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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的性质与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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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的性质与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 本文简介: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的性质与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邓宏图/崔宝敏【专题名称】农业经济导刊【专题号】F2【复印期号】2008年10期【原文出处】《管理世界》(京)2008年6期第61~67,94页【作者简介】邓宏图,崔宝敏,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内容提要】本文详尽地讨论了一个农村集体产权或

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的性质与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 本文内容:

制度变迁中土地产权的性质与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

邓宏图/崔宝敏

【专题名称】农业经济导刊

【专

号】F2

【复印期号】2008年10期

【原文出处】《管理世界》(京)2008年6期第61~67,94页

【作者简介】邓宏图,崔宝敏,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

【内容提要】

本文详尽地讨论了一个农村集体产权或农业合作经济的演进过程。本文确信,无论是联产承包制的演进,亦或是市场化过程中的农村合作经济的演进,都从不同侧面说明产权的多元属性在决定合约结构与组织形态中的关键地位。在多个农户投入要素存在着强互补性的情况下,联合(集体)产权同样是可以选择的。

【关

词】合作经济/土地产权的性质/合约选择/集体产权及其属性/效率主义的至上原则

一、导论:有关产权属性的理论说明

产权结构会影响或者决定组织结构①。由于外部性所造成的经济行为人的交互影响,从而可能使相互有关联的外部性很大的“产权单位”组合成边界、范围更大的“产权单位”,这就使集体产权有了存在的可能性,虽然集体产权在某些学者那里被看作是“非效率最优的”。有两点必须详加说明。

其一,以效率作为标准来检验产权与组织结构的“合理性”是必要的,然而研究者不能仅仅看到有形的土地、资本与技术,仅仅根据这些资源的配置效率来讨论合约结构或组织结构的“最优”与“次优”,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以及(专利)技术所有者在缔约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资源的外部性以及与资源外部性相对应的组织结构的某种“公共性”。

其二,与资本、技术和土地等有形资源(要素)不同,习俗与惯例,还有社会成员的意识形态,等等,也会以一种“准资源”的方式参与配置,从而影响缔约过程以及最终的合约结构,而这种隐形的“资源配置效率”是许多文献所忽略的,只是到了制度演化经济学与行为经济学的兴起情况才有所改观(Bowels,1985,1992,1998;

Gintis,Smith

and

Bowels,2001;

Gintis,Bowels,Boyd

and

Fehr,2003;

Bowels

and

Gintis,2008;汪丁丁等,2006)②。

Grossman和Hart(1983,1986)认为,不同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对彼此相关的经济主体的利益的边际影响是不同的,这会导致如下结果:其一,如果经济主体的活动在彼此间产生很为可观的外部性,则两个经济主体出于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有可能共同构建一个一体化的经济组织,使各自的所有权融合成组织内部的,并为组织成员所共同拥有的“一体化了”的所有权;其二,边际贡献很大的经济主体拥有全部所有权会带来效率上的改进。

即使如此,哈特等人的文献仍未清晰地刻画集体产权的性质以及与集体产权相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结构究竟应该呈现什么样的状态。哈特等人的贡献在于,它通过定义所有权的性质以及不同的所有者在交易剩余中的边际贡献来确定谁最终拥有剩余控制权,通过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来刻画出企业组织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只有两个人或者3个人,那么这样的所有权配置及其相对应的组织结构(或者合约结构)是他们的理论所能够预测的,如果当事人不是有限的两个、三个,而是更多,例如上百个、上千个经济主体,那么他们的交易行为(所导致)的外部性一旦具有“公共地性质”,是否就一定会引发“公地的悲剧”③呢?答案并不十分确定,至少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所有权或者剩余控制权是如何分配的?

(2)假如经济主体的所有权能基本上是“等价的”,那么谁应当拥有剩余控制权?

