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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艳青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日期:2021-03-30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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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艳青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本文简介: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教案设计一、教案背景1、面向学生:中学2、学科:数学3、课时:14、课前准备:教师:制作《圆》一课的课件,多媒体投影学生:收集生活中有关圆的图片,想一想:如何定义圆及其点与圆的位置关系?二、教学课题《圆》1.知识与技能:理解圆的描述定义,圆的集合定义,

冯艳青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本文内容:

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教案设计

一、教案背景

1、面向学生:中学

2、学科:数学

3、课时:1

4、课前准备:教师:制作《圆》一课的课件,多媒体投影

学生:收集生活中有关圆的图片,想一想:如何定义圆及其点与圆的位置关系?

二、教学课题《圆》

1.知识与技能:理解圆的描述定义,圆的集合定义,确定点和圆的三种位置关系

2.过程和方法:初步学会用数学的眼光和运动、集合的观点去认识世界、解决问题。培养学生观察、分析、概括、知识迁移的能力及灵活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情感与态度:让学生从运动的观点来观察圆的描述定义,了解圆的集合定义,关注知识的生成、发展与变化的过程,主动探索,勇于发现.从而领悟世界上的一切物体都是运动变化着的。

三、教材分析

圆的教学在平面几何中乃至整个中学教学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初三学生活泼好动、好奇心和求知欲都非常强。并且在初一,初二基础上的初三学生有一定的分析力、归纳力和根据他们的特点,联系生活实际,结合本节课适合学生的学习材料,注重激发学生的求知欲。通过运动的观点,揭示圆的定义及其点与圆的位置关系,培养学生运动变化的辨证唯物主义观点;通过对研究过程的反思,进一步强化对分类和化归思想的认识。

四、教学方法

学习圆的定义及其点与圆的位置关系,引导学生用动手实践的方法,,在点与圆的位置关系的判定的过程中,采用小组讨论的方法,培养学生互助、协作的精神。学生质疑这一环节充分培养学生敢于提问的习惯,做到不懂就问。学生小结,让学生自己归纳本节课学习的内容,培养学生用数学语言归纳问题的能力。

五、教学过程:

(一)

创设情境

引入新课

欣赏生活中图片

1.看一看,这些图片中有那些图形。

http://t3.baidu.com/it/u=120986355,1794083480&fm=0&gp=0.jpg

(涟漪)

http://t3.baidu.com/it/u=1010415748,520359769&fm=0&gp=0.jpg

(滚铁环)

http://t3.baidu.com/it/u=3038859386,3825840652&fm=0&gp=0.jpg

(奥运五环)

http://t3.baidu.com/it/u=2141398372,4058156246&fm=0&gp=0.jpg

(福建土楼)

2.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车轮都是圆形的。生活中,我们能感受到,对于圆形的车轮,只要路面平整,车子就不会上下颠簸,人坐在车上就会感到平稳。舒适。(播放相应图片)

http://t1.baidu.com/it/u=3098010467,4074220466&fm=15&gp=0.jpg

(祥子拉车)

http://t3.baidu.com/it/u=113708240,4220712562&fm=0&gp=0.jpg

(骑单车)

3.古希腊人认为圆是最美的图形,圆的完美性在于什么呢?(圆上所有的点到圆心的距离相等)下面我们就来研究圆的定义

二、交流展示:

(1)将线段OP的

固定,使

一周,则另一个端点P运动所形成的图形叫做圆。

叫圆心,

叫半径。以点O为圆心的圆,记作“⊙O”,读作“圆O”.

(2)动手操作:

①用圆规画⊙O,使⊙O的半径r=3cm。

②在平面内任意取一点P,点与圆有哪几种位置关系?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掷飞镖的过程(播放相应图片)

http://t2.baidu.com/it/u=1839747215,2948343990&fm=15&gp=0.jpg

分别在圆内

、圆上

、圆外各取一个点,量出这些点到圆心的距离。并比较它们与圆半径的大小。你有什么发现?

