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个人房产抵押合同 本文关键词:抵押,合同,房产
2017个人房产抵押合同 本文简介: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联系电话:地址:抵押人(债务人、乙方):联系电话:地址:因乙方投资生产经营需要,需向甲方借款作为流动资金进行周转。经双方协商,债务人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当作抵押物,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以确保2017*年*
2017个人房产抵押合同 本文内容:
房地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抵押人(债务人、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因乙方投资生产经营需要,需向甲方借款作为流动资金进行周转。经双方协商,债务人愿意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当作抵押物,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的担保,以确保
2017*年*月*日签订的
《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或主合同)的履行。债权人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债务人的房地产抵押。债务人将房屋抵押给甲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债权人。
甲乙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的基础上,为恪守信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意就下列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伍万元整,(小写)¥75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详见主合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
叁
个月,自2017
年
10
月
28
日起到2018
年
1
月
28
日止,详见主合同。
第二部分
抵押条款第三条
为确保债务人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正在办理中,待定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抵押房地产为
预购商品房
,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于****年***月***日从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购买价为人民币
万元。同日,乙方与该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10月31日在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所进行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同时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了记载。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开发商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开发商原因,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则房地产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符合《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可以抵押”,不存在《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财产”的情况。债务人保证该房地产权属清楚,不存在共有、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扣押等情况,债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债务人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债务人应负责赔偿。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四条
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暂定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元。该暂定价值以***年**月***日该房地产开发商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价****元(****元/m2×****m2,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作为参考,并经合同双方确认。
第五条
抵押期限,同《借款合同》载明的
借款期限
一致,自2017
年
10
月
28
日起到2018
年
1
月
28
日止,也即从
债权人实际放款之日
起至
债务人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完毕,利随本清
为止。
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如需延长本合同抵押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其它条款,应征的抵押权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在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七条
该房地产由
抵押人
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应维护好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地产私自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地产毁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若抵押人拒不履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用与管理。抵押人在抵押房地产占用与管理期间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房地产的管理情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9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
十五日
内,债务人应携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证件,与债权人一同到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同时在
抵押合同
上作抵押登记的相关记载。
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应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抵押人应当在领取房地产
权属证书
后
七日
内通知抵押权人,并携带相关资料与抵押权人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注: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二)担保物权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抵押登记的变更或者注销。在债务履行期内,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债权人支付还款本息,最后一笔款项清偿后抵押关系终止。最后一笔清偿款支付后的
十五
日内,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到该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第十一条
本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本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债务人提供的各项证件、证明等资料存在虚假、非法的情况,视为乙方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按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拒绝立即偿还的,债权人可依法到本合同任意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三条
债务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付息还本
超过三个月
的,视为乙方违约,抵押权人可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不足抵偿部分,直至债务人清偿债权人全部借款本息止。
第十四条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时,抵押人仍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乙方违约,抵押权人可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乙方同时承担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若债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协助债权人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乙方违约,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立即清偿债务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债权人可以向该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债权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当抵押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债权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协助抵押人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注销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向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乙方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十五日
内到抵押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全部借款本金×
3
%)作为赔偿,违约方还应向对方支付对方当事人为实现自身的权益而开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交通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的房地产。经抵押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将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一)抵押人向债权人提供各项资料和情况为虚假的;
(二)抵押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影响到债权实现时;
(六)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七)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八)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到债权实现的情形;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有本办法第40条规定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物权法》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本抵押合同是《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的担保合同,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相关的借条、收据、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抵押合同中,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权属登记机构是指****
;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指******
。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本抵押合同前,甲乙方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抵押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抵押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与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抵押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抵押房地产所在地权属登记机构留存
壹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押权人(债权人、甲方)(签字):
抵押人(债务人、乙方)(签字):
地址:
地址:
身份证: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2017*年*月*日
9
篇2: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 本文关键词:抵押,借款合同,汽车,范本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 本文简介: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汽车作为一种价值高昂的特殊商品,也日益融入到经济交往当中。汽车消费贷款、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抵押贷款、车辆保险等相关金融市场也随之兴起。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一:编号: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乙方:(出借人)身份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 本文内容: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3篇
汽车作为一种价值高昂的特殊商品,也日益融入到经济交往当中。汽车消费贷款、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抵押贷款、车辆保险等相关金融市场也随之兴起。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一:
编号: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
第一项
借款事项
第一条
借款内容及利息
1.
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
2.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
利息:按照月利率
%,每月结算利息。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的违约金。
第二项
抵押事项
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
发动机号: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3.
