将这两种制度以双音字术语的方式连结在一起,唐代大诗人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这里的“典”显然应作“当”解。当这一制度从唐代开始逐渐发展繁荣起来,它对于典权制度的最大贡献在于:由于“当物”的经常性不回赎,而逐渐在“当价”与“当物”的实际价值之间建立了关联。这一形式上的关联由于典当的连用也逐渐由“典”所吸收,这对于现代意义的典权制度的雏形,即典卖制度的形成有着更为直接的决定性影响。同时,“当”还为后来的典卖制度提供了许多操作性的规定。

宋代至明代在典权制度的形成中是最为关键的时期,这是由于在这一时期现代意义的典权制度的直接渊源——“典卖”制度逐渐产生、完善并推广起来。在这里就不得不提到我国古代法典礼法合一化的过程在唐代已经完成,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广泛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完全地建立起来,并通过法典予以推行。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的加剧及社会阶级的进一步分化,这与变卖祖产的伦理压力及闲置土地买卖的法律要求产生了冲突。而此时已经吸收了“当”的形式价值关联的“典”再一次应时而出,由于“典”与“卖”形式上都表现为支付对价、转移占有、用益不动产,而“典”本身有保留着形式上的担保意义,因而将“典”与“卖”联系在一起,将“卖”改造成为一种附条件的出卖,同时保留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回赎。这一“雏形”制度对与现代意义的典权制度产生的重大意义在于:此时,出典人所得到相当于或略少于土地实际价值的对价已经基本上摆脱了“借贷”的形象,出典人不必再支付利息,从而强化了“典”的用益意义,使其逐步背离其本意,产生了新的内涵,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一次飞跃、质变,为近代意义的典权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应当看到,此时的“典”也不可避免的受到“卖”的制约,民间所谓“一典千年活”的原则正是产生于这一时期,这一原则的存在表明:此时的“典”实际上不过是“卖”的遮羞布,随时可以回赎代表可以一直不回赎,再加上在这个时代出典人往往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真正能够回赎的是少数,此时的权利人可能更多的是出于以较低价格取得土地所有权的考虑而适用典卖制度,这极不利于保护出典人的利益,也使得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清代中期至民国民法典的制定最终确立了我国的典权制度,表现在:其一,为典权设定了期限,乾隆年间所订户部则例规定;“民间活契,典当田房,其契载0年以内者,概不纳税。”此项规定,是以不纳税为手段,鼓励缩短典期。该则例又规定:“民人典当田房,其契载年份,统以0年为率,倘于契内多载年份,一经发觉追缴税银,照例治罪”③这是对典期最高年加以硬性规定。这一规定将典与卖彻底地决裂开来,彰显了典权制度中所固有的促进不动产流转、利用的积极价值;其二,在90年民国民法典中正式规定了独立的典权制度,其重大意义还在于精辟地分析了其性质、内涵,并确立了一整套制度构造,并基于这些认识在民国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中,否定了引自日本的不动产质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给予典权制度优越性的充分评价。从此以后我国的典权制度基本定型,目前《中国民法物权编草案建议稿》仍基本沿用之。

综上,我们可以对我国典权制度的发展规律作以清晰、简单地归纳:“典”脱胎于借贷担保这一债的附庸制度,在其发展中受到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在与“当”、“卖”等制度的相互融合、影响之下逐渐排斥了其法律关系当中“债”的决定作用,从而扬弃其本原意义上的担保意义,转向注重其在不动产的用益与流转领域的独特价值;“典”从依附于其他制度,到吸取其他制度的优势成分,逐渐发展成为集“质”、“当”、“卖”等数种制度之所长的关于不动产的灵活、简便的独立物权制度;在典权人作用主动化的同时,弱化了其对出典人的压制与盘剥,逐渐转向互利、公平的方向。

二、典权的性质研究

笔者之所以在有限的篇幅之内将典制的发展进程不厌其烦地予以论述其原因并不仅仅在于表现笔者历史研究的成果,真正的目的在于厘清典权的性质,从而解释典制在当代的价值、功能及其现实意义。