动脑归纳:如果⊙O的半径为r,点P到圆心O的距离为d,那么点与圆的位置关系有:

,体现的数量特征分别是:

亲身体验:已知⊙O的半径为5cm.

①若OP=3cm,那么点P与⊙O的位置关系是:点P在⊙O

②若OQ=

cm,那么点Q与⊙O的位置关系是:点Q在⊙O上;

③若OR=7cm,那么点R与⊙O的位置关系是:点R在⊙O

.

(3)圆的内部可以看作

点的集合。

圆的外部可以看作

点的集合。

圆是

点的集合。(圆的集合定义)

三、互动探究:

已知,如图,在矩形ABCD中,AC、BD相交于点O。

(1)试说明A、B、C、D四点在以O为圆心的同一个圆上;

问题1:圆的集合定义

http://t3.baidu.com/it/u=3914800931,3703266520&fm=0&gp=0.jpg

问题2:要说明A、B、C、D四点在以O为圆心的同一个圆上,只要证明OA=OB=OC=OD可以吗?

(2)若AB=6cm,AD=8cm,

①以点A为圆心,6cm长为半径作⊙A,判断点B、C、D、O与⊙A的位置关系;

②若作⊙A,使B、C、D三点至少有一个点在⊙A内,至少在一点在⊙A外,则⊙A的半径r的取值范围是_______。

③若作⊙A,使B、C、D三点有且只有一个点在⊙A外,则⊙A的半径r的取值范围是_______。

例题教学

今年第12号台风“鹦鹉”于8月18日在广东登陆,A市于上午8∶00接到台风警报时,台风中心位于A市正南方向125km的B处,正以20km/h的速度沿BC方向移动。已知A市到BC的距离AD=35km,在距离台风中心45km的区域内(包括45km)都将受到台风的影响。试问:A市何时受到台风影响,受到台风的影响的时间是多长?(≈1.4)

问题1:请用点与圆的位置关系描述A市何时受到台风影响?(欣赏台风到来的图片)

http://t2.baidu.com/it/u=664058410,3478944300&fm=0&gp=0.jpg

http://t2.baidu.com/it/u=1716254879,513459701&fm=0&gp=0.jpg

问题2:请用点到圆心的距离和圆的半径的大小关系表示出A市何时受台风影响?

(五)小结本节课内容,本节课主要学习了圆的定义,点与圆的三种位置关系,让学生对照黑板进行总结.

再次品味圆之美,体会圆与我们生活的联系。

[让学生自己归纳本节课学习的内容,培养学生用数学语言归纳问题的能力。]

(六)作业布置

(七)课外延伸:

告诉同学们,更多圆在生活中的应用,可以通过百度去网上搜索相关内容【百度视频】如何使用百度(演示视频)http://www.jsfw8.com/programs/view/hI4Z8fvSKms/

八、教学反思

我认为成功之处有以下几点:

1、在探索点和圆位置关系,启发学生通过掷飞盘游戏,运用类比的思想来思考问题,从而突破本节课的难点

2、我安排了实际问题:“城市是否会受到此次台风的影响”使乏味的数学学习变得有滋有味,体验“生活中处处用数学”。

3.充分利用课件,贯穿整节课

同时,我也感觉到本节课的设计有不妥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探索点与圆三种位置关系所对应的数量关系时,没有给予学生足够的探索、交流的时间。

2.对于练习偏少,没有达到及时巩固的效果。

七、教师个人介绍

省份:

江苏省

学校:江苏省灌云县四队中学

姓名:冯艳青

职称:中教一级

电话:15950745120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邮编:222234

通讯地址:江苏省灌云县四队中学

个人介绍:

冯艳青,1981年出生,女,大学本科学历。自2002年毕业至今,本人一直坚守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学以数学学科为主,多年从事初三毕业班的教学工作。在教育教学中,诲人不倦,为人师表。本人自始至终本着“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的态度,认真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堂课,高质高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始终以一颗感恩的心、关爱的心、责任的心,践行着教育工作者应该做的一切。

