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本文关键词:管理人,破产,报告,工作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本文简介: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本文内容: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
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
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
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
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邦信阳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邦信阳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按邦信阳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
(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
(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
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
4、信息公布制度
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
(三)工作能力及作风
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统一。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
3、企业破产案涉及较多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要深入调查,理清头绪。不能以主观意见来代替客观的事实,要坚持以证据说话的原则。
4、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
5、在破产清算中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批准后实施。严格遵守破产管理负责人与法院经办法官会签制度。严格区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
四、
尽职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制度后,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
五、其他
鉴于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难以十分满足要求,建议上海高院建立对管理人单位的后续培训制度,并建立为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单位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