(3)与此相应的是,当众多的所有者的经济行为具有难以摆脱的“公共地性质”并且每个参与人对他人的经济活动的边际影响趋于等价的时候,他们应该缔结什么样的经济组织才能确保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

实际上,决定产权配置和组织内部结构的因素还有许多,例如产权的自然特性以及改变产权的规模并因此引起的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的“技术冲击”④。一个恰当的例子就是土地。土地的私产属性实际上可以与多种形态不一的合约结构相配套,既可选择分成合约的组织形式,也可以选择固定租金分配的组织形式,还可以选择与工厂制度相类似的雇主支付雇工固定工资的组织形式。这既与土地的自然性质,如土壤肥力、气候特点等诸多属性有关,也与当事人的风险偏好、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相关(Knight,1921;

Cheng,Steven

N.

S,1969)。然而,正如历史告诉我们的,千百年来相沿成习的小农的经济结构与亚当·斯密的理论所预测的结果相一致,那就是小农结构或家庭的经营模式是传统农业规避风险、保持激励的一种合乎理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技术冲击下,随着工厂制度的兴起,专业化与分工使生产经营活动的空间与贸易半径大大延伸,需求的急剧增长要求对土地进行规模与集约利用,因此,原有的小农经济结构尽管还能对农民产生类似市场的高能激励,但却以丧失土地利用的规模效率为代价,因此,对农业来说,无论分成制也好,还是固定租金制或固定工资合约制也好,还是合作经济也好,都会在产权结构与组织结构方面产生深刻的变化。

这样看来,始自1978年的中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演变就十分具有研究的价值。众所周知,我们看到了1984年以来对农地利用所采取的联产承包制大行其道,也看到了这种高能激励的农地承包合同的确给农业劳动生产力以极大的选择自由,但同时也看到了由于农地产权的集体性质的变化而导致农村经济组织的缺失,最终引发的一系列的有关农村、农业与农民切身利益的“三农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求我们重新思考集体产权的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组织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农村经济的集体产权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产权分散性”或“产权的细碎化”会对农民的合约选择带来什么样的经济后果,从而对农业经济结构的专业化与分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于中国经济转型具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含义?

本文第二部分是一个理论模型,旨在证明在存在着极强的正外部性的情况下,把彼此相关联的投入要素集“整合”成联合产权将带来效率上的改进。第三部分是三个案例。限于篇幅,笔者对其中一个案例作了详尽研究,对另外两个案例则只作简要概述。这三个案例比较好地证实了第二部分的理论命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结论。

二、一个理论模型⑤:联合(集体)产权与合约选择

假定有两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他们彼此的外部性很强,包括农户甲与农户乙在农业时令的选择方面,在育种、栽种、病虫害防治、农业经验的传授以及投入劳动(包括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调剂与合理配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很强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展农业产业的内部分工与外部分工,这种内部分工与外部分工所导致的交易成本最终与土地产权的性质有关。假定农户甲的产出量为q,农户乙的产出量为Q,那么有:

显然,这个设定不影响问题的性质。(1)式中的e和E可分别理解为双方所投入的一定种类与一定数量的“要素集”,这两种分别属于农户甲和农户乙的“要素集”作为各自特有的配置方式会对对方产生正的外部性,对农户甲和农户乙而言,唯有投入各自所拥有的要素集才能获得产出量,但所投入的要素集对各方而言会带来成本,即:

(ii)农户乙对农户甲的最优反应函数:

如果农户甲与农户乙缔结产权合约以便联合生产,则与联合产权对应的组织效用函数就是原有的两个个体效用函数的和,即:

(7)式的结论可以扩展至n个农户的情形,但基本的结论不会有质的改变。(7)式的含义很清楚,在双方所投入的生产要素集(包括劳动)彼此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的约束下,联合劳动,即参与人共同占有产权要比分散劳动,即参与者分别占有产权所得到的配置效率要好。也就是说,彼此间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两组投入要素集以联合的方式进行配置(共同占有产权)要比以分散的方式各自进行配置所获得的配置效率要高。于是有如下命题。