应该说笔者之前的历史研究主要着眼于典制本质、内涵的变化,及典制与其他制度的独立的层面,并未拘泥于具体制度的限制。纵观学界对典权性质分析的各种学说:用益物权说、担保物权说,以及相当于折衷说的担保与用益两者兼而有之的特种物权说争论的焦点在于对与典价性质、及典物的地位的认识冲突。担保物权说认为:典价是债权人借贷给出典人的金钱,典物是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相当于质权标的,只能收取其孳息;用益物权说的典型观点为“所谓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①,权利人;折衷说则各取一半,认为典价是债权人借贷给出典人的金钱,典物是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但是权利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该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对于这几种观点,首先经过前面对“典”的含义的历史变迁的分析,笔者可以肯定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这里就不再赘述。但由于其所脱胎的担保制度的影响,使得其它两说似乎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它们如何认识,并反驳其强烈的质疑成了我们的首要任务,这里对于用益物权论学者们关于典权性质业已提出的众多法律制度论证本文不再赘述,在这里仅就争议的焦点的法理实质提出笔者的个人观点:

根据共知的经济学理论,实际上房屋与地产离开了房租与地租就会变得毫无价值,特别是在古代,而房租、地租是只有在经营、使用的过程中才会产生的收益,因此如果说仅以房地产作为借贷的担保,而否认其用益的权利,那么对于权利人来说既无利息可收,又无孳息可取,那么不是白白的支出了一大笔钱?这样就完全否定了典权人的利益,否认了其作为该民事关系主体的主动性。其实对于典权人来讲,其从事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通过经营移转而来的房地产,而获得房租或地租的收入,这一目的通过取得不动产的收益权(即房租、地租收取权),就能够实现,为保障这一权利的真正实现,就必须对该不动产进行事实上的占有与使用。当然,这必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就是支付典价。所以将典价的性质描述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是正确的。

担保物权说论者提出:“如果将支付的典价作为了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对价,那么,在典期届满时只应由承典人向出典人返还典物而不能由出典人再向承典人返还典价。”②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联系前面述及的典制的发展过程来看:其一、典制产生初期对于典期并无限制,因此成立典约则当然地要求典权人所支付的对价足以买断面向未来的典产的用益权;其二,即使在对典期有明确的限制之后,从典权人的心态来讲,其当然希望能够尽量长时间的保留用益权,而且出典人究竟能否在典期届满之时回赎以及用多长时间回赎仍难以确定,因此也要求典权人所支付的对价足以买断面向将来的典产的用益权。因此,实际上“回

赎”是基于其所有权,以典约成立之时双方约定的面向未来的典产用益权对价,将暂时让与典权人的用益权重新买回(因典约订立时已经约定,故此时“买回”行为是单方行为)。这就可以解释为何典价几乎总是低于典产的实际价值,也可以解释为何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典物灭失风险要有典权人来承担,以及在出典人得通过“找贴”来完全移转所有权,而典价高于典物实际价值时典权人不得要求返还差额。

由此可见,典权的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作为用益权之一,与其他用益物权形式一样,典权亦是最大程度实现物之价值或取得物之最大利益的重要手段,所以它应是一个健全的物权制度中的必然组成部分;其二,我国正在发展市场经济,而典权作为一种用益方式,是融通社会成员之间既有的各种生产和生活资料,即实现所谓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出典人得获得其所急需的流动资产或交易资本,而典权人则获得出典物上的用益。总之,它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催化剂”或“推动剂”之一,保留并完善典权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典权制度的内在价值探讨

有些持典权否定说的学者主张:()典权之所以产生,在于中国传统观念认为变卖祖产属于败家,受人耻笑,而现今市场经济发达,人民观念改变,于急需资金时出卖不动产或设定抵押,为正常的经济行为,因此典权无保留的必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沟通,导致民法物权制度的趋同,典权为中国特有的制度,现代各国无犹豫之相同者,为适应物权法国际化的趋势,宜予废止。

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应但看到在典权产生的过程中,传统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确实不可低估,但典权作为一种灵活简便的不动产流转用益制度,其自身具有的价值才是其逐渐发展成熟并最终得以成为普遍流行的经济制度的决定性基础与前提。随着人们观念的发展、变化,传统守业思想的影响已经逐渐削弱;而市场经济的人、才、物的必然流动使得典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其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得到更大程度的彰显。《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起草过程中,学者们鉴于典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及其实践价值,在《建议稿》中设专节对于典权进行了规定,第99条规定“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①从而肯定了典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根据《建议稿》中第-条对典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典权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转让权。()抵押设定权。()转典权。()出租权。(6)优先购买权。(7)重建修缮权。(8)保管典物的义务。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为:()典物的处分权。()抵押设定权。②以这一建议稿所确立的典权制度为蓝本,我们可以将典权制度的内在价值作如下归纳:

、典权的特殊双向用益性价值使其成为最大限度的挖掘物的价值潜力的重要手段。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资源永远是稀缺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如何对物进行更高效率的利用,将其用活、用透,成为挖掘其价值潜力的唯一途径。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出典人与典权人就设定典权关系达成一致时,直接产生一种双向的用益物权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当事人双方均可实现其一定的用益目的:典权人获得出典物上的使用和收益,而出典人则获得可以立即投入利用的金钱或融资贷款。实际上,在此法律关系中,前者获得的是对典物的直接用益,后者获得的则是对典物的间接用益。基于这一目的,典权人支付典价后,可以依其意思以任何方式对该不动产进行经营、收益,同时还可以转让典权,在典价上设定抵押担保;出典人则可以将取得的典价用于其他事业投资,还可以在典产上设定抵押担保,并可以自由处分典产的所有权。这样,典产及典价得到了无法再进一步充分的利用,而在这过程中,原本仅有的一项不动产的价值却好像一夜之间翻了几番。从整体上看,它无疑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资本和财产利用效率或经济效率。

、典权作为我国土生土长的民事制度,充分地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上整体观的观念,具有和谐性价值,其特点在于能够很好地协调主体自治和交易安全、风险共担的关系,使得双方能够各取所需并有所保障,表现了高度的法律智慧。因为它可以随时由典物所有权人根据自身需要予以设定,但又不影响其对出典物的最终处分权;与此同时典受人亦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并且以何种条件接受出典,从而设定典权关系。通过这种关系,双方都可立即有效地取得自己要求的用益及为此利用而产生的担保。典物移转占有之后,典权人得分担其意外毁灭的风险

、典权内在的灵活性价值使其成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途径。灵活性是典权制度赖以繁盛的基本属性,主要是指其适用起来的便利性与程序简化性。典权是一种可以直接实现的法益,而不是象担保物权那样只能通过扣押实现。适用这一制度省去了在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的设立、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等繁琐的规则。出典人无力回赎时,只需放弃回赎权、或通过找贴就可以实现所有权的转移。不仅减少了中间环节的费用支出,而且程序简便易行,便于群众理解掌握。

、典权具有内在的督促性价值,这也是源于其用益物权的性质。典权人之所以愿意为在典期内获得不动产的用益权支出一笔较大额度的资金,如前所述正是在于其认为用益该物所取得的收益应该大大高于这笔资金同一时期内的利息收入,即看好用益物的使用价值。然而,典权人为将这美好愿望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个人的艰苦努力;同时由于典权的有期性典权人不得不在有限的时间之内,利用典物的使用价值尽可能多的获得利益回报。因此这两方面的外在压力,必然督促典权人正当积极地行使自己的用益权,从而加速社会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值。

以上是典权制度的几种基本价值及其所派生的功能,当然其价值远不止这些,下面笔者将在与国外类似制度的比较中进一步阐述:

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我国传统民法中的典权……与德国的担保用益(Sicherungsnieβbrauch)或利用质押,与法国和意大利的不动产质(anticresi)等,实际都是形式不同但功能基本一致的法律制度。”①典权制度除了具有一般用益物权形式所具有的价值之外,相对于这些功能相近的法律制度,还具有其特有的价值与功能,制度的优长只能在比较中直观的体现出来。

在德国,担保用益是用益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特定权利人(包括物权人和债权人,但通常是抵押权人)为了保证自己能确实而且及时地从抵押关系中获得利益,而与所有人(通常为抵押人)协议在某一物上(通常为抵押物上)设定用益,从而使其同时又成为用益权人。其与典权制度非常相象,因此有学者甚至将二者误认为是同一制度②,但笔者认为而这还是本质上不同的制度,相对于典权制度来讲,其不足之处在于:其一,德国民法上用益权是不能转让与继承的,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其加速不动产流转利用价值的发挥,而我国典权则仍然可以转让,具有加速流转的价值;其二,这种制度具有用益与担保二元的性质,因此,债务人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只是依占有而享有优先变价受偿的权利,而不能实现其保有不动产用益权的目的。在典权中,出典人无力回赎、不愿回赎时,典权人得通过“找贴”获得所有权,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已经长期占有、用益不动产的人拥有优先收购权显然有利于所有权属的稳定,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典权还有稳定的价值。

关于法国的不动产质通说认为是债权制度,与典权制度相差悬殊这里不再赘述,日本民法上的不动产质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外在表现与功能于我国典权制度十分接近,在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制定中,还产生了是引入不动产质制度还是保留原有典制的争论,因而有必要加以比较。事实上早在民国民法典起草之时,前辈们已经给出了比较圆满的答复:

民国民法物权编立法原则第十点对典与不动产质的关系作了精辟的分析:“我国习惯无不动产质权而有典,二者性质不同,盖不动产质为担保债权,出质人对于原债务仍负责任,苟质物价值低减不足清偿,出质人仍负清偿之责;而典则否。质权既为担保债权,则于出质人不为清偿时,只能将质物拍卖;就其卖得金额而为清偿之计算,无取得其物所有权主权利,典则用找帖办法,便可以取得所有权。”

“二者比较,典之习惯,远胜于不动产质。因:()出典人多为经济上之弱者,使其于典物价格低减时抛弃其回赎权,即免负担;于典物价格高涨时,有找贴之权利,诚我国道德上济弱观念之优点。()白卖手续既繁,而典权人均多年占有典物,予以找贴,即取得所有权,亦系最便利之方法,故于民法中应规定典权。至典权系以移转占有为要件,故又与抵押不同②”。

民法物权编典权章立法理由则称:“谨按我国之有典权,由来已久此种习惯,各地均有。盖因典仅用找贴之方法,即可取得所有权,非若不动产质于出质人不为清偿时,须将其物拍卖,而就其卖得价金内扣还,手续至为繁复。且出典物价格低减时,尚可抛弃其回赎权,于典物价格高涨时.可主张找贴之权利,有自由伸缩之余地,实足以保护经济上之弱者。故本法特设本章之规定。”民法物权编起草说明书亦说明“各国法律分质权为动产质、不动产质及权利质三种。详审我国质权习惯,只有动产质及权利质无不动产质。通常所谓不动产质,与法律上之典,用语混淆。典为我国固有之习惯,此编对于典权特设专章,故于质权章中,不另设不动产质之规定。③”民国民法物权编之所以将典权专列为一章,其立法理由就在于此。

这里所指出的区别主要有二:其一,期限届满而无法偿还回赎之时,二者解决方式不同;其二,此时的清偿责任是否受限制不同,从而得出了典权制度具有“济弱”、“便利”的价值。笔者认为,就那个时代而言,学者们的阐释是高屋建瓴的,但时至今日我们要更进一步的发掘其价值意义时,这样的分析还需要进一步丰富,而且时代的变迁也使得某价值,如“济弱”,有所削弱。

首先,我们应当补充这样一点:典权是一种可以直接实现的法益,而不是象担保物权那样只能通过扣押实现,这是典权和担保物权之间的基本区别。典权关系成立之时,即典权人获得利益开始之时。典权人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即已获得了他设定典权关系所要取得的利益。就此而言,典权甚至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被担保的用益,更具有安全性价值。这也是典权关系能够始终存活的原因之一。

其次,笔者在这里想谈谈“济弱性”的问题。土地兼并使得农民流离失所,而典权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成为了这一吃人现象的帮凶,从此典权便背上了“原罪”,至于建国之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不承认典制的存在与作用,只因为它是所谓剥削制度的一部分。其实,正如笔者在对典权进行历史分析的结论中所提到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典制的作用更多地发挥于促进闲置物的流动,实现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的领域。此时的出典人并不急于转让不动产的用益权求现,更注重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典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决定典权人的注意力更多地投放到不动产的使用价值,由于不动产价值的暴涨,房地产业的风险不断上升,其投资也必将更为理性。双方的审慎、理性的态度必将使典约行为更加公平化、正当化,从而削弱、改变了其“济弱”的特性。这一特性的消亡也使得“典”这一古老的制度彻底的完成了现代化的过程,真正成为了能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制度化保障。正因如此,笔者才希望借自己的笔,加速“典制”的复兴的进程。

四、“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践价值

在这里我不揣冒昧的提这样一个问题:我国物权法草案中为何仍将典权的应用限于建筑物,而不包括土地?①难道仅仅是由于我国土地均为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么?笔者认为这种认识亟待突破,典制在市场经济新时期的重要作用正是在于重新发挥其在土地流转方面的重要价值。