篇2:“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参赛作品:中学时代

“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参赛作品:中学时代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参赛,评选,教学案例,中学时代

“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参赛作品:中学时代 本文简介: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参赛作品《中学时代》黑龙江省鹤岗市第十三中学王萌一、教案背景1.面向学生:中学2.学科:音乐3.课时:1课时4.课前准备:1)、教师分析教材、整合教材内容,优化教学设计,搜集素材并制作教学课件。2)、组织学生预习,自学,将自己不明白的知识点记录,

“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参赛作品:中学时代 本文内容:

第三届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参赛作品

《中学时代》

黑龙江省鹤岗市第十三中学

王萌

一、教案背景

1.

面向学生:

中学

2.

学科:音乐

3.

课时:1课时

4.

课前准备:

1)、教师分析教材、整合教材内容,优化教学设计,搜集素材并制作教学课件。

2)、组织学生预习,自学,将自己不明白的知识点记录,待课上解决。

教学资源

【百度文档搜索】搜索引擎地址:http://file.baidu.com/

选择PPT、word、等格式,有针对性的搜索相应格式资源。精确查找所需格式文件,减少搜索耗时。

教学内容:1、演唱歌曲《新世纪的新一代》

2、欣赏歌曲感受情绪配乐朗诵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学会歌曲准确歌曲,运用打击乐及多种形式为歌曲伴奏。

过程与方法:听赏、哼唱、跟唱的形式练熟歌曲,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各种伴奏及表演,配乐朗诵的方式体现音乐与其他艺术的结合。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感受歌曲情绪,激励中学生努力向上,健康成长。

教学重点:正确理解歌曲准确演唱

教学难点:节奏的创编及准确加入伴奏节奏和其他形式

教学准备:电子琴、录音机、磁带、打击乐器。

教学过程:

一激情导入:中学时代也是一段美好的时光,希望大家能够轻松度过,给自己留下一段美好回忆

二、体会情感,学唱歌曲

1、播放歌曲《新世纪的新一代》

思考;(1)这首歌给你带来了怎样的情绪?

(2)歌曲的速度及演唱的特点?

分组讨论回答问题:

(1)歌曲欢快热烈激昂,充满活力

(2)中速稍快,充满青春活力,体现出鲜明时代感

2、再次播放歌曲:随歌曲哼唱,感受力度速度情绪

3、分组讨论简单分析歌曲结构?

(歌曲为二段体:A段节奏完全相同,好似战鼓,一字一音突出坚定自强的精神,间奏处有打击乐标记;B段节奏的变化使音乐气势更宏大情绪激昂)

4、深入学唱:(1)科学方法演唱

(2)有感情的演唱,正确的表达唱熟歌曲

三、结合歌曲,多形式创编

1、师生互动创编几种节奏并用打击乐进行实践表演。(分组竞赛的方式)

2、采用象声词例如:“啦啦啦”

3、运用表演的形式增强对歌曲表现

四、情感的升华

1、播放《中学时代》《长大后我就成了你》两首歌曲,感受情绪。

2、阅读读熟歌词

3、播放几段美妙音乐,学生自主选择进行配乐朗诵

(师生共同评出“最佳朗诵奖”)

五、课堂小结

在歌曲《新世纪的新一代》中颁发证书,结束本课

【著作权与使用申明】

获奖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并同意授权《中国教育信息化》杂志社与百度公司校园合作项目相关推广活动中以非商业目的对该获奖作品进行复制、使用、编辑、改编等

篇3:合同的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

合同的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成效,教学案例,成立,合同

合同的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简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案例介绍】1998年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屋的买

合同的成立与成效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内容: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案例介绍】