命题:单个农户所拥有的劳动与其他要素构成一个由该农户所拥有的投入要素集,在农民理性的支配下可以得到基于他的特定生产任务的最优配置效率。如果单个农户与周边农户在所投入的要素集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外部性,那么共同拥有双方甚至多方投入要素集以便联合生产所得到的(最优)联合配置效率要高于非联合状态下单个农户利用其所拥有的要素集所能得到的(最优)配置效率。

下面的案例研究充分证明了这个命题。值得说明的是,尽管笔者拥有比较多的类似案例,限于篇幅,我们只能详细讨论众多案例中的一个,以充分展现“命题”所蕴涵的理论逻辑。其他几个类似的案例,我们只作极其简单的概述。

三、合约选择:一个有关合作经济的案例分析

下面的案例分析旨在说明土地产权的性质是如何影响合约选择的,即在相应的条件给定后,人们为什么选择了一种集体产权或合作社?本节的内容是对在第二部分所发展出来的理论的一个检验与应用⑥。

天津市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由时任村长郭西贵在2002年发起成立,2003年2月被签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证书”,并注册商标“徐堡牌”人参枣和灵芝枣。徐堡村人杰地灵,有二三百年的种枣历史,其沙土特质使得徐堡枣早熟鲜甜。经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果实含可溶性总糖为29%~29.3%,水分67.42%~68.73%,铁11.2mg/kg~11.6mg/kg,是鲜枣中的极品。经过几年的努力,合作社现已形成了种植面积达850亩,年产量120万斤,种植农户扩大到500余户,资产总额近600万元的规模。合作社规模不断壮大,社员(农户)收入快速增长。经预算,现有幼苗2~3年以后将陆续进入到产果期,产量将数倍增长。合作社在市、区技术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已经形成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条龙的统一管理模式。

实际上,北辰区徐堡村有二三百年的种枣历史了,但一直没有形成规模,直到2002年,在时任村长郭西贵的带动下,通过成立枣业合作社,把广大农户纳入到统一⑦的品种优选、种植、病虫防治、检验、销售等渠道,才形成现在的生产规模并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

调查显示,北辰区泰华枣业合作社的成立、发展和壮大得力于村委会及区政府的支持和努力。泰华枣业合作社的演进过程就是我国分散农户和地方政府从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在合作社的指导下,农户共同分享技术、信息,接受各类培训,获得了防治病虫害和提高产量的专门知识,主要时间用于种植与病虫害防治,不必过多操心优化种子与市场销售问题,大大节约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随着种植技术与市场销售渠道的不断提高与拓展,“徐堡牌”农户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节约、合作剩余分配利润的不断增加以及当地村委人参枣和灵芝枣的名气越来越大,外地商家慕名收购,产品供不应求,天津本地市场几乎见不到这类枣品,而且每公斤售价比普通枣品多卖一至二元。农户与合作社所得到的利润不断提高,不仅当地农户从种枣中得到稳定且不断提高的收入,当地村委会也因此获得了政治上的声誉。要知道上级政府总是以农户是否增收,是否有特色产业、产品来评价下级政府的工作绩效,况且合作社也非常好地沟通了农户与基层政府的关系,调动了上、下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一是农户对合作经营的热情,因为这类合作经济的确提高了农户的收入;其二是增加了基层政府对合作经济的热情,使后者对合作经济持关心、保护、支持的态度。由于有政府的支持,农户和合作社就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争取到政府的农业扶助性基金与各种政策性贷款。这对发展、壮大合作经济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在合作社成立前,徐堡村的农民以一年一季的玉米和黄豆为生,农闲时分则到天津市区从事个体经商来增加收入。在时任村长郭西贵倡导成立枣业种植合作社之初,许多农户抱着“反正我对集体的影响也不大”、“我不参加自然有人会参加”、“忙着干不如先等着看”的消极心理,对郭西贵发起的合作社持观望态度,许多农户只顾自己谋生,根本不关心合作经济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有什么积极影响。因此,在合作社成立的最初阶段,加盟合作社的成员不超过百户。正如奥尔森所说,集体的共同利益实际上可以等同或类似于一种公共物品,集体成员在公共品的消费和供给上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动机,这时就会发生“集体行动的失灵”或“公地的悲剧”。即使每一个农户都知道成立合作社的好处,也仍有可能选择“不合作”的策略,除非他们分享到了合作社所给予他们的实实在在的“好处”。这些“好处”包括,合作社所提供的传统枣品品质的优化技术、枣品的栽培和病虫害防治技术、合作社在枣品的产前、产中和产后的服务以及市场开拓和市场谈判。如果这些“好处”能给农户的生产经营节省一笔不菲的交易成本,而且农户因此在收入上有一个实质性的、实实在在的提高,那么这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将诱使农户采取“合作”的策略。此外,当合作社得到官方(基层政府)的认可,并且借助合作经济农户可以享受到转让(或承包)土地产权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种种“优惠条件”时,农户加盟合作社的态度就大不一样。