首先,在当代中国,所有制性质无论在哪一领域,都不应当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而我国民法上为解决土地的流转煞费苦心的炮制了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仔细研究之后不难发现,此使用权非彼使用权,其内涵决不仅是一种权能,而是十分近似于所有权。根据《建议稿》第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此规定源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表面看这似乎将土地使用权定义为地上权,但是“土地使用权的内容要广于地上权的内容。例如,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他人使用,这在地上权中是不允许的。”“土地使用权更侧重于对土地使用经营权利的保护,更侧重于土地使用价值的实现”②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人就该使用权可以为转让、出租、设定担保、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可以投资、入股。从这些权能的列举来看,笔者认为除使用权有期之外与一般所有权并无多少区别,而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这里的有期也不是绝对的。而且,在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中,核心是处分权,从实际情况来看,土地使用权人即使不是完全享有处分权,也差之不多。因而,就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来看,是完全可以设定典权的,存在于土地流转领域恢复典制的可能性。

其次,在土地流转领域恢复典制也是实践中提出的要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的成本、风险越来越高,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与土地开发商并不同一的情况越来越多,城市土地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单独开发虽然利益巨大但是却心有余力不足,开发商此时承担了过分的风险,也使得土地的开发形成了事实上的阻碍,影响了城市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大片土地的开发往往不可能同步进行,需要一步一步、逐片的开发。在开发过程中,资金周转量相当大,工期长,但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在开发初期想通过出让部分土地所有权获得建设资金成为不可能。同时银行对于房地产开发的前景信心也不足,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也比较困难,而且建设初期土地价值必定较低,即使融资成功数额也未必能满足建设需要。同时,开发商本人对于其所开发的土地的价值前景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也希望能够保证所开发土地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因而一般也不希望完全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此时典权作为一种能够充分发挥用益与融资双赢功能的不动产流转制度,其作用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

再次,典权制度本身价值使其能够完成这一使命。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出典部分土地,可以规避法律上开发%进度以上才能转让的规定,获得了建设资金;根据前面论及的典权的“督促性价值”,典权人本人为该项典物支付了一大笔资金,为了在典期内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弥补其为该项事业所耗费的机会成本,必然加紧开发,此时其获得的典权应当包含地上权的内容。由于几方共同加快开发,可以保证土地升值加快,也可以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同时,基于典权法律关系而联系起来的几方由于利益的息息相关,必然会走向联合,从而减少风险,而典权人在选择该项事业时,必然已经经历深刻的考虑过程,应当是积极参加开发的,可见此时典权制度还能够保障典权为积极的开发者所享有。

当然笔者着仅仅是从理论上阐述了典权制度作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并未进行实证研究,但是由于物权的法定主义原则,对实践中存在一定价值的制度我们是不是应该规定呢?答案不言自明。

在改革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其自身性质、价值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吻合性,典权的应用必将不断发展。例如:在城乡交流中,出现了许多农民进城务工,或本市公民到外省市做生意的现象。这些都涉及对不动产的使用及转移使用的同题。进城务工的农民,去外省市做买卖的市民,如不愿空关着自己的房屋,而他们又需要在别处寻找栖身之地,有些人举家外出谋生,又不想将私房处理掉,想叶落归根,回乡养老。若是出租,则租金的收取、租金的起浮,以及日常的管理、修缮,风险的负担对双方都是个问题。若是出典,将更便于双方,出典人在典期内不必再为房产操心,典权人也可以平平安安地住上若干年。在城乡企业改革中,企业对暂时闲置不用以后又可能再用的固定资产,如厂房、大型设备等,也可以采用典权制度的方式进行出典,以增加其资产的利用率和获得大笔的典价做流动资金或转产或添置新设备等等。所以,对典权制度进行科学地研究探讨,发掘其在新时期、新经济环境下的价值,确认其在立法上的地位,于当前的现实需求是十分恰切的。

00级刑法学研究生:杨昕宇

学号:069

00年月日

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997年版.

①黄佑昌《民法诠解物权编》下册,(台)商务印书馆977年版,第80页.

②黄佑昌《民法诠解物权编》下册,(台)商务印书馆977年版,第8页.

③《大清律例会统新纂》,第、页.

见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997年版,第页.

参见王明锁著:《我国传统典权制度的演变及其在未来民商立法中的改造》,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00年第期(总第70期),第页.

①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00年版,第96-0页

同上

参见米健著:《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00年第期,第页.

参见米健著:《典权制度的比较研究》,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00年第期,第8页.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台湾正中书局98年第版,第96页。

同上。

同上。

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00年版,第97页.

