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本文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马克思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本文简介:2012年寒假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专业:光电子技术与科学姓名:XX学号:100133XX2013年3月7日对梅城镇七里村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调研时间: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2日调研地点: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七里村调查对象: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七里村村民调查主题:关于梅城镇七里村村民法律意识
马克思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本文内容:
2012年寒假期社会实践
调
查
报
告
专
业:光电子技术与科学
姓
名:XX
学
号:100133XX
2013年
3月
7日
对梅城镇七里村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调研时间: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2日
调研地点: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七里村
调查对象: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七里村村民
调查主题:关于梅城镇七里村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XX
前言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自八五年以来我国普法宣传已经深入基层,法律开始走进并更近地影响农民的生活,在中国不断与世界扩大交流的今天,农民的法律意识状态如何呢?他们的权利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民主意识状况如何呢?我于2011年7月12日对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七里村的部分村民就各种法律问题进行社会调查。
【关键词】:法律
农村村民
法律意识
调查时间:2013年2月25日—2013年3月2日
调查地点: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七里村
调查对象: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七里村村民
调查方法:问卷与访谈相结合
关于梅城镇七里村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摘要】:在以城市和工业为重心的制度模式下,农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也一直被我们假定为现代化的一个因变量,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被捆绑在一起,法制现代化也被当作一个整体的概念为我们的理论和实践潜意识所认可,在主流舆论为我国公众法律意识的高涨而兴奋的时候,七里村的村民法律意识调查却反映出一个与现代传媒的狂欢并不合拍的结论,农村的制度建设并不是简单的政府推进就可以制造出来的。现代化大潮下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在制度层面更多的表现为一种自我塑造、自我完善的进程。这提醒我们,法制现代化有必要采取一种城市和农村双向推进的路径而非现在所推行的整体一元模式。
【关键词】:法制
现代化
法律意识
农村农民
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法律意识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特别是当前本土的农民法律意识,亟待认真分析和总结。
为了进一步抓好基层农村民主法制建设,2011年7月,我们组织了调查组,深入到家乡进行实地调查,通过采取座谈、走访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家乡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居民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基本情况。
关于权利意识的调查
公民意识说到底是一种权利意识——政治权利意识,问卷中设计了三个问题,以人身权为视角考察了村民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程度,回答情况见下表:
问题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您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那么公民
可以做
74
49.4
不可以做
35
23.3
不清楚
41
27.3
在婚姻大事上父母与子女发生激烈争执,应该是
听父母的
27
18
听子女的
82
54.7
看谁有道理
41
27.3
您认为儿子与女儿
儿子优先
78
52
女儿优先
3
2
都一样
34
22.7
各家情况不同
35
22.3
第一个问题要求较高,它考察村民们是否意识到了“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完全意识到这一点的人数为约40%,对这一点比较模糊的也有约40%,有20%村民的理解与这条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内容恰好相反。看来村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同时,还留有“义务法”传统的烙印。
第二个问题中,只有1%的村民选择了“听父母的”,这表明几乎所有人已经意识到当事人拥有婚姻自主权,父母再也不能包办子女的婚姻了。但66%的“看谁有道理”的答案也告诉我们:人情——这个传统社会遗留的伦理因素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还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第三个问题表明绝大部分村民赞同“男女是平等的”。但约16%“各家情况不一样”的答案又一次提醒我们“人情”这个因素的重要。虽然“人情”不必然与“国法”相冲突,但不能排除冲突的可能性,好在我们的调查中没有发现种情况。
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农民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内或是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如果纠纷再大一些,就会去找村干部解决。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农民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们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它们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而且他们相不相信法律还另当别论。
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农民们会毫不犹豫的保卫自己的权利。那么,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呢?我们的问卷中还有这样的问题,
问题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你们家里的田上种什么谁说了算
干部
13
8.7
农民自己
125
83.3
农技站
12
8
您认为承包合同是
村里说了算
23
15.3
与村里商量的结果
108
72
不清楚
19
12.7
您认为农村土地应该是谁的
国家
36
24
集体
25
16.7
个人
68
45.3
家庭
21
14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农民的政治权利意识总体较低,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那么,农民的权利意识的其他方面的状况又如何呢?
关于诉讼意识的调查
“没有救济便没有权利”。在现代社会,诉讼是救济权利,解决纠纷的最正规途径。而在传统社会,人们习惯于一种“无讼”的社会生活,把到司法机构打官司的人视为“败类”,而把司法机构视为破坏既定和谐的不祥之物,是“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可见,人们对诉讼的认知度,评价度,参与度是反映其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我们的问卷中有这样的问题,下表是回答情况:
问题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您认为打官司的行为
值得鼓励的
29
19.3
斤斤计较的
26
17.3
正常的
95
63.4
您认为打官司主要靠
律师
28
18.7
和法官的私人关系
27
18
自己的请求合理合法
23
15.3
您认为下列哪些事法院可以管
抢劫
23
15.3
分财产的纠纷
16
10.7
公安抓错人
20
13.3
以上都是
91
60.7
当一位六十岁的老太太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肇事者家属找到受害人的儿子请求花钱“私了”,儿子想反正人死不能复生,就同意了,您认为
这样做是可以的
8
5.3
这样做不可以
129
86
要看给多少钱
13
8.7
亲朋好友借钱,是否需要立字据
不好意思提出这一要求
32
21.3
需要,以后可以查证
42
28
从没想过要立字据
76
50.7
从表中可以看出,七里村的农民,已经不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了,有90%的人认为这是“正常的”和“值得鼓励的”。同时,70%以上的人认为“打赢官司主要靠自己请求合理合法”,这表明了他们对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信任。二三两个问题表明在知识层面上,大多数村民对通过诉讼可以解决问题的范围以及刑事案件不能私了是比较了解的。但只有48。1%的人认为亲友之间借钱需要写欠条,这表明村民们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问题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当您与邻居发生了纠纷,您如何解决
找双方都信服的第三人评理
73
48.7
找村干部
66
44
到派出所反映
5
3.3
到法院起诉
6
4
如果发现干部违反规定多收费,您通常
忍忍算了
49
32.7
向上级部门反映
18
12
不交
79
52.7
到法院告
4
2.6
绝大多数纠纷在非讼程序中得以解决的事实也是农民对诉讼参与度不高的原因。一般民事纠纷在诉讼开始之前,要经历基层调解(村调解主任或村长的调解),镇调解(法律服务所或综合治理,调解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调解),法院庭外调解三个调解过程。刘寨镇法律服务所的老张不无自豪的告诉我们:去年他处理纠纷26起,只有3起最后闹上了法庭。看来,几千年传统文化烙印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息讼”观念,就连这位有着法律大专文凭的法律工作者也不能从骨子里彻底抛弃。
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法律意识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农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他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特别是当前本土的农民法律意识,有待认真分析和总结。针对刘寨镇园林村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中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
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监督,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充分发挥村治保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农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多管齐下,既要政府主动安排,还要民间的积极组织,既要农民主动去学,还要以案说法,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大脑,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因此,我们不仅要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
注释和参考文献:
(1)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民权利益保护》,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63-64;
(2)周晓虹,谢曙光,《中国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春季卷第一期,168-169;
(3)周莹;《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构想》,【J】,山东政法学院,2008,04
(4)王海涛,《中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探讨》,【J】,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北京,2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