2001年,徐堡村时任村长郭西贵带领村委会成员对本村的气候条件、土壤情况、产业特色和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评估,一致认为,本地的枣品具有口味鲜美、营养丰富,个头大,形状独特,上市时间早,而且其品质与本地的土壤、气候高度相关,外地不可复制等特性,决定成立枣业种植合作社,借助村民的力量,使这种枣品量产化、规模化,形成特色产品和产业,带领全体村民共同致富。然而要做到这点,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1)尽管徐堡村具有二三百年的枣品种植历史,但原来的枣品耐寒性差,成活率低,如果不能在技术上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即使这种枣品深受消费者欢迎,也难以提高产量,难以实现量产化和规模化,成为在市场上真正叫得响的“品牌”。因此,要把这种产品发展成为特色产业,必须要有相应的技术支持。

(2)融资约束与交易成本约束。要构造一种新型的合作经济,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支持。枣品是一种受到消费者青睐的时令产品,保质、储存、保鲜十分重要,因此,要把大家组织起来,统一栽培、种植与病虫防治,分批次收购、销售,这就必须投入相应的培训经费,修建必要的枣品冷藏仓库,这样做既可以使这种枣品在众多枣品中脱颖而出,通过注册无公害、环保型绿色商标而增加枣品的附加价值,还能根据市场需求的时间、层次、数量而调整枣品的供应量。即使在供不应求的“供给约束”的情况下,枣品的储存与保鲜仍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说明,只有突破了相应的融资约束与交易(组织)成本约束,缔结新型的以契约为纽带的合作经济才是可行的。

(3)政府政策。乍看起来,各级政府对农业产业化与合作经济都十分支持。即使如此,要构建新型的生产、经营合作社,必然涉及如何组织生产与销售、如何合理地利用农地等诸多政策性极强的问题。在组建合作经济之初,农地利用问题并不突出,但随着枣品品牌、商标的确立,市场需求的迅猛增长将使合作社内部成员在生产、经营、技术选择和土地利用等方面出现一系列需要协调解决的复杂问题,其中如何选择农地合约与如何规模化、集约化地利用农地的问题将变得十分突出,这在客观上将使目前的初级合作社逐步演变成具有真正法人地位的合作经济组织。这就意味着立法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给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相应的法律定位与政治定位。

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合作社成立之初在资金筹集上遇到许多困难,如果没有确定的预期,农户是不会贸然出资的。于是村委会只得动用一部分集体公共基金作为合作社的启动资金,共支出10.8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建造保鲜库,其余的2.8万元作为合作社的日常开支。村委会的办公地点同时也用作合作社的办公场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合作社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在这个基础上,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成立了。实际上,以郭西贵为首的村委会成了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的发起人与实际领导人。在中国,合法的政治身份与政治权威的适当运用一般总是经济组织创新的必要条件,如何利用所掌握的政治资源来整合土地、农户等生产要素而发展出新的产品、新的品牌、新的产业、新型的经济组织,不仅考验着权力拥有者的政治智慧,也是社会转型中地方政治领导人从政治挂帅到追求经济绩效的必要与合理的选择。