同上,第-8页.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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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三份读

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三份读 本文关键词:之路,梦中,心得体会,国中,复兴

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三份读 本文简介: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三份【荐读】历史文献纪录片《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电视台、中国国家博物馆联合摄制。本片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回顾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在屈辱苦难中奋起抗争,为实

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三份读 本文内容:

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三份【荐读】

历史文献纪录片《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电视台、中国国家博物馆联合摄制。本片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通过回顾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在屈辱苦难中奋起抗争,为实现民族复兴进行的种种探索,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辉历程,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生动阐释了中国梦的深刻内涵。以下是我的心得体会:

《筑梦中国》分“风雨如磐”“中流击水”“正道沧桑”“伟大转折”“世纪跨越”“发展新境”“圆梦有时”7集,每集时长30分钟。主要特点:一是主题鲜明突出,思想性强。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这个主题,版块脉络清晰自然,叙事说理恢宏大气,以事论理形神兼备。二是内容丰富凝炼,史实性强。把握探路寻路、追梦筑梦的历史主线,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生动阐释了中国梦的深刻内涵。三是叙事生动感人,教育性强。解说逻辑严密、朴实生动,注重用典型文物和典型细节说话,一些故事细节令人难忘、发人深思、给人力量。四是表现手法新颖,观赏性强。从展览的珍贵文物、历史照片、艺术作品切入,发挥展览资料的独特优势,并充分运用现场实景、三维动画、视频特技、音乐音效等电视表现手法,力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

整个片中介绍了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在《复兴之路》基本陈列的这个展柜里,我们也许可以得到很多启迪:自1948年9月开始的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共歼灭或改编国民党军队一百五十多万人,国民党军的主力基本上被消灭。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才能在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将红旗插上了南京“总统府”,推翻了国民党二十二年的反动统治。沧桑巨变,换了人间。北京天安门曾在1900年见证了西方列强的野蛮,在1919年见证了中国人民的觉醒,1949年的10月1日它终于见证了一个崭新的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新中国的成立,使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实现了中国高度统一和各民族空前团结,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彻底结束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局面,彻底废除了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中华民族发展进步从此开启了新的历史纪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脚步,迈上了新的征程。

作为中国共产党员,见证了列强侵略、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成立的复兴之路,幸福之路来之不易,我们更应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同时紧紧围绕在习近平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周围,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参与到中国梦的建设当中,同分裂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培养建设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西藏的接班人,为教育事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2015观看纪录片筑梦中国心得体会

历史文献纪录片《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于6月30日――7月6日每晚20时30分在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首播。该片由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电视台、国家博物馆联合摄制,分“风雨如磐”“中流击水”“正道沧桑”“伟大转折”“世纪跨越”“发展新境”“圆梦有时”7集,每集时长30分钟,通过回顾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在屈辱苦难中奋起抗争,为实现民族复兴进行的种种探索,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光辉历程,充分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生动阐释了中国梦的深刻内涵。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在中国梦的丰富内涵中,“人”无疑是关键要素。“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习近平主席的重要讲话,阐明了中国梦的核心价值,也指明了中国梦的动力源泉。

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勾勒出的美好图景,最终统一于人民梦的历史语境。“大河没水小河干”,近代中国的百年奋斗,不断证明着一个朴素道理,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征程中,唯有将个人之梦寄托于国家之梦、民族之梦,梦想才有成真的可能。

在中国梦的雄壮交响中,无论是实现国家民族的繁荣富强,还是追求普通个体的幸福生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是最催人奋进的旋律。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从实现总体达到小康水平,到跻身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再到构建覆盖13亿人的保障体系……国泰则民安,民富则国强,伟大的中国梦,使个人梦想有了广阔空间。

在这个意义上,“宏大叙事”的国家梦,也是“具体而微”的个人梦。中国梦,最终是由一个个鲜活生动的个体梦想汇聚而成。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对人生出彩机会的渴望,正是中国梦最富生命力的构成。

人人都有追梦的权利,也都是梦想的筑造者。如果说,“大河没水小河干”阐明的是命运共同体逻辑;“小河有水大河满”,则揭示了发展进步的动力机制。正如习近平同志指出的,中国梦的实现,“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个体梦想的实现,正是国家梦想实现的重要前提和必备条件。

一切为了人民,梦想便有了牢固的根基。淮海战役战场上一望无际的手推车,见证了人民战争的伟力;安徽凤阳小岗村18个鲜红的手印,标注着人民改革的精神。人民群众的创造实践,是创造历史不竭的源动力。正是得到了人民的拥护支持,尊重了人民的首创精神,激发出人民的无穷力量,我们才在披荆斩棘的奋斗中,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释放了社会发展的活力,开辟出一条生机勃勃的复兴之路。