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
第三项
其它规定
第八条
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展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借款人)
(章)
乙方:(出借人)
(章)*年*月*日
附件1
抵押汽车价值协议书
一、抵押汽车概况
1.品牌及车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二、评估价值
抵押人以上述车辆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出借人,根据抵押双方协商一致,对抵押物现有价值估算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三、协议双方签章
抵押人
抵押权人*年*月*日
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受托人:
性别:
现住地址:
身份证号:
一、委托人自愿将车牌号为
的车辆(发动机编号为:
,车架编号为:
)委托受托人对外出售,并与买受人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
二、上述车辆的委托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三、受托人在办理上述车辆的买卖及过户手续中所签置的一切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四、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办理完上述手续为止。
五、在委托期间,委托人对该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六、本委托书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
受托人:*年*月*日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甲方因本人生产或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物,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元)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
天。利息为人民币
元(¥:
元)
二、借款的支付及偿还
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
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本息。
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
三、违约责任
1、
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
天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视为甲方彻底违约,乙方可以解除本借款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四、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抵押物事项
1、汽车种类及牌号:
2、车架号:
3、发动机号:
六、抵押物的保管
1.
抵押物由乙方保管,在抵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养路费、保险单据、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或中间人保管.
七、抵押物的处置
1.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
2.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
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同时签署《逾期变卖委托书》。
八、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九、费用的承担
1、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期。
2、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年*月*日
汽车抵押借款合同范本三:
抵押人: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欠乙方货款(或贷款)____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
1、名称:_____。
2、数量:_____。
3、价值:_____。
第二条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暂管和保险
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清单,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加盖公章,以示认可。
2、暂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负责暂管完整无损,一切仓储及其它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保险: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内,甲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仓库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后的财产过户给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则从保险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赔偿金作为归还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的销售和监督
1、抵押物的销售,仍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组织人员积极推销,并将所销售的货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作为偿还欠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之一。
2、甲方在与需方签订供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写明款项汇入___银行___分行___帐户,即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在发货之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销售合同提交乙方审,在外地签订的销售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审定后方可发货。
3、甲方每月应向乙方提供财务计划、物资库存、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经济资料,乙方认为必要时,有权进行检查抵押物的库存,销售情况以及与抵押物有关的帐目资料,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甲方如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十五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5、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六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和还款项的使用顺序
1、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
2、抵押物处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价格由___市物价局作价。
4、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接下列顺序使用。
第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第二:缴纳抵押物的税金。
第三:偿还欠乙方贷款的税金。
如扣除以上款项,尚有余额,应全部交还甲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还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债务人追索欠款。
第七条
其它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___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经___市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任何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关单位各留存一份。
抵押人:______(章)
抵押权人: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_(签字)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立
篇3: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潍坊市,实施办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应急机制,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应急机制,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含矿山施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含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以及硝化、氧化、氯化、加氢等高危险工艺的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城市燃气、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业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分级管理。
(一)中央、省驻潍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省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二)市政府暂不实行属地管理的市属企业及市属企业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以子公司、分公司、分厂为单位存储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市属各开发区属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由各开发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四)县市区属企业及市政府确定由各县市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
(一)企业(不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类)依据企业规模确定:
1、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2、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
3、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30万元;
4、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商贸流通企业)主要依据企业的经营面积等指标确定:
1、经营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购物中心)、超市、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客房数20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旅馆)和餐位数500座以上的餐馆,按照年20万元交纳。
2、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至30000平方米的商场(购物中心)、超市、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客房数100间以上至200间的宾馆(饭店、旅馆)和餐位数300座以上至500座的餐馆,按照年10万元交纳。
3、经营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至10000平方米的商场(购物中心)、超市、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客房数50间以上至100间的宾馆(饭店、旅馆)和餐位数200座以上至300座的餐馆,按照年3万元交纳。
(三)个体经营业户(不包括人员密集场所类)依据年销售额确定:
1、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3、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二)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交通、海事部门核定;
(三)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部门核定;
(四)城市燃气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市政或建设部门核定;
(五)人员密集场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公安、贸易、文化等部门核定;
(六)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核定后,按以下方式分别向企业送达《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并监督其存储。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二)道路交通运输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会同交通、海事部门送达;
(三)建筑施工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送达;
(四)城市燃气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或建设部门送达;
(五)人员密集场所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贸易、文化等部门送达;
(六)民用爆破器材企业核定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送达。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书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有关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风险抵押金。
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相关代理银行,共同制定本级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监管办法,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到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后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第十三条
经考核认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分别下浮20%、15%或10%重新核定。
连续三年未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可按规定存储标准下浮10%重新核定。
年内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10%重新核定。
年内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按规定标准上浮20%重新核定。
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后,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并及时到代理银行、财政、安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由企业按年一次性支取,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以及利息收入使用等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迟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的,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6〕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2、潍坊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3、潍坊市个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附件1:
潍坊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隶属关系
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营业执照号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企业规模
上(下)浮比例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企业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盖章)
说明:
1、此表一式五份,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企业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附件2:
潍坊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负责人
经营面积(平方米)
单位隶属关系
客房数(间)
营业执照号
餐位数(座)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上(下)浮比例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单位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盖章)
说明:
1、此表一式五份,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单位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附件3:
潍坊市个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书
一、单位基本情况
字号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者姓名
经营范围及方式
营业执照号
年销售额
二、风险抵押金核定
上(下)浮比例
核定存储金额
万元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盖章)
财政部门
(盖章)
单位所属行业
主管部门
(盖章)
说明:
1、此表一式五份,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企业各存一份;
2、单位凭本通知书于*年*月*日前到代理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和办理风险抵押金存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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