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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验证登记制度

旅客验证登记制度 本文关键词:旅客,验证,登记,制度

旅客验证登记制度 本文简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1、在旅馆前台设立“警方提示”牌,提示旅馆对入住旅客逐一验证、登记,提醒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2、对入住旅客实行“逐人验证登记,逐项录入传输”制度。验证主要是查验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军官职证、士官证、武警警官证)、司法机关的释放证(监狱、劳教场释放证明),

旅客验证登记制度 本文内容:

旅客验证登记制度

1、在旅馆前台设立“警方提示”

牌,提示旅馆对入住旅客逐一验证、登记,提醒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对入住旅客实行“逐人验证登记,逐项录入传输”

制度。验证主要是查验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军官职证、士官证、武警警官证)、司法机关的释放证(监狱、劳教场释放证明),公民户口簿、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颁发的有身份证号码的其他证件(驾驶证)等;查验主要是:查验身份证件真伪,身份证项目与持证人是否相符;登记主要包括:旅客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户籍住址以及入住退房时间等项目;

3、20张床位以上旅馆、市区、县城旅馆以及新开办旅馆实行计算机登记制度,并接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每天7时、12时、22时向系统传输旅客信息,中小旅馆的旅客信息随到随传。

4、实行联合装机和集中录入的旅馆要建立旅客信息登记簿,于每日6时30分

、21时前向公安机关或集中录入点报送旅客信息。

5、旅馆和旅馆集中录入点应建立旅客信息传输登记簿,实时记录旅客信息传输报送情况;

6、旅馆业登记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

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1、旅馆应根据规模大小设立专兼职内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的安全管理;

2、旅馆内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旅馆内保人员、楼层服务员应加强夜间客房安全巡查,提醒旅客入住离去时关好门窗;

4、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门卫或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件项目、记录会客时间,由旅馆工作人员安排会见,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指定的地点,不宜进入客房会客;

5、严禁旅客或访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严禁旅客在旅馆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赌博、吸食毒品、卖淫嫖娼,旅馆不得提供色情服务或进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

7、50张床位以上和20张床位以上有条件的旅馆应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置监控室,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

财物保管制度

1、旅馆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专柜(保险柜)对旅客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验证领取,前台登记人员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旅馆保管;

2、建立内部财物管理制度,前台现金存放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并配置标准保险柜;

3、50张床位以上和20张床位以上有条件的旅馆应在财务室、贵重物品寄存处、前台安装CK报警系统;

4、旅馆内保人员和楼层服务人员对重点部位和区域的治安巡查每晚不少于三次,服务台值班人员换班时应清点物品,做好记录

客房钥匙管理制度

1、有条件的旅馆使用磁卡锁,制作磁卡应明确具体责任人,并做好磁卡制作记录;

2、楼层服务人员应加强对楼层卡的保管,严格执行磁卡管理制度;

3、旅馆客房内应设有“安全提示牌”,提醒旅客随时关好门,加扣安全锁,客房内应张贴消防通道示意图;

4、使用机械门锁的旅馆,钥匙由客房服务员集中管理,随时为旅客开启客房,不得将客房钥匙交给旅客。

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物品,应详细登记后,设法归还失主,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民警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情况报告与协查制度

1、旅馆从业人员应注意发现本旅馆的违法犯罪情况和可疑人员、可疑信息,并及时报告,熟记公安机关通缉、通报对象的特征条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

2、旅馆负责人、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旅馆开展治安检查;

3、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旅馆发案、重大火灾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重大治安安全隐患情况;

4、经批准建立专用客房的旅馆,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落实情况报告、信息录入传输工作制度。

开业审批报备制度

1、开办旅馆应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供旅馆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旅馆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3、开办旅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法规要求,持有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意见书;

4、旅馆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5、发生停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者变更登记项目等情况,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并于三日内向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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