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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采伐,受灾,林木,管理办法

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受灾林木采伐管理,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灾林木”,是指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雪冰冻、干旱、风灾、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

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受灾林木采伐管理,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灾林木”,是指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雪冰冻、干旱、风灾、洪涝、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劈裂、折干、倒伏、翻蔸、枯萎、濒临死亡和已死亡的林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受灾林木采伐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等特种用途林、国家一级公益林、珍稀树木和古树名木等受灾林木采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受灾林木的采伐应根据损失程度及可及度,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近后远”,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森林经营、森林恢复、次生灾害防治、人工林商品林采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实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

第五条

下列受灾林木可实施采伐:

(一)各种灾害造成的死亡木、倒木、树干撕裂木;

(二)发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除治需要必须采伐的林木;

(三)人工商品林和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中的风(雪)折木、倒伏木、枯萎木、濒死木。

第六条

受灾林木采伐原则上只对第五条规定的受灾林木实施清理采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实施全林采伐:

(一)发生检疫性或发生经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认定为特别危险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按规定必须进行全林除治性采伐的;

(二)人工商品林幼中林、近熟林可实施采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或影响生长、无培育前途的受灾商品林分;

(三)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

(四)保护等级二级以下(含二级)的人工公益林可实施采伐的受灾林木占林木总株数80%以上的。

采伐受灾人工商品林中的成过熟林,可纳入主伐采伐类型进行管理;采伐其他受灾林木纳入“其它采伐”类型进行管理。

第八条

天然林和公益林中的火烧木、干旱和冻害木,应在受灾后经1个以上生长季观察,确认死亡的,方可实施采伐。受灾人工商品林木可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实施采伐。受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应根据防治需要及时实施采伐。

第九条

受灾林木采伐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开展调查设计。

以小班为单位,开展受灾林分树种、起源、年龄、林种、郁闭度、面积、蓄积等林分因子,以及受灾原因、范围、受灾类别与程度、公益林类别和保护等级等的调查。

受灾林木采伐,应开展采伐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

上述调查设计,应提供相关图、表、影像等资料。

第十条

受灾林木采伐审批,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省有关采伐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因灾采伐天然林的审批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受灾林木所需采伐指标原则上在本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中解决,首先占用“其他类型”采伐指标,不足部分可占用主伐指标。

编限单位急需采伐受灾林木,而采伐指标不足或无限额指标的,可逐级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采伐指标。

集体和个人所有林木大面积受灾,而本地所余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附灾情调查报告,经逐级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专项采伐指标。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受灾林木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开展现地核实,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出具受灾核实和鉴定意见。

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灾林木采伐申请转报和审批,办理部门应征求同级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受灾林木采伐需转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追加采伐限额或审批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应派人现场核实,说明核实情况和意见。同时,需说明上年度采伐和更新造林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受灾林木采伐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调查设计文件,含受灾调查报告、采伐作业设计;

(三)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

(四)国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集体、个人身份证明。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简化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农村居民采伐受灾林木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市(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受灾林木采伐申请,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现地核实和鉴定意见;

(二)权限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防火机构出具的火灾调查和处理报告;或权限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出具的鉴定及除治意见;

(三)采伐限额使用情况的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受灾林木清理采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受灾林木清理采伐工作结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清理采伐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评估。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受灾林木清理采伐的有关文件及时组卷归档。

第十六条

违法采伐受灾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灾情调查、采伐作业设计、现地调查核实中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至2019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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