1998年7、8月间,原告顾连群与被告杜涛口头商议,由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座落于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凌路的平房二间(建筑面积为151平方米)以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同年8月12日,原告出于少缴税费等原因,在签订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时,将上述房屋的买卖价格议定为人民币30万元。该合同还载明:被告向原告预付购房定金15万元,本合同经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莘凌路197号平房二间的买卖价格为58万元,被告应在1998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预付购房款30万元,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2日内交房屋钥匙给被告,其余28万元房款在1999年3月底前付清。该合同只是为了应付房屋产权证过户之用,不作为双方买卖房屋的正式合同,无任何法律效力。

1998年8月31日,被告原向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0万元,原告也将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9年1月15日,原告、被告前往闵行区房产交易所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双方按房价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缴纳了有关产权移转手续费、契税、超标费等费用。1999年4月11日,被告又开出了金额为28万元的转帐支票一张,用来支付原告剩余房款,后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别支付给原告房款4万元及8万元。1999年9月12日被告领取了上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在该处开设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开出了二张转帐支票,金额分别为14.399万元及2万元,其中1990元为利息,因支票大写不规范及过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余房款,被告于1999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言明欠顾连群人民币16万元。1999年12月24日,被告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尚

欠的13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杜涛对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万元房款,应由原告返还之说,明确表示不作反诉请求。

【几种观点】

1、原、被告虽然于1998年8月先后订立了房价为30万元和58万元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还约定,房价为30万元的合同只是为了应付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不作为双方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即该合同无效。后双方为了少缴税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了30万元房契之交易过户手续。被告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后,共向原告支付45万元房款,尚欠的13万元房款,以种种理由拖欠不付。故法院应判令被告立即给付余款13万元。

2、被告确与原告订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去房产交易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是按房价为30万元的合同申报的,该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而房价为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的,现原告已得到45万元,其中15万元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对于原告之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3、原、被告为达到少缴税费等目的,恶意串通,故意将双方谈妥的房屋买卖价58万元,以30万元的价格向房产交易所申报并办理有关产权过户手续,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批准,但该合同乃当事人瞒报房价所致,其偷逃国税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该合同当属无效。

【评析意见】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从而确定双方签订的房价为30万元及58万元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理论上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应当是有权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2)订约双方就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双方的订约行为和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即有联系又有区别,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同的生效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合同没有成立,自然不可能生效。因此,考察合同的生效,首先必须考察合同是否成立。(2)合同的成立侧重有于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要具备要约与承诺,双方在实质性条款上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合同是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即使合同成立,该合同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合同的成立侧重考虑承诺与要约是否一致,只要承诺与要约一致,合同即成立。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侧重考虑要约和承诺是否真正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受另一方威胁、蒙骗,即使从形式上要约与承诺一致,合同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一般的合同都是从合同成立时开始生效,但仍有一部分合同成立后却未正式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从本案来看,原、被告双方先后签定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没有法律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应当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未履行登记之前,买卖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由于58万元房价的买卖合同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故该合同尚未生效。至于房屋买卖价格为30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虽经房产交易所审核,被告也已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也即该合同已经成立,但本案原、被告出于少缴税费的目的,经合谋故意将早已谈妥的58万无买卖价格,以30万元向房产交易部门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其恶意显而易见。由此可见,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性质是瞒报房价,偷逃国税,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均是无效合同。故30万元房价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属无效。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更符合公平原则呢?就房屋买卖价格为58万元的买卖合同看,该合同所确定的58万元房价,先由双方口头谈妥,后又以书面形式确立。在合同中除明确房价外,还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办法。并特别载明双方交到房产交易部门房价为30万元的合同不是正式合同,只是为了应付产权过户之用。可见双方的房屋交易价为58万元才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另外,纵观被告支付房款的情况,也不难看出当事人是在按58万元的合同履行,被告对未给付的款额,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由于被告对13万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发原告诉讼。虽然该58万元房价的买卖合同未经房产交易部门审核,合同尚未生效,但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故该合同已经成立,只要履行完登记手续即可生效。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3万元,还责令当事人按5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办有关手续,补缴有关税费的差价。使当事人少缴税费的目的不能得逞,国家利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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