合作社成立之后所做的第一件事是申请“徐堡牌”人参枣和灵芝枣的注册商标,当时北辰区政府提供了注册扶植基金1万元用于商标注册,2003年5月,“徐堡牌”灵芝枣注册成功,实际花费4000元,该合作社为天津市第一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此后的两年时间内,合作社的土地规模发展到800亩,2006年上升到850亩。如今,泰华枣业合作社已经形成了以徐堡村为中心、带动周边地区共有500多个农户加入的农业专业化示范区。合作社本着自愿的原则,保证社员进入、退出自由。名义上,合作社并不要求农户缴纳社费,其经营成本通过从枣商那里获得必要的提留进行补偿,按照与枣商的合约规定,合作社每为营销商提供一斤鲜枣,将得到销售价格的10%的提留。剔出经营成本所余下的提留则形成合作社的共同基金,用于种子改良、病虫害防治与必要的活动开支,剩下的部分则作为二次分配利润返还给合作社成员。在土地的利用上,合作社进行人性化管理,不管各家各户有多少土地,在技术指导和枣品收购上,都一视同仁。合作社不干涉农户的具体种植决策,而是在枣种选择上、在栽种技术上、在农药、化肥的使用上、在枣品储存与保护上,按照国家所提供的无公害、绿色产品的质量标准,对农户进行严格指导和认真监督。此外,合作社为了提高农户的生产技术,进一步加强农户的品质意识,保护枣品商标的“内含价值”,总是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农业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为农户举办形式不一,内容生动活泼的各类讲座。农户与合作社的关系可以用“不松不紧”来描述。一方面,合作社允许农户在具体的生产、经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合作社又负责全社的种子、农药、化肥的购买并低价出售给农户,通过这种形式返还从经营商那里获得的部分提留利润。事实证明,合作经济为徐堡村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这一点可以从表1、表2所提供的合作社成立前后农户的成本收益的基本情况中得到证实。

由表1、表2可知,成立合作社之前,农户每亩地的净收入为200元,远远低于成立合作社之后的收入水平。随着枣品品质的提高和产量的扩大,近几年农户的收入呈递增的趋势。调查表明,合作经济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产生了很可观的规模效应、技术效应和品牌效应,这3个效应的共同作用,使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与发展空间。一方面根据人参枣供不应求的市场态势,泰华种植合作社尽其可能组织、动员农户大规模栽种幼苗,增加枣树的种植面积;另一方面使用嫁接技术提高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并组织科技培训班,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合作社不仅关注农户的经济利益,还修建改造徐堡村的社会公共设施、设立健身娱乐场所,并安装街灯,大大改善了村民的生活水平。

在目前的集体产权格局的约束下,乡级政府、区级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所起的作用非常大,相关的调研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个看法。例如,天津市北辰区国宗梦得农副产品配送合作社、西青区大成万达有限公司等等农业产业化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充分地置换分散在各个地方的农户手中的土地,以形成土地的规模利用,甚至原来被认为极为贫瘠的土地现在也得到改良,土地的集约性与规模配置效率得到明显提高。只要充分尊重农户的利益,把他们纳入到农业产业化的链条之中,解决他们的切身问题,激发并保护他们的积极性与首创性,农民的增收与农业现代化就不再是一句空话。假如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官员与农业产业化企业或者合作经济组织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不能真正按照土地产权的集体性质构建合作经济组织,那么今天天津市市郊的农业产业化进程就不会如此顺利。如此一来,事情就会演变成另一番景象。

