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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审计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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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县审计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本文简介:江华县审计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和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第三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

江华县审计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本文内容:

江华县审计局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和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条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之一,应当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一)发现重要违法线索,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渎职罪等,需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

(二)发现私设“小金库”或其他违纪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

(三)审计过程中需要审计机关及时采取措施的下列情况:

1、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活动,可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2、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或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致使审计工作难以进行的;

3、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4、需要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或已经拨付,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暂停使用的。

(四)各种举报件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应当请示报告事项。

第四条

报告方式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并基本查实后,应当提交《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一式二份,经业务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同时向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汇报。

第五条

审计组和所在业务股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后,局长及分管副局长应及时进行研究,对下一步审计工作作出明确指示。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继续开展审计实施工作,并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审计实施情况。

第七条

报告程序

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由审计组长和所在业务股长同时向局领导报告。必要时,审计人员、审计组长可直接向局领导报告。凡跨股(室)组成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直接向局领导报告。

第八条

检查监督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将《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连同草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复核机构应对审计项目中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是否提交《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报告》和向局领导报告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审计组执行局长批示的情况及结果进行复核。

第九条

责任追究与惩罚措施

审计组和所在业务股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局长及分管副局长报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不得故意隐瞒不报。对因审计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逐级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给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县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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