历史证明,个人的前途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而每一个人的奋斗努力,都是中国梦的组成部分。在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阶段,最大程度吸纳人民群众参与改革发展,最大程度促进全面小康的共建共享,最大程度动员全体人民同心共筑中国梦,就能激发每个中国人的进取心和创造力,就能在逐梦之路上始终有众志成城的民意支撑,始终有破浪前行的不竭动力。

党员教师观看筑梦中国心得体会

今天,在学校我们集体观看了一部政论片《筑梦中国》。这是一部有关中国当代梦想的宏伟巨作。下面是我观看后的心得体会:

在片中,我看到了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新一代领导者人集体参观《复兴之路》的展览,从“百年追梦”,“中国道路”,“中国精神”,“中国力量”,“筑梦天下”五个方面,很好地回答了什么是中国梦,为什么要实现中国梦,中国梦对中国的意义,中国梦对世界的意义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整部片子中,紧紧围绕中国梦这个主题,重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对中国梦的阐述和一些重要的新观点,新论断,还采访了大量的,不同阶层的人物,大家从自己的视角和观念表达着对中国梦的理解和期待。

从繁荣昌盛到衰败落寞,从万国之上到区区弱国,从万国朝拜到任人宰割,这就是中国的近代史,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转变。晚期的清政府,闭关锁国,自居天朝,拒绝发展与进步,最终只是引得任人宰割,任人瓜分。

清政府的种种措施与政策,只是想维护他那自以为伟大的理想。殊不知,其理想是何等的错误与可笑。国家的昌盛来源于国力的强大。在当今这个社会,当一个国家积贫积弱,这个国家就绝对不可能变得幸福。因为你弱,就会有人觊觎你,觊觎之后就是抢夺与武力,这时你又如何?无力反击,只能默默接受,就像清政府签订的林林种种的不平等条约,给中国带来无数的耻辱。为中国的发展带来无尽的羁绊。

而想拒绝这些,唯有使自己变得强大,唯有增强自己的国力。而提升国力需要有正确的方向,而这方向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就是理想。近代的中国,无数前赴后继的仁人志士怀揣着各种理想,都希望这理想能够救中国,强中国。但成功者又有几何?这过程只有反复的尝试与失败。

中国共产党人怀揣着马克思与社会主义般的理想,和其他仁人志士一样,都希望能够带领中国走向富强。和其他仁人志士不同的是,中国共产党人做到了。中国共产党人把这理想付诸为现实。从二十世纪初期党的诞生起,这理想一直在付诸实践。中国共产党人带着这份理想一直在行动,带领中国走向国家昌盛,国力强盛。经历了八年抗战,三年内战;经历了三大改造,市场改革;经历了改革开放,中国从衰败落寞变得昌盛与强大。

中国的发展印证了那句话“弱国无外交”。近代的中国何来外交?所谓的外交只是强权与霸权,弱势对强势的妥协与屈从。随着中国的逐渐变强,国力逐渐提升,任人宰割不复存在,这个时候才会有所谓的公平正义。

从近代至今,中国共产党人带着那份理想,一直在行动。虽说这个过程是何其艰难。但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在坚持。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中国人民,击退了侵略者,把他们赶出了我们的领土;打败了国民党,即将统一中国,建立了屹立在东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使中国人民站起来。而这还远远不够,中国需要发展。中国依旧在那份理想的指引下前行与行动,慢慢的摆脱了积贫积弱的状况,把中国建成了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强国,实现人民的富裕与幸福。

因为那份理想还有那份行动,中国有了现在的昌盛。与个人而言,依旧如此。每个人的发展又何尝不需如此。个人的发展依旧需要理想的指引,但仅仅有理想还是不够的,还需要那份实实在在的行动。只有行动才能带来想要的结果和丰收。

愿我们带着各自的理想,去行动,去吧这理想变成现实。

篇3: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财务干部严以修身心得体会合集

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财务干部严以修身心得体会合集 本文关键词:心得体会,之路,梦中,修身,国中

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财务干部严以修身心得体会合集 本文简介:2015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2015年财务干部严以修身心得体会合集《筑梦中国》是一部出色的纪录片,它使我们看到了民族的沧桑、历史的转折、伟大的跨越,更看到了民族复兴的美好前景。伴随历史大转折的每个阶段,人才既被时代所造就,也是推动时代前进的强大动力。可以说,筑梦中国,人才为先。回顾历史

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财务干部严以修身心得体会合集 本文内容:

2015筑梦中国中华民族复兴之路心得体会+2015年财务干部严以修身心得体会合集

《筑梦中国》是一部出色的纪录片,它使我们看到了民族的沧桑、历史的转折、伟大的跨越,更看到了民族复兴的美好前景。伴随历史大转折的每个阶段,人才既被时代所造就,也是推动时代前进的强大动力。可以说,筑梦中国,人才为先。

回顾历史路,是人才开创纪元、建功立业。纵观中国近现代史,面对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和社会矛盾,在中华民族逐梦前行的每一次跨越中,都有一批顶尖一流的人才勇担重任,进行可歌可泣、不屈不挠的探索和奋斗,他们是推动历史车轮不断向前的“动力源”,他们创造了一个个“中国奇迹”。

实现中国梦,靠人才厚积薄发、改天换地。“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才越多越好,本事越大越好。知识就是力量,人才就是未来”。人才之宝贵,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人才之重要,胜于世上任何东西。人才问题更关系到“中国梦”的实现。梦想成真,必须有人才的强力支撑。有了钱学森的带动,中国航天工业日益兴盛;有了邓稼先的引领,中国便不断向核大国迈进。可以说,人才强国建设每向前推进一步,我们离实现“中国梦”就会更近一步。“中国梦”是我们前行的引擎,而掌舵者正是一批批优秀的人才。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人才工作加快创新发展,人才优先发展意识更加强烈,人才制度优势初步显现。“现在比任何时期都接近民族复兴目标”,处在这样一个历史交汇点上,光荣与梦想,责任与担当,给每一个有梦想的人才开辟了人生出彩之路。用“人才梦”成就“中国梦”,必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择天下英才而用之”,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让人才事业兴旺起来。

千秋基业,人才为先。相信在党的领导下,必定有浩浩荡荡的人才大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恢宏大业贡献才智、奋力前行,“中国梦”一定能如期实现!

2015年财务干部严以修身心得体会

修身,是领导干部做人做事的根基,当从舌尖开始做起,磨练克制“一饭之功”,品味“一饭之悟”,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日前,吉林省纪委监察厅列举了公职人员不准参加的20类饭局,包括上下级之间互相吃请、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接受基层单位吃请等。同时还提醒公职人员谨慎赴宴,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

大吃大喝,尤其是花公家的钱,向来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全面从严治党,杜绝“舌尖上的腐败”是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随着反对奢靡之风的深入,公款胡吃海喝大有收敛。然而,一些干部还有着模糊的认识,总觉着吃吃喝喝是小事,纪委严格约束饭局是小题大做,管得过宽。

民以食为天,一日三餐谁都离不了。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吃饭成了饭局,就不纯是“饱腹”那么简单,而成为一种交际。公款吃喝不加控制,很容易变成慷国家之慨,走向铺张浪费、奢靡无度,而私人吃请如果超越正常往来,也须防备“吃人嘴软,拿人手短”。

领导干部面对的饭局,很多时候功利性居多,请吃者曲意逢迎、殷勤备至,但往往酒中有话,菜里有求。“酒桌一坐,好说好说”“酒杯一端,政策放宽”,赴这样的饭局,难免会令领导干部在推杯换盏中混淆公私身份,甚至罔顾党纪国法,轻易突破规矩,成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俘虏。

至于一些所谓联络感情的饭局,也没那么单纯,往往是放长线钓大鱼,总有还的那一天。从一些领导干部堕落腐败、身败名裂的轨迹看,很多人最初就是吃了不该吃的饭,结交了不该结交的“朋友”。宴乐、声色、名位,三者不可贪享。千古不变的至理箴言告诉我们,防止廉洁的防线失守,就该时刻抵制身外之物对自己的诱惑。

口腹之欲,肥甘丧节,嚼得菜根,百事可做。其实,饭局上拼酒灌酒的陋习,让很多干部也身陷其中,苦不堪言。至于饭局上东拉西扯,吹牛拍马,言不及义,更是对时间和生命的浪费。有干部感慨,以前天天各种饭局,除了落下一身膘,没多少收获。

“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自觉抵制那些庸俗的交际,饭局少了,应酬少了,学习充电的时间就多了,工作之余回家陪家人的时间就多了。古人讲“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我们今天则讲“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每一位有抱负、有理想的公职人员,决不该沉溺于觥筹交错、声色犬马中。修身,是领导干部做人做事的根基,当从舌尖开始做起,磨练克制“一饭之功”,品味“一饭之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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