1979年以来,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是小农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想保留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优势,但同时又以农户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在拥有土地使用益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使集体经济的“统”与农户为主体的(家庭)生产经营的“分”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依靠“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成为生产经营的利润中心或结算中心,因此集体产权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被虚置起来了,农地的最终处置权(包括转让权)让渡于具有行政职能的村委会与乡政府,造成集体产权没有对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而在土地转让的交易中,具有行政职能和政治、社会多元偏好或多元目标的基层政府就不可能按照土地的供求价格,以单纯的利润目标来与开发商谈判、交易,签订可以切实保护农户利益的土地转让合约。此外,由于行政权力僭越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和农户作为整体实际上是土地产权的拥有者所体现出来的经济权力,因此农户反而成了土地交易中的弱势者,其正当的补偿收益无法得到合理的满足。这种情况的出现,恰恰是因为在广大农村,农户作为整体所拥有的集体产权无法诉诸一种合适的组织结构或合约结构,而使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利润中心与农户作为生产经营的结算中心不能实现“产权对接”,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户的产权被行政的或政治性的权力阉割了,从而使某些基层政府的官员成了寻租者。

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给我们提供的启示是,既然土地产权是集体的,那么,这种产权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或“实现”就必须要有一个具有利润目标的合作经济与之“对应”,借助于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农户的生产经营过程尽管仍然具有极强的私人性,但他们在信息分享上,在技术的引进、消化与创新上,在土地资源的使用方向上,在农产品的技术检验上,在产品的销售上仍然可以“组织起来”,以一种公共行为,作为一种彼此协作的整体性力量,来规模化或准规模化的进行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共同面对来自市场与来自行政权力方面的压力,采取集体行动来化解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甚至政治风险。

显然,单纯的(让农户)“组织起来”或“集体化”并非合作经济的实质性目的,合作经济之所以被选择,是因为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满足产权的集体所有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要求的“统一经营”的自然性质,不然的话,正如前文所讲,集体产权将被虚置而且会被社区政府的行政权力所阉割。所谓的产权残缺导致农户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并诱发开发商与基层政府合谋,进行权力寻租,实际上是缺乏一种合适的组织形式或合约形式使农户组织起来以便与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相对应的“组织缺失”。村民自治机构与乡一级的社区政府只是政治与社会管理机构,由于自身目标与利润目标难于统一,他们难以履行集体产权所要求的经济权能。合作经济组织,例如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之类的经济组织,由于它集体产权与这种产权架构下以家庭承包制所体现的产权的某种私属性质兼顾起来了,因此,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农户的小农式的分散经营、土地得不到集约利用所造成的现实困境。众所周知,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农式的生产经营在市场与行政权力面前具有的天然脆弱性,想通过这种组织形式而顺利地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是不可想象的。

当然,合作经济组织从根本上说只是一种组织形式或合约形式,它的成功与否与一般性的企业能否在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一样,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

其一,它能否与集体产权的“统”与小农式的家庭生产的“分”统一起来。

其二,它能否通过信息、技术与知识共享以及共同构建一个良好的营销、物流体系而实现土地的规模利用。

其三,它能否成为一个利润中心或结算中心,以市场的独立自主的法人身份与其他市场主体,包括与农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约,而且这种合约在满足商法、民法与物权法的基本要求时不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干预。

其四,这种合作经济能否具有市场品牌以及由这种品牌所决定的核心竞争力。

最后,并非不重要的是,它要有一整套的制度架构,来解决社员或农户的进入退出机制,在确保合作社的公共利益或集体利益的同时,它要切实确保社员或农户的切身利益。社员的进入、退出机制具体来讲涉及产权分割与必要的经济补偿,但在本质上,这个问题与中国的农业产业化、社会转型以及工业化、城市化有关,是一个非常重要并值得注意的问题。

无独有偶,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集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是一种联合产权约束下的集体经济组织。起初它只是由18家农户组成的农工商生产经营联合体,把上百亩土地集中在一起发展多种经营。以此为基础,这个联合体衍生出了绿色农业生态园区、高科技景观(观光)农业园区、休闲游乐园区、畜牧养殖基地、建筑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产业的集体经济组织。这种联合生产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信贷、规避来自市场与行政权力干预的风险方面显示了优越性,每年的利税收入也达到数千万元之巨⑧。

近年来,天津近郊出现了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宗梦得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国宗梦得是一个集农副产品配送与牧业生产经营于一身的合作社。梦得配送中心把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延长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和价值链。迄至2007年10月份,日加工配送能力达1万公斤以上。梦得牧业合作社,通过引进以色列奶牛管理系统,实现了牧场的信息化管理,奶牛平均单产水平达到8吨以上。新建成的奶牛综合服务中心免费为社员进行奶牛疫病诊治、配种、B超等技术培训,显示了合作经济在筹集资金、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治、化解市场风险等诸多方面的整体优势⑨。

四、简短的结论

本文提供了有关合作经济的实例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单纯的(让农户)“组织起来”或“集体化”并非合作经济的实质性目的,合作经济或集体经济之所以可能被选择,是因为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满足产权的多重属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要求的“统一经营”的自然性质。

基于第二节的理论分析和第三节的案例研究,本文认为,分析产权的属性,不仅要注意到它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即它的物质特性,还要注意到它的社会属性,即它究竟归谁所有,即谁有权利使用这些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以最大化自身目标。更重要的是,依照产权的社会属性和自然特性,在约束条件(例如技术创新等)变化的情况下,包括土地在内的许多有形或无形资本,会内生出复杂的、难以辨识、界定与测度的“公共性”、“协作性”、“规模性”与“集约性”,即原来单个的、私有的、零碎的产权可能达不到效率最优的利用目标,而为规模更大的、捆绑式的、一体化的产权结构所取代,其结果就是,集体式的、合作社式的经济组织可能被选择。

注释:

①有关产权及其合约选择方面的经典文献请参阅阿尔奇安(中文版,1992);Alchian

and

Demsetz(1972);

Bengt

Holmstrom和Paul

Milgrom

(1991);

Bengt

Holmstrom

(1982,324-340);

Barsel,Y.

and

Suen,W.

(1988);

Coase

R.

H.

(1937,1960,1992)。

②所有这些文献或强调人的趋社会性、强互惠性或基于互惠性的利他主义动机,或在人的趋社会性条件下的以合作为目的之一的选择性行为如何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

③这里所说的“悲剧”的含义就是缺乏效率和产权的租值耗散。

④把改变产权规模的技术冲击作为组织结构的决定性因素有其道理。例如,互联网技术把难以数计的家庭与社会成员“联结”在一起,突破了传统的人与人的交往方式与缔约方式,人们在网上而不是在现实中就可以完成交易活动。这里讲的“产权规模”,不仅指股权数量,也指股权结构所涉及的实体经济的经营范围,当然,股权规模也可以表示以资本(含人力资本)所有权为“要质”的缔约结构、组织边界与合同所涉及的对象的分布状态。

⑤本文模型在构造上参考了Samuel

Bowles(2004)。不过,本文所列模型强调了农户甲与农户乙在各自所投入的“要素集”之间存在着极强的互补性,因此,δ[,1]>0,δ[,2]>0,这意味着我们把讨论的重心转到了要素的配置效率及其比较方面。

⑥本文作者2006年11月到天津泰华枣业种植合作社进行实地调研,受到郭西贵的热情接待,特此致谢!

⑦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所谓“统一”并非指让每家每户集中土地,而是每家每户在分别利用承包地种植果品的基础上,统一采用优良品种,统一使用新型的栽培技术与病虫害防治技术,而且统一销售渠道,统一与各地商家谈判确定销售价格。

⑧本文作者之一在2005年8月前往秦皇岛集发公司调研,受到该公司负责同志的热情接待,特此致谢!

⑨本文作者在2006年10月前往天津市国宗梦得农业发展集团调研,受到公司领导的热情接待,特此致谢!

参考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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